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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先進一下喔~ 有人申請了一個已經有的東西 而且非常公開使用 技術也很公開 的專利, 現在已經在公告階段了 這樣的話,是不是可以提出異議,需要檢附什麼類型的相關資料呢 比如說 假設現在電視沒有人申請專利 其實技術是公開的 大家也用了很多年 現在有個人去申請電視的專利(並非新型的電視) 這樣我可以用「電視大家都在用」這樣的實際情形來反駁嗎? 或者是提出電視的技術文件 沒有出版的或網路資料行不行 (我不是很清楚專利審核的流程, 但我直覺的認為這種東西不是應該一開始就不能申請嗎 因為不符合新穎性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二、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剛剛在精華區找到 台灣採先申請主義,因此即使你父親先發明,未申請專利, 即未享保護。然而,若是你父親在發明使用時,而後公開使用或 見於公共刊物,而patentee又再之後申請,其專利無效。 既然是個無效專利 為什麼還讓他進入公告階段呢) 先謝謝大家了 ...... ※ 編輯: makio 來自: 210.208.93.61 (04/14 15:47)
shoulder:現在沒有異議制度 公告後直接檢附證據舉發 04/14 17:55
dkenvy:新型還是發明? 04/14 18:16
dkenvy:要舉發的話要考量檢附資料的證據力 04/14 18:16
dkenvy:但最好委託事務所...別自己一股腦兒地衝。 04/14 18:17
makio:是發明.... 04/14 18:42
> -------------------------------------------------------------------------- < 作者: makio (shiawase^^)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有人為一個在台灣行之有年的東西申請專利 這樣 … 時間: Fri Apr 14 18:46:35 2006 謝謝大家的回答 還有一點些疑問 : ※ 編輯: makio 來自: 210.208.93.61 (04/14 15:47) : 推 shoulder:現在沒有異議制度 公告後直接檢附證據舉發 04/14 17:55 請問一下舉發後直接就能知道有沒有成功 還是說等到公告期滿才知道 也就是說只能舉發一次 一次定江山 還是說不成功可以持續舉發 : 推 dkenvy:新型還是發明? 04/14 18:16 : → dkenvy:要舉發的話要考量檢附資料的證據力 04/14 18:16 : → dkenvy:但最好委託事務所...別自己一股腦兒地衝。 04/14 18:17 : 推 makio:是發明.... 04/14 18:42 有委託專利事務所(我不是直接聯絡的人 所以不是很清楚處理的狀況, 但是事務所那邊一直要我們收集資料 收集網路的他說沒有效力 事情說得好像很嚴重的樣子 就是一副很難舉發的感覺 但是我覺得明明就很明顯.....) 所以想瞭解一下這種情況到底是.... 還有我想知道這樣專利局為什麼可以讓他公告... 非常謝謝大家!!!! -- ※ 編輯: makio 來自: 210.208.93.61 (04/14 18:47) > -------------------------------------------------------------------------- < 作者: jachan (jianchan)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有人為一個在台灣行之有年的東西申請專利 這樣 … 時間: Fri Apr 14 22:33:29 2006 ※ 引述《makio (shiawase^^)》之銘言: : 謝謝大家的回答 還有一點些疑問 : : 推 shoulder:現在沒有異議制度 公告後直接檢附證據舉發 04/14 17:55 : 請問一下舉發後直接就能知道有沒有成功 : 還是說等到公告期滿才知道 : 也就是說只能舉發一次 一次定江山 : 還是說不成功可以持續舉發 : : 推 dkenvy:新型還是發明? 04/14 18:16 : : → dkenvy:要舉發的話要考量檢附資料的證據力 04/14 18:16 : : → dkenvy:但最好委託事務所...別自己一股腦兒地衝。 04/14 18:17 : : 推 makio:是發明.... 04/14 18:42 : 有委託專利事務所(我不是直接聯絡的人 所以不是很清楚處理的狀況, : 但是事務所那邊一直要我們收集資料 收集網路的他說沒有效力 : 事情說得好像很嚴重的樣子 就是一副很難舉發的感覺 : 但是我覺得明明就很明顯.....) : 所以想瞭解一下這種情況到底是.... : 還有我想知道這樣專利局為什麼可以讓他公告... : 非常謝謝大家!!!! 