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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rtualcell (載浮載沉漂流木)》之銘言: : 說實在的 當時在店內對我大吼大叫的是您 為何要我諒解您這種幼稚的行為? : 最後還是小仲出來圓場 我還不停問他說"標個東西需要搞成這樣嗎?" : 我也詢問他是否可以改成我們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 但小仲還是十分阿莎力的說 就照999這價錢賣你 : 講白了 要我花多少錢買下來都不是問題 我要的只是一個合理的解釋與補償 : 我也說了 畢竟那時候在競標的也不是只有我一個人 大家都是一周前看到這活動才搶標的 : 那天您的意思就是"那個網站不干我們阿仲的事" 請問這樣的理由一般人能夠接受的了嗎? : 而您也絲毫不願意接受其他的替代方案 : 喔 對了 這是因為當時您氣衝衝的跑到店外去 您肯定忘記了吧? 補一下法條, 太久沒翻都忘光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53 民法第153條 修正日期 民國99年5月26日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這點店家應履行約定的內容, 若逕行訴訟, 則店家比較站不住腳; 可能會到調解委員會, 兩造就和解了. : 這我沒話說 但是您要是不想換 當時大可以說不換 沒必要答應換了又嗆人 若店員有表示未拆封即可退換, 則視為合約的一部分, 消費者有權利主張; 適用法條為民法物權篇, 不贅述. : 這擺明了是新品瑕疵 說實在要換隻新品給我也是可以 但是我那時候連著幾天有事 : 怕又來個左鍵問題 再測出來已經為時已晚 所以就詢問您的同事可不可以換成DA : 您的同事也答應了 所以才換給我 可不可退貨, 簡單來說只有兩種分法, 壞的還是好的. http://tinyurl.com/3n37aod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可以稍微看一下較新的行政函釋, 雖說是消保法, 未必都偏袒消費者, 還是有主張店家權利的部分. 七天退換貨僅適用「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 實體店家得不適用七天無條件退換貨. 給換是佛心, 不給換也說得過去. : : 我對這位版友的印象深刻 有稍微探聽過原來他在其他地方買東西 : : 買兩次換兩次 (高雄平X屋) : 前幾天還在那邊幫親戚組了一台電腦 以上買的零件不要說是退了 連換都沒換過 : 我不知道你這資訊從哪裡來的 我只知道這言論可能構成誹謗罪 店家僅描述具有主客體的言論, 若有觸法之虞, 適用法條較偏向為刑法第313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13 : 今天要不是看在其他三位前輩的面子上 我早就在店裡翻臉了 : 全店都很客氣 就只有你這老闆對待客人最有特色 : 真是太棒了 以後想享受啊仲的優質服務 指明你就對囉 憑良心說一句, 其實兩位只需要討論店家販售的物品之良窳, 態度或語氣這個部分, 由於未有具體客觀的證據, 大家也沒辦法判斷就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61.218
virtualcell:受教了(敬禮) 不過我肝也要爆了... 09/01 04:15
TT123:如果買家的東西是完整未拆...很多店家都肯原價換吧 09/01 10:37
TT123:我的經驗換過幾次都沒碰到什麼問題 09/01 10:37
TT123:到底對店家有什麼損失呢? 09/01 10:38
TT123:除非要退錢店家才會面露一絲不爽... 09/01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