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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專利版都沒有啥討論的文章了 就由小弟拋磚引玉,丟個東西大家來討論看看 順便知道在這個領域的從業人員的看法是什麼。 以下 -- 假設A公司有一個專利,其權利要求如下 1. 一個OOO物件。 2. 一個LCD面板,包括OOO物件。 其中OOO是A公司專利中的特徵,LCD面板為其應用領域。 假設B公司向A公司買了OOO物件,且B公司未經過A公司的授權利用OOO物件去作LCD面板, B公司是否有侵犯A的權利項第2項?? 第二個問題 同樣B公司向A公司買了OOO物件,B公司利用OOO物件去作OLED面板, B公司是否有侵犯A公司的權利項第2項??(所謂的均等論??) -- 以下是本人的見解 -- 首先,B公司向A公司買了OOO物件,所以該專利第1項權利已經耗盡,這是無庸置疑的。 但是看似A公司可以主張其專利的第2項。可是由於A公司的專利有貢獻的部分僅 只有OOO物件,故其可求償的部分僅止於OOO物件; 然而OOO物件的價金已經交付給A公司了,所以第2項權利項應該亦算是權利耗盡。 主要是實際上本人並未看過此類的判例(不好意思,本人見識淺薄) -- 另外,第二個問題除了權利耗盡的問題外,還有均等論的問題 萬一假設第2項沒有權力耗盡,是否有均等論的問題呢? 似乎要看情況。 假設A公司在申請此專利時,OOO物件是改善某個AAA物件, 但是已經有人用AAA物件在OLED上 這樣子就表示A公司當初在撰寫權利項時,就已經放棄了OLED的權利。 以上述條件來說就沒有均等論的問題 但是,假設A公司在申請此專利時,從未有人利用類似的物件使用在OLED上 如此便可能會有均等論的問題。 -- 不知道本人的見解是否正確! 請各位在本領域的先進指教。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75.115
ppore:Claim(2)的標的為lLCD, 昭CD產品也可為求償目標 06/21 15:50
jerico:但是,是否要的到錢?OOO為本案可求償的部分,但OOO已付款 06/21 21:29
> -------------------------------------------------------------------------- < 作者: nakao (LIVING in TOKYO)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Wed Jun 21 17:14:06 2006 ※ 引述《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之銘言: : 最近專利版都沒有啥討論的文章了 : 就由小弟拋磚引玉,丟個東西大家來討論看看 : 順便知道在這個領域的從業人員的看法是什麼。 : 以下 建議先看一下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內容 -- LIVING, WORKING, AND STUDYING in TOKY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124.18.170 > -------------------------------------------------------------------------- < 作者: 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Wed Jun 21 21:29:11 2006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銘言: : ※ 引述《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之銘言: : : 最近專利版都沒有啥討論的文章了 : : 就由小弟拋磚引玉,丟個東西大家來討論看看 : : 順便知道在這個領域的從業人員的看法是什麼。 : : 以下 : 建議先看一下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內容 既然你PO了一行文 那我就幫你把專利法第57條PO上來吧 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一、為研究、教學或試驗實施其發明,而無營利行為者。 二、申請前已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在申請前六個月內,於專利申請人 處得知其製造方法,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前已存在國內之物品。 四、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 五、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以專利權人舉發而撤銷時,其被授權人在舉發前以善意 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上述製 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 接下來,請回到我的問題 B公司和A公司買OOO物件,故OOO物件(權利項1)權利耗盡 然而B公司沒有A公司的授權(也就是不符合專利法第57條第6款) 逕行製造LCD面板(權利項2) -- 希望大家能用較深入的方式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41.100 ※ 編輯: jerico 來自: 61.57.141.100 (06/21 21:31) > -------------------------------------------------------------------------- < 作者: Tarrega (飛到海極居住)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Thu Jun 22 01:43:53 2006 仔細看了一下jerico的問題, 還真的蠻有意思的. 