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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78922 (wa甫)》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三年前,我同學國中剛畢業,想說暑假賺錢所以去補習班打工, : 做了1個多月,想說奇怪為什麼都沒發薪水,跑去問班主任,結果班主任 : 竟然說:〔薪水15號就要來領喔,你超過1星期薪水沒了喔〕然後他拿 : 出簽約的單子,上面的確寫著發薪日15號並且逾期1星期未領就視同放 : 棄,不得領取。 : 問題: : 請問補習班合約上面寫著,逾期就不得領取薪水,這樣的條款真的 : 可以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本條款無效,按勞務契約只要受僱人完成勞務之後,僱用人就有義務 要給付薪資給受僱人,受僱人向僱用人請求薪資的基礎是民法第四八 六條,屬於第一款定期性質的薪資請求權。(另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二 十一條以下之相關規定,顧主有給付薪資之義務) 查本案雇主在僱用契約中寫明『發薪日期每月十五日,逾期七天後未 領取就視同放棄』之條款,顯然違背上述勞基法及民法之規定,故而 違背民法第七十一條強行規定,無效。 雖本案已有三年之遠,但薪資報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十五年,仍可 像雇主請求,所以訴訟上之建議如下: 一、先發存證信函將上述我說的大意抄給他們看,然後要求對方給付   薪資,及附帶請求年息百分之五之法定利率(自發薪日起至償還   日止) 二、如對方仍不返環薪資,只能提民事訴訟,我想應該在十萬以內,   所以走小額訴訟,請向該補習班所在地之法院起訴。 三、如果嫌麻煩,也可以向補習班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訴。 -- ◢████ ██◤◤◤◤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 崖上boyo ◢███ ▂▅▄▆▇ by Airsupp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