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關於借錢的問題
時間Thu Nov 19 19:49:50 2009
※ 引述《airman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嬸嬸倒我媽的會同時也向我媽借錢,但借完錢人就不見了
: 聽說她把倒會的錢和向的錢同時都拿給他兒子在美國生活
: 然後自己躲在台灣,因為她身上的不動產都過給兒子了
: 問題:
: 我想請問的是,有辦法能告嬸嬸她本人和她兒子嗎?
: 要告的話,能告什麼罪呢?讓她兒子一回台就被限制出境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感謝大家
婀....一天一篇的回應就選這篇民事糾紛好了!
首先您嬸嬸我簡稱A,令堂簡稱B,嬸嬸的兒子為C這樣討論比較快。
事實部分:
A成立合會,B為合會成員,會首A收取成員的會費後,據為己有,將
匯款匯入給C,且將名下不動產過讓給C,就上開事實的討論,茲分刑
事&民事討論:
刑事-
會首負有收取互助會成員會費、保管會費及轉移會費給得標人之義務,
然客觀上A收取會費後,未將收取費用移轉給得標人,而意圖為C之利
益將該筆會費拿給C,其行為對於其他互助會之成員而言係為被身為會
首應負之義務,且主觀上對於違背處理他人事物之行為直接之故意,且
無阻卻違法性及罪責之事由。故成立背信罪。
然A之行為構成背信後,又意圖為他人不法之所有,將該筆金額從持有
轉而所有,業已達侵占之程度,故違背任務行為,苟係其持有之他人所
有物,意圖不法據為己有,即應論以侵占罪作處斷。
民事-
合會部分如果B係未得標者,可依照民法709-9向會首及已得標會
員請求應給付之各期會款,且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
。在訴訟上,如果可以證明A在侵占得標金後,將名下財產過讓給他人
的話(無對價關係),可以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民法244),要
求法院撤銷A不動產過讓之契約,然後再合併提出給付之訴(民法70
9-9)要求會首還錢,此時可以順便提出三分之一的擔保金聲請假扣
押不動產。
白話版:
備妥合會單跟會員名冊就可以去警局報案,告會首侵占罪,另外再提起
民事訴訟,先將不動產贈與契約撤銷,要提供擔保金聲請假扣押不動產
,再順便提出返還合會標金之訴。(詳細訴訟程序建議請律師吧!找多
點人分攤律師費或是找法服申請法律扶助,有價錢公道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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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恕是病人與上帝的事,我的工作是安排他們見面
By 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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