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_Manageme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我覺得,第一題的答案,應該是 a。 細節分析理由如下。 ※ 引述《Null5566 (Null值)》之銘言: : 下面有2個題目想討論一下答案為何 因為我覺得怪怪 : 1.以下那項被認為利益衝突: : a.和朋友談論你的專案 就任何情況下,無論是NDA、商業競爭或是公司保密的角度,均不應該與第 三者提到有關專案的內容。第三者談及專案,就是洩露公司機密。 所以,a,絕對是錯誤的! (ps:朋友應該指的完全無關的第三者) : b.剛從你目前公司離職就開始為競爭對手工作 這個法律上有明確的規範:職業自由。 你可以去競爭對手的公司工作,但是不能洩露原公司的任何一點資訊。雖然我 知道前面那句話是「完全不可能」,但是原公司要舉證你有洩密,才能告你。 回過頭來,任何沒有特別交易的跳槽條款,均違法。所以就算你簽了「不可跳 到同業」的合約,但是合約原本就違法,因此無效。 : c.接受有多年業務往來的公司的一個小禮物 中秋節人家送月餅,或是請吃尾牙、吃飯,應該ok吧? 看看某人收錢時,檢察官一直要找出「對價關係」,就是因為收錢可以當做 是禮物或是政治獻金,要有對價關係,才算犯法。 : d.利用公司的關係促進你自己的業務 簡單來說,我有紙盒的供應商。結果我賣便當時,要印DM發,找該廠商,應該 不算違法吧? -- 我的blog,懷念的山外幫 http://blog.pixnet.net/djboyle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65.97
roadman:很多公司都這樣做吧..例如某些供應商要選大老闆自己在外開 05/24 22:05
roadman:的公司才行.. 05/24 22:05
djboy:如果是上述這種,就己經是違法了;這種案子在上市公司很多 05/25 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