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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小弟剛接觸專利這塊領域 遇到幾個實務上的問題想請教一下各位前輩 主要是關於美國臨時專利申請案這個主題 之前好像比較沒有就這塊問題討論過 小弟問題如下 1. 美國臨時專利申請案是先讓資金不足之發明人可以先申請的一個方案 那麼台灣是否也有類似的制度呢?? 2. 如果在台灣已申請一個專利但是還未公告也還未審核, 是否可以再去美國申請臨時專利案呢??或者是只能用優先權概念?? 3. 美國臨時專利申請案申請規費比正規專利申請案便宜很多 那麼一般說來專利事務所收的費用是不是也會少很多呢?? 如果是,那麼是否不會去survey相關專利而只是提出申請即可?? 如果各位前輩有任何問題或者心得,歡迎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164.52
blueson:1.否 2.暫時申請案不得主張其他案優先權 07/25 15:27
blueson:3.是 但一年內須提正式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故整體費用較高 07/25 15:31
blueson:如果暫時申請案內容已經是完整的專利說明書,事務所的撰稿 07/25 15:36
blueson:服務費應該一樣,不過PAA多半不是完整的說明書就是了 07/25 15:38
blueson:PA多半由ihpe先撰寫搶申請日(僅有幾段英文說明及重要圖式) 07/25 15:50
blueson:之後,再委託事務所擬定claim並完成整份說明書 07/25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