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勞資] 7-11工讀生之法律相關問題
時間Sat Jun 27 19:25:29 2009
※ 引述《j1932041 (小戀)》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小弟最近接了份7-11大夜班的工作,因為先前有過在別間門市3年的年資,對於門市
: 所提出的契約?(一份工作守則規範)有些疑義,煩請各位大大解答。
: (上班前已有跟該店店長達成協議只做到暑假結束9/15號)
: PS. 該店是加盟店
: 工作守則規範: ※新進人員適用期2個星期,期間以日薪500元計算(試用期滿以95時薪95
: 元計算)
: (很奇妙我做了12小時跟做8小時都只算一天= =)
: 12HR=每HR4X元
: 8HR=每HR6X元
: 請問這項有違反第二十一條嗎?
試用期在台灣是個很神奇的東西,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動法)中並沒有這個東西,
但是沒有不代表是無效,基於契約自主的原則,且不違背勞基法的前提下,現行
法律是承認其存在,關於其效力,按照實務見解是認為試用期內僅係雇主有解除
僱傭契約的權力,而不用支付資遣費,但其待遇包括休假及薪水仍不得違反法定
工時及薪資的要求,且試用期過後雇主不得再自行延長,否則延長的規定無效,
實務上接受試用期大約在一個月左右都是正常。
小結:試用期間內仍有法定最低薪資的保障,工時也是一天八小時,超時的話還
是要給加班費。
: 第十項 門市採責任制,工作未完成不得下班,"且不算加班費"
: (是否已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四條?)
責任制要看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ㄧ,主管機關認定的責任制度有: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且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再由雇主跟勞工以書面契約簽訂,才可以排除第三
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 第十六項 門市需要長期並肩齊心的夥伴,新進人員工作未超過90天,
: ,應扣除教育訓練費用二千元不得異議
: (本人在別間門市年資3年,是否算新進人員?
: 扣除教育訓練費用對於本人是否合理?
: 是否觸擊勞基法第二十六條?)
勞工在受僱期間所得之薪資不得因任何事由扣除之,勞基法第二十六條明文規定。
所以第十六項的條款如果扣除勞工薪資係屬違背勞基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民法
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本條項之約定無效。
: 第十八項 以上所有條文若有未完善規定,得試門市情況予以修正或增訂
: (無法確知這一項是保障資方還是勞方)
勞動契約訂定後如果要變更,原則上必須要契約當事人雙方同意才可以變更,並非
雇主單方就可以變更契約內容,除非有勞基法所訂之情形雇主才可以單方面更改。
: 由於缺瑯花,所以本人重歸7-11工讀生,但又不想又被資方壓榨
: 懇請各位大大賜教!!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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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241.189
推 j1932041:感謝解答,另問若我每週工時超過40hr持續1個月薪資是否不 06/27 19:50
→ j1932041:能低於基本工資17280?再者若是我簽了這份"守則規範",是 06/27 19:51
→ j1932041:否產生上述之法律效力(指守則規範的效力)? 06/27 19:52
您是PT吧? 所以用的是每小時九十五元的工資,17280是給正職的用!
守則規範內容扣除違法內容,如果合法守則仍有效力。
再者,僅有違法的部分不生效力。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8.167.241.189 (06/27 21:45)
推 j1932041:感謝!上班去,直接跟店長說明有問題的項目。 06/27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