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901065 (叫我老闆)》之銘言:
: 我會計系低
: 大四要修高會.審計.成會(上下學期都要).成管.會計資訊系統
: 然後我沒被二一過
: 可是最近怎麼聽到別人說
: 只要我大四成管或是AIS被當其中一科
: 就算是21阿
: 有人可以解答一下嗎
: 聽到這消息讓我SHOOK了一下
http://www.pu.edu.tw/~pu1410/rule_reg.doc
第五章 休學、復學、退學
第十六條
學生休學規定如下:
一、學生因故休學,得申請休學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兩學年為
原則。休學二學年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無法準時復學,需再申請休學者
得專案申請核准後,再予延長一學年。因應徵召服役者,可提出申請休學而
不列計休學年限,以其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為
限;因懷孕分娩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休學而不列計休學年限。休學
期滿不復學者,即以退學論。
二、學生申請休學,有家長或監護人者須具家長或監護人之書面申請(服兵役者
須附兵役相關資料)並辦妥離校手續後,始發給休學證明書。
三、學生在休學期間,得申請提前復學,但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須達於最低標準
並辦妥復學手續後始准提前復學。
四、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勒令休學:
(一)學生陸續請假,其請假缺課與曠課合計總日數達該學期授課總日數三
分之一者。
(二)患傳染病或其他病症於短期內難以痊癒,經醫生證明有休學之必要者。
(三)加選截止日仍未辦妥選課手續者。
五、休學須在學期考試前辦理,學期考試期間不受理(但因遇不可抗拒之重大事
故不能繼續參加考試且經教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凡於次學期開學日
以前辦理休學者,免繳學雜費。
第十七條
休學生復學時,編入原肄業學系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學期中途(學期考試前)
休學,復學時編入原休學年級肄業。學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應繳還休學證明書
並辦妥復學手續,休學時學期尚未結束且未獲有學期成績者,復學時不得請求補
考。
第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者(不分一般生或特殊生)其就學期間,學期學業成績
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且累計兩次者。
五、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內者(含九學分),得不受第四款之限制。
六、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業年限屆滿,經延長二學年,仍未修足主系應修
之科目與學分者;碩、博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屆滿,而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
與學分;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不及格者(均含重考一次);博士班研究生
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不及格者(均含重考一次)。
七、學生在本校就讀期間同時在其他院校註冊入學者。
八、其他依有關法令或本校自訂之退學標準應令退學者。
無前項各款事由者,得自動申請退學,唯須在學期考試前辦理,學期考試期間不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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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學校規定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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