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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先進 "claim中提到的每項特徵 皆須在圖示中出現" 是否 附屬項列舉一堆下位元件都要另製一張圖來代表? 比如 claim中一元件:散熱裝置(獨立項) 附屬項列熱管,鰭片,風扇等 那熱管 鰭片,風扇的圖都要畫出來?不能只用實施例的圖(假設是鰭片) 隨便帶過去? thank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21.202
forcomet:不需要全部都畫 可以在說明書中以文字敘述 10/11 21:12
escaflone:這句話是哪邊寫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11 21:23
sonardome:類似的話美國那邊應該有吧 基準或法規 10/11 21:30
sonardome:還有就是有某前輩這麼說的....特別強調美國方面 10/11 21:31
jachan:台灣的話 沒印象有看過這種規定 實際上不用 文字說明即可 10/11 21:37
jachan:美國的話 我不太確定 但是應該沒有啦 另隨便帶過去可以 10/11 21:39
jachan:可是若獨立項不予專利 審委也會一句話就駁回下位的附屬項 10/11 21:43
priorart:建議先思考一下附屬項作用為何?再來想此問題 10/11 22:30
jimmmy:印象中,台灣的審查委員沒那麼嚴格啦 10/12 00:59
> -------------------------------------------------------------------------- < 作者: jimmmy (心不透徹)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圖示的嚴格性? 時間: Thu Oct 12 00:51:30 2006 ※ 引述《sonardome (GGL)》之銘言: : 請問各位先進 "claim中提到的每項特徵 皆須在圖示中出現" : 是否 附屬項列舉一堆下位元件都要另製一張圖來代表? : 比如 claim中一元件:散熱裝置(獨立項) 附屬項列熱管,鰭片,風扇等 : 那熱管 鰭片,風扇的圖都要畫出來?不能只用實施例的圖(假設是鰭片) : 隨便帶過去? : thanks! 僅提供參考 若依據審查基準,claims中所出現的裝置項元件應於圖示中加以表示。 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第一章 說明書及圖式 2-1-12 ~ 2-1-14 圖式之作用在於補充說明書文字不足的部分,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閱 讀說明書時,得依圖式直接理解發明各個技術特徵及其所構成的技術手段。圖式係判斷是 否符合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施之要件的基礎之一,其與發明說明均得作為解釋申請專利範 圍之依據。 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與圖式三者中所註明之元件符號應一致,且記載同一元件時,應 以同一符號予以註記。說明書中未註記的元件符號通常不得出現於圖式,若修正說明書時 刪除說明書中整段內容,而要刪除圖式中相對應之記載有困難時,審查人員不得僅因其不 一致,而予以核駁。惟應注意者,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註記之元件符號,均必須出 現於圖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87.158
jachan:你的理解不太正確 是有註記之'元件符號' 均必須出現於圖式 10/12 20:46
jachan:意思是說有標號的 圖式上一定要找的到 非claim有的裝置元件 10/12 20:48
jachan:都要於圖上表示 基本上只要文字意義很精確的東西 就不需圖 10/12 20:50
jimmmy:thank u 10/13 23:48
> -------------------------------------------------------------------------- < 作者: sonardome (GGL)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圖示的嚴格性? 時間: Thu Oct 12 06:24:16 2006 ※ 引述《jimmmy (心不透徹)》之銘言: : 僅提供參考 : 若依據審查基準,claims中所出現的裝置項元件應於圖示中加以表示。 : 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 第一章 說明書及圖式 : 2-1-12 ~ 2-1-14 : 圖式之作用在於補充說明書文字不足的部分,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閱 : 讀說明書時,得依圖式直接理解發明各個技術特徵及其所構成的技術手段。圖式係判斷是 : 否符合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施之要件的基礎之一,其與發明說明均得作為解釋申請專利範 : 圍之依據。 : 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與圖式三者中所註明之元件符號應一致,且記載同一元件時,應 : 以同一符號予以註記。說明書中未註記的元件符號通常不得出現於圖式,若修正說明書時 : 刪除說明書中整段內容,而要刪除圖式中相對應之記載有困難時,審查人員不得僅因其不 : 一致,而予以核駁。惟應注意者,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註記之元件符號,均必須出 : 現於圖式。 翻閱某事務所內部書籍有看到 "37 C.F.R. $1.83又規定申請時所附之圖示需將在專利請求項中所請求 之發明之所有特徵(every feature)顯示,亦即請求項中所記載之每一元件 均須於圖示中顯示. 而對於在說明書及請求項中所揭示之傳統特徵(元件) ,這些特徵對於了解所請求發明不重要時,則可以一經標識之方形框方式 顯示........" 方型框? 真的這麼隨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21.202
blueson:冠X是吧 §1.83的確是這麼寫的 10/12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