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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doiwant (idont)》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之前在ptt託人在香港買macbook pro,那時有送一台ipod : 但是apple的政策是先付這台ipod的錢,事後才把ipod的退還,等同於這台ipod免費 : 而我也是把macbook pro + ipod的錢全匯給這為代買的人 : 再等退款,但遲遲沒收到消息,九月跟我說一個月後會好 : 現在已經十一月了,還是一直跟我說apple還沒退款給他 : 因為我要出國了,在十月底曾多次問他 : 可不可以先退款給我,他也說好,但連放我三次鴿子, : 今天直接約了跟他拿錢,他手機還打不通 : 拿他沒辦法了,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 問題: : 這為代買的人,這樣有算侵占嗎?還是我只能等?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民事上為代買契約,刑事上為為背信罪或侵占罪,   下開分別就民事與刑事部分別討論: (一)、民事部分-        按代買契約並非我國民法債各所規定明文承認之有名契約,然為因應    現在社會交易之安全與迅速,雖非有名契約,然若不違背我國民法所    定之公序良俗的話係可予以承認,通說與實務稱之無名契約,其效力    部分,實務認為應端視該無名契約之性質,類推適用最相類似之有名    契約,此部分合先敘明。    次按本案涉及之代買契約並非我國民法之有名契約,惟基於契約自由    原則且該契約並無違背公序良俗之考量下,可以予以承認其存在,效    力部分拙見認為該契約類似我國委任契約,似可類推適用委任之相關    規定,查本案委任人委任受任人(代買人)到香港購買蘋果公司筆電    一台(包括贈品),然在委任人付款(購買金額及委任費用)後,受    任人遲遲未將委任購買之商品拿給受任人,就此情形,淺見認為受任    人因領有報酬而應負抽象清過失之責任,對於委任之事務無法達成時    ,就應將價金返還給委任人,且從文中也可得知受任人也同意,惟受    任人卻多次不履行返還之義務,可推定受任人故意未履行義務,對於    委任契約之本旨而言,顯然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造成委任人    有所損失(委任事務未達成且未盡解約時之回復原狀義務),則委任    人可依據民法第544條請求受任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惟需注意原先    委任報酬部分受任人本可領取,惟因受任人未盡解約時之返還義務,    如讓其得請求報酬金,似乎有違誠信原則之本旨,故淺見認為就本情    形,受任人喪失報酬請求權,且要返還委任購買金及另賠償委任人之    損失。 (二)、刑事部分-        按刑法上背信罪與侵占罪之劃分,實務上認為:「刑法上之背信罪,    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而同法之侵占罪,則專指持有他人所有物    以不法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而言。故違背任務行為,    苟係其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意圖不法據為己有,即應論以侵占罪,不    能援用背信之法條處斷。」(民國四二年台上字第四零二號判例)故    就本案情形而言,行為人受有委任契約處理事務,雖委任事項未達尚    未成立背信罪部分,惟對於因委任契約而先持有之價金部分並無返還    給受害人,其可推定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應論以侵占罪部分處    理。 上面是法律人版本,下面為自然版本: 一、把委任對方購買筆電的資料都準備好,列印成書面,還有對方的資料如   銀行帳號手機部分一起備妥,到您住所地附近之派出所報案,告對方侵   占罪,再來就是做筆錄,記得帶印章去蓋,然後等三個月左右就可以開   偵查庭,管轄部分我想應該同網路公然侮辱部分,以您所在地之法院有   管轄權。 二、民事求償部分,因侵占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提告就不可在撤回,   但如果被害人與行為人和解的話,可以讓檢察官為考慮緩起訴之考量或   在簡易處刑之聲請時,讓法官為緩刑之參考。     ※本篇文章,允許轉載全文於非商業用途,惟需著名出處與作者※ -- ◢████ ██◤◤◤◤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 崖上boyo ◢███ ▂▅▄▆▇ by Airsupp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