※ 引述《d78922 (wa甫)》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三年前,我同學國中剛畢業,想說暑假賺錢所以去補習班打工,
: 做了1個多月,想說奇怪為什麼都沒發薪水,跑去問班主任,結果班主任
: 竟然說:〔薪水15號就要來領喔,你超過1星期薪水沒了喔〕然後他拿
: 出簽約的單子,上面的確寫著發薪日15號並且逾期1星期未領就視同放
: 棄,不得領取。
: 問題:
: 請問補習班合約上面寫著,逾期就不得領取薪水,這樣的條款真的
: 可以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本條款無效,按勞務契約只要受僱人完成勞務之後,僱用人就有義務
要給付薪資給受僱人,受僱人向僱用人請求薪資的基礎是民法第四八
六條,屬於第一款定期性質的薪資請求權。(另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二
十一條以下之相關規定,顧主有給付薪資之義務)
查本案雇主在僱用契約中寫明『發薪日期每月十五日,逾期七天後未
領取就視同放棄』之條款,顯然違背上述勞基法及民法之規定,故而
違背民法第七十一條強行規定,無效。
雖本案已有三年之遠,但薪資報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十五年,仍可
像雇主請求,所以訴訟上之建議如下:
一、先發存證信函將上述我說的大意抄給他們看,然後要求對方給付
薪資,及附帶請求年息百分之五之法定利率(自發薪日起至償還
日止)
二、如對方仍不返環薪資,只能提民事訴訟,我想應該在十萬以內,
所以走小額訴訟,請向該補習班所在地之法院起訴。
三、如果嫌麻煩,也可以向補習班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訴。
--
○ ○ ◢█████◣ ○ ○ ○
○ ██◤◤◤◤▎ ○ ○
○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皿█ ▄▄▄▄▄▄▄ 崖上のboyo
○ ◢█∕█◥██︶◤◤ ○ ○ ○
▂▅▄▆▇ by Airsupp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