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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實行『借書逾期不還課滯還金』新措施 圖書館將依本校九十一年四月卅日第2241次行政會議通過之“國立臺灣大學圖 書館借書規則”相關規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實施『借書逾期不還課滯還 金』措施,敬請讀者按時歸還所借圖書資料,共同提昇圖書資源利用率,謹附 載本校圖書館借書規則第八及第十一至十四條條文如下。如有任何問題,請洽 詢閱覽組流通股(校內分機2274,電子郵件信箱:tulcir@ms.cc.ntu.edu.tw)。 第八條 教職員工離職,學生畢業、轉學、休學或退學者,務必清還所借圖 書,如有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應課滯還金,並須繳清滯還金,始得辦 理離職離校手續。 第十一條 借閱圖書資料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除停止其借書權,並 課以逾期滯還金。一般圖書資料每冊(件)每逾一日課滯還金新臺幣元整限隔夜借閱之圖書資料每冊(件)每逾一小時課滯還金新臺幣元整。待歸還圖書及繳清滯還金後,即恢復借書權利。 第十二條 逾期以實際開館日計算,其方式如下: 一、一般圖書資料 1.逾期日數之計算以到期日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以「日」為單位, 不滿一日以一日計。 2.凡逾期三日內歸還圖書者,不課滯還金;惟逾期超過三日之圖書資料, 則自第一日(即到期日之次日)起計算滯還金額,採累計制。 二、限隔夜借閱之圖書資料 1.逾期時數之計算以到期日(以本館電腦紀錄為準)之開館一小時 後起算,逾期計算以「時」為單位,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2.凡逾期四小時內歸還圖書者,不課滯還金;惟逾期超過四小時 之圖書資料,則自開館後一小時起計算滯還金額,採累計制。 三、多媒體服務中心資料 逾期罰則之計算方式,比照隔夜借閱之圖書資料。 第十三條 學生借書逾期經催還後至次學期註冊時仍未歸還者,不得辦理註冊手 續;教職員及聘僱人員之逾期滯還金或圖書遺失污損賠償費用,借書 人同意由本館通知出納組將費用由借書人之薪金或鐘點費中扣除。 第十四條 各院圖書分館因其特殊需要,經院圖書委員會及本館工作會報決議通 過後,從其規定。 圖書館閱覽組流通股 謹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8.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