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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rz78 (orz78la)》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某男三個月前在路邊攤買了幾件單價約三百上下的褲子 出遊因口袋破掉遺失相機電池 : 認為褲子口袋有瑕疵 : 在今天11/21 向褲子店家要求修復口袋和賠償電池(一千多) : 這個狀況褲子公司基於信譽願意提供更換或修復口袋 : 該男在店內透過電話和老闆娘協商時 : 男子怒罵批發公司老闆娘三字經 : 該男子向路邊攤購買褲子,路邊攤的老闆是拿現金向工廠批貨 : 只是交貨時是在批發工廠的商店,所以該男子咬定是向店內員工買貨 : 問題: : 1.口袋破掉遺失電池,工廠或地攤老闆需額外賠償電池的錢嗎 : 2.老闆娘有誠意說明立場情況時,遭怒罵三字經,證人只有店內店員和自己 : 並無錄音錄影可佐證,這樣控告公然侮辱該如何處理? : 3.該男過了三個月才拿穿過洗舊的褲子要求賠償,口袋破掉不確定他是否放 : 太多物品或尖銳物品才刺破,這樣合理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按買賣契約成立後,買受人必須依照通常檢查程序檢查買賣標的物係否 存有瑕疵,如有發現存有瑕疵時,必須盡速通知出賣人,才得主張瑕疵 擔保責任(參照民法§356),而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責任有三: 壹、解約、減少價金(民§359) 貳、請求因欠缺出賣人保證品質之損害賠償(民§360) 叁、如買賣標的物為種類之債時,得要求交付同種類無瑕疵之物(民§   364)※如買受人主張交付無瑕疵之物時,則喪失債務不履行及   瑕疵擔保的請求權 。 現在回歸本案討論- 一、電池因口袋破裂而遺失,請問出賣人需要額外賠償電池錢嗎?  →這部分要先討論買受人於買受褲子的時候有無盡到一般人的檢   查義務,按照通常觀念,褲子口袋有無瑕疵本屬通常就可檢查   出來之瑕疵,買受人花三個月才檢查出來褲子口袋有如此大缺   口,實在讓人難以想像買受人對於檢查義務有履行到,按照通   說見解,如買受人未盡檢查義務時,而購買商品,則必須承受   該買賣標的物之瑕疵,不得就相同之瑕疵向出賣人請求瑕疵擔   保責任,即包括因該物瑕疵而造成買受人額外有所損失部分亦   同。 二、被公然侮辱部分,若僅有證人無證物可否提告?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定之證據有五種,即被告、證人   、鑑定人、勘驗、文書,就本案而言就算卻缺物證可供勘驗,   因案發當時有他人在場,可於刑事程序中傳喚出來當證人經具   結後所言之證詞均有證據能力,其人證、物證或書證三者之證   據能力全部相當,並無高低之分;係故刑事案件中僅有證人可   作證,仍可當作被告有罪之證據。 三、這點討論同第一點,所以就不多贅言。惟要注意的部分,既然   出賣人願意幫買受人修補瑕疵,則與交付無瑕疵之物乃屬類似   情形,就此部分依照實務見解,如買受人另外拿到無瑕疵之物   的話,就會喪失債務不履行及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權。 -- 為什麼我把迷戀交給你,你卻用背叛擁抱我 為什麼我把承諾交給你,你卻將謊言餵養我 為什麼我把自由交給你,你卻讓寂寞佔有我 為什麼我把全部交給你,你卻以離開說愛我 為什麼我愛的如此認真,卻被傷的如此之深 我的愛情,錯了嗎? ~膚色的時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26.218
orz78:謝謝回覆,我會仔細重複看文 感恩 11/22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