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pore:Claim(2)的標的為lLCD, 昭CD產品也可為求償目標 06/21 15:50
推 jerico:但是,是否要的到錢?OOO為本案可求償的部分,但OOO已付款 06/21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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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akao (LIVING in TOKYO)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Wed Jun 21 17:14:06 2006
※ 引述《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之銘言:
: 最近專利版都沒有啥討論的文章了
: 就由小弟拋磚引玉,丟個東西大家來討論看看
: 順便知道在這個領域的從業人員的看法是什麼。
: 以下
建議先看一下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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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124.18.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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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Wed Jun 21 21:29:11 2006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銘言:
: ※ 引述《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之銘言:
: : 最近專利版都沒有啥討論的文章了
: : 就由小弟拋磚引玉,丟個東西大家來討論看看
: : 順便知道在這個領域的從業人員的看法是什麼。
: : 以下
: 建議先看一下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內容
既然你PO了一行文
那我就幫你把專利法第57條PO上來吧
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一、為研究、教學或試驗實施其發明,而無營利行為者。
二、申請前已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在申請前六個月內,於專利申請人
處得知其製造方法,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前已存在國內之物品。
四、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
五、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以專利權人舉發而撤銷時,其被授權人在舉發前以善意
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上述製
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
接下來,請回到我的問題
B公司和A公司買OOO物件,故OOO物件(權利項1)權利耗盡
然而B公司沒有A公司的授權(也就是不符合專利法第57條第6款)
逕行製造LCD面板(權利項2)
--
希望大家能用較深入的方式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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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erico 來自: 61.57.141.100 (06/21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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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arrega (飛到海極居住)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Thu Jun 22 01:43:53 2006
仔細看了一下jerico的問題, 還真的蠻有意思的.
雖然這種事情發生的機會不高,
但世事難料, 不是嗎?
我的看法是:
as to 第一個問題 ---> 對於claim2 有侵權
as to 第二個問題 ---> 因為不知道OOO物件到底是什麼, 所以很難回答
我們來讓問題更容易被討論好了.
假設OOO物件是一種 "光學膜"
(應用在LCD面板時,就設置在LCD面板的可視面好了)
那麼我們來想第一個問題,
雖然有人引了專利法第第五十七條: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之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
品者......
但是jerico的問題就在於: 這件專利有兩個獨立項嘛.
claim 1 很明確就是專利權耗盡了.
claim 1 保護一個光學膜,A公司賣給B公司該光學膜, 錢收了. 那B公司
在製造, 販賣, 使用, 進口這個光學膜時, A公司都喪失了利用claim 1
去主張專利的排它權力 (專利權耗盡: 用意在避免一頭牛剝兩層皮)
claim 1 與 claim 2之間符合發明單一性的原則.
(http://www.tipo.gov.tw/patent/patent_law/examine/patent_law_3_1_4.asp)
所以 "被允許" 放在一個專利申請案中.
但這不代表claim 1 = claim 2
claim 1 與 claim 2都是獨立項. 各有各的權力範圍
所以可以分別主張權力.
不會因為放在同一件專利案中, 而被視為同一種權力.
舉另一個例子就更明顯. 如果有一個claim 3 保護的是該光學膜的 "製造方法"
那麼,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寫的是允許 "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
如果B廠商在買了光學膜後, 做了個逆向工程, 然後自己去 "生產" 該光學膜.
那麼A廠商就可以利用claim 3去主張權利.
同理, claim 2是可以主張的.
但實際會有這種情況的機會應該是很少啦~
film廠賣光學膜給B廠, 然後賣了之後再來主張不讓人家用在LCD上.
難道是以後不想做生意了嗎?
真要有這種情況, 除非說這個A公司自己是面板廠, 有在做光學膜,
賣光學膜給B公司時, 原本以為B公司不是同業競爭的敵手.
B公司也許宣稱是要買來做其它用途的 (隨便舉個例子....用在眼鏡上好了)
結果B公司突然開始用來做LCD面板.
這種情況, A公司也許就可以來主張一下claim 2了.
關於OLED的均等論部分.
如果000物件就是光學膜的話...
我覺得還蠻有機會均等過去的.
但是無論是LCD或OLED.
有趣的是jerico談的損害賠償,
哈哈, 雖然法理上有機會可以主張claim 2.
但是卻要不到錢不是嗎?
※ 引述《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之銘言:
: 最近專利版都沒有啥討論的文章了
: 就由小弟拋磚引玉,丟個東西大家來討論看看
: 順便知道在這個領域的從業人員的看法是什麼。
: 以下
: 假設A公司有一個專利,其權利要求如下
: 1. 一個OOO物件。
: 2. 一個LCD面板,包括OOO物件。
: 其中OOO是A公司專利中的特徵,LCD面板為其應用領域。
: 假設B公司向A公司買了OOO物件,且B公司未經過A公司的
: 授權利用OOO物件去作LCD面板,B公司是否有侵犯A的權利項第2項??
