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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前文表達明顯是使用「二種標準」來妨礙檢舉。 敝人認為依照版主先前判例。 既錯則判。 何以這次的違規行為版主卻得以「找一堆理由」來解釋相同的違規行為? 這一點可否請版主再指教? 否則難以讓我或部份版眾對您的判決信服。 即然該員犯錯,依照你所定的版規來予以相同的警告何以如此艱難? 而且緩引你的判例即是說: 甲不爽,噓乙。 甲被警告。 丙用甲的言論反詰甲 所以丙不違反規定。 也就是說丙、丁、戊、已都用相同的言詞來反詰甲。 該四員就都不違反規定。 然後你說因為我的推文「不覺得被挑釁」 請問版主一下。 如果A拿水果刀搶銀行,因為沒搶到錢,行員說他們不覺得被搶錢。 所以A就無罪嗎? 「犯罪」的事實不能因為「被害人」感覺而去評定他「沒有犯罪」。 假如說你對其二判例沒有打算執法的必要。 那麼你就應該收回最初對我的判例。 「錯誤」即已發生,就該依「法」處置。 否則何需要訂製版規不是嗎? 關於黑單一事我待會會解除,你有什麼想要解釋的就可以回信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47.45
UniFish:加油 01/24 16:10
tyf99:http://bit.ly/UXMKJt 01/24 16:10
tkdmaf:我不想加油了,這是最後一篇。事情就只是這樣。 01/24 16:18
tkdmaf:算是稍微考驗了一下所謂的危機處理。 01/24 16:19
tkdmaf:雖然其實正確的判斷,對整件事都是一種轉機。 01/24 16:19
tkdmaf:但......我就到此為止不再評這整件事了。 01/24 16:19
chingfeng18:不要問我你為什麼被警告! 01/24 16:25
chingfeng18:不要問我為什麼噓你~! 01/24 16:28
i9100:我覺得『警告』完全無效,告知『投訴』程序也完全無效 01/24 16:51
i9100:既然都發文了..... 直接送劣退如何? 01/24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