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ate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請問一下各位版上的先進: 假設有一種裝置,包含A+B A和B都是習知的物品, 但全世界都未曾出現或A+B的結合, 因為A和B的結合會產生某種缺點, 但某一發明人發現若加上C零件,可以解決該缺點的負面影響。 此時,發明人所得申請範圍最大的獨立項, 應該是A+B, 或是A+B+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08.155
yaerse:A+B+C.. 05/26 21:33
horbe:獨立項應該是達成目的的最少必要手段,如果A+B能達到該創作 05/26 21:33
yaerse:若有行的話..也可以僅描述C.. 05/26 21:33
horbe:的目的,就A+B吧。個人的看法,不知道正不正確,還請其他先 05/26 21:34
yaerse:問題是A+B已經是習知的了..拿來當獨立項..@@a 05/26 21:34
horbe:進補充 05/26 21:34
yaerse:馬上就會收到審查委員的OA吧..XDDD 05/26 21:35
yaerse:wait..我再重看一次..請原PO界定一下..A+B是否是習知技術呢 05/26 21:35
horbe: 覺得原PO的情況是「組合發明」,如果A+B比A或B都好, 05/26 21:37
yaerse:嗯嗯..算我頭暈了..A+B不是習知的話就先寫A+B.. 05/26 21:37
yaerse:轉用發明也可以吧..@@a..不一定要比A或比B都好吧.. 05/26 21:38
yaerse:反正就是要滿足專利三要件就是了.. 05/26 21:38
yaerse:然後再把C列為副屬項吧..呵..這是小弟的淺見..:P 05/26 21:39
forcomet:可以請教一下什麼是組合發明嗎? 05/26 22:06
zstar:原PO:「因為A和B的結合會產生某種缺點」 --> 自白 為習知:P 05/26 22:57
zstar:且不具加乘效果(進步性) 05/26 22:58
> -------------------------------------------------------------------------- < 作者: 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進步性的問題 時間: Tue May 27 06:48:59 2008 感謝大大的分析 ※ 引述《blueson (銀河的承諾)》之銘言: : 1.C本身是否具有新穎性、進步性 沒有 : 2.A+B是否具有其他優點,是單獨A或B所沒有的 沒有 : 3.A+B的嚴重缺點,是否為同業可輕易思及?若是,表示A+B的想法是可輕易思及, : 只是缺點太明顯,故沒人結合使用 (即使全世界都沒有出現A+B的結合) 是的 : 4.A+B的嚴重缺點,是否為發明人經由實驗而得,旁人不易得知是否有嚴重缺點? 是業界的習知技術 感謝大大的分析, 其實小弟的問題就是在第3點, 所謂的「熟知該項技術之人可以輕易結合」,要該如果解釋? 如果A+B的結合存在一嚴重缺點,是否就表示「無法輕易結合」。 至於該嚴重缺點是否顯而易見,小弟的管見認為並無影響。 而 既然發明人是全世界第一個將A+B結合且解決其缺陷之人, 是否應該許發明人取得A+B的權利範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08.155 ※ 編輯: yaudeh 來自: 118.160.108.155 (05/27 06:50)
pasica:還輪不到進步性出馬,權利範圍缺乏解決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05/27 07:51
pasica:甚至在產業利用性就被擋下來,所以實務上這問題不存在 05/27 07:52
pasica:如果真的想保護A+B,就幫單獨A+B凹個其他的功效 05/27 07:53
escaflone:專利法26條第3項,細則18條第2項。 05/27 09:30
> -------------------------------------------------------------------------- < 作者: kaikai1112 (kaikai)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進步性的問題 時間: Tue May 27 08:09:24 2008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感謝大大的分析 : ※ 引述《blueson (銀河的承諾)》之銘言: : : 1.C本身是否具有新穎性、進步性 : 沒有 : : 2.A+B是否具有其他優點,是單獨A或B所沒有的 : 沒有 : : 3.A+B的嚴重缺點,是否為同業可輕易思及?若是,表示A+B的想法是可輕易思及, : : 只是缺點太明顯,故沒人結合使用 (即使全世界都沒有出現A+B的結合) : 是的 : : 4.A+B的嚴重缺點,是否為發明人經由實驗而得,旁人不易得知是否有嚴重缺點? : 是業界的習知技術 : 感謝大大的分析, : 其實小弟的問題就是在第3點, : 所謂的「熟知該項技術之人可以輕易結合」,要該如果解釋? 「熟知該項技術之人可以輕易結合」 不僅是指 在 "技術上" 可以輕易結合 同時要有客觀教示內容 賦予 「習於此藝者將之結合的動機」 不然 為何習於此藝者會 "輕易" 將 A+B 結合 若僅然以 "技術上" 可以輕易結合 來核駁 那就是 很難不落入 "後見之明" 的問題 : 如果A+B的結合存在一嚴重缺點,是否就表示「無法輕易結合」。 更別說 "A+B 的結合存在一嚴重缺點" 這種習知 觀念 見解 本來就會阻礙 "將 A 與 B 組合"的觀點 因此這種習知觀念 與原 po 所提技術是 "teach to the contrary" : 至於該嚴重缺點是否顯而易見,小弟的管見認為並無影響。 : 而 : 既然發明人是全世界第一個將A+B結合且解決其缺陷之人, : 是否應該許發明人取得A+B的權利範圍。 由原 po 的內容來看 要將 A 與 B 組合 同時避免 習知的缺點 似乎無法避免 C 元件的存在 因此 發明人並不應取得A+B的權利範圍 而是 取得 A+B+C 以及 C 的權利範圍 (其中 當 C 為習知元件時 則僅能取得 C 的用途專利) 以上 是針對原 po 提供的資訊 的一點點看法 只是 專利這種東西 還是 case by case 的 建議 原 po 還是要找專業人士 就技術面進行研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19.228 ※ 編輯: kaikai1112 來自: 220.134.119.228 (05/27 08:10)