雖然這種事情發生的機會不高, 但世事難料, 不是嗎? 我的看法是: as to 第一個問題 ---> 對於claim2 有侵權 as to 第二個問題 ---> 因為不知道OOO物件到底是什麼, 所以很難回答 我們來讓問題更容易被討論好了. 假設OOO物件是一種 "光學膜" (應用在LCD面板時,就設置在LCD面板的可視面好了) 那麼我們來想第一個問題, 雖然有人引了專利法第第五十七條: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之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 品者...... 但是jerico的問題就在於: 這件專利有兩個獨立項嘛. claim 1 很明確就是專利權耗盡了. claim 1 保護一個光學膜,A公司賣給B公司該光學膜, 錢收了. 那B公司 在製造, 販賣, 使用, 進口這個光學膜時, A公司都喪失了利用claim 1 去主張專利的排它權力 (專利權耗盡: 用意在避免一頭牛剝兩層皮) claim 1 與 claim 2之間符合發明單一性的原則. (http://www.tipo.gov.tw/patent/patent_law/examine/patent_law_3_1_4.asp) 所以 "被允許" 放在一個專利申請案中. 但這不代表claim 1 = claim 2 claim 1 與 claim 2都是獨立項. 各有各的權力範圍 所以可以分別主張權力. 不會因為放在同一件專利案中, 而被視為同一種權力. 舉另一個例子就更明顯. 如果有一個claim 3 保護的是該光學膜的 "製造方法" 那麼,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寫的是允許 "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 如果B廠商在買了光學膜後, 做了個逆向工程, 然後自己去 "生產" 該光學膜. 那麼A廠商就可以利用claim 3去主張權利. 同理, claim 2是可以主張的. 但實際會有這種情況的機會應該是很少啦~ film廠賣光學膜給B廠, 然後賣了之後再來主張不讓人家用在LCD上. 難道是以後不想做生意了嗎? 真要有這種情況, 除非說這個A公司自己是面板廠, 有在做光學膜, 賣光學膜給B公司時, 原本以為B公司不是同業競爭的敵手. B公司也許宣稱是要買來做其它用途的 (隨便舉個例子....用在眼鏡上好了) 結果B公司突然開始用來做LCD面板. 這種情況, A公司也許就可以來主張一下claim 2了. 關於OLED的均等論部分. 如果000物件就是光學膜的話... 我覺得還蠻有機會均等過去的. 但是無論是LCD或OLED. 有趣的是jerico談的損害賠償, 哈哈, 雖然法理上有機會可以主張claim 2. 但是卻要不到錢不是嗎? ※ 引述《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之銘言: : 最近專利版都沒有啥討論的文章了 : 就由小弟拋磚引玉,丟個東西大家來討論看看 : 順便知道在這個領域的從業人員的看法是什麼。 : 以下 : 假設A公司有一個專利,其權利要求如下 : 1. 一個OOO物件。 : 2. 一個LCD面板,包括OOO物件。 : 其中OOO是A公司專利中的特徵,LCD面板為其應用領域。 : 假設B公司向A公司買了OOO物件,且B公司未經過A公司的 : 授權利用OOO物件去作LCD面板,B公司是否有侵犯A的權利項第2項?? : : 第二個問題 : 同樣B公司向A公司買了OOO物件,B公司利用OOO物件去作OLED面板, : B公司是否有侵犯A公司的權利項第2項??(所謂的均等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19.2 > -------------------------------------------------------------------------- < 作者: nakao (LIVING in TOKYO)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Thu Jun 22 06:18:10 2006 ※ 引述《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之銘言: : 最近專利版都沒有啥討論的文章了 : 就由小弟拋磚引玉,丟個東西大家來討論看看 : 順便知道在這個領域的從業人員的看法是什麼。 : 以下 當看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條文時,可以有 下述的思考方式. (1)關於耗盡理論的射程範圍? 如該物件標示有專利號數時, 一旦購買專利物品後,購買人因購買專利物品所得免責 之效力是僅及於第一項或著包含整個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之專利範圍? (2)關於[使用]的解釋? a.專利法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使用],於本案中是否 包含於將專利物品[使用]於LED面板中的使用? b.專利範圍claim第二項之[包含]是否能解釋為[使用]的意思? c.