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tortoise:我只想說... B的專利不會有對A侵權的問題... 01/07 00:15
→ ltortoise: \產生 01/07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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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udeh (阿德)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請益] 舉發的期限
時間: Sun Jan 6 07:21:01 2008
※ 引述《duwaptt (uu)》之銘言:
: 請問 A公司舉發B公司專利 是根據什麼目的?
: B公司之專利 對A公司有侵權嗎?
: 不過簡言之 專利舉發成功後就自始不存在
: 因此 B公司之專利對A公司就無侵害之可能
: (2)訴願法 應該是基於行政法之精神 將專利視為一行政處分
: 而B公司為專利權人 自有依"正常"行政程序修改專利之權力
: 因此 除非 A公司證明B公司更改時間太長 而有行政瑕疵
: 就能提訴願 不過就算成功 也只能縮短修改時間
: (3)不行的 <專利...表>上的12個月是指收文
: 有但書說 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或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算在內
: 不過(1) A公司還是有辦法請求救濟 不過要看A公司與B公司之關係
: 請更詳加說明
感謝duwaptt回文,
以上A公司要舉發B公司的專利,
並非B公司已經向A公司主張專利侵權。
而是B公司的專利存在著,對A公司的研究發展是一種「芒刺在背」,
關於(2)小弟的個人看法是,
A公司的舉發案,和
B公司的更正案,
本質上是兩個申請案,
將來若作成行政處分,也是兩個不同的行政處分。
而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雖然規定舉發時,
主管機關得職權通知專利權人更正。
惟,
遍查我國家專利法,並沒有更正時,原舉發案即停止進行之規定。
所以原舉發案,超過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法定期間(訴願法第2條),
A公司自然得申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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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29.14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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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ditt (editt)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請益] 舉發的期限
時間: Sun Jan 6 11:02:11 2008
基本上如果覺得B公司專利跟A公司研發的產品有衝突
一般來說會收集舉發資料,不會直接舉發因為
1.可能B公司從頭到尾都不知道A公司產品侵權,提舉發反而影起B公司注意
2.如果有其他對手C、D公司,你舉發掉B公司專利,它們也爽到
所以通常是B公司寄警告信,A公司在拿資料跟B公司談判
可能
a.獲得免費授權(專利法務人員有功)
b.降低授權金(專利法務人員有功)
c.談判破裂,A公司提出舉發(專利法務人員有事做)
所以優先順序,舉發不會排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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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0.73.128
推 dindone:好棒的一篇回文,謝謝您:) 01/07 10:43
推 duwaptt:又學到東西了 謝謝 01/12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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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udeh (阿德)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請益] 舉發的期限
時間: Sun Jan 6 19:23:55 2008
※ 引述《editt (editt)》之銘言:
: 基本上如果覺得B公司專利跟A公司研發的產品有衝突
: 一般來說會收集舉發資料,不會直接舉發因為
: 1.可能B公司從頭到尾都不知道A公司產品侵權,提舉發反而影起B公司注意
: 2.如果有其他對手C、D公司,你舉發掉B公司專利,它們也爽到
: 所以通常是B公司寄警告信,A公司在拿資料跟B公司談判
: 可能
: a.獲得免費授權(專利法務人員有功)
: b.降低授權金(專利法務人員有功)
: c.談判破裂,A公司提出舉發(專利法務人員有事做)
: 所以優先順序,舉發不會排最前
不可否認上述也是一種策略考量啦,
但也可能A公司的研發以及生產,必需要投入相當大的成本。
假如專利人員打包票,將來一定能舉發成功。
公司投入幾百億元進行投資。
但結果最後舉發不成立。
專利人員大概要準備提頭來見吧。
至於怕引起B公司注意,
A公司及B公司可能是所謂的「世仇」。
A公司和B公司都是不停的追蹤對方的產品及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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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29.135.14
推 priorart:比較同意這位大大的看法 依智慧局至行政法院目前實務 我 01/06 20:24
→ priorart:不太敢跟公司保證等收到警告信再出示舉發證據 寧可主動 01/06 20:27
→ priorart:舉發也可測試證據強度 且侵權新聞上報亦傷害公司形象能 01/06 20:29
→ priorart:避免即避免 另同業產品是否侵權彼此應皆有所悉 01/06 20:31
推 dindone:謝謝大大,大推:) 01/07 10:48
推 duwaptt:又學到東西了 謝謝 01/12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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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uwaptt (uu)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請益] 舉發的期限
時間: Sat Jan 12 21:36:32 2008
恕刪
: 關於(2)小弟的個人看法是,
: A公司的舉發案,和
: B公司的更正案,
: 本質上是兩個申請案,
^^^^^^ ^^^^
: 將來若作成行政處分,也是兩個不同的行政處分。
^^^^ ^^^^^^^^
問題就出在這邊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
b公司的更正權 必需於更正後 才有一個"完整具體"之更正專利範圍
也就是才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
因此 這是一個行政處分 不是兩個
所以無 更正時 舉發案即停止之問題 應該說
更正時 就是舉發案進行時 因此根據專利法之規定 正常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這算是一種 "行政指令" 並非行政處分 因此無行政訴訟之要件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指令係根據判例 民國60年819號判例
