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CCU_M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terisa0316 (小小魚)》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跟他是男女朋友 可是因為這三四個月他不斷要求我每次都用手跟嘴巴幫他 : 還每次都逼我吃下去 如果我不要 他會自己打手槍 還是一樣叫我要吃下去 : 已經對我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 所以我多次跟他提出分手 : 但是他都會用各種方式讓我留下(哭阿 裝可憐 甜言蜜語)還曾說"你信不信我拿刀砍你" : 也曾多次說他有很多我 未著衣之照片看我以後嫁不嫁的出去等言詞 : 而最近一個月常常在床上要求我要留下影片讓他留念 都遭我拒絕 但他還是有拍攝部份 : 我都盡量將臉遮住或避開重要部位 要求他刪除時他總是把手機搶過去 : 昨天零晨一樣又為了這樣的事情爭執 於是我推開他並打他一下 : 他竟然很大力的打回來(男女力氣差這麼多,況且他體格算壯碩) : 於是我咬了他也抓了他 他也回打我四五下 導致我左右上臂都瘀青 : 我有對他說這樣違反我的意願就是構成 妨礙性自主 : 就連夫妻也一樣不行違反對方意願 使用語言或肢體暴力讓對方屈服 : 他便自行打手槍 並又叫我打開嘴巴 事後我想吐掉 他拉者不讓我離開 硬要我吞下去 : 每次都會說 又不是沒吃過 有差這一次嗎 讓我覺得深受侮辱 : 常常都會用言詞貶低我 羞辱我 說我是性奴隸 每個男人都只是想用用就走了 : 因為我已經隱忍很久了一段時間了 加上這次他有加上暴力行為 : 於是我決定對他提告 "妨礙性自主" : 但是因為吞下精液後 他有拿飲料叫我喝下去 所以我想檢體不知可否驗出精液反應 : 但是我有抓他 所以也有採集指甲的檢體 : 因為只有針對口腔 所以只有取了指甲跟黏膜的檢體 : 問題: : 1.妨礙性自主似乎為公訴罪 一經受理並採驗檢體後並無法撤銷告訴?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為強制性交罪,而所謂稱性交者依同法第 十條第五項一款之規定,將性器放入他人口腔者屬之,本案男方將性器 放入女方口腔中進行口交之行為,雖無使用強暴脅迫等方式,但其行為 係屬違背女方意願,惟須注意係在刑法修正後改採一罪一罰主義,分別 多次對女方施行為被其意願之口交行為,在犯罪數的認定算一罪一罰, 而有所爭議者在於前述三四次之行為該如何證明?這是屬於訴訟法上證 據採證的問題,基於現實面考量,僅能就告訴人所指稱之昨日凌晨發生 之事論述,此部份合先敘明。 昨日犯罪嫌疑人本要對告訴人進行強制性交行為(違背本人意願且施行 口交),惟被告訴人奮力抵抗,就此部分可認犯罪嫌疑人已著手於犯罪 之施行,僅結果未遂,實體法上遂認係為強制性交未遂罪(刑法第二百 二十一條第三項);就其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制性交行為失敗後,遂行毆 打告訴人之行為,判斷上有可能成立傷害罪,惟該行為係接續於強制性 交未遂罪後而發生,最數認定上可能認為係一行為,因為強制性交罪本 身帶有強制罪與傷害罪之發生,推論傷害罪部分會被強制性交未遂吸收 掉。恐嚇罪部份其實也可以告,不過舉證比較麻煩而已。 訴訟法上,因妨礙性自主罪章為公訴罪,一但檢察官知悉有犯情之發生 ,必須主動介入偵查,既然告訴人已經提出妨礙性自主之告訴而警方業 經受理,且採驗檢體,此種行為已經讓檢察官知悉有強制性交罪之案件 ,依法檢察官必須偵查看有無犯罪情事,而告訴人無法撤回告訴。 : 2.既使到了法院也可能以男女朋友爭吵 各說各話 並以罪證不足的方式結案 : 但是男方還是會留下妨礙性自主的前科?還是需成立才會留下前科?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 下稱刑訴)弟一百五十四條二項訂有明文,而證據之認定我國採嚴格證 明法則,今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如法院要認定有罪,通常會看採驗之檢 體係否與DNA符合,並綜合各項情節去認定,至少採驗到的精子做D NA鑑定符合時,則該證據能力就屬直接證據,且證明力高,至於被抓 傷而殘留在指甲縫內之皮碎部分,係屬可間接證明有該犯行之輔助證據 ,至於進入公訴程序後,有罪與否需待法官調查證據且進行交互結問程 序後才可知悉有罪與否,您現在要煩惱的係要去找律師辯護,因強制性 交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依刑訴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需選任辯護 人,如果沒錢選認,國家會派公設辯護人進行訴訟防禦,假設有罪判決 確定的話,的確會讓您男友留下前科紀錄,法院內有刑事紀錄前科表, 這會記錄到死為止。 : 3.他媽媽當天早上有打電話給我 拜託我撤銷告訴 但是我想同問題一 : 我是請他說務必帶她兒子去做筆錄 因為她兒子好像抗拒製作筆錄 : 如果說正式送到法院後 男方都不出庭 法官會如何處理這案子? : 一樣當做罪證不足然後結案 還是會讓他直接成立?因為被告拒絕出庭為自己辯護的話? 被告享有的權利有緘默權、辯護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權(刑訴第九十 五條參照)及上訴權利,其中緘默權之保障乃不自正己罪原則之展現, 就算被告於警詢筆錄保持沉默,仍無礙訴訟程序之進行,如案件送到法 院而報告多次傳喚不到,此時會發拘票(刑訴第七十五條參照),拘提 不到會發通緝令。 有罪與否須待證據調查結果,這部份沒人保證有罪,且本案為強制辯護 案件辯護人一定要出庭才能審判,否則違背刑訴第兩百八十四條,同時 係屬判決違背法令(刑訴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六款)之情形。 : ps.小妹排版技術很差 非常感謝看完的大大 哀 現在身痛心更痛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 崖上boyo ◢███ ▂▅▄▆▇ by Airsupp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2.194
Rhadamanthuz:1.正式名稱是「前案紀錄表」。 07/18 23:45
Rhadamanthuz:2.針對性侵案件,若為有罪判決,判決書會各送一份給 07/18 23:48
Rhadamanthuz: 當地政府及內政部的家暴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將加 07/18 23:49
Rhadamanthuz: 害人列管造冊,建立防制資料。 07/18 23:50
Rhadamanthuz:3.若案件情節重大或為社會矚目案件,法院亦可能對外 07/18 23:52
Rhadamanthuz: 向媒體發表新聞訊息。 07/18 23:52
Rhadamanthuz:4.被害者身分會給予隱密性保障,以代號替換(含判決). 07/18 23:56
ChrisBear:謝:) 07/19 00:41
swatjon:這篇比較像國考解答XD , 應該可以在更白話一點,畢竟是 07/20 02:15
swatjon:要說給當事人了解 ~ 小小愚見 請海涵 07/20 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