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scaflone:都可以 10/23 06:32
→ blueson:申請大陸專利時,無法主張台灣優先權 10/23 07:15
推 sonardome:部分優先全有明文規定嗎? 好像只有複數優先權有吧 10/23 20:20
推 jachan:不變更實質的修改都可以主張優先權 但實務上審查時不太管 10/23 22:44
→ jachan:不過以後要主張權利時 絕對會出問題 10/23 22:46
推 priorart:樓上所言甚是!許多台灣案改寫美國案都有此潛在問題 10/23 23:03
→ priorart:只是絕大部分根本不會enforce...所以...... 10/23 23:04
→ escaflone:修改後會出什麼問題?@"@||| 10/23 23:19
→ jachan:我的語氣似乎重了點 修改最常見的就是產生new item變更實質 10/23 23:45
→ escaflone:變更實質又會發生什麼事?@_@||| 10/24 00:15
→ escaflone:申請案與優先權案內容有所差異,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情。 10/24 00:16
→ escaflone:算不上是「問題」。 10/24 00:17
推 jachan:問題不大 且未必會發生 但是喪失優先權主張的權利項 10/24 21:38
→ jachan:可能會有新的引證案出現 如果沒有那當然沒問題 如果有的話 10/24 21:42
→ jachan:你覺得是在初審階段說服審查委員容易 還是舉發階段打倒 10/24 21:43
→ jachan:對造容易 我想答案是很清楚的 當然這是潛在性的問題 10/24 21:44
→ jachan:未必會發生 但是好的專利應該避免其發生才對 10/24 21:45
→ jachan:另一個問題是這也許會變成對方拖時間的洞 10/24 21:49
推 priorart:j大觀念清楚並具實務心得,不推說不過去~~ 10/24 22:03
→ escaflone:那該「如何」避免呢?研發到第一次申請之後就停下來? 10/24 22:49
→ escaflone:還是就國內一申請案就對應到一個國外申請案? 10/24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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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1a1n1 ( )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請問關於國際優先權
時間: Tue Oct 24 12:16:13 2006
以下為個人意見 請指教
若母案與後案的技術內容不完全一致
則在審查專利要件時
僅與母案技術特徵相同的後案技術特徵能以母案之申請日為基準
而與母案技術特徵不相同的後案技術特徵則以後案申請日為基準
實務上 分辨技術特徵是否與母案相同對審查委員來說是額外的負擔
可理解的是 這是一件很麻煩的事 畢竟還有翻譯的問題
所以這可以說是一個可以嘗試的漏洞吧
最糟的情況也就是”與母案技術特徵不相同的後案技術特徵則以後案申請日為基準”
※ 引述《satolu (Top sales !)》之銘言:
: 請問在台灣申請專利之後
: 若欲使用國際優先權申請國外的專利 (如美國、日本、大陸等..)
: 在國外提出的申請專利說明書的內容是否必須與台灣所提出的完全一致
: 可否因應該國的情況對原說明書的內容做修改
: 例如減少、修改專利申請範圍內的附屬項數量與內容等
: (ex.減少附屬項的數目以減少專利規費)
: 或是在實施方式等內文做進一步修改或補充
: 或是將國內的多件專利合併成一件至國外申請以減少費用等等情況
: 還是說一但與台灣所提出的申請內容稍有不同便喪失了國際優先權呢
: 搜尋了一下之前的文章,似乎沒有國際優先權方面的資訊
: Google上也找不到...
: 麻煩各位專家前輩能否解答一下
: 感謝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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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0.10.37
→ escaflone:推這篇。 10/24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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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tolu (Top sales !)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請問關於國際優先權
時間: Tue Oct 24 18:18:16 2006
那請問一下兩案合一可行嗎
將兩個母案合併成一案於國外申請
該後案的技術特徵全來在於兩個母案這樣的申請方式是否可行?
還是說國際優先權的行使只能一對一
在制度上無法提供多案一並提交作為參考?
感謝前輩回答
麻煩您了..謝謝!
※ 引述《m1a1n1 ( )》之銘言:
: 以下為個人意見 請指教
: 若母案與後案的技術內容不完全一致
: 則在審查專利要件時
: 僅與母案技術特徵相同的後案技術特徵能以母案之申請日為基準
: 而與母案技術特徵不相同的後案技術特徵則以後案申請日為基準
: 實務上 分辨技術特徵是否與母案相同對審查委員來說是額外的負擔
: 可理解的是 這是一件很麻煩的事 畢竟還有翻譯的問題
: 所以這可以說是一個可以嘗試的漏洞吧
: 最糟的情況也就是”與母案技術特徵不相同的後案技術特徵則以後案申請日為基準”
: ※ 引述《satolu (Top sales !)》之銘言:
: : 請問在台灣申請專利之後
: : 若欲使用國際優先權申請國外的專利 (如美國、日本、大陸等..)
