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pSartre:性少數立場是人權的一部分嗎? 10/02 13:47
→ minimum23:我看不出來為什麼不是。少數宗教就沒有信仰自由嗎? 10/02 15:42
推 writer1116:舉個例子,你的立場是少數立場,我可以忽略你嗎? 10/02 16:01
→ writer1116:假如答案是否定的,我想我有回答到你 10/02 16:02
推 JpSartre:換個問法。性少數立場是以什麼型態作為人權的一部分? 10/02 16:16
推 writer1116:思想自由是人權,有立場是思想自有的一種體現,所以 10/02 16:22
→ writer1116:性少數立場人士擁有人權 10/02 16:22
推 JpSartre:如此一來,要求諮商學會不應該特定性傾向是否擁有婚姻權 10/02 17:05
→ JpSartre:這種法定人權,豈不是亦背離思想自由原則? 10/02 17:06
推 JpSartre: \表達意見 (少打字) 10/02 17:09
→ JpSartre:第一行是「要求諮商學會不應該"對"特定性傾向…」 10/02 17:10
→ JpSartre:漏字好嚴重。 10/02 17:10
→ JpSartre:另,支持或反對特定性傾向者擁有婚姻權的權力,與特定性 10/02 17:11
→ JpSartre:傾向者(如同性戀/雙性戀)是否擁有婚姻權的權力,是兩回事 10/02 17:12
推 writer1116:第一個回答,道德自由前提在於不傷害他人,此新聞中的 10/02 17:13
→ writer1116:心理師顯然違反此項原則 10/02 17:13
→ writer1116:第二個回答,呼籲帶有某種應然(ought to)的意味 支持 10/02 17:15
→ writer1116:方的立場顯然不會傷害到人,但反對會 10/02 17:15
推 JpSartre:同性戀是否能擁有婚姻權純粹是個道德問題嗎? 10/02 17:17
推 writer1116:當然任何道德問題都要預含很多前提,我的立場是 10/02 17:18
→ JpSartre:另,由於此議題的爭議可能進入立法階段,該心理師利用自 10/02 17:18
→ writer1116:同性戀既然是正常的生理現象,不違反道德,就應該被平 10/02 17:18
→ writer1116:等對待 10/02 17:19
→ JpSartre:有的政治權去實現他的各種立場(不一定是道德立場),也是 10/02 17:19
→ JpSartre:屬於其自由。再另,支持、呼籲怎麼不會傷害到人?舉個極 10/02 17:20
→ JpSartre:端的例子,ex:呼籲、支持核四興建。是否不會? 10/02 17:20
→ JpSartre:另,同性戀是否是一種生理上純然的性傾向,而不摻有任何 10/02 17:21
→ JpSartre:文化建構的部分,仍然是有爭議。 10/02 17:22
→ JpSartre:基於這個立場,我認為該心理師的出發點並不毫無理據。 10/02 17:23
→ quicksunny:DSM 都已經說同性戀不是疾病了,該心理師的理據,除了 10/02 17:27
推 JpSartre:非得同性戀是個疾病,才能反對嗎? 10/02 17:30
→ quicksunny:宗教之外,還有什麼? 10/02 17:31
推 JpSartre:該心理師,我不清楚,不過好像也有個叫台灣守護家庭協會 10/02 17:33
→ JpSartre:的在推。 10/02 17:33
→ skylikewater:就算有文化建構又如何? 10/02 17:34
→ JpSartre:有文化建構,就是一種文化傾向,而非純粹的性傾向。 10/02 17:34
→ JpSartre:為了特定的文化傾向賦予其婚姻權,這件事實在很詭異。 10/02 17:36
→ skylikewater:有「純粹的」性傾向這件事嗎? 10/02 17:38
推 JpSartre:有。你覺得沒有,純粹是你把「性傾向」這三個字只設定在 10/02 17:40
→ JpSartre:人類種族的框架當中。 10/02 17:40
→ skylikewater:所以您怎麼看待動物的同性戀行為? 10/02 17:43
→ skylikewater:我不太懂您一下把生理跟文化性傾向做分離,一下又要 10/02 17:44
→ skylikewater:以「天然的」、「自然的」做為號召,既然您認為文化 10/02 17:44
→ skylikewater:傾向不應該作為立法依據 您的立場不也是某種文化罷了 10/02 17:45
推 JpSartre:我怎麼看待不重要,目前科學上也沒有定論。 10/02 17:45
→ JpSartre:文化傾向當然可以做為立法依循,國情不同,通常也會造成 10/02 17:47
→ JpSartre:立法上的不同,我從來沒說過文化傾向不應作為立法依據。 10/02 17:47
→ JpSartre:我僅僅是覺得用文化傾向為訴求去爭取婚姻權很弔詭。 10/02 17:47
→ skylikewater:您一直想把同志議題講成文化,但試問同志是文化、不 10/02 17:49
→ skylikewater:是文化又如何?是特定文化就不應該保障? 10/02 17:49
推 JpSartre:不是特定文化不需要保障,而是,若以文化傾向為訴求去考 10/02 17:51
→ JpSartre:量婚姻權是否該納入特定性傾向為對象,對我們的社會文化 10/02 17:52
→ JpSartre:環境來說是否需要、必要以及其是否具社會文化上的安定性 10/02 17:52
推 skylikewater:同志一天不能結婚,一天他的伴侶權以及許多法律利益 10/02 17:55
→ skylikewater:都不能受到保障,遺產、公文等等都否認他們伴侶關係 10/02 17:55
→ skylikewater:這不是必要,什麼才必要?這不是歧視,什麼才是歧視 10/02 17:56
→ skylikewater:期待您論述一篇文章,說明您覺得文化會怎樣不安定。 10/02 17:56
→ JpSartre:社會是群體環境,我國法律以多害少的情況並沒有少過,但 10/02 17:57
→ JpSartre:這是一個群體社會維繫之必須。 10/02 17:57
→ JpSartre:對同志來說必要,對群體社會來說不一定必要,也不一定需 10/02 17:57
→ JpSartre:要,這是一個複雜的議題,一篇文章、數句論述,何以表達 10/02 17:58
→ JpSartre:。要求尊重同性戀關係,是一回事,透過立法強制要求所有 10/02 17:58
→ JpSartre:人民去「接受並肯定」同性戀關係是另一回事。 10/02 17:58
推 zerodsw:婚姻權不也是一個文化建構的概念嗎,那怎麼不去討論其本身 10/02 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