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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ikkikki (小Q)》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朋友因為今年5/20在大賣場偷竊,遭送警局已公訴罪審理,之前並沒有任何前科 : 當時大賣場一方不願意和解,堅持要送警察局, : 而在5/24大賣場又表示願意和解,希望我朋友以原價買回, : 朋友因身上沒有現金必須等到下個月薪水領到,於6/10至大賣場買回贓物並拿到和解書, : 在6/1時有收到<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今日6/13將和解書送至地方法院,但未見到書記官或檢察官, : 只由法警代收,並建議將一份和解書親自送至簡易庭 : 問題: : 1.請問通常正式判決會於什麼時候收到? : 2.5/20發生的事至6/10才和解,但因為大賣場把同意書與和解書搞混於今日才拿到 : 正式和解書,已將正本交付法警,但另一份最快需要到6/15才有辦法送到簡易庭(今天假日 : 不收件),請問這樣趕得到在正式判決前讓法官看到嗎? : 3.現在還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補救?希望可以讓他判緩起訴或罰金就好,如果是拘役 : 易科罰金,我想他也付不出來,希望能有辦法讓他判最輕的刑...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檢察官已經走簡易判決處理,基本上那是書面審理,通常短輒一個月, 快輒一星期左右,判決書就會下來,因為那是書面審! 被告免出庭,所以你必須快寫,這幾天就把雙方和解書送到法院, 股別與法院您的公文書上都有寫,還有公訴案件不能撤告, 您們雙方和解僅係提供法院量刑上之審酌,也許緩刑之類的。 附上簡式審判與通常審判的資料:(之前寫的短文)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如果案件要進入法院只有三個管道: 1、起訴(刑訴§264) 2、聲請簡易處刑(刑訴§449) 3、聲請交付審判(刑訴§258-3) 而我國在改良後的刑訴制度上,變成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審判模式改為普通程序與簡 式判決,而根據實務統計,一百件案件中,約莫有10~20件左右的案件走通常審判程序, 即檢察官係依據刑訴第兩百二十六條為公訴之提起,適用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引進交互 詰問制度及證據法則等制度,是一套非常麻煩的程序,採三人合意制法官審判。 而如果按件走簡易處刑的話,原則上採獨任制法官,不適用交互詰問制度及證據法則等制 度,連最基礎的人別訊問程序都沒有,偏偏這個制度佔案件數幾乎79件左右,剩下一件才 是聲請交付審判的案件,不過這制度幾乎很少用到,在此不多述,就簡易處刑的例外有三 ,為被告否認犯罪、強制辯護案件(刑訴§31條)、為刑訴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時 候,要走簡式審判,即獨任制法官依通常程序審理案件,而為三者以外均走合意制的通常 審判模式。 在起訴與聲請簡易處刑這兩項制度中,其實可以隨時交換程序,如通常程序轉簡易處刑程 序,其法條依據在刑訴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反之亦可依據刑訴第四百五十二條轉回通 常程序。 簡易判決在我國刑訴實務上幾乎佔了八成案件,偏偏該制度缺點頗多,最為人垢病的為常 常有被告忽然就被判有期徒刑,可是他卻非被告,而係被冒名頂替的,因為連最基本的人 別訊問都沒有,又採書面審理,整個就是踐踏司法的怪異制度, 雖然這可以處理大多輕微案件,可是過於粗操,似乎有檢討之處! 在立法改革上,本文以為可採部份通常訴訟之法理,如人別訊問部份至少要有,原則採書 面審理,而如在人別訊問的時候,可以簡單的訊問被告與證人些許問題,即書面為主,辯 論為輔,如果法官認為有問題,可以依職權改為通常審判模式。 -- 為什麼我把迷戀交給你,你卻用背叛擁抱我 為什麼我把承諾交給你,你卻將謊言餵養我 為什麼我把自由交給你,你卻讓寂寞佔有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242.93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8.167.242.93 (06/14 00:36)
nikkikki:謝謝你的回答~謝謝^^大概星期一一早就會把和解書送去 06/14 02:12
Rhadamanthuz:推一下! 這一篇寫得蠻不錯的 希望能讓板主 M 起來 06/14 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