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anzohsu:推文後的心得感想.:) 03/12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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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benton (lobenton)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若別人的專利和自己的產品有“部份”很갠…
時間: Sun Mar 12 12:42:47 2006
※ 引述《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之銘言:
: ※ 引述《lobenton (lobenton)》之銘言:
: : 一般在申請專利之前都會先去查一下是否有類似的專利
: : 我遇到的情形是
: : 我打算申請的專利內容 有一部份和B專利很像,另一部份和C專利很像
: 很像?有多像?
基本上我看到的是美國專利
由於他實在寫得太“籠統”,或是說,很會運用上位概念的字眼
所以我無法單從專利內容來判斷到底有多像
只能約略判斷目的、功能是一樣的
要達到這個目的功能,產品應用的元件在上位概念來講也是無法區別
延續我舉的例子
對方是可錄音的裝置
所包含的元件就是input裝置 和 儲存記憶裝置 和中間的運算裝置
他的東西和我的東西到底有多像呢?
說實在我覺得即使實際產品差很多,也會打到他的專利,因為他實在寫得太寬了!
: : 換句話說,我目前想要申請的專利A內容
: : 似乎可以看作專利B和專利C兩者的結合
: 到底是還是不是?用'似乎'很難判斷
: 到底是不是有所不同?
: : 專利B和專利C分別和我的想要申請的專利內容各有一半很類似
: : 也就是說我想申請的專利A是專利B和專利C的combination
: : (A~= B + C)
: A = B + C ?
: : 舉一個例子,假設目前已有專利B是可以錄音的裝置,而專利C是可以播放聲音的裝置
: : 而我要申請的專利是可錄音兼可放音的裝置
: : 恰巧可以分成一半和目前別人的兩個專利很像(只是舉例)
: : (當然B C兩者和我的想法相像的部份實際在技術操上不見得是完全一樣的,
: : 不過,專利B和C都把範圍寫得很寬所以……還是會cover到)
: : 這樣一來,
: : 若我想做的是“可錄音兼可放音的裝置”(舉例)
: : 是否會對“可錄音的裝置”及“可放音的裝置”同時造成侵權?
: 如果你生產產品在市面上賣的話,就你的字面上解釋!一定是侵權
: 但是你如果只是申請專利A,並沒有侵權
: 另外,如果你的產品的一部分是向B公司購買的錄音的裝置
: 並且你的產品的另一部分是向C公司購買的播放聲音的裝置
: 那你就沒有侵權!
你的意思是說,我乾脆去買B和C的產品回來組合成A
這樣就不會構成侵權的問題
又可以申請一個新的專利A
是這樣嗎?
: 假設你的A專利通過審查,並不表示你生產A產品在市面上賣沒有侵權
啊?!專利可以通過審查卻不能賣
這是什麼情形?
: : 另一方面,
: : 我想申請的專利A是否會因為各有一部份分別和現有的專利B和C相近而不能通過?
: 很有可能不會通過,除非另外有特徵(專利要件,新穎性、進步性...)
但是沒有人將具有B和C功能的東西組合在一起呀!
也就是說,A是同時有B和C的功能,可以達到的目的是前所未有的
: : 蠻難描述的,希望這樣寫大家看得懂..
: : 謝謝^^
: 假設你的產品(注意是產品,不是你申請的專利)的一部分可以被專利B的獨立項描述
: 你的產品理論上是侵專利B擁有者的權
: 然而事實上並不一定
: 侵權的判定必須要經過判斷是否字義侵權開始
: 以上述的假設勢必是有字義侵權
: 接下來要判斷逆均等論是否成立
: 這裡說明:逆均等論指的是雖然字義可以解釋此產品
: 但是實質上未利用專利B所揭示之技術手段
: 當逆均等論不成立之後
: 再判斷是否有禁反言的問題
: 這裡說明:禁反言用白話文就是 之前說過的話不可以反悔
: 以專利來說,一般業界申請專利常用的手段都會故意把獨立專利範圍寫的非常大
: 當收到審查委員核駁時,再去進一步限縮專利
: 但是每一次改寫權利範圍時,就表示放棄了某一部分的權利
: 以後就不能在主張上面你所放棄的權利(相關案件比較有名的是festo案件)
: 另外,在核駁答辯的時候,專利申請者也很有可能根據審查委員的理由
: 提出答辯意見時,不小心限定了本專利只能用在什麼地方
: 以後別人用你的發明用在別的地方,專利擁有者便無法主張專利權
: 再假設沒有禁反言的情況時,你的產品就是侵犯了專利B
: 上面的侵權判定只是理想的情況
: 事實上,專利B的擁有者如果告你侵權,除了用訴訟或賠錢的手段解決之外
: 另外還可以舉發專利B
: 假設B的專利範圍寫的太大
: 你可以蒐集專利B的申請日之前,是否有相類似的技術
: 以那些技術作為證據提出舉發(重新審查)讓專利B限縮她的範圍
: 使得專利B新的專利範圍無法解釋你的產品,這樣就避開了專利B
: 當然上面的方法在台灣似乎是沒什麼用的
: 主要是因為台灣的審查委員太x
: 台灣的審查委員通常很容易站在保護專利擁有者的立場
: 但是提出專利重新審查在美國可是非常的有用
哇~十分專業!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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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09.22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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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若別人的專利和自己的產品有“部份”很갠…
時間: Sun Mar 12 21:20:38 2006
※ 引述《lobenton (lobenton)》之銘言:
: ※ 引述《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之銘言:
: : 很像?有多像?
