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妨礙性自主
時間Sat Jul 18 23:05:26 2009
※ 引述《terisa0316 (小小魚)》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跟他是男女朋友 可是因為這三四個月他不斷要求我每次都用手跟嘴巴幫他
: 還每次都逼我吃下去 如果我不要 他會自己打手槍 還是一樣叫我要吃下去
: 已經對我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 所以我多次跟他提出分手
: 但是他都會用各種方式讓我留下(哭阿 裝可憐 甜言蜜語)還曾說"你信不信我拿刀砍你"
: 也曾多次說他有很多我 未著衣之照片看我以後嫁不嫁的出去等言詞
: 而最近一個月常常在床上要求我要留下影片讓他留念 都遭我拒絕 但他還是有拍攝部份
: 我都盡量將臉遮住或避開重要部位 要求他刪除時他總是把手機搶過去
: 昨天零晨一樣又為了這樣的事情爭執 於是我推開他並打他一下
: 他竟然很大力的打回來(男女力氣差這麼多,況且他體格算壯碩)
: 於是我咬了他也抓了他 他也回打我四五下 導致我左右上臂都瘀青
: 我有對他說這樣違反我的意願就是構成 妨礙性自主
: 就連夫妻也一樣不行違反對方意願 使用語言或肢體暴力讓對方屈服
: 他便自行打手槍 並又叫我打開嘴巴 事後我想吐掉 他拉者不讓我離開 硬要我吞下去
: 每次都會說 又不是沒吃過 有差這一次嗎 讓我覺得深受侮辱
: 常常都會用言詞貶低我 羞辱我 說我是性奴隸 每個男人都只是想用用就走了
: 因為我已經隱忍很久了一段時間了 加上這次他有加上暴力行為
: 於是我決定對他提告 "妨礙性自主"
: 但是因為吞下精液後 他有拿飲料叫我喝下去 所以我想檢體不知可否驗出精液反應
: 但是我有抓他 所以也有採集指甲的檢體
: 因為只有針對口腔 所以只有取了指甲跟黏膜的檢體
: 問題:
: 1.妨礙性自主似乎為公訴罪 一經受理並採驗檢體後並無法撤銷告訴?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為強制性交罪,而所謂稱性交者依同法第
十條第五項一款之規定,將性器放入他人口腔者屬之,本案男方將性器
放入女方口腔中進行口交之行為,雖無使用強暴脅迫等方式,但其行為
係屬違背女方意願,惟須注意係在刑法修正後改採一罪一罰主義,分別
多次對女方施行為被其意願之口交行為,在犯罪數的認定算一罪一罰,
而有所爭議者在於前述三四次之行為該如何證明?這是屬於訴訟法上證
據採證的問題,基於現實面考量,僅能就告訴人所指稱之昨日凌晨發生
之事論述,此部份合先敘明。
昨日犯罪嫌疑人本要對告訴人進行強制性交行為(違背本人意願且施行
口交),惟被告訴人奮力抵抗,就此部分可認犯罪嫌疑人已著手於犯罪
之施行,僅結果未遂,實體法上遂認係為強制性交未遂罪(刑法第二百
二十一條第三項);就其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制性交行為失敗後,遂行毆
打告訴人之行為,判斷上有可能成立傷害罪,惟該行為係接續於強制性
交未遂罪後而發生,最數認定上可能認為係一行為,因為強制性交罪本
身帶有強制罪與傷害罪之發生,推論傷害罪部分會被強制性交未遂吸收
掉。恐嚇罪部份其實也可以告,不過舉證比較麻煩而已。
訴訟法上,因妨礙性自主罪章為公訴罪,一但檢察官知悉有犯情之發生
,必須主動介入偵查,既然告訴人已經提出妨礙性自主之告訴而警方業
經受理,且採驗檢體,此種行為已經讓檢察官知悉有強制性交罪之案件
,依法檢察官必須偵查看有無犯罪情事,而告訴人無法撤回告訴。
: 2.既使到了法院也可能以男女朋友爭吵 各說各話 並以罪證不足的方式結案
: 但是男方還是會留下妨礙性自主的前科?還是需成立才會留下前科?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
下稱刑訴)弟一百五十四條二項訂有明文,而證據之認定我國採嚴格證
明法則,今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如法院要認定有罪,通常會看採驗之檢
體係否與DNA符合,並綜合各項情節去認定,至少採驗到的精子做D
NA鑑定符合時,則該證據能力就屬直接證據,且證明力高,至於被抓
傷而殘留在指甲縫內之皮碎部分,係屬可間接證明有該犯行之輔助證據
,至於進入公訴程序後,有罪與否需待法官調查證據且進行交互結問程
序後才可知悉有罪與否,您現在要煩惱的係要去找律師辯護,因強制性
交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依刑訴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需選任辯護
人,如果沒錢選認,國家會派公設辯護人進行訴訟防禦,假設有罪判決
確定的話,的確會讓您男友留下前科紀錄,法院內有刑事紀錄前科表,
這會記錄到死為止。
: 3.他媽媽當天早上有打電話給我 拜託我撤銷告訴 但是我想同問題一
: 我是請他說務必帶她兒子去做筆錄 因為她兒子好像抗拒製作筆錄
: 如果說正式送到法院後 男方都不出庭 法官會如何處理這案子?
: 一樣當做罪證不足然後結案 還是會讓他直接成立?因為被告拒絕出庭為自己辯護的話?
被告享有的權利有緘默權、辯護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權(刑訴第九十
五條參照)及上訴權利,其中緘默權之保障乃不自正己罪原則之展現,
就算被告於警詢筆錄保持沉默,仍無礙訴訟程序之進行,如案件送到法
院而報告多次傳喚不到,此時會發拘票(刑訴第七十五條參照),拘提
不到會發通緝令。
有罪與否須待證據調查結果,這部份沒人保證有罪,且本案為強制辯護
案件辯護人一定要出庭才能審判,否則違背刑訴第兩百八十四條,同時
係屬判決違背法令(刑訴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六款)之情形。
: ps.小妹排版技術很差 非常感謝看完的大大 哀 現在身痛心更痛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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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皿█ ▄▄▄▄▄▄▄ 崖上のb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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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2.194
推 Rhadamanthuz:1.正式名稱是「前案紀錄表」。 07/18 23:45
→ Rhadamanthuz:2.針對性侵案件,若為有罪判決,判決書會各送一份給 07/18 23:48
→ Rhadamanthuz: 當地政府及內政部的家暴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將加 07/18 23:49
→ Rhadamanthuz: 害人列管造冊,建立防制資料。 07/18 23:50
→ Rhadamanthuz:3.若案件情節重大或為社會矚目案件,法院亦可能對外 07/18 23:52
→ Rhadamanthuz: 向媒體發表新聞訊息。 07/18 23:52
→ Rhadamanthuz:4.被害者身分會給予隱密性保障,以代號替換(含判決). 07/18 23:56
→ ChrisBear:謝:) 07/19 00:41
推 swatjon:這篇比較像國考解答XD , 應該可以在更白話一點,畢竟是 07/20 02:15
→ swatjon:要說給當事人了解 ~ 小小愚見 請海涵 07/20 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