:
: 第二個問題
: 同樣B公司向A公司買了OOO物件,B公司利用OOO物件去作OLED面板,
: B公司是否有侵犯A公司的權利項第2項??(所謂的均等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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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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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akao (LIVING in TOKYO)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Thu Jun 22 06:18:10 2006
※ 引述《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之銘言:
: 最近專利版都沒有啥討論的文章了
: 就由小弟拋磚引玉,丟個東西大家來討論看看
: 順便知道在這個領域的從業人員的看法是什麼。
: 以下
當看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條文時,可以有
下述的思考方式.
(1)關於耗盡理論的射程範圍?
如該物件標示有專利號數時,
一旦購買專利物品後,購買人因購買專利物品所得免責
之效力是僅及於第一項或著包含整個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之專利範圍?
(2)關於[使用]的解釋?
a.專利法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使用],於本案中是否
包含於將專利物品[使用]於LED面板中的使用?
b.專利範圍claim第二項之[包含]是否能解釋為[使用]的意思?
c.如果該物品的功能僅限於適用於面板方面,
則該使用是否即為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使用的問題?
d.所謂的[使用],是否應不僅指購買,更應包括為[為達成發明本來目的]
或為[產生發明所揭露效果]之使用?
(3)再者所謂權利耗盡理論主要根據如下:
a.禁止二重得利
b.默示授權同意
c.交易安全
於本案如果禁止專利物品於LED使用,是否與上述根據有違?
(4)anyway如果有相關專利說明書的時候,可能對於解讀
專利範圍可以更具體
※ 編輯: nakao 來自: 61.124.18.170 (06/22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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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arrega (飛到海極居住)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Sun Jun 25 22:02:19 2006
為了討論方便, 對於nakao兄的原文引用做了一些順序上的變換,
請見諒.
nakao兄提出四個觀點, 第(4)點是: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銘言:
: (4)anyway如果有相關專利說明書的時候,可能對於解讀
: 專利範圍可以更具體
其實jerico開啟的本討論串,
我個人也覺得討論串的問題有點太假設性了.
用真的patent做case study可能會比較清楚.
however, jerico的問題並 "不會" 定義得 "過份模糊".
至少, 嚴謹度還夠, 不會完全不能討論.
也許下次有興趣研究專利的人可以利用已公告的說明書來開設議題,
不過本次的議題, 應該還是可以繼續被激發出一些專利概念的.
nakao兄提出的第(1),(2),(3)點都是問題
不過nakao兄可能筆誤, 我猜引文中的 "LED面板" 應該是 "LCD面板"
以下就分點回應, 希望繼續激發出討論與張力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銘言:
: 當看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條文時,可以有
: 下述的思考方式.
: (1)關於耗盡理論的射程範圍?
: 如該物件標示有專利號數時,
: 一旦購買專利物品後,購買人因購買專利物品所得免責
: 之效力是僅及於第一項或著包含整個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之專利範圍?
這個問題跟 "專利標的" (subject matter) 的觀念比較有關
一件專利案 (一份專利說明書) 可能會有不只一個專利標的.
舉例來說, 本討論串的claim 1的專利標的是 000物件.
claim 2的專利標的是LCD面板.
原假設是B公司向A公司購買 000物件. A公司且為000物件的專利權人.
於是, A公司對於B公司 在000物件的 販賣與使用 上是 "專利權耗盡".
(白話一點好了: A公司已經把對B公司主張 "禁止販賣與使用000物件" 的權力用完了
注意哦!! "禁止製造與進口" 的權力還是存在哦!!)
整理一下:
1) A公司某專利的claim 1保護了 000物件的 "物品專利" =>這是A公司的 智慧財產1
2) A公司生產且販賣 000物件 =>這是A公司的 物質財產
3) A公司某專利的claim 2保護了 使用了000物件的LCD面板的 "物品專利"
=>這是A公司的 智慧財產2
所以A公司賣000物件給B公司之後,
以後不能再去對B公司說, 你 "使用" 或 "販賣" 的000物件是我的智慧財產1,
因此你應該要付我權利金. 如果可以這麼做, 那就是剝兩次皮,
所以才會有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這就是jerico的問題有意思的地方,
因為claim 1的問題真的不大,
問題出在claim 2
nakao提到 "射程".. 嗯....我建議你這樣想.
萬一這個claim 2是另外寫在另一件專利說明書上呢!?
