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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外遇蒐證部分,我同意N大的看法,最高法院本身有 五個庭(沒記錯的話),說真的同樣的類似案件給這五個 庭審理,答案未必都會一樣!關於通姦罪蒐證部分,我曾 經請教過執業律師與基隆地院的刑庭法官同樣的問題,律 師他是回答我:「關於配偶針對通姦罪不法蒐證(竊聽、 竊錄、跟蹤等)所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自 己都一半認為有證據能力,一半認為沒有證據能力,有證 據能力的不外乎在於『通姦罪的蒐證本來就很困難,如果 不給予受害配偶用非法方式蒐證,則本罪之舉證實為困難 !』;不承認者主要是認為『只要是非法搜證侵害到人民 基本權者,本應就無證據能力!』對此,結論就是要看運 氣,看承審法官願不願意採用非法取得之證據(對於通姦 罪)認定有無證據能力。不過該就我自己(律師)執業經 驗來說,通常地院對於通姦罪非法取得之證據,原則上都 會認定有證據能力,例外才予以排除!」 基隆地院庭長部分,是跟我說:「這個問題牽涉到很多因 素,主要的問題還是在通姦罪的證據取得與其他犯罪相比 ,是否特別困難取得證據,如果要合法蒐證的話,可能性 是否高?不過就該自己(法官)承審經驗來說,他是認為 通姦罪的舉證本來就非常困難,勢必要用非法搜證之地步 才能找到配偶之一方外遇之證據(如竊聽、竊錄、跟蹤等 ),所以到他手上通姦罪的案件,如果配偶之一方用的是 非法蒐證取得的證據,原則上他會先認為有證據能力,例 外才排除證據能力。」結論就是,在基隆地院審理通姦罪 ,如果是涉及私人不法取證,原則上他們地院會認為有證 據能力。 再按,關於通姦罪非法搜證,最高法院更燒燙燙的判決如 下:(98年台上字第578號) 私人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 待,或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 上之困窘,難以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 之故,而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私人得請求民事 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 據排除法則之極端救濟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 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如將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一律予以排 除,不僅使犯行足以構成法律上非難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 人尚需面臨民、刑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且縱證 據排除法則,亦難抑制私人不法取證之效果。 同判決指出原則上私人不法取證之證據有證據能力的情形是 犯罪行為本質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會產生蒐證上之困窘 時,必須要給予證據能力,而非一律加以排除!例外情形在 於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之 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違背任意性,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 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應例外排除該證據 之證據能力。 套回原本案件,我舉手機簡訊這種事情,如果要將外遇之配 偶手機簡訊當作外遇證據,勢必要非法取得,拙見認為可以 用照片方式拍下簡訊內容、發出人電話號碼(或暱稱)等, 當然這樣一定是私人不法取證,不過藉由上開最高法院判決 可以得知,能有證據能力(因為被害人有其他救濟方式)! 小小意見,如有錯誤請多包涵指正一番。 -- 『老闆你好 我國立碩士』 『老闆你好 我私立科大』 『老~~~~~~~闆~~~~~~』 喔喔 有消息會跟你聯絡 有消息會跟你聯絡 你明天就開始上班! ◤ ◥ ◤◥ 國立 -○=○- -□=□- ● ● ◤ ◥ 私立 ) 尬不過 -? ψQSWEET - )) 兩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27.163
Eventis:證據能力和是否會被追訴是不同的問題唷@@ 11/20 20:45
Eventis:對於私人的採證要排除勢必要超越158-4的文義主體適用範圍 11/20 20:46
Eventis:因此對於非法的採證,應該要回歸其原始的態樣,即分別對行為 11/20 20:46
Eventis:人的行為另為評價,不然就不會有那些妨害秘密的訴訟,也不需 11/20 20:47
Eventis:要做有故無故的判定了. 11/20 20:47
Eventis:除非認為物證排除是基於非常崇高的"司法正潔"的角度,認為 11/20 20:48
Eventis:司法的正義崇高偉大像處女的貞操,神聖不可侵犯,不容任何一 11/20 20:49
Eventis:絲瑕疵加以玷污,那就可能導出此類證據都應加以排除的結論. 11/20 20:50
Eventis:所以我從一開始就說會有證據能力,但是要考慮會受民刑事追 11/20 20:51
Eventis:訴的危險,民事部份毫無威嚇效果,但刑事部份最好先找好逃生 11/20 20:51
Eventis:門,以避免最後淪為互告的局面. 11/20 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