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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irman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嬸嬸倒我媽的會同時也向我媽借錢,但借完錢人就不見了 : 聽說她把倒會的錢和向的錢同時都拿給他兒子在美國生活 : 然後自己躲在台灣,因為她身上的不動產都過給兒子了 : 問題: : 我想請問的是,有辦法能告嬸嬸她本人和她兒子嗎? : 要告的話,能告什麼罪呢?讓她兒子一回台就被限制出境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感謝大家 婀....一天一篇的回應就選這篇民事糾紛好了! 首先您嬸嬸我簡稱A,令堂簡稱B,嬸嬸的兒子為C這樣討論比較快。 事實部分: A成立合會,B為合會成員,會首A收取成員的會費後,據為己有,將 匯款匯入給C,且將名下不動產過讓給C,就上開事實的討論,茲分刑 事&民事討論: 刑事- 會首負有收取互助會成員會費、保管會費及轉移會費給得標人之義務, 然客觀上A收取會費後,未將收取費用移轉給得標人,而意圖為C之利 益將該筆會費拿給C,其行為對於其他互助會之成員而言係為被身為會 首應負之義務,且主觀上對於違背處理他人事物之行為直接之故意,且 無阻卻違法性及罪責之事由。故成立背信罪。 然A之行為構成背信後,又意圖為他人不法之所有,將該筆金額從持有 轉而所有,業已達侵占之程度,故違背任務行為,苟係其持有之他人所 有物,意圖不法據為己有,即應論以侵占罪作處斷。 民事- 合會部分如果B係未得標者,可依照民法709-9向會首及已得標會 員請求應給付之各期會款,且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 。在訴訟上,如果可以證明A在侵占得標金後,將名下財產過讓給他人 的話(無對價關係),可以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民法244),要 求法院撤銷A不動產過讓之契約,然後再合併提出給付之訴(民法70 9-9)要求會首還錢,此時可以順便提出三分之一的擔保金聲請假扣 押不動產。 白話版: 備妥合會單跟會員名冊就可以去警局報案,告會首侵占罪,另外再提起 民事訴訟,先將不動產贈與契約撤銷,要提供擔保金聲請假扣押不動產 ,再順便提出返還合會標金之訴。(詳細訴訟程序建議請律師吧!找多 點人分攤律師費或是找法服申請法律扶助,有價錢公道的律師。) -- 寬恕是病人與上帝的事,我的工作是安排他們見面 By 波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8.95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4.18.95 (11/19 21:36)
baolidab:推一個 11/19 23:24
ganbaday:推 11/20 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