zstar:請問「客觀教示」是來自美國專利的「non-obvious」概念嗎? 05/27 12:23
zstar:我國專利審查基準...有對應的審查基準嗎?(純粹提問) 05/27 12:25
escaflone:原PO只是在準備考試的答案吧。 05/27 13:27
sank:推樓上說的,之前爬一爬,專利版有不少是問答案的XD 05/27 14:02
> -------------------------------------------------------------------------- < 作者: 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進步性的問題 時間: Tue May 27 13:34:30 200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台灣的進步性也不等同於美國的obvious 我問過在智慧財產局工作的朋友~他們似乎在開會時有討論到 obviousness與進步性不完全相等 兩者之差異在技術貢獻性的有無 因此,就算以往沒有人結合A+B 似乎很難說有進步性! 另外,上次有講到所謂的授予專利-是一種受益行政處分 本應當要有所謂-信賴保護原則- 但是,實務上,由於智慧財產局無法全面性的審查所有的先前技術。 因此才有所謂的-舉發-這種全民公審制度 根據我朋友說,幾乎每一個被撤銷專利的專利權人,都會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可是,在訴願以及行政法院,都認為專利上,不予適用。 不知道有沒有人打到終局判決,聲請大法官解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41.100 ※ 編輯: jerico 來自: 61.57.141.100 (05/27 13:35)
pasica: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有但書"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 05/27 13:58
pasica:,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05/27 13:59
pasica:而且,如果有信賴保護的適用,反而延伸更大的問題 05/27 13:59
pasica:(1)重複專利權將導致專利權行使出現問題,使專利制度形同 05/27 14:00
pasica:虛設(2)要馬國家單位賠錢賠到死。 05/27 14:01
pasica:上述競合底下,要馬全面廢止專利法,要馬就乖乖維持原狀。 05/27 14:02
pasica:不過525我那樣引用有點千強~~ 05/27 14:05
jerico:525是很有名的解釋,該解釋的對象似乎是法規的廢止 05/27 14:07
pasica:所以我解釋了我那樣引用有點千強,不過這也代表不是所有受 05/27 14:09
pasica:億處份都要試用信賴保護,總是會有但書。 05/27 14:09
pasica:而且如果細就525的原意就是不能把所有責任都推給行政機關 05/27 14:15
pasica:特別是行政機關也是不可歸責,如果從這原意出發,或許可類 05/27 14:16
pasica:推適用。 05/27 14:16
jerico:說的也是,法律不能拘泥於文字 05/27 15:43
priorart:行政程序法123條1,2款即無信賴保護之適用 專利法上依職權 05/27 18:51
priorart:及舉發等撤銷專利制度 或可解釋為第1款"法規准許廢止者" 05/27 18:53
pasica:法規准許廢止者。不是法規准許"撤銷"。不確定舉發制度可否 05/27 19:42
pasica:可否直接類推適用"廢止",應該也可以吧~~~ 05/27 19:43
pasica:廢止應該比較像是終止的意思,除非有例外可以朔及(撤銷) 05/27 19:47
forcomet:撤銷之對象為「違法行政處分」,廢止之對象則為「合法行 05/27 21:29
forcomet:行政處分」。 05/27 21:29
priorart:樓上講到重點了 既然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皆不適用信賴保護 05/27 21:47
priorart:違法行政處分(授予專利)之撤銷更可類推適用 05/27 21:49
pasica:如果把行政機關授予專利當作是"違法的行政處份"那反而會變 05/27 22:18
pasica:成,當申請人的專利被舉發掉的時候,可以向行政機關索賠 05/27 22:19
pasica:反而就跟實務上理解有落差。所以那樣解釋仍有疑意 05/27 22:21
pasica:我查書寫到對於違法行政處分有下列情況不適用信賴保護 05/27 22:25
pasica:反之就是其他狀況適用,(1)以詐欺、脅迫或會落方式,使行政 05/27 22:25
pasica:機關作成行政處份(2)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的資訊 05/27 22:26