: 基本上我看到的是美國專利
: 由於他實在寫得太“籠統”,或是說,很會運用上位概念的字眼
: 所以我無法單從專利內容來判斷到底有多像
: 只能約略判斷目的、功能是一樣的
: 要達到這個目的功能,產品應用的元件在上位概念來講也是無法區別
: 延續我舉的例子
: 對方是可錄音的裝置
: 所包含的元件就是input裝置 和 儲存記憶裝置 和中間的運算裝置
: 他的東西和我的東西到底有多像呢?
: 說實在我覺得即使實際產品差很多,也會打到他的專利,因為他實在寫得太寬了!
如果以B專利申請當時的背景,沒有人想到如此做
範圍寫的寬也沒有什麼不對
: : 到底是還是不是?用'似乎'很難判斷
: : 到底是不是有所不同?
: : A = B + C ?
: : 如果你生產產品在市面上賣的話,就你的字面上解釋!一定是侵權
: : 但是你如果只是申請專利A,並沒有侵權
: : 另外,如果你的產品的一部分是向B公司購買的錄音的裝置
: : 並且你的產品的另一部分是向C公司購買的播放聲音的裝置
: : 那你就沒有侵權!
: 你的意思是說,我乾脆去買B和C的產品回來組合成A
: 這樣就不會構成侵權的問題
: 又可以申請一個新的專利A
: 是這樣嗎?
順序可能寫反了
假設你的專利A審核通過了
再假設專利A是B+C+特徵D
那你必須要得到B公司與C公司的授權
或者是B的部分與專利B的公司購買,C的部分與專利C的公司購買
要不然就是侵權
當然,專利是屬地主義
假設專利B的公司並沒有在台灣申請專利
且專利C的公司也沒有在台灣申請專利
那你在台灣怎麼生產,販賣或使用都不構成侵權
: : 假設你的A專利通過審查,並不表示你生產A產品在市面上賣沒有侵權
: 啊?!專利可以通過審查卻不能賣
: 這是什麼情形?
上面已經解釋您的疑問了
: : 很有可能不會通過,除非另外有特徵(專利要件,新穎性、進步性...)
: 但是沒有人將具有B和C功能的東西組合在一起呀!
: 也就是說,A是同時有B和C的功能,可以達到的目的是前所未有的
這個很難說!
如果A是同時有B和C的功能這個是理所當然的
B功能+C功能=A功能=沒有特徵(即使沒人作過)
: : 假設你的產品(注意是產品,不是你申請的專利)的一部分可以被專利B的獨立項描述
: : 你的產品理論上是侵專利B擁有者的權
: : 然而事實上並不一定
: : 侵權的判定必須要經過判斷是否字義侵權開始
: : 以上述的假設勢必是有字義侵權
: : 接下來要判斷逆均等論是否成立
: : 這裡說明:逆均等論指的是雖然字義可以解釋此產品
: : 但是實質上未利用專利B所揭示之技術手段
: : 當逆均等論不成立之後
: : 再判斷是否有禁反言的問題
: : 這裡說明:禁反言用白話文就是 之前說過的話不可以反悔
: : 以專利來說,一般業界申請專利常用的手段都會故意把獨立專利範圍寫的非常大
: : 當收到審查委員核駁時,再去進一步限縮專利
: : 但是每一次改寫權利範圍時,就表示放棄了某一部分的權利
: : 以後就不能在主張上面你所放棄的權利(相關案件比較有名的是festo案件)
: : 另外,在核駁答辯的時候,專利申請者也很有可能根據審查委員的理由
: : 提出答辯意見時,不小心限定了本專利只能用在什麼地方
: : 以後別人用你的發明用在別的地方,專利擁有者便無法主張專利權
: : 再假設沒有禁反言的情況時,你的產品就是侵犯了專利B
: : 上面的侵權判定只是理想的情況
: : 事實上,專利B的擁有者如果告你侵權,除了用訴訟或賠錢的手段解決之外
: : 另外還可以舉發專利B
: : 假設B的專利範圍寫的太大
: : 你可以蒐集專利B的申請日之前,是否有相類似的技術
: : 以那些技術作為證據提出舉發(重新審查)讓專利B限縮她的範圍
: : 使得專利B新的專利範圍無法解釋你的產品,這樣就避開了專利B
: : 當然上面的方法在台灣似乎是沒什麼用的
: : 主要是因為台灣的審查委員太x
: : 台灣的審查委員通常很容易站在保護專利擁有者的立場
: : 但是提出專利重新審查在美國可是非常的有用
: 哇~十分專業!謝謝!