也就是說, A公司非常尊守一專利一發明的精神, 把claim 1與claim2 分別申請了!
(當然啦, 我們假設他們都通過哦!)
這樣子想有沒有清楚些??
claim1 與 claim2可以放在同一件說明書, 是發明單一性的議題.
這一點上, 我在前一篇文章提過, 他們是符合單一性的.
但他們的標的不同! 所以, 雖然claim 1的專利權耗盡.
但是claim 2的專利權並沒有耗盡
: (2)關於[使用]的解釋?
: a.專利法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使用],於本案中是否
: 包含於將專利物品[使用]於LED面板中的使用?
針對於claim 1, 答案是 : yes.
針對於claim 2, 答案是 : no.
claim 2保護一個具有000物件的LCD面板, 標的是LCD面板.
A公司賣的是000物件.
B公司買的是000物件.
A公司不能再對B公司主張 智慧財產1, 但是可以主張智慧財產2
: b.專利範圍claim第二項之[包含]是否能解釋為[使用]的意思?
claim 2的 "包含" 即使解釋成 "使用" 也與專利權耗盡無關.
要先使claim 2專利權耗盡的成立,
才能去探討claim 2的字義
claim 2的專利權耗盡 不成立
: c.如果該物品的功能僅限於適用於面板方面,
: 則該使用是否即為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使用的問題?
: d.所謂的[使用],是否應不僅指購買,更應包括為[為達成發明本來目的]
: 或為[產生發明所揭露效果]之使用?
使用, 就是專利權可以禁止他人製造、販賣、使用、進口之中的那個 "使用"
: (3)再者所謂權利耗盡理論主要根據如下:
: a.禁止二重得利
: b.默示授權同意
: c.交易安全
: 於本案如果禁止專利物品於LED使用,是否與上述根據有違?
還是回到專利標的的觀念.
請再一次將a b c 三點放在 claim 1與000物件的販售事件來比較.
並再將 a b c三點放在claim 2與000物件的販售事件來比較.
應該就會對專利權耗盡的觀念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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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9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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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Claim1 耗盡而Claim2沒有耗盡的主張我覺得很有意思
假設該物件只能用在LED上,這樣不是還是等於一頭牛剝二次皮嗎
如果這樣東西只有一個用途,我卻於在使用這個唯一用途時,
時仍然要你的同意,等於我要付兩個權利金才能完整使用該〔件〕專利
這與原來權利耗盡的保護目的相符合嗎?
另外,實務界授權有一項一項授權的嗎?
今天假設你申請一個馬桶蓋,然後你說馬桶蓋時一個權利金
裝在馬桶上要再收一個權利金,這樣合理嗎?
權利耗盡是不是屬於衡平法上的問題,而不是專利單一性的問題?
我自己的想法是,出發點的問題解決,後面的推理才有意義
※ 編輯: nakao 來自: 61.124.18.170 (06/26 22:48)
→ escaflone:推這篇。 06/26 23:14
推 jerico:恩,有道理~推 06/27 09:04
推 jerico:衡平法主要以公平的方式來處理案件, 遇上與普通法所訂立的 06/27 09:25
→ jerico:原則有所衝突時,衡平法法會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酌情作出 06/27 09:25
→ jerico:決定。 06/27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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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akao (LIVING in TOKYO)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Wed Jun 28 08:10:27 2006
另外,這是之前escaflone有推薦的patent雜誌網頁
,從2002年1月起雜誌內容均以pdf檔方式公開
其中有幾期的介紹是關於耗盡原則的,如果看得懂日文
可以參考一下
(日文稱耗盡原則為消盡論)
http://www.jpaa.or.jp/publication/patent/patent-lib/200506/index.html
消盡論(權利耗盡原則)與修理-關於再生產理論之日本與美國判例的考察
(上山浩律師,西本強律師部份的pdf檔連結)
2005年6月號
http://www.jpaa.or.jp/publication/patent/patent-lib/200205/index.html
消盡論(權利耗盡原則)的根據與其成立範圍相關之序論式的考察
(京都大學助手林秀彌部份的pdf檔連結)
2002年5月號
另外簡單說明一下與權利耗盡原則的再修理理論,
亦即如果消費者購買商品後原則該產品之專利權已耗盡,
但如果回收業者將產品回收後重新製成產品,
對於該部份產品可否主張專利權.(例如將墨水夾回收重新充填,將即可拋相機回收
重新製成可以使用的即可拋相機)
何種程度算是修理?何種程度算是生產?
權利耗盡理論的程度保護到何種程度?
