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piritBen:感謝大大詳細回答!! 11/11 20:13
※ 引述《SpiritBen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日前我因為私人賣中古車,收到一封存證信函,表示該車鑑定有碰撞泡水等問題,與買主電
: 話聯繫後提出
: 1.碰撞在事前已告知過此車況
: 2.若該車有泡水鑑定報告請買主提供鑑定報告書作參考
: 但買方提出他的委任律師(不是很逼真)不願意提供鑑定報告只想在法庭上做舉證,
: 所以我想請問
: 問題:
: 1.雙方買賣由於並非專業,所以買賣未訂定任何合約情況下,只有簽寫了一張有買斷兩字
: 內容同意書(在我手上我沒提醒他)這張內容有用嗎?
: 2.對方對我在網拍內容提及車沒有事故及泡水認定我詐欺,我記得未提及車無事故,畢竟
: 車撞過是很明顯的,買方買的價錢與無撞過的車況差很遠,買方未下標情況下他所謂的網拍
: 內容可以做為舉證嗎?
: 3.對方不願意提供舉證情況下要我退錢,這樣我是否需要回一封存證信自保
: 4.可否提供存證信範本
: 5.還是乾脆就不要理他
: 感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依序簡易回答如下:
一、買賣中古車,屬於買賣契約問題,原則上就算寫「買斷」二字還是無法免除
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責任,當然如果事先有告知就不在此限,所以說賣車後
買受人須依一般人之通常檢查去看有無瑕疵,不過因為汽車的構造頗為複雜
,通常會交由專業技師檢查,原則上買賣中古車後,除非有重大瑕疵如泡水
、碰撞及非自然性消耗外,買受人無法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二、如果出賣人主張買賣當時有告知「汽車」曾經有碰撞過,依造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規定,主張事實存在者,負舉證責任,所以您必須舉證當初有告知
,否則舉證失敗,就只能依照被告所持鑑定書所言該車曾有碰撞等瑕疵問題
,當然還有其他補救措施,這部份為律師執業範圍,不便野人獻曝;反之,
若能舉證曾經有告知有碰撞,且買受人也知悉而成立買賣契約,則買受人不
得以該車曾有碰撞作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之事由。另關於泡水部份,可以要
求對方提出專業鑑定機關之報告書,當然這也是僅供法院參考之用。
漏看了這部份,如果碰撞明顯,且險低於市場價格,此時如果買受人除非是
心智顯有問題的話,正常看看了都知道該車有碰撞且遠低於同等級車種價格
時,買受人若仍買受該車,則因事前知悉該瑕疵存在,就不得以此作為暇疵
擔保之事由。
三、如果確定「碰撞」曾經有告知,且未曾有「泡水」則買受人於本案之主張為
瑕疵擔保責任係屬於無理由,然退萬步言,也無法主張民法因詐欺而撤銷意
思表示(民法第92條參照);若無法證明曾經告知「碰撞」,也不一定要
將錢全部退回,因民法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責任主要為解約減少價金或請求
損害賠償三者(民法第359、360參照),惟並非一定要解約,如瑕疵
非重大,或解約對出賣人顯為不利時,則會轉走減少價金,此部份由法院判
定。
四、存證信函板上有教導寫法,請自己寫或花錢請人寫。(律師也是要混口飯吃
)
五、看您能不能證明「碰撞」曾經有告知,且未曾有「泡水」,符合就別理他,
不符合,就打官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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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嫂子 叫我鬍子就好了 _(▁)▁
◤龍▃▄▅▄ 我會很有禮貌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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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2.230.7 (11/11 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