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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法第112條有對於附屬項做出規定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paragraph, a claim in dependent form shall contain a reference to a claim previously set forth and then specify a further limit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claimed. A claim in dependent form shall be construed to incorporate by reference all the limitations of the claim to which it refers. 底下是我找到的中文解釋: 美國專利法第112條第4款規定:每一附屬項需在其所依附之請求項下作更進一步限制。也 就是說,附屬項應該是要包含其所附屬之請求項之所有限制,再加上其本身所載明的限制 ,因此附屬項的專利範圍大小,依法只會比其所依附之請求項範圍更小,而且應該是完全 被包含在其所依附請求項之範圍中。 所以我個人長久以來的看法舉例來說: Claim 1:一椅子,其包含一靠背、一座墊、及四椅腳 Claim 2:如Claim 1所述,其中四椅腳上套有一橡膠墊。 Claim 3:如Claim 2所述,橡膠墊上有刻痕,可加強抓地力。 所以就如同前面中文的解釋,依附項(claim2 or 3) 在其所依附之請求項下做更進一步限制。 但是最近遇到一個案子(美國案),事務所的工程師寫法是 Claim 1:一椅子,其包含一靠背、一座墊、及四椅腳 Claim 2:如Claim 1,其中四椅腳上套有一橡膠墊。 Claim 3:如Claim 2,其包含一泡棉放在座墊上方,可讓座墊較有彈性。 Claim2中是提到椅腳上的橡膠墊,但是claim3突然跳到座墊的泡棉去了。 這樣子的依附是正確的嗎?感覺不符合法規的要求,但工程師告訴我是最近流行的新架構? 說這樣子可以讓專利權利項的整體架構較為清楚。 我質疑了幾次,但工程師認為這樣的寫法是對的。 我想請問各位前輩的意見,這樣真的是對的嗎??如果是對的,盼指教我觀念不清之處。 感謝。 -- ◢██◣═════════════════════════════════╗ ◥◥◥ ▄▄▄▄▄▄▄▄▄▄▄ ◢██◣ ////// ◢▌你可以射在我嘴裡啊~ ▄▄▄▄▄▄▄▄▄▄▄▄▄ ◤ █ ▽◢ ▄▄▄▄▄▄▄▄▄▄▄ 混帳!那是我自己要吃的! □︵□ ◤ gayb ▄▄▄▄▄▄▄▄▄▄▄▄▄▋ 口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86.171
forcomet:最近流行的新架構>>有趣的名詞~科科 12/04 23:02
AgentLee:可以這麼寫 12/05 13:06
darcon:給原po 我們現在是同行喔 天瀚二人組萬歲~~~ 12/05 23:23
laberfriend:這樣的寫法並沒有錯誤的ㄚ,而且這樣算是比較標準的。 12/06 15:53
> -------------------------------------------------------------------------- < 作者: bewitch1 (bewitch1)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附屬項的問題 時間: Tue Dec 4 22:43:11 2007 ※ 引述《henryc (Beweisverbote)》之銘言: : 但是最近遇到一個案子(美國案),事務所的工程師寫法是 : Claim 1:一椅子,其包含一靠背、一座墊、及四椅腳 : Claim 2:如Claim 1,其中四椅腳上套有一橡膠墊。 : Claim 3:如Claim 2,其包含一泡棉放在座墊上方,可讓座墊較有彈性。 : Claim2中是提到椅腳上的橡膠墊,但是claim3突然跳到座墊的泡棉去了。 : 這樣子的依附是正確的嗎?感覺不符合法規的要求,但工程師告訴我是最近流行的新架構? : 說這樣子可以讓專利權利項的整體架構較為清楚。 : 我質疑了幾次,但工程師認為這樣的寫法是對的。 : 我想請問各位前輩的意見,這樣真的是對的嗎??如果是對的,盼指教我觀念不清之處。 : 感謝。 我認為這樣的寫法是符合法規要求的。 claim 2的範圍是一張具有1+2所有限制的椅子, claim 3的範圍則是一張具有1+2+3所有限制的椅子。 claim 3確實包含了claim 2的所有限制, 因此並不違背"附屬項應包含其所附屬之請求項之所有限制"的概念。 這種寫法不恰當的地方在於,將claim 3附屬在claim 2之後沒有意義, 反而讓自己的權利範圍縮小了。 讓claim 3直接附屬在claim 1應該會好一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213.159 ※ 編輯: bewitch1 來自: 59.120.213.159 (12/04 22:47)
jerico:Claim 3附屬在CLAIM 1 比較好!要不然到時美國FinaOA時 12/04 22:54
jerico:用原來的寫法可能需要將第3與第2同時拉上獨立項 12/04 22:55
forcomet:會這樣寫的確在claim 3是較不理想, 有可能是要1+2+3才是 12/04 23:03
forcomet:真的是發明的重點~可是一開始就這樣寫~一定被客戶罵~所以 12/04 23:04
forcomet:出現這種寫法~我猜測的~不過是不會有違反法條的問題 12/04 23:04
JSL3719:寫法往往決定於客戶的態度.... 12/05 00:16
simonGSX:有沒有可能是其他依附於claim 3的附屬項需要講到claim 2 12/05 08:14
simonGSX:提到的東西呢? 在這個前提下可能也需要使用原po的做法 12/05 08:14
simonGSX:不過僅限於"可能"啦 畢竟這應該不是unique solution 12/05 08:15
forcomet:推>寫法往往決定於客戶的態度.... 切身之痛 12/05 11:22
bewitch1:哎呀!寫錯了!我原本是要寫"讓claim 3附屬在claim 1"較好 12/05 12:56
※ 編輯: bewitch1 來自: 220.133.61.229 (12/05 12:57)
henryc:非常感謝各位的解答,謝謝。 12/05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