※ 編輯: nakao 來自: 61.124.18.170 (06/28 08:17)
→ escaflone:我看到了控制碼嗎?@"@ 06/28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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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anaren (智權研究"ㄙㄣ")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Wed Jun 28 11:30:39 2006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銘言:
: ※ 引述《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之銘言:
: : 最近專利版都沒有啥討論的文章了
: : 就由小弟拋磚引玉,丟個東西大家來討論看看
: : 順便知道在這個領域的從業人員的看法是什麼。
: : 以下
: 當看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條文時,可以有
: 下述的思考方式.
: (1)關於耗盡理論的射程範圍?
: 如該物件標示有專利號數時,
: 一旦購買專利物品後,購買人因購買專利物品所得免責
: 之效力是僅及於第一項或著包含整個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之專利範圍?
個人認為是物品,且該物品應等於一項申請專利範圍。
: (2)關於[使用]的解釋?
: a.專利法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使用],於本案中是否
: 包含於將專利物品[使用]於LED面板中的使用?
: b.專利範圍claim第二項之[包含]是否能解釋為[使用]的意思?
: c.如果該物品的功能僅限於適用於面板方面,
: 則該使用是否即為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使用的問題?
: d.所謂的[使用],是否應不僅指購買,更應包括為[為達成發明本來目的]
: 或為[產生發明所揭露效果]之使用?
依智財局對該條款的釋義--使用:指實現專利的技術效果之行為,
包括對物品之單獨使用「或」作為其他物品之部分品使用。
因此,個人看法為:
(a)不包含
(b)否
(c)否
(d)使用為「實施」,即「技術」,而無關購買
: (3)再者所謂權利耗盡理論主要根據如下:
: a.禁止二重得利
: b.默示授權同意
: c.交易安全
: 於本案如果禁止專利物品於LED使用,是否與上述根據有違?
個人看法,以物品論應無違反
: (4)anyway如果有相關專利說明書的時候,可能對於解讀
: 專利範圍可以更具體
: ※ 編輯: nakao 來自: 61.124.18.170 (06/22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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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2.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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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akao (LIVING in TOKYO)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Thu Jun 29 00:05:02 2006
※ 引述《alanaren (智權研究"ㄙㄣ")》之銘言:
: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銘言:
: : 當看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條文時,可以有
: : 下述的思考方式.
: : (1)關於耗盡理論的射程範圍?
: : 如該物件標示有專利號數時,
: : 一旦購買專利物品後,購買人因購買專利物品所得免責
: : 之效力是僅及於第一項或著包含整個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之專利範圍?
: 個人認為是物品,且該物品應等於一項申請專利範圍。
: : (2)關於[使用]的解釋?
: : a.專利法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使用],於本案中是否
: : 包含於將專利物品[使用]於LED面板中的使用?
: : b.專利範圍claim第二項之[包含]是否能解釋為[使用]的意思?
: : c.如果該物品的功能僅限於適用於面板方面,
: : 則該使用是否即為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使用的問題?
: : d.所謂的[使用],是否應不僅指購買,更應包括為[為達成發明本來目的]
: : 或為[產生發明所揭露效果]之使用?
: 依智財局對該條款的釋義--使用:指實現專利的技術效果之行為,
: 包括對物品之單獨使用「或」作為其他物品之部分品使用。
: 因此,個人看法為:
: (a)不包含
為什麼57條的使用不包含將[物品]作為[LCD=其他物品]之部份品使用?
: (b)否
理由為何?為何專利範圍寫一LCD其中包含XXX物品,不能解釋為該LCD有使用
XXX物品作為零件?
: (c)否
如果物品僅供LCD面板使用,為什麼他不是智慧局所解釋的作為其他物品之部份
品使用,或是實現專利技術效果之行為?
: (d)使用為「實施」,即「技術」,而無關購買
權利耗盡理論的前提即因已支付一定價金給予專利權人,為避免
專利權人二種得利而於衡平法上所設定的特別規定,為何此種
[使用]無關購買?尤其是討論權利耗盡理論原則的時候?
: : (3)再者所謂權利耗盡理論主要根據如下:
: : a.禁止二重得利
: : b.默示授權同意
: : c.交易安全
: : 於本案如果禁止專利物品於LED使用,是否與上述根據有違?
: 個人看法,以物品論應無違反
即便以物品論的時候,你仍然有付錢給專利權人,專利權人也應該
默示你使用該產品,為何以物品論時未違反?