如果該物品的功能僅限於適用於面板方面, 則該使用是否即為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使用的問題? d.所謂的[使用],是否應不僅指購買,更應包括為[為達成發明本來目的] 或為[產生發明所揭露效果]之使用? (3)再者所謂權利耗盡理論主要根據如下: a.禁止二重得利 b.默示授權同意 c.交易安全 於本案如果禁止專利物品於LED使用,是否與上述根據有違? (4)anyway如果有相關專利說明書的時候,可能對於解讀 專利範圍可以更具體 ※ 編輯: nakao 來自: 61.124.18.170 (06/22 06:49) > -------------------------------------------------------------------------- < 作者: Tarrega (飛到海極居住)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Sun Jun 25 22:02:19 2006 為了討論方便, 對於nakao兄的原文引用做了一些順序上的變換, 請見諒. nakao兄提出四個觀點, 第(4)點是: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銘言: : (4)anyway如果有相關專利說明書的時候,可能對於解讀 : 專利範圍可以更具體 其實jerico開啟的本討論串, 我個人也覺得討論串的問題有點太假設性了. 用真的patent做case study可能會比較清楚. however, jerico的問題並 "不會" 定義得 "過份模糊". 至少, 嚴謹度還夠, 不會完全不能討論. 也許下次有興趣研究專利的人可以利用已公告的說明書來開設議題, 不過本次的議題, 應該還是可以繼續被激發出一些專利概念的. nakao兄提出的第(1),(2),(3)點都是問題 不過nakao兄可能筆誤, 我猜引文中的 "LED面板" 應該是 "LCD面板" 以下就分點回應, 希望繼續激發出討論與張力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銘言: : 當看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條文時,可以有 : 下述的思考方式. : (1)關於耗盡理論的射程範圍? : 如該物件標示有專利號數時, : 一旦購買專利物品後,購買人因購買專利物品所得免責 : 之效力是僅及於第一項或著包含整個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之專利範圍? 這個問題跟 "專利標的" (subject matter) 的觀念比較有關 一件專利案 (一份專利說明書) 可能會有不只一個專利標的. 舉例來說, 本討論串的claim 1的專利標的是 000物件. claim 2的專利標的是LCD面板. 原假設是B公司向A公司購買 000物件. A公司且為000物件的專利權人. 於是, A公司對於B公司 在000物件的 販賣與使用 上是 "專利權耗盡". (白話一點好了: A公司已經把對B公司主張 "禁止販賣與使用000物件" 的權力用完了 注意哦!! "禁止製造與進口" 的權力還是存在哦!!) 整理一下: 1) A公司某專利的claim 1保護了 000物件的 "物品專利" =>這是A公司的 智慧財產1 2) A公司生產且販賣 000物件 =>這是A公司的 物質財產 3) A公司某專利的claim 2保護了 使用了000物件的LCD面板的 "物品專利" =>這是A公司的 智慧財產2 所以A公司賣000物件給B公司之後, 以後不能再去對B公司說, 你 "使用" 或 "販賣" 的000物件是我的智慧財產1, 因此你應該要付我權利金. 如果可以這麼做, 那就是剝兩次皮, 所以才會有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這就是jerico的問題有意思的地方, 因為claim 1的問題真的不大, 問題出在claim 2 nakao提到 "射程".. 嗯....我建議你這樣想. 萬一這個claim 2是另外寫在另一件專利說明書上呢!? 也就是說, A公司非常尊守一專利一發明的精神, 把claim 1與claim2 分別申請了! (當然啦, 我們假設他們都通過哦!) 這樣子想有沒有清楚些?? claim1 與 claim2可以放在同一件說明書, 是發明單一性的議題. 這一點上, 我在前一篇文章提過, 他們是符合單一性的. 但他們的標的不同! 所以, 雖然claim 1的專利權耗盡. 但是claim 2的專利權並沒有耗盡 : (2)關於[使用]的解釋? : a.專利法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使用],於本案中是否 : 包含於將專利物品[使用]於LED面板中的使用? 針對於claim 1, 答案是 : yes. 針對於claim 2, 答案是 : no. claim 2保護一個具有000物件的LCD面板, 標的是LCD面板. A公司賣的是000物件. B公司買的是000物件. A公司不能再對B公司主張 智慧財產1, 但是可以主張智慧財產2 : b.專利範圍claim第二項之[包含]是否能解釋為[使用]的意思? claim 2的 "包含" 即使解釋成 "使用" 也與專利權耗盡無關. 要先使claim 2專利權耗盡的成立, 才能去探討claim 2的字義 claim 2的專利權耗盡 不成立 : c.如果該物品的功能僅限於適用於面板方面, : 則該使用是否即為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使用的問題? : d.所謂的[使用],是否應不僅指購買,更應包括為[為達成發明本來目的] : 或為[產生發明所揭露效果]之使用? 