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vy52099:感謝C大專業的回覆與建議~ 感恩! 09/15 01:19
※ 引述《Ivy52099 (北鼻的北鼻)》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甲方因為地下職棒簽賭輸了五十萬元
: ,乙方(組頭)要求甲方簽下商業本票及借據
: 乙方要求甲方在本票及借據 寫上姓名 身份證字號 地址 欠款金額
: 並要求在有寫字的地方蓋上姆指的指印
: 並影印甲方之駕照 健保卡
: 但在本票及借據上面 並無載明給付對象 也無付款時間
: ,甲方因為目前無償還五十萬的能力
: ,甲方打算不理會此債務而先去當兵
: ,若乙方拿本票及借據去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 法官會因此欠款是地下職棒簽賭之債務
: 而裁定甲方不用歸還乙方五十萬嗎?
: 問題:
: 因查詢過奇摩知識+ 查詢職棒簽賭及本票的相關問題
: 查到有幾個回答資訊都說:
: 基於民法中規定~由於賭博涉及到刑法上賭博罪
: 因此賭博所涉及之債權債務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認的
: 這個資訊正確嗎?
: 所以甲方是否真的不用再歸還乙方此欠款???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感謝大家的回答 謝謝大家幫忙!!!
我分兩部份回答,一為原因債權,二為本票債權:
一、原因債權:
就賭債係否為債權部分,實務見解(44台上421)認為:「賭博為
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之可言,除有特
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新
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而可知悉因賭博而生
之債權並無有請求權基礎,縱令變更方式或新債清償之等亦同。查本案
乙方對甲方知債權係由地下職棒簽賭而生,其本質上係屬於不法之債權
,依上開實務見解乙方對於甲方對於賭博之債權並無請求權可言。
二、本票債權:
按本票無記載受款人及到期日時,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二項及三項規
定,無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無受款人之記載時,以執票人為受
款人,故該本票如有符合本票之應記載事項,縱令欠缺受款人名稱及到
期日仍為有效之本票,此部分先行敘明。
又按本案中之本票,係因賭博而生之本票債權,按上開實務見解仍無請
求權,惟爲保障票據之流通及助長票據之使用,該本票縱令原因行為係
不法,仍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聲請強制執行(因票據為無因證券)
,如發票人有拒絕付款之原因,可於執票人強制執行時,提起債務人異
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但如執票人係善意之第三人時(符合
票據法第十四條反面解釋,有善意受讓制度之四要件符合時),發票人
仍要給付票款給善意受讓之執票人。
白話版:
就算本票原因債權是不法,如票據做成係符合法律規定,執票人仍可聲
請本票裁定並強制執行,除非執票人是善意受讓之第三人時才可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
上面的都是法律層面討論,現在回歸現實面,地下投注站的組頭也不是
笨蛋,法律上沒辦法跟發票人要,還可以找黑道向發票人要,當然手段
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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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皿█ ▄▄▄▄▄▄▄ 崖上のb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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