pasica:而一班來說申請人都不會犯上述兩種狀況,所以當專利權被舉 05/27 22:27
pasica:發,理應受到信賴保護的奇怪結論。 05/27 22:27
pasica:另外一提,美國IDS的正確提供就是避免(2) 05/27 22:28
pasica:是這樣解讀? 05/27 22:28
forcomet:問題是~為什麼是"違法的行政處份" ? 違什麼法? 05/27 22:45
zstar:被告機關違反專利法第 22 條,第 N 款,處分 OOO 號專利准請 05/27 23:18
priorart:pasica大所謂索賠基礎?另行政程序法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 05/27 23:21
priorart:情形絕大多數申請人應不適用 但其中第2項"對重要事項提供 05/27 23:23
priorart:不正確資料..."有可能適用於如enablement問題上 05/27 23:26
jerico:事後得知違反21-24,26,30,31,32,49iv得依職權撤銷 05/27 23:38
jerico:行程法123似乎是就合法的行政處分進行廢止,違法且是受益 05/27 23:41
jerico:行政處分似乎無法適用 05/27 23:41
jerico:123條這一點我也想過~ 05/27 23:42
jerico:問了很多人,大部分的人的見解都是,不適用行程法123 05/27 23:42
jerico:另外,專利證書似乎沒有副款說保留撤銷權 05/27 23:45
forcomet:行政處分的違法好像不是這樣解的吧~ 05/27 23:47
forcomet:我問老師研究研究一下~雖然有說專利是授益的行政處分,不 05/27 23:50
forcomet:過我是覺得怪怪的,我自己說不清楚~找人問先~免得誤人 05/27 23:54
jerico:不過我問的人不一定準就是了~不拘泥於文字 123條似乎合理 05/27 23:55
jerico:另外,授予專利對於任何其他人都算是負擔行政處分~似乎 05/27 23:56
forcomet:想請問"專利"是屬於"授益的行政處分"這是出自哪? 05/27 23:56
jerico:撤銷就很合理了! 05/27 23:57
zstar:sorry... 關於行政處分違法,我的推文... 有誤人之虞 05/27 23:57
jerico:專利對於專利權人自然是受益行政處分... 05/27 23:58
jerico:怎麼想~都覺得自己在鑽牛角尖... 05/27 23:59
forcomet:123條中勉強只有第二項適用~附負擔的行政處分是不適用的 05/27 23:59
forcomet:是"授"益 非"受"益 在解讀上會有差 05/28 00:01
priorart:請教f大何以智慧局授予專利(後被撤銷)不能解為違法行政處 05/28 13:55
priorart:分?因該處分違法故後行政救濟係採撤銷之訴 05/28 14:03
hotwingking:http://0rz.tw/5d491 請參考 05/28 15:05
hotwingking:看完上篇後 請貢獻500字心得分享 因為我看了似懂非懂 05/28 15:07
jerico:連不上去 05/28 15:13
forcomet:違法行政處分那部分應該是我錯~我一開始想錯方向~ 05/28 15:56
hotwingking:行政訴訟違法判斷基準時之研究... 05/28 20:24
hotwingking:其實 信賴保護原則必須客體有保護必要 專利商標權利 05/28 20:26
hotwingking:之給予 當然也要給予"時"沒有瑕疪 有瑕疪即不符要件 05/28 20:27
hotwingking:當然可以撤銷 05/28 20:28
forcomet:專利若是屬於授益的行政處分, 那專利被撤銷可適用123條 05/29 23:11
forcomet:第1款, 也就是prior art的部分,至於不生信賴保護是屬於 05/29 23:11
forcomet:目前大多數共識, 因為專利可被第三人依法撤銷的關係 05/29 23:12
forcomet:我之前認為不屬於’違法的行政處分’是因為我考慮專利授 05/29 23:13
forcomet:與的當下,以及專利被第三人撤銷這些考量,不過我想我過慮 05/29 23:14
forcomet:我是說一開始priorart講的就是沒問題了 05/29 23:16
hotwingking:你的結論正確 但推論似乎有誤... 05/30 09:56
hotwingking:比如國家徵收某A土地給予補償金 而後發現某A並非地主 05/30 09:57
hotwingking:而後追回某A的補償金 某A要說之後的撤銷補償金是違法 05/30 09:58
hotwingking:行政處分嘛? 當然不是 是因為一開時給某A的補償金 05/30 09:59
hotwingking:就是主體錯誤 所以行政處分得撤銷 因此專利權之給予 05/30 10:00
hotwingking:也是 給予"時"未發現先前技術(或得撤銷原因) 是以給予 05/30 10:00
hotwingking:的那個時間點 作違法判斷 所以沒有時效的問題 05/30 10:01
hotwingking:只是專利似乎沒有除斥期間規定 不管多少年(不過最大也 05/30 10:02
hotwingking:就20年) 只要有得撤銷原因 便得以撤銷 05/30 10:02