使用, 就是專利權可以禁止他人製造、販賣、使用、進口之中的那個 "使用" : (3)再者所謂權利耗盡理論主要根據如下: : a.禁止二重得利 : b.默示授權同意 : c.交易安全 : 於本案如果禁止專利物品於LED使用,是否與上述根據有違? 還是回到專利標的的觀念. 請再一次將a b c 三點放在 claim 1與000物件的販售事件來比較. 並再將 a b c三點放在claim 2與000物件的販售事件來比較. 應該就會對專利權耗盡的觀念更清楚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91.87 > -------------------------------------------------------------------------- < 對於Claim1 耗盡而Claim2沒有耗盡的主張我覺得很有意思 假設該物件只能用在LED上,這樣不是還是等於一頭牛剝二次皮嗎 如果這樣東西只有一個用途,我卻於在使用這個唯一用途時, 時仍然要你的同意,等於我要付兩個權利金才能完整使用該〔件〕專利 這與原來權利耗盡的保護目的相符合嗎? 另外,實務界授權有一項一項授權的嗎? 今天假設你申請一個馬桶蓋,然後你說馬桶蓋時一個權利金 裝在馬桶上要再收一個權利金,這樣合理嗎? 權利耗盡是不是屬於衡平法上的問題,而不是專利單一性的問題? 我自己的想法是,出發點的問題解決,後面的推理才有意義 ※ 編輯: nakao 來自: 61.124.18.170 (06/26 22:48)
escaflone:推這篇。 06/26 23:14
jerico:恩,有道理~推 06/27 09:04
jerico:衡平法主要以公平的方式來處理案件, 遇上與普通法所訂立的 06/27 09:25
jerico:原則有所衝突時,衡平法法會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酌情作出 06/27 09:25
jerico:決定。 06/27 09:26
> -------------------------------------------------------------------------- < 作者: nakao (LIVING in TOKYO)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Wed Jun 28 08:10:27 2006 另外,這是之前escaflone有推薦的patent雜誌網頁 ,從2002年1月起雜誌內容均以pdf檔方式公開 其中有幾期的介紹是關於耗盡原則的,如果看得懂日文 可以參考一下 (日文稱耗盡原則為消盡論) http://www.jpaa.or.jp/publication/patent/patent-lib/200506/index.html 消盡論(權利耗盡原則)與修理-關於再生產理論之日本與美國判例的考察 (上山浩律師,西本強律師部份的pdf檔連結) 2005年6月號 http://www.jpaa.or.jp/publication/patent/patent-lib/200205/index.html 消盡論(權利耗盡原則)的根據與其成立範圍相關之序論式的考察 (京都大學助手林秀彌部份的pdf檔連結) 2002年5月號 另外簡單說明一下與權利耗盡原則的再修理理論, 亦即如果消費者購買商品後原則該產品之專利權已耗盡, 但如果回收業者將產品回收後重新製成產品, 對於該部份產品可否主張專利權.(例如將墨水夾回收重新充填,將即可拋相機回收 重新製成可以使用的即可拋相機) 何種程度算是修理?何種程度算是生產? 權利耗盡理論的程度保護到何種程度? ※ 編輯: nakao 來自: 61.124.18.170 (06/28 08:17)
escaflone:我看到了控制碼嗎?@"@ 06/28 08:33
> -------------------------------------------------------------------------- < 作者: alanaren (智權研究"ㄙㄣ")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Wed Jun 28 11:30:39 2006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銘言: : ※ 引述《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之銘言: : : 最近專利版都沒有啥討論的文章了 : : 就由小弟拋磚引玉,丟個東西大家來討論看看 : : 順便知道在這個領域的從業人員的看法是什麼。 : : 以下 : 當看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條文時,可以有 : 下述的思考方式. : (1)關於耗盡理論的射程範圍? : 如該物件標示有專利號數時, : 一旦購買專利物品後,購買人因購買專利物品所得免責 : 之效力是僅及於第一項或著包含整個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之專利範圍? 個人認為是物品,且該物品應等於一項申請專利範圍。 : (2)關於[使用]的解釋? : a.專利法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使用],於本案中是否 : 包含於將專利物品[使用]於LED面板中的使用? : b.專利範圍claim第二項之[包含]是否能解釋為[使用]的意思? : c.如果該物品的功能僅限於適用於面板方面, : 則該使用是否即為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使用的問題? : d.所謂的[使用],是否應不僅指購買,更應包括為[為達成發明本來目的] : 或為[產生發明所揭露效果]之使用? 