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qj99 (咖啡冰沙)》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昨日中午收到一封掛號通知書,內容是我疑似犯下公共危險罪,必須到警察局做筆錄。
: 透過認識的警察協助,得知案情的內容為...
: 1月27日大年初二我疑似在三重正義北路上的好樂迪縱火,
: 在被警方鎖定的人當中,有一位我不認識的詹姓同學竟然指認監視錄影器上的人物是我,
: 線索是他說螢幕上被拍到的縱火嫌疑人叫作XXX,是OO國中畢業的,
: (我已經國中畢業7年了...)
: 結果警方就單憑這兩點去查,卻發現只有我一人(這點我很懷疑),所以發通知書給我。
: (OS:大年初二我們全家都和我媽回娘家去了,我哪裡還有辦法跑去好樂迪縱火!?)
: 問題:
: (1)我的名字是大眾到不能再大眾的「ㄒㄧㄣ ㄧˊ」,就讀的國中是三個年級加起
: 來有5000人的國中,我不曉得為何憑這兩點警方就鎖定我是嫌疑人,警察辦案在
: 傳訊民眾時的線索可以是只有這樣的嗎?
: (2)收到的通知書裡頭的資料都是我本人沒錯,但是信封上我的「ㄧˊ」卻是寫錯的
: ,所以想請問這樣不專業的情況為何發生?我可以主動詢問警方是否傳錯人嗎?
: (3)做筆錄的時候我可以要求看監視錄影器拍到的畫面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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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243.182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8.167.243.182 (04/01 11:18)
警察發的通知書,沒有強制力可以不去,如果妳害怕也可以去!
置於妳涉嫌的的罪名應該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放火供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罪,
概稱公共危險罪,既然妳都說你那天更本人不再納,何來縱火之有?
建議你去做警詢或訊問筆錄時,可以表明那天人更本不在現場,
可以找大年初二跟妳在一起的人作證,提出不在場證明以供辨明犯情,
又,關於該詹姓同學之指控,恐涉有刑法第169條誣告罪之成立,不過本案
似有爭議之處,畢竟指稱之人應係用證人身分指証,除非能客觀上證明指稱你
涉嫌犯案當時,係出於故意才能成立本罪。
再者,若偵查中該證人無故不出庭,其實也無偵查之必要!其理由為,按照刑
訴第156第二項被告之自白都需補強證據,況且係他白更須補強證據!出庭
審理亦同!
(上述更正錯誤部份,對於寫錯部份深感抱歉)
回歸問題:
1、可以,警察係偵查輔助機關,有權判定何人涉案。
2、僅姓名誤寫但其他資料正確不影響案情時,僅需補正就好(釋字43號參照)
如果你認為傳錯人,可以到警察局跟他說我有不在場證明。
3、可以,刑事訴訟被告享有的消極權利為緘默權,積極權利有對質詰問權(J587)
辯護權(刑訴§27 I)、在場權、證據調查請求權(§161-1)、救濟權(上訴)
你問的問題就是證據調查請求權,可以要求看監視錄影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