: : (4)anyway如果有相關專利說明書的時候,可能對於解讀
: : 專利範圍可以更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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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124.18.170
推 jerico:沒錯~既然有提到個人看法~應該要把論點寫出來 06/29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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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akao (LIVING in TOKYO)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Thu Jun 29 04:52:35 2006
※ 引述《raidraid (傑克)》之銘言:
: ※ 引述《nakao》之銘言:
: : 對於Claim1 耗盡而Claim2沒有耗盡的主張我覺得很有意思
: : 假設該物件只能用在LED上,這樣不是還是等於一頭牛剝二次皮嗎
: : 如果這樣東西只有一個用途,我卻於在使用這個唯一用途時,
: : 時仍然要你的同意,等於我要付兩個權利金才能完整使用該〔件〕專利
: : 這與原來權利耗盡的保護目的相符合嗎?
: : 另外,實務界授權有一項一項授權的嗎?
: : 今天假設你申請一個馬桶蓋,然後你說馬桶蓋時一個權利金
: : 裝在馬桶上要再收一個權利金,這樣合理嗎?
: : 權利耗盡是不是屬於衡平法上的問題,而不是專利單一性的問題?
: 我想,前幾篇中,T網友舉發明單一性的部分出來說明
: 重點應該是為了說明:
: 「一篇說明書裡的各權利要求項,是因為有相同的技術特徵
: 所以可以被放在同一申請案中,但她們仍是「各自獨立且完整」的發明
: 不會因為放在一起申請案中,就使得他們被視為同一種權利」,
: 只是用來提醒大家,每一請求項(包括附屬項)都各是一個獨立且完整發明的觀念,
: 並不是藉其來討論權利耗盡的問題。
: 而由此推演而來的重點是,既然每一項都是獨立而完整的發明
: 我為什麼不能在每一項都享有專利權的保護呢?
: 我們舉一個例子來說
: 我今天如果發明了一個高亮度的LED,滿足了可專利性,
: 那我是不是可以得到一項專利?
: 但我今天在附屬項中,或在另一套claim裡,或甚至在另一件專利中,
: 說一個電風扇,裝置有前述的這個LED
: 那麼,關於這個LED可以被運用在電風扇中的這個部分,
: 我是不是也該得到這項發明的保護?
: 換句話說,你就算買了我賣給你的LED,但不表示你也可以做這個LED電風扇。
: 就像我們熟知的草莓醬與草莓麵包的故事
: 你買了草莓醬,不代表你就可以去賣草莓麵包
: 你還得跟擁有草莓麵包專利的人要求授權才行
: 而目前,在實務上,沒聽說人這樣提起訴訟的原因
: 小弟認為,是因為既然買了我的元件,
: 我就不會在你買了我的元件以後,再來告你裝置的部分
: 要不然 我以後東西要賣誰?
: 故此,應為不為也,而非不可為也
: 也因此,在實務上,一有侵權訴訟,廠商告的可不會只有一件或一項
: 對於侵權的裝置,可就是元件告一套,裝置告一套了,
: 會把所有相關的,不管是獨立項或附屬項通通算進去
: 亦即,你做了我的元件A已經很該死了,還連我推出的包含元件A的裝置B也一起做了
: 那可是得一起要回來的,得要求加重其賠償的~~
: 因此,小弟個人意見,亦是認為買了元件A,專利權人即耗盡了關於此元件A的專利權
: 但不表示,買元件A的人就同時獲得了包含元件A的裝置B的授權。
: 「000元件,拿去做LCD面板,面板部分自有他的權利保護」
: 以上,是小弟對於J網友原本所提,CLAIM1及CLAIM2專利權耗盡的想法
: 這是一般而言的情況
: 而N網友所提的情況,應僅算是其中的一種特例情況:
: 即當條件限制到「這樣東西只有一個用途,在使用這個唯一用途時,還要不要再付錢?」
: 個人的看法是,這並不是以所謂「是不是唯一用途來決定」
: 因為,這東西是不是只有一個用途,這唯一用途是什麼?
: 這是沒有人敢保證的,也沒有人能裁定的
: 所謂,當專利權人自己販賣或是允許(authorize)他人販賣專利物品,
: 因此自買方取得合理的對價以作為報償時,
: 依法即被認為同時給了買方一種「默示授權」(implied license),
: 允許買方來使用或是再販賣此一專利物品。
: 因此,我們在思考時,應該是以
: 「運用在其他裝置上的相關權利,是不是也在販賣的時候,也被默示授權了」
: 當這東西是馬桶蓋,所有的結構設計都只能裝在馬桶上
: 那麼當我買了它,就會獲得它的使用、販售之權,
: 也一併取得了將它運用在馬桶上的權利
: 我們應可認為,它被使用在馬桶上的權利,就是已經被默許的
: 所以在馬桶的權利項中,所有相關馬桶蓋運用在馬桶上的部分就已經一併耗盡了
: 如此一來,並無法以馬桶的請求項,對具有此馬桶蓋的馬桶再次提出侵權訴訟
: 而若回到小弟之前舉的LED的例子來看
: 這東西是個LED,並不會讓他限制在只能裝在某些物品上
: 當你向我買了LED,但大家並不會默認為
: 你也一併向我取得了它被使用在電風扇上的權利
: 亦即,在關於電風扇的權利項中,所有相關LED一元件被運用在電風扇中的部分,
: 並不會被耗盡
: 所以,當你製造了這個電風扇的時候,我當然是傾家蕩產也要告你
: 以上想法,若有誤尚請先進指正。
[默示範圍]的認定要如何決定?