因此A公司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而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雖然規定舉發時,
: 主管機關得職權通知專利權人更正。
: 惟,
: 遍查我國家專利法,並沒有更正時,原舉發案即停止進行之規定。
: 所以原舉發案,超過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法定期間(訴願法第2條),
: A公司自然得申請訴願。
不過
A公司覺得B公司的專利芒刺在背 並且已經舉發
因此可以自己判斷哪些B公司之專利範圍會被限縮
可以根據這點 自己發展技術或生產產品 假使 B公司發現並送案至"公交會"
A公司之商譽或產品損失 可以依據B公司濫用其專利權與以求償
而且B公司假使真的告A公司侵權 A公司得以因此申請加速舉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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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0.13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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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udeh (阿德)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請益] 舉發的期限
時間: Sun Jan 13 18:57:33 2008
感謝duwaptt大大的回答
※ 引述《duwaptt (uu)》之銘言:
: ^^^^ ^^^^^^^^
: 問題就出在這邊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
: [...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 ^^^^^^^^
: b公司的更正權 必需於更正後 才有一個"完整具體"之更正專利範圍
: 也就是才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
^^^^^^^^^^^^^^^^
: 因此 這是一個行政處分 不是兩個
^^^^^^^^^^^^^^^^
我不太懂您的邏輯,
既然「更正」是一個「新的」處分,就應該是兩個行政處分呀。
更正+舉發 一共2個呀。
: 所以無 更正時 舉發案即停止之問題 應該說
: 更正時 就是舉發案進行時 因此根據專利法之規定 正常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請問專利法的那一條有這個規定。
: 這算是一種 "行政指令" 並非行政處分 因此無行政訴訟之要件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指令係根據判例 民國60年819號判例
: 因此A公司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上述判例:似乎跟本案一點關係都沒有。
再來,行政處分的單複數,應該以對外發生的法律效果,
來判斷是否為同一的行政處分。
舉發的法律效果是→專利撤銷。
更正的法律效果是→專利更正。
兩者的法律效果完全是兩回事。
不能說,因為社會上許多私人公司的專利管理把這兩件事,放在一起,
就說成是一個「具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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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29.16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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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uwaptt (uu)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請益] 舉發的期限
時間: Mon Jan 14 21:22:43 2008
恕刪..
對不起 我再說明仔細一點
問題就出在這邊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
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行為]
^^^^^^^^
因此 b公司的專利是一個行政處分 例如 它有具體的範圍、說明書、專利權等等
^^^^
而且它具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例如 b公司可以告其他公司侵權
^^^^^^^^^^^^^^^^^^^^
為何? b公司的更正權 必需於更正後 才有一個"完整具體"之更正專利範圍
^^^^^^
才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 ?
^^^^^^^^^^^^
因為 更正時,b公司的舊專利還是b公司的舊專利 範圍也還是舊的範圍
一直到更正"後" 舊的專利的結果有兩個:
一個是自始不存在 (一個專利變0個)
一個是範圍限縮 或禁反言(一個舊專利變一個新專利)
因此 這是一個行政處分 不是兩個
你一定會問 為何"更正"不算一個新的行政處分呢?
因為 更正時,舊專利會變成兩個新專利(兩個行政處分)嗎? ans:不會
更正時,有具體的事件出現嗎? ans:不會 因為更正是進行式 不是完成式
更正時,正在更正的舊專利 它具有兩個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能力嗎?
ans:不會 因為它是一個專利就是一個對外效果
: 我不太懂您的邏輯,
: 既然「更正」是一個「新的」處分,就應該是兩個行政處分呀。
: 更正+舉發 一共2個呀。
: : 所以無 更正時 舉發案即停止之問題 應該說
: : 更正時 就是舉發案進行時 因此根據專利法之規定 正常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 請問專利法的那一條有這個規定。
抱歉這不是放在法條裡 是在民國93年5月19日
經濟部智財局經法字09318600310號公告 93年7月1日施行
: : 這算是一種 "行政指令" 並非行政處分 因此無行政訴訟之要件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 行政指令係根據判例 民國60年819號判例
: : 因此A公司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嗯 我同意上述判例根本案一定沒關系 唯一有關係 是說明行政指令並非行政處分
行政指令就是一種執行機關(智財局)如何執行法定職務(正當事由緩辦)所自訂的規則
因此我才說 正當事由緩辦不計算再內是一種行政指令
而且注意唷 這個行政指令沒有具體事件
^^^^^^^^
沒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
它是一種"內"規 並不影響"對外"具有"法律"效果 例如 它無法管b公司要如何拖
因此 這不是一個行政處分 > 因此a公司因此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 上述判例:似乎跟本案一點關係都沒有。
: 再來,行政處分的單複數,應該以對外發生的法律效果,
: 來判斷是否為同一的行政處分。
沒錯 因此只有一對外法律效果就只有依行政處分
舉發"b公司的專利"造成"b公司專利"更正或撤銷 從頭到尾就只有一個b公司的專利
: 舉發的法律效果是→專利撤銷。
: 更正的法律效果是→專利更正。
要注意唷 法律效果跟效果不一樣唷 法律效果是指經由法律給予之權力所發生之效果唷
更正 不具法律效果 更正後的"專利"才具有法律效果
舉發 也不具法律效果 舉發後被XXX之後的"專利" 才具備法律效果
: 兩者的法律效果完全是兩回事。
應該說是兩者的效果 非法律效果
: 不能說,因為社會上許多私人公司的專利管理把這兩件事,放在一起,
: 就說成是一個「具體事件」。
專利管理?? 這就要向你多多請教了 這我真的不懂
恩 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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