> -------------------------------------------------------------------------- < 作者: 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進步性的問題 時間: Tue May 27 23:03:54 2008 → pasica:還輪不到進步性出馬,權利範圍缺乏解決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 pasica:甚至在產業利用性就被擋下來,所以實務上這問題不存在 → pasica:如果真的想保護A+B,就幫單獨A+B凹個其他的功效 關於所提到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的「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小弟有些疑惑, 因為依專利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 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 ,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所以在專利法裡的要求, 1.說明書要揭露到可據以實施。 2.專利範圍要被說明書所支持。 並沒有要求 3.專利範圍要寫到可據以實施。 所以在解釋專利法施行細則(授權命令)時, 應該不得增加專利法(法律)所無的限制。 也就是說,施行細則中所謂的「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不應解釋成可據以實施的必要技術特徵。 依此,本案的發明A+B+C,雖然要A+B+C才能據以實施, 但C只要曾經在說明書中揭露過,就合於第26條第2項的要件了。 而在專利範圍裡的A+B都也被說明書所支持,也合於第26條第3項的要件了。 因此,小弟覺得專利範圍只寫A+B好像是可行的。 以上,若有錯請各位先進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08.155
pasica:第二十六條4項...申請專利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05/27 23:18
jerico:可以~~但是進步性不會過~因為沒有技術貢獻性 05/27 23:39
> -------------------------------------------------------------------------- < 作者: abby0414 (abby)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進步性的問題 時間: Wed May 28 20:44:37 2008 : 所以在專利法裡的要求, : 1.說明書要揭露到可據以實施。 : 2.專利範圍要被說明書所支持。 : 並沒有要求 : 3.專利範圍要寫到可據以實施。 : 所以在解釋專利法施行細則(授權命令)時, : 應該不得增加專利法(法律)所無的限制。 : 也就是說,施行細則中所謂的「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 不應解釋成可據以實施的必要技術特徵。 引用:專利法26條第4項暨其施行細則18條第2項 「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及其實施之 必 要 技 術 特 徵」 因此應該申請A+B+C A+B的請求項,在沒有加成功效(即1+1〉2)下進步性不會過 : 依此,本案的發明A+B+C,雖然要A+B+C才能據以實施, : 但C只要曾經在說明書中揭露過,就合於第26條第2項的要件了。 : 而在專利範圍裡的A+B都也被說明書所支持,也合於第26條第3項的要件了。 : 因此,小弟覺得專利範圍只寫A+B好像是可行的。 : 以上,若有錯請各位先進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69.17.87
yaudeh:既然是違反第26條,又怎麼會是沒有進步性呢?怪怪的! 05/28 20:52
> -------------------------------------------------------------------------- < 作者: 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進步性的問題 時間: Wed May 28 21:24:43 2008 關於專利法第26條第4項 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固然是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的型式訂定, 但法律的授權要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釋字394號解釋理由書:「…法律授權訂定命令者,如涉及限制人民 之自由權利時,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須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 當然所謂的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 不一定要以具體條文的方式寫出來(俗稱一號明確性公式), 也可以是從法律條文的整體解釋推出來的(俗稱二號明確性公式)。 釋字538號解釋理由書:「…此項授權條款雖未就授權之內容與範圍 為規定,惟依法律整體解釋,應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 而專利法第26條第4項,顯然沒有把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明定出來, 無法合於一號明確性公式, 所以要使專利法第26條第4項合於授權明確性原則,只能採二號明確性公式, 也就是說,專利法第26條第4項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 要回歸到專利法第26條的條文整體解釋來推知。 而從專利法第26條的條文整體解釋來看, 只有規定, 說明書要揭露到可據以實施, 專利範圍要為說明書所支持 並沒有規定 專利範圍要寫到可據以實施。 