依智財局對該條款的釋義--使用:指實現專利的技術效果之行為,  包括對物品之單獨使用「或」作為其他物品之部分品使用。 因此,個人看法為:   (a)不包含   (b)否   (c)否   (d)使用為「實施」,即「技術」,而無關購買 : (3)再者所謂權利耗盡理論主要根據如下: : a.禁止二重得利 : b.默示授權同意 : c.交易安全 : 於本案如果禁止專利物品於LED使用,是否與上述根據有違? 個人看法,以物品論應無違反 : (4)anyway如果有相關專利說明書的時候,可能對於解讀 : 專利範圍可以更具體 : ※ 編輯: nakao 來自: 61.124.18.170 (06/22 06:49)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31.96 > -------------------------------------------------------------------------- < 作者: nakao (LIVING in TOKYO)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Thu Jun 29 00:05:02 2006 ※ 引述《alanaren (智權研究"ㄙㄣ")》之銘言: :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銘言: : : 當看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條文時,可以有 : : 下述的思考方式. : : (1)關於耗盡理論的射程範圍? : : 如該物件標示有專利號數時, : : 一旦購買專利物品後,購買人因購買專利物品所得免責 : : 之效力是僅及於第一項或著包含整個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之專利範圍? : 個人認為是物品,且該物品應等於一項申請專利範圍。 : : (2)關於[使用]的解釋? : : a.專利法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使用],於本案中是否 : : 包含於將專利物品[使用]於LED面板中的使用? : : b.專利範圍claim第二項之[包含]是否能解釋為[使用]的意思? : : c.如果該物品的功能僅限於適用於面板方面, : : 則該使用是否即為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使用的問題? : : d.所謂的[使用],是否應不僅指購買,更應包括為[為達成發明本來目的] : : 或為[產生發明所揭露效果]之使用? : 依智財局對該條款的釋義--使用:指實現專利的技術效果之行為, :  包括對物品之單獨使用「或」作為其他物品之部分品使用。 : 因此,個人看法為: :   (a)不包含 為什麼57條的使用不包含將[物品]作為[LCD=其他物品]之部份品使用? :   (b)否 理由為何?為何專利範圍寫一LCD其中包含XXX物品,不能解釋為該LCD有使用 XXX物品作為零件? :   (c)否 如果物品僅供LCD面板使用,為什麼他不是智慧局所解釋的作為其他物品之部份 品使用,或是實現專利技術效果之行為? :   (d)使用為「實施」,即「技術」,而無關購買 權利耗盡理論的前提即因已支付一定價金給予專利權人,為避免 專利權人二種得利而於衡平法上所設定的特別規定,為何此種 [使用]無關購買?尤其是討論權利耗盡理論原則的時候? : : (3)再者所謂權利耗盡理論主要根據如下: : : a.禁止二重得利 : : b.默示授權同意 : : c.交易安全 : : 於本案如果禁止專利物品於LED使用,是否與上述根據有違? : 個人看法,以物品論應無違反 即便以物品論的時候,你仍然有付錢給專利權人,專利權人也應該 默示你使用該產品,為何以物品論時未違反? : : (4)anyway如果有相關專利說明書的時候,可能對於解讀 : : 專利範圍可以更具體 -- LIVING, WORKING, AND STUDYING in TOKY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124.18.170
jerico:沒錯~既然有提到個人看法~應該要把論點寫出來 06/29 07:17
> -------------------------------------------------------------------------- < 作者: nakao (LIVING in TOKYO)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Thu Jun 29 04:52:35 2006 ※ 引述《raidraid (傑克)》之銘言: : ※ 引述《nakao》之銘言: : : 對於Claim1 耗盡而Claim2沒有耗盡的主張我覺得很有意思 : : 假設該物件只能用在LED上,這樣不是還是等於一頭牛剝二次皮嗎 : : 如果這樣東西只有一個用途,我卻於在使用這個唯一用途時, : : 時仍然要你的同意,等於我要付兩個權利金才能完整使用該〔件〕專利 : : 這與原來權利耗盡的保護目的相符合嗎? : : 另外,實務界授權有一項一項授權的嗎? : : 今天假設你申請一個馬桶蓋,然後你說馬桶蓋時一個權利金 : : 裝在馬桶上要再收一個權利金,這樣合理嗎? : : 權利耗盡是不是屬於衡平法上的問題,而不是專利單一性的問題? : 我想,前幾篇中,T網友舉發明單一性的部分出來說明 : 重點應該是為了說明: : 「一篇說明書裡的各權利要求項,是因為有相同的技術特徵 : 所以可以被放在同一申請案中,但她們仍是「各自獨立且完整」的發明 : 不會因為放在一起申請案中,就使得他們被視為同一種權利」, : 只是用來提醒大家,每一請求項(包括附屬項)都各是一個獨立且完整發明的觀念, : 並不是藉其來討論權利耗盡的問題。 : 而由此推演而來的重點是,既然每一項都是獨立而完整的發明 : 我為什麼不能在每一項都享有專利權的保護呢? : 我們舉一個例子來說 : 我今天如果發明了一個高亮度的LED,滿足了可專利性, : 那我是不是可以得到一項專利? : 但我今天在附屬項中,或在另一套claim裡,或甚至在另一件專利中, : 說一個電風扇,裝置有前述的這個LED : 那麼,關於這個LED可以被運用在電風扇中的這個部分, : 我是不是也該得到這項發明的保護? : 換句話說,你就算買了我賣給你的LED,但不表示你也可以做這個LED電風扇。 : 就像我們熟知的草莓醬與草莓麵包的故事 : 你買了草莓醬,不代表你就可以去賣草莓麵包 : 你還得跟擁有草莓麵包專利的人要求授權才行 : 而目前,在實務上,沒聽說人這樣提起訴訟的原因 : 小弟認為,是因為既然買了我的元件, : 我就不會在你買了我的元件以後,再來告你裝置的部分 : 要不然 我以後東西要賣誰? : 故此,應為不為也,而非不可為也 : 也因此,在實務上,一有侵權訴訟,廠商告的可不會只有一件或一項 : 對於侵權的裝置,可就是元件告一套,裝置告一套了, : 會把所有相關的,不管是獨立項或附屬項通通算進去 : 亦即,你做了我的元件A已經很該死了,還連我推出的包含元件A的裝置B也一起做了 : 那可是得一起要回來的,得要求加重其賠償的~~ : 因此,小弟個人意見,亦是認為買了元件A,專利權人即耗盡了關於此元件A的專利權 : 但不表示,買元件A的人就同時獲得了包含元件A的裝置B的授權。 : 「000元件,拿去做LCD面板,面板部分自有他的權利保護」 : 以上,是小弟對於J網友原本所提,CLAIM1及CLAIM2專利權耗盡的想法 : 這是一般而言的情況 : 而N網友所提的情況,應僅算是其中的一種特例情況: : 即當條件限制到「這樣東西只有一個用途,在使用這個唯一用途時,還要不要再付錢?」 : 個人的看法是,這並不是以所謂「是不是唯一用途來決定」 : 因為,這東西是不是只有一個用途,這唯一用途是什麼? : 這是沒有人敢保證的,也沒有人能裁定的 : 所謂,當專利權人自己販賣或是允許(authorize)他人販賣專利物品, : 因此自買方取得合理的對價以作為報償時, : 依法即被認為同時給了買方一種「默示授權」(implied license), : 允許買方來使用或是再販賣此一專利物品。 : 因此,我們在思考時,應該是以 : 「運用在其他裝置上的相關權利,是不是也在販賣的時候,也被默示授權了」 : 當這東西是馬桶蓋,所有的結構設計都只能裝在馬桶上 : 那麼當我買了它,就會獲得它的使用、販售之權, : 也一併取得了將它運用在馬桶上的權利 : 我們應可認為,它被使用在馬桶上的權利,就是已經被默許的 : 所以在馬桶的權利項中,所有相關馬桶蓋運用在馬桶上的部分就已經一併耗盡了 : 如此一來,並無法以馬桶的請求項,對具有此馬桶蓋的馬桶再次提出侵權訴訟 : 而若回到小弟之前舉的LED的例子來看 : 這東西是個LED,並不會讓他限制在只能裝在某些物品上 : 當你向我買了LED,但大家並不會默認為 : 你也一併向我取得了它被使用在電風扇上的權利 : 亦即,在關於電風扇的權利項中,所有相關LED一元件被運用在電風扇中的部分, : 並不會被耗盡 : 所以,當你製造了這個電風扇的時候,我當然是傾家蕩產也要告你 : 以上想法,若有誤尚請先進指正。 [默示範圍]的認定要如何決定? LED用在電風扇上,可能不是一般業者可以任意想到的,在[默示授權]的認定範圍上 可能較為狹窄,假設說一般業者看到000物件,都知道他可以用在 LCD上(即依其[一般性],[正常性],[普遍性]的用途而言,即可使用在LCd上), 那也可不可以認為默示授權他使用呢? 或是於此情形時,默示範圍的允許程度會因請求範圍第二項的存在而減縮? (亦即本依專利物品的正常使用方式均可視為默示授權範圍,但因專利範圍第二 項存在,以致在認定默示範圍時會受到影響?) 另外為使購買者能達到專利發明所揭示之功效,是否可以認為默示範圍的授權 亦包含授予第二項專利範圍使用權利? 此外如果拋開業界不會請求的實務上問題,那如何解決專利權人由一件專利 取得2份以上權利金的雙重或多重得利的問題? -- LIVING, WORKING, AND STUDYING in TOKY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124.18.170 ※ 編輯: nakao 來自: 61.124.18.170 (06/29 05:05) > -------------------------------------------------------------------------- < 作者: alanaren (智權研究"ㄙㄣ")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Thu Jun 29 17:28:11 2006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銘言: : ※ 引述《alanaren (智權研究"ㄙㄣ")》之銘言: : : 個人認為是物品,且該物品應等於一項申請專利範圍。 : : 依智財局對該條款的釋義--使用:指實現專利的技術效果之行為, : :  包括對物品之單獨使用「或」作為其他物品之部分品使用。 : : 因此,個人看法為: : :   (a)不包含 : 為什麼57條的使用不包含將[物品]作為[LCD=其他物品]之部份品使用? : 首先,依權利耗盡原則來看,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專利權人所製造或 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在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對照例 子中的XXX物品,既已售出,自然喪失對該物品之專利權效力,包含  使用、製造、販賣的權利(國內耗盡論),因此,若是包含於「使用」  一節,是否意謂claim2便無法主張呢? :   (b)否 : 理由為何?