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rz78:謝謝回覆,我會仔細重複看文 感恩 11/22 14:32
※ 引述《orz78 (orz78la)》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某男三個月前在路邊攤買了幾件單價約三百上下的褲子 出遊因口袋破掉遺失相機電池
: 認為褲子口袋有瑕疵
: 在今天11/21 向褲子店家要求修復口袋和賠償電池(一千多)
: 這個狀況褲子公司基於信譽願意提供更換或修復口袋
: 該男在店內透過電話和老闆娘協商時
: 男子怒罵批發公司老闆娘三字經
: 該男子向路邊攤購買褲子,路邊攤的老闆是拿現金向工廠批貨
: 只是交貨時是在批發工廠的商店,所以該男子咬定是向店內員工買貨
: 問題:
: 1.口袋破掉遺失電池,工廠或地攤老闆需額外賠償電池的錢嗎
: 2.老闆娘有誠意說明立場情況時,遭怒罵三字經,證人只有店內店員和自己
: 並無錄音錄影可佐證,這樣控告公然侮辱該如何處理?
: 3.該男過了三個月才拿穿過洗舊的褲子要求賠償,口袋破掉不確定他是否放
: 太多物品或尖銳物品才刺破,這樣合理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按買賣契約成立後,買受人必須依照通常檢查程序檢查買賣標的物係否
存有瑕疵,如有發現存有瑕疵時,必須盡速通知出賣人,才得主張瑕疵
擔保責任(參照民法§356),而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責任有三:
壹、解約、減少價金(民§359)
貳、請求因欠缺出賣人保證品質之損害賠償(民§360)
叁、如買賣標的物為種類之債時,得要求交付同種類無瑕疵之物(民§
364)※如買受人主張交付無瑕疵之物時,則喪失債務不履行及
瑕疵擔保的請求權 。
現在回歸本案討論-
一、電池因口袋破裂而遺失,請問出賣人需要額外賠償電池錢嗎?
→這部分要先討論買受人於買受褲子的時候有無盡到一般人的檢
查義務,按照通常觀念,褲子口袋有無瑕疵本屬通常就可檢查
出來之瑕疵,買受人花三個月才檢查出來褲子口袋有如此大缺
口,實在讓人難以想像買受人對於檢查義務有履行到,按照通
說見解,如買受人未盡檢查義務時,而購買商品,則必須承受
該買賣標的物之瑕疵,不得就相同之瑕疵向出賣人請求瑕疵擔
保責任,即包括因該物瑕疵而造成買受人額外有所損失部分亦
同。
二、被公然侮辱部分,若僅有證人無證物可否提告?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定之證據有五種,即被告、證人
、鑑定人、勘驗、文書,就本案而言就算卻缺物證可供勘驗,
因案發當時有他人在場,可於刑事程序中傳喚出來當證人經具
結後所言之證詞均有證據能力,其人證、物證或書證三者之證
據能力全部相當,並無高低之分;係故刑事案件中僅有證人可
作證,仍可當作被告有罪之證據。
三、這點討論同第一點,所以就不多贅言。惟要注意的部分,既然
出賣人願意幫買受人修補瑕疵,則與交付無瑕疵之物乃屬類似
情形,就此部分依照實務見解,如買受人另外拿到無瑕疵之物
的話,就會喪失債務不履行及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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