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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vy52099 (北鼻的北鼻)》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甲方因為地下職棒簽賭輸了五十萬元 : ,乙方(組頭)要求甲方簽下商業本票及借據 : 乙方要求甲方在本票及借據 寫上姓名 身份證字號 地址 欠款金額 : 並要求在有寫字的地方蓋上姆指的指印 : 並影印甲方之駕照 健保卡 : 但在本票及借據上面 並無載明給付對象 也無付款時間 : ,甲方因為目前無償還五十萬的能力 : ,甲方打算不理會此債務而先去當兵 : ,若乙方拿本票及借據去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 法官會因此欠款是地下職棒簽賭之債務 : 而裁定甲方不用歸還乙方五十萬嗎? : 問題: : 因查詢過奇摩知識+ 查詢職棒簽賭及本票的相關問題 : 查到有幾個回答資訊都說: : 基於民法中規定~由於賭博涉及到刑法上賭博罪 : 因此賭博所涉及之債權債務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認的 : 這個資訊正確嗎? : 所以甲方是否真的不用再歸還乙方此欠款???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感謝大家的回答 謝謝大家幫忙!!! 我分兩部份回答,一為原因債權,二為本票債權: 一、原因債權: 就賭債係否為債權部分,實務見解(44台上421)認為:「賭博為 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之可言,除有特 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新 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而可知悉因賭博而生 之債權並無有請求權基礎,縱令變更方式或新債清償之等亦同。查本案 乙方對甲方知債權係由地下職棒簽賭而生,其本質上係屬於不法之債權 ,依上開實務見解乙方對於甲方對於賭博之債權並無請求權可言。 二、本票債權: 按本票無記載受款人及到期日時,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二項及三項規 定,無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無受款人之記載時,以執票人為受 款人,故該本票如有符合本票之應記載事項,縱令欠缺受款人名稱及到 期日仍為有效之本票,此部分先行敘明。 又按本案中之本票,係因賭博而生之本票債權,按上開實務見解仍無請 求權,惟爲保障票據之流通及助長票據之使用,該本票縱令原因行為係 不法,仍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聲請強制執行(因票據為無因證券) ,如發票人有拒絕付款之原因,可於執票人強制執行時,提起債務人異 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但如執票人係善意之第三人時(符合 票據法第十四條反面解釋,有善意受讓制度之四要件符合時),發票人 仍要給付票款給善意受讓之執票人。 白話版: 就算本票原因債權是不法,如票據做成係符合法律規定,執票人仍可聲 請本票裁定並強制執行,除非執票人是善意受讓之第三人時才可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 上面的都是法律層面討論,現在回歸現實面,地下投注站的組頭也不是 笨蛋,法律上沒辦法跟發票人要,還可以找黑道向發票人要,當然手段 可想而知。 -- ◢████ ██◤◤◤◤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 崖上boyo ◢███ ▂▅▄▆▇ by Airsupp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22.66
Ivy52099:感謝C大專業的回覆與建議~ 感恩! 09/15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