為何專利範圍寫一LCD其中包含XXX物品,不能解釋為該LCD有使用 : XXX物品作為零件?  依專利範圍之記載要點來看,通常用途之記載應視為方法專利項,而非物品  專利項,故例子中的claim1與claim2的標的不相同得各自主張。 以例子來看,應不能視為同一發明(單一性問題),通常用途的寫法大致為  1、一種XXX物品,...  2、一種使用如請求項1XXX物品之LCD面板 ,...   : :   (c)否 : 如果物品僅供LCD面板使用,為什麼他不是智慧局所解釋的作為其他物品之部份 : 品使用,或是實現專利技術效果之行為?  如claim1的XXX物品僅能用於LCD面板,那claim2的物品載記是否為無意義? : :   (d)使用為「實施」,即「技術」,而無關購買 : 權利耗盡理論的前提即因已支付一定價金給予專利權人,為避免 : 專利權人二種得利而於衡平法上所設定的特別規定,為何此種 : [使用]無關購買?尤其是討論權利耗盡理論原則的時候? : : 個人看法,以物品論應無違反: 即便以物品論的時候,你仍然有付錢給專利權人,專利權人也應該 : 默示你使用該產品,為何以物品論時未違反?  默示許可意謂:專利權人在專利產品首次合法出售時並未明確提出「限制條件」,  即可推定購買者取得可以隨意處置所購買產品之默示許可,專利權人不能再有所再 有所主張。  但例子中claim1的XXX物品,若除了使用於claim2方法的用途外,便無其它用途 時,應可視為,雖專利權人未提出claim2方法的限制,但因可預期claim1物品勢必 會運用到claim2方法的用途,故仍可另外主張。 相反的,若claim1的XXX物品非僅有一種用途時,應符合默示許可而無法再主張  claim2物品的權力。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31.96 > -------------------------------------------------------------------------- < 作者: escaflone (大骨)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Thu Jun 29 22:10:17 2006 亂入一下, 先講一下單一性的問題, 單一性是在為了審查上方便而提出的一個概念, 除了一發明一申請外,對於由某個廣義發明概念所衍生的其他發明或創作, 可以併同於同一案中一起申請。 只要可以對應到各項的廣義發明概念是具有新穎、進步性的話, 所有的請求項只要無違反揭露及記載要件,就可以不用重複檢索。 =========================================================================== 至於附屬項或是引用記載的請求項,也是圍繞著主要發明而衍生的其他請求項。 在同一案中,主要是用來進一步明確界定發明, 例如我們發明了某個機構。具有○○功能 我們會把請求項寫成 1.一種○機構:包含… 2.一種機器:包含○機構 2.一種○○之方法,其包含步驟:提供○機構… 因此,在claim3的方法中,由於○機構本身具有的功能,才能達到所欲達成之效果。 因此這個案子主要想請的,還是○機構本身的技術特徵與由 其技術特徵所衍生出的其他利用。 專利權人在捉侵權的時候,當然還是先去辨識在侵權物裏頭, 能不能找得到○機構的痕跡。 第一眼找不到的話,之後才是均等論及其他理論的適用。 而其他的附屬項及引用記載請求項,則是用來捉侵權時的工具。 ========================================================== 因此對於購買授權物的人而言,他花錢本來就是要買○機構所具有的功能。 除非在買的時候,雙方就已經合意限定用途,自然不會有爭執。 要不然我個人是認為,先賣了先賺一筆, 在日後又再主張在買賣當時已知的用途部份的專利權,這種一條牛剝兩層皮的做法, 算是不當得利吧?@_@ ==================================================== 至於原po第二個問題提到的均等論, 同上,我是覺得,如果買到的零件是已授權產品, 則專利權人亦無理由就買賣當時已知的功能再多主張一次權利。 至於當時不知道的,日後發展出的新功能,則往往需要其他技術特徵配合, 那些與當時已有差異的技術內容,要再主張的話,其實似無不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166.219
jerico:恩~同意您的說法! 06/30 09:37
escaflone:最近關於開放動植物專利的討論裏頭,也有提到專利權耗盡 06/30 11:04
escaflone:有興趣的可以參考一下XD 06/30 11:05
※ 編輯: escaflone 來自: 59.105.166.219 (06/30 23:52) > -------------------------------------------------------------------------- < 作者: Tarrega (飛到海極居住)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Fri Jun 30 18:49:42 2006 嗯, raidriad點出了本討論串的一個重點, 那就是: "LCD面板是否是 000物件的唯一用途 ?" 其實看到目前的各種回應, 還是要先感謝jerico網友, 他一開始的假設性問題的確是充滿張力的. 非常具有探討的空間. 真的是激發出了許多思想. nakao網友也點出了關於專利權耗盡issue的許多參考資料, 與相關的衍生問題. 感恩~ 我一開始在試著回應jerico的初提問時, 曾考慮到底是: 1)用case study的方式, 逐步的分析探討, 還是.. 2)直接廣泛地來探究 "專利權耗盡" 這個大議題. 