謝謝您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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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115.27
※ 編輯: jerico 來自: 210.85.115.27 (03/12 21:23)
一般在申請專利之前都會先去查一下是否有類似的專利
我遇到的情形是
我打算申請的專利內容 有一部份和B專利很像,另一部份和C專利很像
換句話說,我目前想要申請的專利A內容
似乎可以看作專利B和專利C兩者的結合
專利B和專利C分別和我的想要申請的專利內容各有一半很類似
也就是說我想申請的專利A是專利B和專利C的combination
(A~= B + C)
舉一個例子,假設目前已有專利B是可以錄音的裝置,而專利C是可以播放聲音的裝置
而我要申請的專利是可錄音兼可放音的裝置
恰巧可以分成一半和目前別人的兩個專利很像(只是舉例)
(當然B C兩者和我的想法相像的部份實際在技術操上不見得是完全一樣的,
不過,專利B和C都把範圍寫得很寬所以……還是會cover到)
這樣一來,
若我想做的是“可錄音兼可放音的裝置”(舉例)
是否會對“可錄音的裝置”及“可放音的裝置”同時造成侵權?
另一方面,
我想申請的專利A是否會因為各有一部份分別和現有的專利B和C相近而不能通過?
蠻難描述的,希望這樣寫大家看得懂..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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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09.224.107
※ 編輯: lobenton 來自: 140.109.224.107 (03/11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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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chan (jianchan)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若別人的專利和自己的產品有“部份”很갠…
時間: Sat Mar 11 23:58:02 2006
※ 引述《lobenton (lobenton)》之銘言:
: 一般在申請專利之前都會先去查一下是否有類似的專利
: 我遇到的情形是
: 我打算申請的專利內容 有一部份和B專利很像,另一部份和C專利很像
: 換句話說,我目前想要申請的專利A內容
: 似乎可以看作專利B和專利C兩者的結合
: 專利B和專利C分別和我的想要申請的專利內容各有一半很類似
: 也就是說我想申請的專利A是專利B和專利C的combination
: (A~= B + C)
: 舉一個例子,假設目前已有專利B是可以錄音的裝置,而專利C是可以播放聲音的裝置
: 而我要申請的專利是可錄音兼可放音的裝置
: 恰巧可以分成一半和目前別人的兩個專利很像(只是舉例)
: (當然B C兩者和我的想法相像的部份實際在技術操上不見得是完全一樣的,
: 不過,專利B和C都把範圍寫得很寬所以……還是會cover到)
: 這樣一來,
: 若我想做的是“可錄音兼可放音的裝置”(舉例)
: 是否會對“可錄音的裝置”及“可放音的裝置”同時造成侵權?
會不會侵權
要以您的產品 與該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 作比對才能確定
基本上 如果您的產品 包含該專利獨立項的全部特徵
則侵權的機會很大
所以要分別與該二專利比對才能知道結果
這個沒看到實際的東西
很難給您解答
有興趣
去看看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雖為草案 但已公佈開始適用了)
: 另一方面,
: 我想申請的專利A是否會因為各有一部份分別和現有的專利B和C相近而不能通過?
: 蠻難描述的,希望這樣寫大家看得懂..
: 謝謝^^
初步看來
新穎性 沒問題
但可能會有進步性的問題
建議您去看看審查基準 專利要件中對進步性的相關說明
如果沒有相乘的效果 通常會被認定為不具進步性
所以如果您的技術內容a 若分別被 b 與 c 所完全揭露
且在結合後 沒有產生相成的功效
則易被認定為 顯而易知
不過進步性 是相當主觀的認定
只要您說的有理 又能符合審查基準的基本原則
審查委員 通常不會過於刁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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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24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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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若別人的專利和自己的產品有“部份”很갠…
時間: Sun Mar 12 00:59:29 2006
※ 引述《lobenton (lobenton)》之銘言:
: 一般在申請專利之前都會先去查一下是否有類似的專利
: 我遇到的情形是
: 我打算申請的專利內容 有一部份和B專利很像,另一部份和C專利很像
很像?有多像?
