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實行『借書逾期不還課滯還金』新措施
圖書館將依本校九十一年四月卅日第2241次行政會議通過之“國立臺灣大學圖
書館借書規則”相關規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實施『借書逾期不還課滯還
金』措施,敬請讀者按時歸還所借圖書資料,共同提昇圖書資源利用率,謹附
載本校圖書館借書規則第八及第十一至十四條條文如下。如有任何問題,請洽
詢閱覽組流通股(校內分機2274,電子郵件信箱:tulcir@ms.cc.ntu.edu.tw)。
第八條
教職員工離職,學生畢業、轉學、休學或退學者,務必清還所借圖
書,如有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應課滯還金,並須繳清滯還金,始得辦
理離職離校手續。
第十一條
借閱圖書資料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除停止其借書權,並
課以逾期滯還金。一般圖書資料每冊(件)每逾一日課滯還金新臺幣五
元整;限隔夜借閱之圖書資料每冊(件)每逾一小時課滯還金新臺幣五
元整。待歸還圖書及繳清滯還金後,即恢復借書權利。
第十二條
逾期以實際開館日計算,其方式如下:
一、一般圖書資料
1.逾期日數之計算以到期日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以「日」為單位,
不滿一日以一日計。
2.凡逾期三日內歸還圖書者,不課滯還金;惟逾期超過三日之圖書資料,
則自第一日(即到期日之次日)起計算滯還金額,採累計制。
二、限隔夜借閱之圖書資料
1.逾期時數之計算以到期日(以本館電腦紀錄為準)之開館一小時
後起算,逾期計算以「時」為單位,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2.凡逾期四小時內歸還圖書者,不課滯還金;惟逾期超過四小時
之圖書資料,則自開館後一小時起計算滯還金額,採累計制。
三、多媒體服務中心資料
逾期罰則之計算方式,比照隔夜借閱之圖書資料。
第十三條
學生借書逾期經催還後至次學期註冊時仍未歸還者,不得辦理註冊手
續;教職員及聘僱人員之逾期滯還金或圖書遺失污損賠償費用,借書
人同意由本館通知出納組將費用由借書人之薪金或鐘點費中扣除。
第十四條
各院圖書分館因其特殊需要,經院圖書委員會及本館工作會報決議通
過後,從其規定。
圖書館閱覽組流通股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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