而因為專利法第26條第1項到第3項規範, 也就第4項的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 故依第4項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也不然超出該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 所以在解釋「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也不能超出該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 所以就無法解釋成,「其得據以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再則,退萬步言, 「實施」在文義解釋上,也不大能解釋成「得據以實施」吧。 以上,如有錯誤,還請各位先進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05.148 > -------------------------------------------------------------------------- < 作者: pasica (////)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進步性的問題 時間: Wed May 28 21:55:55 2008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關於專利法第26條第4項 : 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 固然是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的型式訂定, : 但法律的授權要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 釋字394號解釋理由書:「…法律授權訂定命令者,如涉及限制人民 : 之自由權利時,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須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 : 當然所謂的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 : 不一定要以具體條文的方式寫出來(俗稱一號明確性公式), : 也可以是從法律條文的整體解釋推出來的(俗稱二號明確性公式)。 : 釋字538號解釋理由書:「…此項授權條款雖未就授權之內容與範圍 : 為規定,惟依法律整體解釋,應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 : 而專利法第26條第4項,顯然沒有把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明定出來, : 無法合於一號明確性公式, : 所以要使專利法第26條第4項合於授權明確性原則,只能採二號明確性公式, : 也就是說,專利法第26條第4項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 : 要回歸到專利法第26條的條文整體解釋來推知。 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的立法目的,如下 四 按申請專利範圍係界定申請人欲請求保護之範圍,做 為日後權利主張之依據,故申請專利範圍應如何記載,甚為 重要。...至於其詳細規定則委由施行細則及審查基準補充之。 : 而從專利法第26條的條文整體解釋來看, : 只有規定, : 說明書要揭露到可據以實施, : 專利範圍要為說明書所支持 : 並沒有規定 : 專利範圍要寫到可據以實施。 : 而因為專利法第26條第1項到第3項規範, : 也就第4項的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 : 故依第4項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 也不然超出該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 : 所以在解釋「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 也不能超出該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 : 所以就無法解釋成,「其得據以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 再則,退萬步言, : 「實施」在文義解釋上,也不大能解釋成「得據以實施」吧。 "據以實施"這是針隊本領域技術人員依據本說明書可XXX 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是指解決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 以上,如有錯誤,還請各位先 ※ 編輯: pasica 來自: 123.193.243.36 (05/28 22:04) ※ 編輯: pasica 來自: 123.193.243.36 (05/28 22:13)
escaflone:給你拍拍手~ 05/28 22:30
yaudeh:「立法理由」只是提草案的人,用來說服立法委員的說明書 05/29 21:06
yaudeh:跟授權的目的完全是兩碼子事吧。 05/29 21:06
yaudeh:而且授權明確性要求目的、內容、範圍要以「法律」定之 05/29 21:07
yaudeh:立法理由的層級只是secondary authority 05/29 21:08