您覺得很明顯 代表該專利與您的產品 一樣的機會很高 亦即 產品落入該專利的保護範圍 (是否真的這樣 要看實際情形才能判斷) 另若該專利為發明 則要小心 對方已有經審查為有效之專利權 可能隨時對你們的產品 提出侵權告訴 舉發用的證據 要有證據能力與證據力 證據能力係指可以被採用的證據 證據力係指由該證據 可以引證出讓該專利有不予專利之情事 就您所述 您們提出來的證據 具證據力 但不具證據能力 所以事務所才要您們找其他證據 一般來說 不可能被偽造(通常是可查證的東西) 且在該專利申請前就公開的 就具證據能力 所以 證據上要有日期 您的網頁 一搬來說由於難以舉證公開日期 故不具證據能力 但相反來說 若您證明該網頁在該專利申請前 就已於網路上公開 則具證據能力 (但您要舉證 且說服審委相信) 所以書刊 整本的廣告型錄(為第三者所發行者較佳)或專利公報 因有公開日期 是比較常用 且無爭議的證據(具證據能力) 若找不到 則要用所謂的關聯性證據 即證據一有證據力 但無公開日期(無證據能力) 但有證據二 可以證明證據一的公開日期 而可使證據一可以被採用為舉發證據 舉例來說 如產品上無日期 但 有進口報單或發票 證明該產品在專利申請前已公開 則該產品亦有被採信作為舉發證據之可能 但關聯性證據 是否被採信 要看實際情況而定 通常愈沒有被偽造之可能的 愈容易被採信 另現行的制度 智財局只要找不到不予專利之情事 沒有不予專利的道理 但您亦有舉發的途徑 爭回您應得之權利 但不必忿忿不平 另舉發的程序為 舉發人提出舉發證據與舉發理由交付智財局 智財局將舉發證據及理由 交付專利權人 並通知於一定期限內答辯 智財局針對兩方的理由 依據專利審查基準 提示審查理由並作成審定結果 通知雙方 若有任一方不服 可提起訴願 訴願駁回 則可再提行政訴訟(二審) 直至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為止 到舉發結果出來 時間約為1年左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48.212
makio:真的非常謝謝您,很詳盡的解答了我所有的疑問!!感謝!!! 04/15 18:38
makio:其實這樣東西真的很荒謬 是一個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知道的東西 04/15 18:39
makio:但是礙於未經當事人同意我不便說 等我問問若他同意 04/15 18:39
makio:我再公開在版上大家可以討論看看 真的蠻荒謬的 04/15 18:40
> -------------------------------------------------------------------------- < 作者: makio (shiawase^^)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有人為一個在台灣行之有年的東西申請專利 這樣 … 時間: Sat Apr 15 18:50:31 2006 對了,再請問一下 因為這樣東西是很普遍性的 所以提出的證據可以是別人出產的嗎 其實證據太多了 學術論文、新聞、書刊、雜誌 隨處可見 (這讓我想到 網際網路的發明並沒有申請專利 但現在若有人去申請應該絕對無法通過 對不對 這樣東西的情形非常類似 但是竟然...) 還有一個疑問 用網際網路作例子 現在有人去申請專利的話 因為不符合新穎性 早已公開使用 技術也公開 所以應該不可能進入審查階段吧!? 他既不是新穎的技術 東西其實也不是申請人發明的 只是抄襲技術 (其實這東西是美國人發明的 但是韓國人來台灣申請 真令人氣憤) 不符新穎性原則 我心中真的有個大疑問!!!這樣不是不能申請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31.109
raco:是不能申請 04/15 20:27
jachan:應說不能被核准 但若被核准 請拿出證據舉發它 這是遊戲規則 04/15 20:33
escaflone:新穎性是在審查時看的。 04/16 00:29
escaflone:既然已經公告了苦主要不要講是哪件案子?@.@ 04/16 00:30
alanaren:想知道+1 04/16 03:32
makio:我也好想趕快貼上來大家討論討論~不過要低調 不然我會被罵 04/17 11:19
> -------------------------------------------------------------------------- < 作者: 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有人為一個在台灣行之有年的東西申請專利 這樣 … 時間: Mon Apr 17 11:48:40 2006 ※ 引述《makio (shiawase^^)》之銘言: : 對了,再請問一下 : 因為這樣東西是很普遍性的 : 所以提出的證據可以是別人出產的嗎 : 其實證據太多了 學術論文、新聞、書刊、雜誌 : 隨處可見 : (這讓我想到 網際網路的發明並沒有申請專利 : 但現在若有人去申請應該絕對無法通過 對不對 : 這樣東西的情形非常類似 但是竟然...) : 還有一個疑問 : 用網際網路作例子 現在有人去申請專利的話 : 因為不符合新穎性 早已公開使用 技術也公開 : 所以應該不可能進入審查階段吧!? : 他既不是新穎的技術 東西其實也不是申請人發明的 只是抄襲技術 : (其實這東西是美國人發明的 但是韓國人來台灣申請 真令人氣憤) : 不符新穎性原則 : 我心中真的有個大疑問!!!這樣不是不能申請的嗎~~~~~~ 另外提一個提外話 之前有一個案例 請參考賴文智律師所撰寫的"專利侵權和解契約與專利權的撤銷" http://www.is-law.com/%E5%B0%88%E6%96%87%E7%99%BC%E8%A1%A8 /IPR/%E5%B0%88%E5%88%A9%E4%BE%B5%E6%AC%8A%E5%92%8C%E8%A7%A 3%E5%A5%91%E7%B4%84%E8%88%87%E5%B0%88%E5%88%A9%E6%AC%8A%E7 %9A%84%E6%92%A4%E9%8A%B7.htm 這是一個蠻有趣的案例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75.115
shoulder:為什麼只能看到第一頁?… 04/17 13:00
jerico:我看過了~應該不只一頁~請點選下面的"下一頁"連結 04/17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