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ashadas:很認同從社會教育著手才是進步的根本 可是立法稍稍走在前 10/06 12:30
→ lashadas:端是個實際的手段 文中說的企業雇主違法情事不斷 但若沒 10/06 12:31
→ lashadas:有立法 那連制衡都沒辦法 改變就更困難了 10/06 12:31
如我上面舉的那個反對同性婚姻的父母的例子,
即便立法,也無從制衡起,不是嗎?
推 waterbreath:我覺得從立法先發默默的有點軍國主義遺毒之感... 10/06 12:33
→ waterbreath:法律的強制性在於既成條文的規範,而非透過法律強制性 10/06 12:34
→ waterbreath:的逼迫人們改變。也就是法律是溝通協意的結果,它不是 10/06 12:34
→ waterbreath:目的的手段。<=僅僅是我沒讀法律人的心得亂入 10/06 12:34
是的,我國的法律設計主要是為了保障公民權利、犯罪預防教育,
而不是為了使法律具備社會教育與改變社會文化的功能。
推 lescholar:可是目前贊同同性婚姻的人比反對的多 假如立法通過了 10/06 12:37
→ lescholar:那也代表有經過協議了 擔心這幹嘛? 10/06 12:37
目前贊同同性婚姻的比例,即便我們全盤接受民調與研究的結果,
也佐不過五成至六成有餘,
這代表社會上還是有相當大比例(三成至四成)的公民,
並不是支持同性婚姻、多元性別婚姻的,
換言之,這些尚未支持同性、多元性別婚姻的公民,
即便在同性婚姻、多元性別婚姻合法化之後,
也有相當可能不認同此法律,甚至進一步去違反這樣的法律。
這顯然是我們現行想推動的修法策略上,需要擔心的可能風險。
法律先於極大比例社會認同(如9成以上)的做法,若真有實效,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基法的案例就不會屢屢出現。
→ lescholar:假如你認為需要70% 80%的人認同才可以合法化同性婚姻 10/06 12:38
→ lescholar:那我很難理解為什麼同性婚姻的門檻要比總統選舉還高? 10/06 12:39
這就是上述我不斷重覆問到的問題,再強調一次:
我們要追求的,究竟是親朋好友、同事、工作組織環境的認同?
還是整體社會的認同?
總統選舉即便我們選的總統沒有上,我們一樣可以明然、公然地反對我們的總統,
即便他是「我們法定上的總統」,不支持的人還是不支持,
我們現在的朝野杯葛多麼地嚴重,即是明證。
同性婚姻、多元性別婚姻合法化也是同理。
在有仍有相當比例的民眾仍不對同性婚姻、多元婚姻、多元家庭表達支持的情況下,
即便同性情侶真的能合法結婚了,也真的結成婚了,
他們的父母一樣不看好、不認同甚至強烈反對他們的婚姻,
這真的有解決到問題嗎?或者說,這真的是我們要追求的目標嗎?
→ lescholar:上述我引的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對同性戀者健康的改善 10/06 12:40
→ lescholar:是在美國(一個基督教基本教義派強大的國家) 支持同性婚 10/06 12:41
→ lescholar:的人可能還不到一半時做成的 10/06 12:41
→ lescholar:即便如此 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對其還是有好處 家人反對和 10/06 12:43
→ lescholar:歧視的問題 沒有合法化前依舊存在 10/06 12:43
推 lashadas:偷推一下樓上 順便斷一下推文行數(版規好像有?) 10/06 12:44
是的。我在此只是表達,該怎麼做,才能從根本解決問題,
同時讓立法的成功率最大化、效益最大化(真正解決週遭社會群體不認同的問題),
我並沒有否認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有其好處,
但若這個好處不能從根本解決問題,
實際上就和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基法一樣,執行起來的表現就差強人意。
※ 編輯: JpSartre 來自: 122.116.181.111 (10/06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