> -------------------------------------------------------------------------- < 作者: kaikai1112 (kaikai)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進步性的問題 時間: Wed May 28 22:46:20 2008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 pasica:還輪不到進步性出馬,權利範圍缺乏解決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 → pasica:甚至在產業利用性就被擋下來,所以實務上這問題不存在 : → pasica:如果真的想保護A+B,就幫單獨A+B凹個其他的功效 : 關於所提到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的「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 小弟有些疑惑, : 因為依專利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 : 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 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 : ,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 所以在專利法裡的要求, : 1.說明書要揭露到可據以實施。 : 2.專利範圍要被說明書所支持。 : 並沒有要求 : 3.專利範圍要寫到可據以實施。 : 所以在解釋專利法施行細則(授權命令)時, : 應該不得增加專利法(法律)所無的限制。 : 也就是說,施行細則中所謂的「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 不應解釋成可據以實施的必要技術特徵。 : 依此,本案的發明A+B+C,雖然要A+B+C才能據以實施, : 但C只要曾經在說明書中揭露過,就合於第26條第2項的要件了。 回到技術面來說吧 請問 原 po 所舉例的技術之 ture spirit 是什麼 由原 po 的敘述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 應該是 "藉著 C 元件 來達成 A+B 元件的組合 而不會有習知的缺點" 因此 我們可以知道 C 元件的運用 才是這個發明的真正精神所在 而整篇揭示內容 應該也必需圍繞著這個精神來描述 所以依據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 很明確地 申請專利範圍 應界定的是 "A+B+C" 而非 "A+B" 因為 "A+B" 並非是 "申請專利之發明", "A+B+C" 才是 : 而在專利範圍裡的A+B都也被說明書所支持,也合於第26條第3項的要件了。 你說的 A+B "也被說明書所支持" 但問題是 他是被 "怎樣的支持" 由上面針對於說明書可能揭示的內容來看 發明說明書 應該也相當有可能 提及 A+B 在習知被認為無法被實施的理由 也就是說 如果你寫出了一個 A+B 的組合 說明書可以給 A+B 的支持 係為 "此一組合是習知認為無法被實施的發明" 除了 習知之外 發明說明書無法給予其他支持 因此 A+B 的範圍 無進步性 : 因此,小弟覺得專利範圍只寫A+B好像是可行的。 : 以上,若有錯請各位先進指正。 說得再清楚一點 A+B+C 可行 並不必然 代表 所有的 A+B 都是可行 相反的 因為 A+B 是習知認為不可行的 則更使得 這個發明 "必需也應該" 要限定在 A+B+C 因為 如上面所述 說明書內容 僅支持到 "A+B+C 可行" 而不是 "A+B 可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19.228 ※ 編輯: kaikai1112 來自: 220.134.119.228 (05/28 22:55) ※ 編輯: kaikai1112 來自: 220.134.119.228 (05/28 22:56) ※ 編輯: kaikai1112 來自: 220.134.119.228 (05/28 23:07)
escaflone:也給你拍拍手~ 05/28 23:01
> -------------------------------------------------------------------------- < 作者: orsonplus (orson) 站內: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進步性的問題 時間: Thu May 29 13:04:53 2008 (A+B 就算是有缺點的技術 大家捨棄不做 仍屬先前技術) 申請時 專利範圍 A+B 就算通過了 C卻是讓A+B能存在的重點 在侵害鑑定時 不論是內部證據 外部證據 若能舉證 A+B 為已知者, 申請專利範圍就算是A+B 其確認專利權範圍的結果 很可能會還原成A+B+C 別人做A+B+D 用 D來替換C且 D跟C不均等 用A+B仍然 也抓不了A+B+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96.204
ordonez:這觀點怪怪的,侵害鑑定跟專利有效性鑑定是不同的,所以即 05/29 14:41
ordonez:便能舉證A+B為已知,若是不能逼申請人更正申請專利範圍, 05/29 14:42
ordonez:還是無法以A+B+C來進行比對。但若申請專利範圍本來就寫 05/29 14:43
ordonez:A+B+C,但侵權物卻是A+B+D,此時均等論有沒有辦法擴張的 05/29 14:45
ordonez:問題。 05/29 14:45
pasica:逆均等論下有可能,不過這個例子可否適用逆均等? 05/29 15:31
pasica:應該不太可以吧,直接撤銷算了-_- 05/29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