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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nnai (遇到瘋子.....)》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在日前我曾經有PO過我們家的相關故事(17785篇),內容是說 : 阿嬤於今年七月份過世, 生前名下有一棟房子, 賣出四百萬, 阿嬤有四個子女 : 大舅, 二舅, 我媽媽, 小舅, 我媽媽並沒有拋棄繼承, 依照民法1138條規定, : 子女應都有繼承權利, 但我大舅現在惡意不讓我媽媽繼承,(理由是維護傳統) : 也就是要我媽承認他們家是男尊女卑的觀念。 : 但其實其中我還漏提了, 當時我阿嬤在病床上, 家人(包括大舅, 二舅, 我媽媽, 小舅 : 及很多家屬)都在病房的時後, 我阿嬤有說, 他死後的房子, 希望留給我媽媽, : 但是大舅隨後就把我阿嬤的房子賣出了, 也就是前一段所提的這四百萬.... : 問題:我想請問,這賣出房子的四百萬, 有沒有可能以口述遺囑的方式來認定, : 因為我二舅, 小舅, 還有當天在場的阿姨表示都可以出庭作證, 我阿嬤有 : 說這樣的話,也就是說, 這四百萬原本應該全是我媽媽的。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如果有證人可以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後有表示願意將其名下 房子給其中一個繼承人的話,屬於死後贈與,即以贈與人 死亡之事實為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發生贈與的效力,既 然有證人可以證明,代表該死後贈與契約有效,但是要注 意的在於縱令為死後贈與,也不能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 留分,本案主要的繼承人都是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之繼承 人,其特留分之計算為依照同法第1223條第一款規定為應 繼份之二分之一,而被繼承人死後遺產有價值400萬之 不動產,在尚未考量有放棄繼承或債務之考量下,原則上 每一個繼承人的應繼份為各一百萬,特留分為五十萬,即 縱令被繼承人表示要將該價值400萬之遺產全數贈與給 特定之繼承人,該特定之繼承人也不得侵害它繼承人之特 留分,即令堂雖有該屋售出後400萬元之權利,但係必 須給予其他三位繼承人各50萬元之特留分財產。 此外繼承權被侵害者,依據同法第1146條規定應由繼承人 經由法院向侵害繼承權人主張回復,且時效部分尚在知悉 繼承權被侵害後2年內或自繼承開始後10年內為之。 簡單的話,去告您舅舅侵害繼承權,要求法院回覆原狀, 即400萬元要交出來,並且依照被繼承人死後贈與之方 式將該400萬元中之250萬元部分由令堂取得,剩下 各150萬元,尤其他三者之繼承人分別取得50萬元之 特留分。 -- ◢████ ██◤◤◤◤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 崖上boyo ◢███ ▂▅▄▆▇ by Airsupp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35.191
hannai:真的很感謝你的回文, 非常有用, 謝謝你 :) 12/09 01:27
p110463:好文必推 12/09 09:53
hsinyeh:應該叫死因贈與吧 12/09 11:06
mahahap3b:幫推 12/09 11:30
Fuzishan:幫推實用 12/09 12:12
ChrisBear:死因贈與 死後贈與 意思差不多XD 12/09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