後來選擇了 1).... 避免舉太多其它關於 "專利權耗盡" 的事例, 儘量讓討論只集中在jerico所佈局出來的舞台上. 心裏還暗喜, 覺得如果這真的可以營造一個case study平台, 那真會對專利的認識更有助益. 我自己在第597篇曾經對原本的問題自己加註了一些定義, 希望能使討論更容易. 如果大家不嫌棄, 我再次把這個假設性問題整理如下, 希望大家能再次對於這個假設性的case給一些回應: [假設性case] 假設A公司有一個專利,其權利要求如下 1. 一個 光學膜, 包括:...(細節略)。 2. 一個LCD面板,包括該光學膜。 假設B公司向A公司買了該光學膜,購買時聲稱是要用於光學眼睛上. 但雙方沒有簽定任何專利授權協定. 日後, B公司未經過A公司的授權, 利用該光學膜去作LCD面板, 那麼, B公司是否有侵犯A公司的的權利項第2項?? ※ 引述《raidraid (傑克)》之銘言: : ※ 引述《nakao》之銘言: : : 對於Claim1 耗盡而Claim2沒有耗盡的主張我覺得很有意思 : : 假設該物件只能用在LED上,這樣不是還是等於一頭牛剝二次皮嗎 : : 如果這樣東西只有一個用途,我卻於在使用這個唯一用途時, : : 時仍然要你的同意,等於我要付兩個權利金才能完整使用該〔件〕專利 : : 這與原來權利耗盡的保護目的相符合嗎? : : 另外,實務界授權有一項一項授權的嗎? : : 今天假設你申請一個馬桶蓋,然後你說馬桶蓋時一個權利金 : : 裝在馬桶上要再收一個權利金,這樣合理嗎? : : 權利耗盡是不是屬於衡平法上的問題,而不是專利單一性的問題? : 我想,前幾篇中,T網友舉發明單一性的部分出來說明 : 重點應該是為了說明: : 「一篇說明書裡的各權利要求項,是因為有相同的技術特徵 : 所以可以被放在同一申請案中,但她們仍是「各自獨立且完整」的發明 : 不會因為放在一起申請案中,就使得他們被視為同一種權利」, : 只是用來提醒大家,每一請求項(包括附屬項)都各是一個獨立且完整發明的觀念, : 並不是藉其來討論權利耗盡的問題。 : 而由此推演而來的重點是,既然每一項都是獨立而完整的發明 : 我為什麼不能在每一項都享有專利權的保護呢? : 我們舉一個例子來說 : 我今天如果發明了一個高亮度的LED,滿足了可專利性, : 那我是不是可以得到一項專利? : 但我今天在附屬項中,或在另一套claim裡,或甚至在另一件專利中, : 說一個電風扇,裝置有前述的這個LED : 那麼,關於這個LED可以被運用在電風扇中的這個部分, : 我是不是也該得到這項發明的保護? : 換句話說,你就算買了我賣給你的LED,但不表示你也可以做這個LED電風扇。 : 就像我們熟知的草莓醬與草莓麵包的故事 : 你買了草莓醬,不代表你就可以去賣草莓麵包 : 你還得跟擁有草莓麵包專利的人要求授權才行 : 而目前,在實務上,沒聽說人這樣提起訴訟的原因 : 小弟認為,是因為既然買了我的元件, : 我就不會在你買了我的元件以後,再來告你裝置的部分 : 要不然 我以後東西要賣誰? : 故此,應為不為也,而非不可為也 : 也因此,在實務上,一有侵權訴訟,廠商告的可不會只有一件或一項 : 對於侵權的裝置,可就是元件告一套,裝置告一套了, : 會把所有相關的,不管是獨立項或附屬項通通算進去 : 亦即,你做了我的元件A已經很該死了,還連我推出的包含元件A的裝置B也一起做了 : 那可是得一起要回來的,得要求加重其賠償的~~ : 因此,小弟個人意見,亦是認為買了元件A,專利權人即耗盡了關於此元件A的專利權 : 但不表示,買元件A的人就同時獲得了包含元件A的裝置B的授權。 : 「000元件,拿去做LCD面板,面板部分自有他的權利保護」 : 以上,是小弟對於J網友原本所提,CLAIM1及CLAIM2專利權耗盡的想法 : 這是一般而言的情況 : 而N網友所提的情況,應僅算是其中的一種特例情況: : 即當條件限制到「這樣東西只有一個用途,在使用這個唯一用途時,還要不要再付錢?」 : 個人的看法是,這並不是以所謂「是不是唯一用途來決定」 : 因為,這東西是不是只有一個用途,這唯一用途是什麼? : 這是沒有人敢保證的,也沒有人能裁定的 : 所謂,當專利權人自己販賣或是允許(authorize)他人販賣專利物品, : 因此自買方取得合理的對價以作為報償時, : 依法即被認為同時給了買方一種「默示授權」(implied license), : 允許買方來使用或是再販賣此一專利物品。 : 因此,我們在思考時,應該是以 : 「運用在其他裝置上的相關權利,是不是也在販賣的時候,也被默示授權了」 : 當這東西是馬桶蓋,所有的結構設計都只能裝在馬桶上 : 那麼當我買了它,就會獲得它的使用、販售之權, : 也一併取得了將它運用在馬桶上的權利 : 我們應可認為,它被使用在馬桶上的權利,就是已經被默許的 : 所以在馬桶的權利項中,所有相關馬桶蓋運用在馬桶上的部分就已經一併耗盡了 : 如此一來,並無法以馬桶的請求項,對具有此馬桶蓋的馬桶再次提出侵權訴訟 : 而若回到小弟之前舉的LED的例子來看 : 這東西是個LED,並不會讓他限制在只能裝在某些物品上 : 當你向我買了LED,但大家並不會默認為 : 你也一併向我取得了它被使用在電風扇上的權利 : 亦即,在關於電風扇的權利項中,所有相關LED一元件被運用在電風扇中的部分, : 並不會被耗盡 : 所以,當你製造了這個電風扇的時候,我當然是傾家蕩產也要告你 : 以上想法,若有誤尚請先進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05.236
escaflone:如果買的時候因為限定用途而致使價金減少, 06/30 19:56
escaflone:那專利權人主張權利也不致於無理由。 06/30 19:57
escaflone:沒有因為這樣而便宜的話,聲稱與否也沒差不是?@.@ 06/30 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