: 換句話說,我目前想要申請的專利A內容
: 似乎可以看作專利B和專利C兩者的結合
到底是還是不是?用'似乎'很難判斷
到底是不是有所不同?
: 專利B和專利C分別和我的想要申請的專利內容各有一半很類似
: 也就是說我想申請的專利A是專利B和專利C的combination
: (A~= B + C)
A = B + C ?
: 舉一個例子,假設目前已有專利B是可以錄音的裝置,而專利C是可以播放聲音的裝置
: 而我要申請的專利是可錄音兼可放音的裝置
: 恰巧可以分成一半和目前別人的兩個專利很像(只是舉例)
: (當然B C兩者和我的想法相像的部份實際在技術操上不見得是完全一樣的,
: 不過,專利B和C都把範圍寫得很寬所以……還是會cover到)
: 這樣一來,
: 若我想做的是“可錄音兼可放音的裝置”(舉例)
: 是否會對“可錄音的裝置”及“可放音的裝置”同時造成侵權?
如果你生產產品在市面上賣的話,就你的字面上解釋!一定是侵權
但是你如果只是申請專利A,並沒有侵權
另外,如果你的產品的一部分是向B公司購買的錄音的裝置
並且你的產品的另一部分是向C公司購買的播放聲音的裝置
那你就沒有侵權!
假設你的A專利通過審查,並不表示你生產A產品在市面上賣沒有侵權
: 另一方面,
: 我想申請的專利A是否會因為各有一部份分別和現有的專利B和C相近而不能通過?
很有可能不會通過,除非另外有特徵(專利要件,新穎性、進步性...)
: 蠻難描述的,希望這樣寫大家看得懂..
: 謝謝^^
假設你的產品(注意是產品,不是你申請的專利)的一部分可以被專利B的獨立項描述
你的產品理論上是侵專利B擁有者的權
然而事實上並不一定
侵權的判定必須要經過判斷是否字義侵權開始
以上述的假設勢必是有字義侵權
接下來要判斷逆均等論是否成立
這裡說明:逆均等論指的是雖然字義可以解釋此產品
但是實質上未利用專利B所揭示之技術手段
當逆均等論不成立之後
再判斷是否有禁反言的問題
這裡說明:禁反言用白話文就是 之前說過的話不可以反悔
以專利來說,一般業界申請專利常用的手段都會故意把獨立專利範圍寫的非常大
當收到審查委員核駁時,再去進一步限縮專利
但是每一次改寫權利範圍時,就表示放棄了某一部分的權利
以後就不能在主張上面你所放棄的權利(相關案件比較有名的是festo案件)
另外,在核駁答辯的時候,專利申請者也很有可能根據審查委員的理由
提出答辯意見時,不小心限定了本專利只能用在什麼地方
以後別人用你的發明用在別的地方,專利擁有者便無法主張專利權
再假設沒有禁反言的情況時,你的產品就是侵犯了專利B
上面的侵權判定只是理想的情況
事實上,專利B的擁有者如果告你侵權,除了用訴訟或賠錢的手段解決之外
另外還可以舉發專利B
假設B的專利範圍寫的太大
你可以蒐集專利B的申請日之前,是否有相類似的技術
以那些技術作為證據提出舉發(重新審查)讓專利B限縮她的範圍
使得專利B新的專利範圍無法解釋你的產品,這樣就避開了專利B
當然上面的方法在台灣似乎是沒什麼用的
主要是因為台灣的審查委員太x
台灣的審查委員通常很容易站在保護專利擁有者的立場
但是提出專利重新審查在美國可是非常的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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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寫的東西很亂,而且時間不早我也愛睏了
不知道對你有沒有幫助!
相信板上應該會有其他人能解答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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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社會可是很黑暗的
公司都是大魚吃小魚
尤其是某公司,有是沒事就告別人侵權
還拿錢出來假扣押別人的貨
讓別人出不了貨,很多小廠都受不了,整間公司就直接賣給上述的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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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應該要有專利工程師自己的一套
我常常看到很多專利工程師老是想要去in-house
以為可以學到訴訟
其實訴訟根本是律師的事情
專利工程師去學這個只會讓自己四不像
很多東西不一定要用訴訟解決
通常用訴訟是最貴,且最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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