LED用在電風扇上,可能不是一般業者可以任意想到的,在[默示授權]的認定範圍上
可能較為狹窄,假設說一般業者看到000物件,都知道他可以用在
LCD上(即依其[一般性],[正常性],[普遍性]的用途而言,即可使用在LCd上),
那也可不可以認為默示授權他使用呢?
或是於此情形時,默示範圍的允許程度會因請求範圍第二項的存在而減縮?
(亦即本依專利物品的正常使用方式均可視為默示授權範圍,但因專利範圍第二
項存在,以致在認定默示範圍時會受到影響?)
另外為使購買者能達到專利發明所揭示之功效,是否可以認為默示範圍的授權
亦包含授予第二項專利範圍使用權利?
此外如果拋開業界不會請求的實務上問題,那如何解決專利權人由一件專利
取得2份以上權利金的雙重或多重得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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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VING, WORKING, AND STUDYING in TOK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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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124.18.170
※ 編輯: nakao 來自: 61.124.18.170 (06/29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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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anaren (智權研究"ㄙㄣ")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Thu Jun 29 17:28:11 2006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銘言:
: ※ 引述《alanaren (智權研究"ㄙㄣ")》之銘言:
: : 個人認為是物品,且該物品應等於一項申請專利範圍。
: : 依智財局對該條款的釋義--使用:指實現專利的技術效果之行為,
: : 包括對物品之單獨使用「或」作為其他物品之部分品使用。
: : 因此,個人看法為:
: : (a)不包含
: 為什麼57條的使用不包含將[物品]作為[LCD=其他物品]之部份品使用?
:
首先,依權利耗盡原則來看,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專利權人所製造或
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在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對照例
子中的XXX物品,既已售出,自然喪失對該物品之專利權效力,包含
使用、製造、販賣的權利(國內耗盡論),因此,若是包含於「使用」
一節,是否意謂claim2便無法主張呢?
: (b)否
: 理由為何?為何專利範圍寫一LCD其中包含XXX物品,不能解釋為該LCD有使用
: XXX物品作為零件?
依專利範圍之記載要點來看,通常用途之記載應視為方法專利項,而非物品
專利項,故例子中的claim1與claim2的標的不相同得各自主張。
以例子來看,應不能視為同一發明(單一性問題),通常用途的寫法大致為
1、一種XXX物品,...
2、一種使用如請求項1XXX物品之LCD面板 ,...
: : (c)否
: 如果物品僅供LCD面板使用,為什麼他不是智慧局所解釋的作為其他物品之部份
: 品使用,或是實現專利技術效果之行為?
如claim1的XXX物品僅能用於LCD面板,那claim2的物品載記是否為無意義?
: : (d)使用為「實施」,即「技術」,而無關購買
: 權利耗盡理論的前提即因已支付一定價金給予專利權人,為避免
: 專利權人二種得利而於衡平法上所設定的特別規定,為何此種
: [使用]無關購買?尤其是討論權利耗盡理論原則的時候?
: : 個人看法,以物品論應無違反: 即便以物品論的時候,你仍然有付錢給專利權人,專利權人也應該
: 默示你使用該產品,為何以物品論時未違反?
