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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構成要件: 一、公然 稱公然者,謂公開之場合,可供不特定第三人自由觀看或聽聞之場所, 然網路或網域係否謂本條所稱之公開之場合?通說認為,網路部份如係 可供不特定第三人自由遊覽,而Blog係屬網域之概念延伸,如可供 不特定第三人遊覽,亦該當本條公然之要件。 二、侮辱 稱侮辱者,謂減損他人在社會上評價之行為,第一項係為針對語言文字 非強暴犯之手段,第二項係以強暴犯之行為為侮辱者,加重其刑責,如 以屎尿口水潑灑他人,即屬以強暴之方式。 三、人 這點很簡單,原則上以活著的自然人為限,死人的部份有別的條文處理 ,在此省略不談。 就本案部分,留言內容較有爭議文字為『嘴砲』這個名詞,這個名詞解 釋上,就是在說別人經常豪洨、說謊,已現代的眼光看,可能會有減損 他人在社會上名譽之評價,本文以為稱他人嘴砲之詞,應係屬減損他人 名譽之不雅之詞,惟減損程度較為輕微! 就散佈某人『曾經墮胎多次』部分,如係針對女性,易使社會上一般人 聯想該人行為不檢點、淫蕩之想法!亦有減損他人在社會上名譽之評價 ,同時『曾經墮胎多次』之陳述,如係屬虛構恐有該當刑法第三百一十 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之可能。 結論: 該行為人在可供不特定第三人遊覽之Blog留言板發表不雅之留言, 因該文字敘述係屬有減損特定人在社會上名譽評價之事實,應該當刑法 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 白話文: 去警局報案,就說要告妨礙名譽,請把那個Blog罵人的地方,用拍 照的方式翻拍下來,當作證據,剩下警察會去查挨批看看留言人是誰, 還有這是告訴乃論之罪,犯罪發生後六個月內有告訴告發之權。 (翻拍網頁的方法自己爬爬文吧!上面都有~) 還有,這是很小的案件,檢察官通常都會要你們和解,通常這種案件會 緩起訴處理啦!當然檢察官心情好也會來個簡易判決,你也可以順便來 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個人之前的經驗,和解金這種東西是喊的,數千 到數萬不定,個人建議壹萬左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2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