: : 在國外提出的申請專利說明書的內容是否必須與台灣所提出的完全一致
: : 可否因應該國的情況對原說明書的內容做修改
: : 例如減少、修改專利申請範圍內的附屬項數量與內容等
: : (ex.減少附屬項的數目以減少專利規費)
: : 或是在實施方式等內文做進一步修改或補充
: : 或是將國內的多件專利合併成一件至國外申請以減少費用等等情況
: : 還是說一但與台灣所提出的申請內容稍有不同便喪失了國際優先權呢
: : 搜尋了一下之前的文章,似乎沒有國際優先權方面的資訊
: : Google上也找不到...
: : 麻煩各位專家前輩能否解答一下
: : 感謝了!
--
感覺
樂觀所帶來的是失望
而悲觀卻會有意外的喜悅
懷疑
為何要樂觀地對妳有所期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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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10.193
→ escaflone:為什麼不行?@_@||| 10/24 19:14
→ satolu:抱歉..因為非專業人士..打算先台灣申請完再找專利事務所.. 10/24 20:14
→ satolu:因此有許多不懂的地方 = =" 10/24 20:15
→ escaflone:很多國外案也是包裹在台申請的,國外也有這種情形。 10/24 20:36
→ escaflone:是說,這樣申請就得注意單一性的問題。XD 10/24 20:37
→ escaflone:在台灣申請就不找事務所了嗎?這樣許多版友會失業的… 10/24 20:37
→ escaflone:而且專利的專業門檻不只是語言而已。 10/24 20:39
→ satolu:還好..基本上還算是同個概念...會拆開來申請一方面是想擴大 10/24 22:16
→ satolu:範圍,另一方面是因為台灣的申請費便宜..之後找專利事務所 10/24 22:17
→ satolu:若有不完善之處兩個月內國內還可以提出修改.. 10/24 22:18
→ satolu:有錢當然就找專利事務所啦!錢不夠多只好能靠自己就靠自己了 10/24 22:19
→ satolu:再次感謝各位專業的版友!!! 10/24 22:21
→ kaikai1112:因為 想擴大範圍 所以拆開來申請???????? 10/25 08:06
→ kaikai1112:雖然 本質上 專利是 case by case 不過這種觀點 10/25 08:07
→ kaikai1112:好像 有很大的誤解 一般來說 要不要拆開來申請 10/25 08:08
→ kaikai1112:跟能申請到的範為大小 關係不大吧 10/25 08:09
→ kaikai1112:還是 您的 case 比較特殊 要不要 簡單說明一下 10/25 08:10
→ satolu:想了想..這實在很難說明啊...不知道該怎麼說..... = ="抱歉 10/27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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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1a1n1 ( )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請問關於國際優先權
時間: Thu Oct 26 17:11:32 2006
以下為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一申請案主張兩件國際優先權是很正常的事
何來一對一的問題 要主張幾件都可以阿
要擔心的是發明單一性的問題(如果兩個優先權案是不同發明)
※ 引述《satolu (Top sales !)》之銘言:
: 那請問一下兩案合一可行嗎
: 將兩個母案合併成一案於國外申請
: 該後案的技術特徵全來在於兩個母案這樣的申請方式是否可行?
: 還是說國際優先權的行使只能一對一
: 在制度上無法提供多案一並提交作為參考?
: 感謝前輩回答
: 麻煩您了..謝謝!
: ※ 引述《m1a1n1 ( )》之銘言:
: : 以下為個人意見 請指教
: : 若母案與後案的技術內容不完全一致
: : 則在審查專利要件時
: : 僅與母案技術特徵相同的後案技術特徵能以母案之申請日為基準
: : 而與母案技術特徵不相同的後案技術特徵則以後案申請日為基準
: : 實務上 分辨技術特徵是否與母案相同對審查委員來說是額外的負擔
: : 可理解的是 這是一件很麻煩的事 畢竟還有翻譯的問題
: : 所以這可以說是一個可以嘗試的漏洞吧
: : 最糟的情況也就是”與母案技術特徵不相同的後案技術特徵則以後案申請日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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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0.10.37
→ satolu:感謝您!! :D 10/27 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