默示許可意謂:專利權人在專利產品首次合法出售時並未明確提出「限制條件」,
即可推定購買者取得可以隨意處置所購買產品之默示許可,專利權人不能再有所再
有所主張。
但例子中claim1的XXX物品,若除了使用於claim2方法的用途外,便無其它用途
時,應可視為,雖專利權人未提出claim2方法的限制,但因可預期claim1物品勢必
會運用到claim2方法的用途,故仍可另外主張。
相反的,若claim1的XXX物品非僅有一種用途時,應符合默示許可而無法再主張
claim2物品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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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2.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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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scaflone (大骨)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Thu Jun 29 22:10:17 2006
亂入一下,
先講一下單一性的問題,
單一性是在為了審查上方便而提出的一個概念,
除了一發明一申請外,對於由某個廣義發明概念所衍生的其他發明或創作,
可以併同於同一案中一起申請。
只要可以對應到各項的廣義發明概念是具有新穎、進步性的話,
所有的請求項只要無違反揭露及記載要件,就可以不用重複檢索。
===========================================================================
至於附屬項或是引用記載的請求項,也是圍繞著主要發明而衍生的其他請求項。
在同一案中,主要是用來進一步明確界定發明,
例如我們發明了某個機構。具有○○功能
我們會把請求項寫成
1.一種○機構:包含…
2.一種機器:包含○機構
2.一種○○之方法,其包含步驟:提供○機構…
因此,在claim3的方法中,由於○機構本身具有的功能,才能達到所欲達成之效果。
因此這個案子主要想請的,還是○機構本身的技術特徵與由
其技術特徵所衍生出的其他利用。
專利權人在捉侵權的時候,當然還是先去辨識在侵權物裏頭,
能不能找得到○機構的痕跡。
第一眼找不到的話,之後才是均等論及其他理論的適用。
而其他的附屬項及引用記載請求項,則是用來捉侵權時的工具。
==========================================================
因此對於購買授權物的人而言,他花錢本來就是要買○機構所具有的功能。
除非在買的時候,雙方就已經合意限定用途,自然不會有爭執。
要不然我個人是認為,先賣了先賺一筆,
在日後又再主張在買賣當時已知的用途部份的專利權,這種一條牛剝兩層皮的做法,
算是不當得利吧?@_@
====================================================
至於原po第二個問題提到的均等論,
同上,我是覺得,如果買到的零件是已授權產品,
則專利權人亦無理由就買賣當時已知的功能再多主張一次權利。
至於當時不知道的,日後發展出的新功能,則往往需要其他技術特徵配合,
那些與當時已有差異的技術內容,要再主張的話,其實似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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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5.166.219
推 jerico:恩~同意您的說法! 06/30 09:37
→ escaflone:最近關於開放動植物專利的討論裏頭,也有提到專利權耗盡 06/30 11:04
→ escaflone:有興趣的可以參考一下XD 06/30 11:05
※ 編輯: escaflone 來自: 59.105.166.219 (06/30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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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arrega (飛到海極居住)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時間: Fri Jun 30 18:49:42 2006
嗯, raidriad點出了本討論串的一個重點,
那就是: "LCD面板是否是 000物件的唯一用途 ?"
其實看到目前的各種回應, 還是要先感謝jerico網友,
他一開始的假設性問題的確是充滿張力的.
非常具有探討的空間. 真的是激發出了許多思想.
nakao網友也點出了關於專利權耗盡issue的許多參考資料,
與相關的衍生問題. 感恩~
我一開始在試著回應jerico的初提問時,
曾考慮到底是:
1)用case study的方式, 逐步的分析探討, 還是..
2)直接廣泛地來探究 "專利權耗盡" 這個大議題.
後來選擇了 1)....
避免舉太多其它關於 "專利權耗盡" 的事例,
儘量讓討論只集中在jerico所佈局出來的舞台上.
心裏還暗喜, 覺得如果這真的可以營造一個case study平台,
那真會對專利的認識更有助益.
我自己在第597篇曾經對原本的問題自己加註了一些定義,
希望能使討論更容易.
如果大家不嫌棄,
我再次把這個假設性問題整理如下,
希望大家能再次對於這個假設性的case給一些回應:
[假設性case]
假設A公司有一個專利,其權利要求如下
1. 一個 光學膜, 包括:...(細節略)。
2. 一個LCD面板,包括該光學膜。
假設B公司向A公司買了該光學膜,購買時聲稱是要用於光學眼睛上.
但雙方沒有簽定任何專利授權協定.
日後, B公司未經過A公司的授權, 利用該光學膜去作LCD面板,
那麼, B公司是否有侵犯A公司的的權利項第2項??
※ 引述《raidraid (傑克)》之銘言:
: ※ 引述《nakao》之銘言:
: : 對於Claim1 耗盡而Claim2沒有耗盡的主張我覺得很有意思
: : 假設該物件只能用在LED上,這樣不是還是等於一頭牛剝二次皮嗎
: : 如果這樣東西只有一個用途,我卻於在使用這個唯一用途時,
: : 時仍然要你的同意,等於我要付兩個權利金才能完整使用該〔件〕專利
: : 這與原來權利耗盡的保護目的相符合嗎?
: : 另外,實務界授權有一項一項授權的嗎?
: : 今天假設你申請一個馬桶蓋,然後你說馬桶蓋時一個權利金
: : 裝在馬桶上要再收一個權利金,這樣合理嗎?
: : 權利耗盡是不是屬於衡平法上的問題,而不是專利單一性的問題?
