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irossa:謝謝..我會再想想~~ 11/01 19:07
※ 引述《mirossa (很衰../_\..)》之銘言:
: 一、車禍發生日期:
: 98/10/29
: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 我 手.腳膝蓋 多處擦傷.挫傷 手部骨折, 已驗傷
: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 有報警 但無做筆錄 警員有拍照紀錄當時現場
: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 我有保險 但尚未連絡 對方(花圈?) 目前不清楚
: 五、事實經過:
: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 我騎機車 被路上突然鬆脫掉落的開幕誌慶花圈打到 導致雷殘 造成手部骨折
: 醫生說需8~10週的休養 有證人
: 六、問題:
: 1.該花圈的所有者不知道是誰?
: 開幕的店家(a)? 花圈廠商(b)? 兩者都有?
: 事發當時 原先店家(國內知名連鎖店家)說會負責,在醫院有先給我紅包
: 但後來(隔天)卻說他們沒有責任 因為是別人送給他們的
: 他說花圈廠商答應會負責 叫我直接跟花圈廠商求償
: 但a真的沒有責任嗎?不用負保管責任嗎?還是只有a有責任?
要看花圈是誰放置,如果A放置就是A要負責,如果係B放置就是B負責
,請求權基礎主要還是民法184條I前段之普通侵權行為,我推測花圈
應該是B放置的,因為商業習慣就是某人向花店訂作花圈送到指定場合,
而由花店放置到指定場合,如果係這種情形,屬於民法上之第三人利他契
約,除非債權人就是訂作花圈的A否則應向B請求損賠。(如果係A訂做
也可以依照民法184條I前段請求損賠,或依照民法第185條要求A
B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2.如果要和解 薪資賠償的部份該如何求償?
: 我目前 剛碩士畢業 待業中 但在醫院急救時 恰巧收到晶圓雙雄之一的面試通知
: 但我因為車禍關係 就婉拒了(該職缺通常面試 有很大的機會錄取)
: 所以想請問能否做為薪資賠償的依據?
: 若無法 但該車禍使我無法找工作 能否列入求償依據?
: 右手骨折 只能靠左手慢慢打 如果打得不清楚 麻煩再告知需要補充的地方
: 謝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對於損害賠償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
所失利益為限。前者之所受損害在本案為醫藥費、機車維修費及通勤費用(主要是看
病要搭交通工具的費用,如計程車);後者所失利益乃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
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就本案而言,薪資賠償部分並非預期之
利益,因為您沒有正式錄取,只是有面試資格,還不足以到可得預期之程度,就算如
您所說該職缺通常面試,有很大的機會錄取,您要怎麼舉證?這東西很主觀判定,而
本條稱之所之利益必須要係客觀上才比較符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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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嫂子 叫我鬍子就好了 _(▁)▁
◤龍▃▄▅▄ 我會很有禮貌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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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ψmroscar ╰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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