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婚姻] 子女撫養問題
時間Tue Nov 24 20:09:57 2009
※ 引述《adsi29293923 (風痕)》之銘言:
: 問題:
: 請問結婚後撫養子女的義務是否夫妻雙方各自承擔50%(雙方皆有工作、薪水情況下)?
: 離婚前夫妻有一方收入入不敷出,若離婚後入不敷出的一方是否有義務對另一方補足差額?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引述《adsi29293923 (風痕)》之銘言:
: 問題:
: 請問結婚後撫養子女的義務是否夫妻雙方各自承擔50%(雙方皆有工作、薪水情況下)?
: 離婚前夫妻有一方收入入不敷出,若離婚後入不敷出的一方是否有義務對另一方補足差額?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關於夫妻對於子女教養費部分,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規定父母
對於子女應付的教養費比例究竟要多少,僅有民法第108
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
之權利義務。」原則上父母對於子女教養部分均負有義務,
通常都是夫妻雙方自行約定。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各負擔50
%為法所無明文禁止,故該約定有效。
夫妻離婚後並不影響父母對於子女的教養義務,惟通常對於
「親權」(非監護權)這部分,在離婚時,法院會依照非訟
事件處理法第122條以下相關規定及民法第1055條之
規定,審酌夫或妻何者對於子女而言有最佳之利益,通常拿
到親權的一方屬於經濟上的強勢者(偶有例外),但非可因
此免除另一方的教養義務,通常會要求沒拿到親權按月給付
未成年子女的教養費(附條件之執行名義)。
所以對於您第二個問題部分,是無理由請求,因為子女的教
養費本來就是父母雙方的義務,所以離婚後入不敷出的一方
對於代墊之另一方無清償義務(我國關於子女教養權部分屬
於身分法,請排除財產法的判斷去思考)。所以代墊之一方
去訴訟請求,我想敗訴的機率很高。
--
為什麼我把迷戀交給你,你卻用背叛擁抱我
為什麼我把承諾交給你,你卻將謊言餵養我
為什麼我把自由交給你,你卻讓寂寞佔有我
為什麼我把全部交給你,你卻以離開說愛我
為什麼我愛的如此認真,卻被傷的如此之深
我的愛情,錯了嗎? ~膚色的時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37.104
→ Eventis:非不可情求,此為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的求償不當得利案型,參 11/24 22:21
→ Eventis:王澤鑑,"不當得利法在實務上的發展(下)",月旦法學雜誌,no. 11/24 22:22
→ Eventis:158,2008.7,pp.184-205,此案型在pp.185,提及92台上1699號 11/24 22:24
→ Eventis:民事判決即為父母之一方向他方依不當得利求償. 11/24 22:24
→ Eventis:類似的問題以前有問過郭杯杯,應是類似回答. 11/24 22:28
推 depravity:沒想到多日沒吃雞排 一買就見到E大顯靈 XD 11/24 22:34
我看完那篇了,沒想到我的想法跟上訴人抗辯的差不多,屬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謝謝E大提醒啦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2.237.104 (11/24 22:45)
→ Eventis:這樣抗辯應該會失敗,因為是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無180適用. 11/24 22:50
→ Eventis:能想到轉移戰場的方法只有就利益與損害做文章,但應無效果. 11/24 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