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構成要件:
一、公然
稱公然者,謂公開之場合,可供不特定第三人自由觀看或聽聞之場所,
然網路或網域係否謂本條所稱之公開之場合?通說認為,網路部份如係
可供不特定第三人自由遊覽,而Blog係屬網域之概念延伸,如可供
不特定第三人遊覽,亦該當本條公然之要件。
二、侮辱
稱侮辱者,謂減損他人在社會上評價之行為,第一項係為針對語言文字
非強暴犯之手段,第二項係以強暴犯之行為為侮辱者,加重其刑責,如
以屎尿口水潑灑他人,即屬以強暴之方式。
三、人
這點很簡單,原則上以活著的自然人為限,死人的部份有別的條文處理
,在此省略不談。
就本案部分,留言內容較有爭議文字為『嘴砲』這個名詞,這個名詞解
釋上,就是在說別人經常豪洨、說謊,已現代的眼光看,可能會有減損
他人在社會上名譽之評價,本文以為稱他人嘴砲之詞,應係屬減損他人
名譽之不雅之詞,惟減損程度較為輕微!
就散佈某人『曾經墮胎多次』部分,如係針對女性,易使社會上一般人
聯想該人行為不檢點、淫蕩之想法!亦有減損他人在社會上名譽之評價
,同時『曾經墮胎多次』之陳述,如係屬虛構恐有該當刑法第三百一十
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之可能。
結論:
該行為人在可供不特定第三人遊覽之Blog留言板發表不雅之留言,
因該文字敘述係屬有減損特定人在社會上名譽評價之事實,應該當刑法
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
白話文:
去警局報案,就說要告妨礙名譽,請把那個Blog罵人的地方,用拍
照的方式翻拍下來,當作證據,剩下警察會去查挨批看看留言人是誰,
還有這是告訴乃論之罪,犯罪發生後六個月內有告訴告發之權。
(翻拍網頁的方法自己爬爬文吧!上面都有~)
還有,這是很小的案件,檢察官通常都會要你們和解,通常這種案件會
緩起訴處理啦!當然檢察官心情好也會來個簡易判決,你也可以順便來
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個人之前的經驗,和解金這種東西是喊的,數千
到數萬不定,個人建議壹萬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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