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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跟人討論專利獎金的事 有人主張離職後即不給予獎金 但我以前的做法是縱使離職後 還是會給離職員工獎金(開立支票或他主動來領) 當然以前的做法是承襲公司一貫的做法 自己沒有特殊見解 但是這幾天突然想到一個問題 我國專利法第七條第一項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 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 定。 ^^^^^^^^^^ 先不討論但書之規定,何謂適當的報酬呢? 這個問題 許久之前應該有炒熱過一次 我想大家應該都還記得日亞化學跟中村修二關於藍光LED404專利的訴訟 東京地院判決日亞要支付中村200億yen 因此 若沒有給與專利的獎金 會不會違反本法第七條呢? 這個問題的另一個意思也可以是 薪水算不算是研發人員的適當報酬之一?? 若 假設不給予專利獎金確實違反了本條之規定 那可援引何種法規救濟? 專利?或是民法呢? 我知道問題的討論應該先提出我的看法 不過小弟的民法幾乎還給老師了 懇請先進給予一些見解及討論之看法 如果有相關的論文或報導 也請不吝告知 謝謝 -- ◥◥◥◥◤◤◤◤ 哼,不痛不癢的,怎麼可能.. ◥▇▆▅▄▂◤ ●∕ . ▄▄▄▄▄▄▄ ▆▅▄▃▂ ◤"" ╱) _ζ′ 啊啊啊啊啊啊!!! 你已經射了。 ▋◥◣▁◢◤╱ ▏ ∕╲ ▁▃▂▁ ▄▄▄▄▄▄▄ ▉ ▁◢/ ▇▆▅▆ gayb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79.85
younway:應該是民事 沒記錯 中村就是覺得薪水不是適當的報酬 和日 07/17 23:06
younway:亞所賺得2000億相比 太少了 經美國友人建議提民事訴訟 07/17 23:09
> -------------------------------------------------------------------------- < 作者: H9 (人生不如意 十之八九)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專利法第七條-雇用人給予受雇人適當報뤠… 時間: Tue Jul 18 04:38:46 2006 其實我也遇到很類似的處境 在學校裡的發明 儘管不是教授交辦下的實驗 也不是課程相關 但是聽說只要有一點點扯的上關係 學校總是會想盡辦法把專利權弄到手 詢問了不少人還是有疑問 專利權真的就只有贏者通吃而已嗎 有沒有和學校(或是人)協議專利權比例的可能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4.219.118
JSL3719:協議分紅有些狀況要思考:1. 專利申請及維持費用發明人要 07/18 12:25
JSL3719:要不要買單? 07/18 12:26
JSL3719:2.公司在實施該發明時所承擔的損害風險,發明人要不要一起 07/18 12:26
JSL3719:買單? 07/18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