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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oy-Girl 看板 #1DCQuqH1 ] 作者: ChrisBear (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看板: Boy-Girl 標題: Re: [抱怨] 千萬別罵第三者 時間: Sat Jan 15 22:24:47 2011 ※ 引述《longwei (longwei)》之銘言: : 為什麼千萬別罵第三者? : 因為我被告了 : 今天收到警察局通知單說有人告我"妨礙名譽" : 整個一頭霧水 後來經過查詢才知道為什麼被告 : 大家還記得 [心情] 颱風天...心愛的女人要去男友家這篇文章嗎? : 原文刪除了 大概9月份的事情 內容大概是 : 那個po文的其實是第三者 破壞別人的感情 : 但卻想在BG版取暖說他有多可憐 女生颱風天去男朋友家住不陪他 : 他很愛那個女生為什麼那個女生不陪他之類 : 想當然爾 他是第三者 在Boy-Girl這被噓到XX 取不到暖 : 於是他就去警察局告人囉 : 我忘記我那時候是噓 "真是厚臉皮 劈腿還敢講" : 還是 "第三者還想人家陪你是腦麻嗎" 之類 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規定之誹謗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誹謗故意 ,客觀上須有指摘或傳述不實之具體事實之行為,且該不實具體事實足以 減損貶低他人在社會上之名譽地位者為其構成要件,此合先敘明。 再按本條所謂之他人,乃指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而言,倘 無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時,則自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一十條 之罪,此為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八零六號解釋可供參照,併此敘明。 査推文情形如係以「真是厚臉皮 劈腿還敢講」之情形,就厚臉皮及劈腿部 分,就前者情形乃個人主觀之認定,非客觀上足減損他人名譽,就後者情形 則係屬足以減損他人於社會上之評價用語;又推文情形如係以「第三者還想 人家陪你是腦麻嗎」之情形時,就腦麻之用語,等同腦殘或智力有問題之意 思,自屬足以減損他人於社會上之評價用語。 就抗辯事情,本文建議主張做筆錄時或偵查應訊時,均表明無對告訴人濫罵 之意思,即從「他人」之要件作抗辯之著手,再者縱令可得特定係濫罵告訴 人之意思,亦應言對ID濫罵非指對真實之人濫罵,虛擬ID並無人格權之 保障,自不應成罪。 ◎補充:說真的,對虛擬ID濫罵,實務上認為如果該ID係否有真實人格     權之延伸,大多保持肯定的態度,至少就台北地院針對網路遊戲天     堂或係台大批踢踢之相關案件,幾乎都係採肯定之見解。 : 總而言之對方提告了 而且不少人一起被告 這兩天可能還會有人收到通知 : 先不說他不太可能告成功 但還真的吃相滿難看 : 最辛苦的是警察先生 還要一個一個做公文提出筆錄邀請 : 還有浪費公帑 : 不過我想他成功的帶給罵他的人的麻煩了 也算是復仇成功吧 : 在這邊給大家一點提醒囉 : 如果你比較怕麻煩 : 有些精神不穩定的第三者 : 就不要噓他囉 : 不過那間警察局剛好就在我家旁邊 : 所以我一點都不想道歉 基本上,如果您推的內容真如上開所述之推文,則除非抗辯事由成功,否則 縱令您抗辯所陳述之內容為真,也會因為涉及私德而成罪,最典型就是之前 八卦版戴綠帽事件,有興趣可以查閱台北地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一五三號 判決。 如果您不道歉有三個結果,一個是檢察官作起訴之行為,交由該地方法院行 簡易處刑程序(大多數),按照台北地院這幾年的量行標準,約拘役十日到 三十日左右,且多數都得以新台幣一千元易科罰金,或附加緩刑(這不一定 );第二種情形,就是拿緩起訴,當然就是要付相當之代價,如捐公益金等 ;第三種情形就是檢察官認為您抗辯有理由,就直接依職權不起訴處分。 至於某大叔之文章提到可以告誣告部分,限縮於被告或不起訴或無罪之情形 時,才有提告之資格,惟就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 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 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 亦難成立誣告罪名,此為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八九號判例有所闡明。故 就告訴人之情形,都是有所本提告,遑論有所謂虛構之內容可言。 再者,該大叔又言,一人告一次誣告雖然不會成立,但可以讓告訴人舟車勞 頓,當然除非有十足把握,不然非常不建議,第一個在於浪費司法資源,第 二個就是很花時間,提出告訴後要製作筆錄,還要出席偵查庭,這些時間不 如拿去把妹看書比較實際。 最後真的要給各位一個良心的建議,看到第三者發文可以噓,但不可以有人 身攻擊之內容。 如果有後續被告的人,可以參考本文或轉請PTTLIFELAW版尋求協 助;話說....我好像也有在那篇噓文,我會不會被告呢? -- 「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24.133 -- 「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2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