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繼承] 該選限定繼承or拋棄繼承?
時間Sat Jul 18 04:07:31 2009
※ 引述《wsxsw (新生活運動)》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朋友的母親於多年前幫人作保
: 而需幫人承擔200多萬債務
: 銀行在三個多月前有強制執行扣款動作
: (那時朋友和他母親全家才知道有這筆債款)
: 當時朋友母親因本身也沒啥存款和資產,就唯一存在戶頭裡的四萬多塊被扣掉了
: 最近朋友的母親過世了
: 所以面臨到這份債款的繼承問題
: 問題:
: 1.朋友父母已經離婚...所以朋友父親是否沒有繼承問題?
: 2.朋友本人和兩個姊姊是否為第一順位...是否他們皆需要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
: 3.兩位姊姊都已婚,各自有子女了...這些外孫是否也需辦理?
: 4.朋友的母親的親兄弟姊妹也要一起辦理嗎?
: 5.除上述之外,還有哪些人可能也要一起辦理?
: 6.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的時間需要在過世後多久之內提出申請?
: 7.朋友母親過世後,有她勞保的補助金,這筆勞保錢也需要申報為財產嗎?
: 8.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需要什麼資料?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個人建議走民國98年6月12日修正施行的繼承法!
當然前提是被繼承人死亡為民國98年6月12日之後才有新法適用!
若在此之前,則需依照繼承施行法相關規定參酌知,惟題示情形不明,
故以下回答皆推定在民國98年6月12日以後死亡的方式,此部份先
行敘明。
又按照新法之規定,繼承由被繼承人死亡而開死,且繼承人自繼承開始
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繼
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及一千一百四十八條均有明文,可知本次採取『蓋
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上繼承人僅就繼承之遺產對於債務負擔有限之
清償責任,剩餘不足清償之債務轉為自然債務,繼承人得抗辯不負清償
責任。
思考如下:
實體面上-
民§1147→民§1148I→民§1148II→民§1148-
1(請注意,如果死亡在民國98年6月12日之前不適用本條)→民
§1153
→請先找出繼承標的,看遺產跟負債有多少!
程序面上-
程序之開始有三種,一為繼承人自行陳報且開具遺產清冊,二為債權人
聲請法院令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或三法院於審判中發現有此情形時,依
職權令債務人提出遺產清冊。(參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一千一百
五十六之一條)又需再自知悉繼承開始時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如走第
一種情形法院會定相當之期限做公示催告令債權人陳報債權,過期限後
再依照其債權比例就遺產之部分作分配清償,分完就沒事。(民法第一
千一百五十七條至一千一百六十一條參照)
上面的問題已經有人回答,我僅就勞保的死亡給付部份做回答,而此為
保險金,不用列入遺產,亦及勞保的死亡給付金不需要去扣被繼承人生
前所負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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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皿█ ▄▄▄▄▄▄▄ 崖上のb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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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3.54
推 wsxsw:謝謝您的回答^.^ 07/18 13:08
推 angeloo:果然專業, 克里斯熊今年有報國考嗎? 07/18 15:30
→ ChrisBear:報律師啊 不過公法已經爆炸了-.- 07/18 22:04
→ codcape:不推說不過去 07/19 02:38
推 s84250:可以請問一下嘛? 因為我爸剛好是98年6月12日過世 08/03 21:33
→ s84250:而且我未滿20歲 又是單親家庭 08/03 21:34
→ s84250:那我該怎麼拋棄繼承呢? 08/03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