: 我想,前幾篇中,T網友舉發明單一性的部分出來說明
: 重點應該是為了說明:
: 「一篇說明書裡的各權利要求項,是因為有相同的技術特徵
: 所以可以被放在同一申請案中,但她們仍是「各自獨立且完整」的發明
: 不會因為放在一起申請案中,就使得他們被視為同一種權利」,
: 只是用來提醒大家,每一請求項(包括附屬項)都各是一個獨立且完整發明的觀念,
: 並不是藉其來討論權利耗盡的問題。
: 而由此推演而來的重點是,既然每一項都是獨立而完整的發明
: 我為什麼不能在每一項都享有專利權的保護呢?
: 我們舉一個例子來說
: 我今天如果發明了一個高亮度的LED,滿足了可專利性,
: 那我是不是可以得到一項專利?
: 但我今天在附屬項中,或在另一套claim裡,或甚至在另一件專利中,
: 說一個電風扇,裝置有前述的這個LED
: 那麼,關於這個LED可以被運用在電風扇中的這個部分,
: 我是不是也該得到這項發明的保護?
: 換句話說,你就算買了我賣給你的LED,但不表示你也可以做這個LED電風扇。
: 就像我們熟知的草莓醬與草莓麵包的故事
: 你買了草莓醬,不代表你就可以去賣草莓麵包
: 你還得跟擁有草莓麵包專利的人要求授權才行
: 而目前,在實務上,沒聽說人這樣提起訴訟的原因
: 小弟認為,是因為既然買了我的元件,
: 我就不會在你買了我的元件以後,再來告你裝置的部分
: 要不然 我以後東西要賣誰?
: 故此,應為不為也,而非不可為也
: 也因此,在實務上,一有侵權訴訟,廠商告的可不會只有一件或一項
: 對於侵權的裝置,可就是元件告一套,裝置告一套了,
: 會把所有相關的,不管是獨立項或附屬項通通算進去
: 亦即,你做了我的元件A已經很該死了,還連我推出的包含元件A的裝置B也一起做了
: 那可是得一起要回來的,得要求加重其賠償的~~
: 因此,小弟個人意見,亦是認為買了元件A,專利權人即耗盡了關於此元件A的專利權
: 但不表示,買元件A的人就同時獲得了包含元件A的裝置B的授權。
: 「000元件,拿去做LCD面板,面板部分自有他的權利保護」
: 以上,是小弟對於J網友原本所提,CLAIM1及CLAIM2專利權耗盡的想法
: 這是一般而言的情況
: 而N網友所提的情況,應僅算是其中的一種特例情況:
: 即當條件限制到「這樣東西只有一個用途,在使用這個唯一用途時,還要不要再付錢?」
: 個人的看法是,這並不是以所謂「是不是唯一用途來決定」
: 因為,這東西是不是只有一個用途,這唯一用途是什麼?
: 這是沒有人敢保證的,也沒有人能裁定的
: 所謂,當專利權人自己販賣或是允許(authorize)他人販賣專利物品,
: 因此自買方取得合理的對價以作為報償時,
: 依法即被認為同時給了買方一種「默示授權」(implied license),
: 允許買方來使用或是再販賣此一專利物品。
: 因此,我們在思考時,應該是以
: 「運用在其他裝置上的相關權利,是不是也在販賣的時候,也被默示授權了」
: 當這東西是馬桶蓋,所有的結構設計都只能裝在馬桶上
: 那麼當我買了它,就會獲得它的使用、販售之權,
: 也一併取得了將它運用在馬桶上的權利
: 我們應可認為,它被使用在馬桶上的權利,就是已經被默許的
: 所以在馬桶的權利項中,所有相關馬桶蓋運用在馬桶上的部分就已經一併耗盡了
: 如此一來,並無法以馬桶的請求項,對具有此馬桶蓋的馬桶再次提出侵權訴訟
: 而若回到小弟之前舉的LED的例子來看
: 這東西是個LED,並不會讓他限制在只能裝在某些物品上
: 當你向我買了LED,但大家並不會默認為
: 你也一併向我取得了它被使用在電風扇上的權利
: 亦即,在關於電風扇的權利項中,所有相關LED一元件被運用在電風扇中的部分,
: 並不會被耗盡
: 所以,當你製造了這個電風扇的時候,我當然是傾家蕩產也要告你
: 以上想法,若有誤尚請先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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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05.236
→ escaflone:如果買的時候因為限定用途而致使價金減少, 06/30 19:56
→ escaflone:那專利權人主張權利也不致於無理由。 06/30 19:57
→ escaflone:沒有因為這樣而便宜的話,聲稱與否也沒差不是?@.@ 06/30 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