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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鉛筆一端附橡皮」的物品 某甲先發明此物品,申請專利範圍: 1. 一鉛筆,其特徵在於一端附有一橡膠塊。 2. 如 1 所述之鉛筆,該橡膠塊係用來擦拭鉛筆筆跡用。 某乙後發明了相似的物品,但是橡膠塊是用來避免摔斷筆芯用。 1. 一鉛筆,該鉛筆一端附有一橡膠塊; 該橡膠塊係用來吸收墜落時的撞擊,以保護鉛筆用。 請教各位, a. 上述專利申請範圍有沒有寫得不恰當之處? b. 某乙的發明/新型 有新穎性、進步性嗎? c. 某乙實施是否需某甲授權? 這個疑問可能牽涉到: a. 「物品的新用途」似乎沒有專利餘地。 b. 為解決不同技術問題,卻碰巧與先前技術物品近似,怎麼處理? 我有點觀念模糊... 煩請各位指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18.190 ※ 編輯: zstar 來自: 203.73.18.190 (10/14 17:04)
VanDeLord:能量吸收裝置,防震裝置,USPTO classification用法很多@@ 10/14 22:33
> -------------------------------------------------------------------------- < 作者: 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時間: Tue Oct 14 17:26:23 2008 以小弟之見... ※ 引述《zstar (zstar)》之銘言: : 舉例:「鉛筆一端附橡皮」的物品 : 某甲先發明此物品,申請專利範圍: : 1. 一鉛筆,其特徵在於一端附有一橡膠塊。 (權利範圍定義不清? 附有一詞應予以界定) : 2. 如 1 所述之鉛筆,該橡膠塊係用來擦拭鉛筆筆跡用。 : 某乙後發明了相似的物品,但是橡膠塊是用來避免摔斷筆芯用。 : 1. 一鉛筆,該鉛筆一端附有一橡膠塊; : 該橡膠塊係用來吸收墜落時的撞擊,以保護鉛筆用。 要是我的話 我應該會改成 "1. 一保護鉛筆墜落斷裂之結構..." : a. 上述專利申請範圍有沒有寫得不恰當之處? : b. 某乙的發明/新型 有准請的可能性嗎? 發明不會準 甲未改動任何細節 只是揭露其新功能, 在所有細節相同之前題下 審核標準告訴我們 功能之發現係限於物質(?)的新功能 eg: 專利一: 一心血管控制劑 其化學式為 xoo-oxx 專利二: 一壯陽藥 其化學式為 xoo-oxx 然而,要是乙在甲的專利上,增加了一些本質上的改變(新穎性), 并能說服審核官因為這些小改變 讓乙有甲專利沒有的優點 OR 特徵(進步性) 那則有機會準。 可查一下 "means plus function"這詞 應該能讓原po了解許多 而新型案 因為只是型審,故格式OK,其內容又不是"利用藥品迷姦正妹的方法" 之類犯法的事,拿到一紙證書問題不大。 : c. 某乙實施是否需某甲授權? 理論上是要的 除非...有作迴避 EG:橡膠塊 改為 非有機塊材 EG:鉛筆 改為 可補充筆芯書寫工具(自動鉛筆 XD) 只是..真的被告的話 由此 "手斷、功能、結果"都一樣 想不賠錢得花一點功夫 希望能幫到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11.225.136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8.211.225.136 (10/14 17:40) > -------------------------------------------------------------------------- < 作者: zstar (zstar)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時間: Tue Oct 14 18:49:48 2008 謝謝您深入淺出的說明~ ※ 引述《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之銘言: : 以小弟之見... : ※ 引述《zstar (zstar)》之銘言: : : 舉例:「鉛筆一端附橡皮」的物品 : : 某甲先發明此物品,申請專利範圍: : : 1. 一鉛筆,其特徵在於一端附有一橡膠塊。 : (權利範圍定義不清? 附有一詞應予以界定) : : 2. 如 1 所述之鉛筆,該橡膠塊係用來擦拭鉛筆筆跡用。 : : 某乙後發明了相似的物品,但是橡膠塊是用來避免摔斷筆芯用。 : : 1. 一鉛筆,該鉛筆一端附有一橡膠塊; : : 該橡膠塊係用來吸收墜落時的撞擊,以保護鉛筆用。 : 要是我的話 我應該會改成 "1. 一保護鉛筆墜落斷裂之結構..." 如此寫後,能具有新穎、進步性嗎? : : a. 上述專利申請範圍有沒有寫得不恰當之處? : : b. 某乙的發明/新型 有准請的可能性嗎? : 發明不會準 : 甲未改動任何細節 : 只是揭露其新功能, 在所有細節相同之前題下 : 審核標準告訴我們 功能之發現係限於物質(?)的新功能 關於這點在下學到的也是相同的觀點: 新用途發明僅限物質。 : eg: 專利一: 一心血管控制劑 其化學式為 xoo-oxx : 專利二: 一壯陽藥 其化學式為 xoo-oxx : 然而,要是乙在甲的專利上,增加了一些本質上的改變(新穎性), : 并能說服審核官因為這些小改變 讓乙有甲專利沒有的優點 OR 特徵(進步性) : 那則有機會準。 : 可查一下 "means plus function"這詞 應該能讓原po了解許多 means plus function 在細則18提到 「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 應用方法我還沒有什麼概念。 以原文例子,推敲系爭案准請與否的差異 1. 准予某乙專利,對某甲似乎有侵害之虞, 因為附有橡膠的鉛筆,也自然會有擦拭筆跡的功能。 此門一開,大家都可以巧立名目來模仿前案了。 物品新用途之所以不被承認,大概其實益便在防堵這種漏洞。 2. 但,某乙為解決不同技術問題而發明, 只是不巧落入前案的字義範圍。 專利制度該授予某乙應得的權利部分啊~ 或許是鉛筆+橡皮的例子不夠好,沒辦法凸顯某乙的困境:P : 而新型案 因為只是型審,故格式OK,其內容又不是"利用藥品迷姦正妹的方法" : 之類犯法的事,拿到一紙證書問題不大。 : : c. 某乙實施是否需某甲授權? : 理論上是要的 除非...有作迴避 : EG:橡膠塊 改為 非有機塊材 : EG:鉛筆 改為 可補充筆芯書寫工具(自動鉛筆 XD) : 只是..真的被告的話 由此 "手斷、功能、結果"都一樣 : 想不賠錢得花一點功夫 : 希望能幫到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18.190
VanDeLord:比對必要元件時,落入Claim字義範圍,不是專利說明書沒寫 10/14 22:28
VanDeLord:好,就是有可能包太大,落入他人技術範圍,如果包太小又產 10/14 22:29
VanDeLord:生字義相符的問題,這種可能是成熟技術或是高度發展的技 10/14 22:30
VanDeLord:術,若是如此,那當初發明人是否對撰稿工程師說明清楚專利 10/14 22:31
VanDeLord:(有所保留)所造成這種窘境呢? 10/14 22:31
piglauhk:V兄應該是誤會原PO的意思了 10/14 23:44
> -------------------------------------------------------------------------- < 作者: 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時間: Tue Oct 14 19:15:38 2008 : 謝謝您深入淺出的說明~ : ※ 引述《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之銘言: : : 以小弟之見... : : (權利範圍定義不清? 附有一詞應予以界定) : : 要是我的話 我應該會改成 "1. 一保護鉛筆墜落斷裂之結構..." : 如此寫後,能具有新穎、進步性嗎? 不會 但有機會能誤導審核官 不小心給準 XD : : 發明不會準 : : 那則有機會準。 : : 可查一下 "means plus function"這詞 應該能讓原po了解許多 : means plus function 在細則18提到 : 「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 : 應用方法我還沒有什麼概念。 : 以原文例子,推敲系爭案准請與否的差異 : 1. 准予某乙專利,對某甲似乎有侵害之虞, 原PO可以想想... 侵權與專利申請是獨立的..=_=a 乙會看到A 也是因為A已經公告 也就是專利已經受到專利法保護 乙無論申請什麼專利 乙的產品只要包涵 =A=的要件就是侵權了阿 故我論~ 在這狀況下 給予乙專利不會影響A的權利 : 因為附有橡膠的鉛筆,也自然會有擦拭筆跡的功能。 : 此門一開,大家都可以巧立名目來模仿前案了。 : 物品新用途之所以不被承認,大概其實益便在防堵這種漏洞。 模仿前案是可以~ 只是不能利用別人的發明取得專佔權.. 題外話: 有橡膠 不代表一定會有擦拭筆跡的功能.. 也可能只是純粹的用於保護使用者 免於受傷這樣~ 要注意的是 雖然其新功能不能夠申請專利 但是..只要改變一下產品的內容 產品還是可以不受專利A 的約束 eg: 把橡膠 改成不能用於修字的彈性塑膠 基於侵權判定中的 "逆均等論" 可予以制衡權利項的過份擴張 保護和其技術本質相異之產品 = =+ : 2. 但,某乙為解決不同技術問題而發明, : 只是不巧落入前案的字義範圍。 : 專利制度該授予某乙應得的權利部分啊~ : 或許是鉛筆+橡皮的例子不夠好,沒辦法凸顯某乙的困境:P 承上段 如果真的本質上是不一樣 則可應用"逆均等論"主張無侵權 要是乙真的只是為解決不同技術問題而發明出一項落入A的權利項的發明 要完全一模一樣也很難 好死不死 真的完全一模一樣的話 乙要如何証明乙不是看了A而穫得啓發? 一人說一套話 當然得保護有專利權的押 不然這專利制度的存在不就沒有意義了嗎 XD 而乙的專利申請權的權利部份.. 結構相同但功能不一樣的東西要如何請專利? 只能看撰稿工程師要如何包裝去誤導審核官囉 (  ̄ c ̄)y▂ξ 有本事把ICL/A 的東西寫成 ICL/E 的話 要抓到也很難 用上面的例子: A: 一種鉛筆之改善結構 B: 一保護管狀內芯之防震結構 說明書中也絶口不提"鉛筆"二字 這種就是存心要誤導審核官的寫法 XD (只是現在都很精囉. 不好騙) 看上去就是兩種東西 這樣也被抓到的話 你也認了吧 (  ̄ c ̄)y▂ξ : : 而新型案 因為只是型審,故格式OK,其內容又不是"利用藥品迷姦正妹的方法" : : 之類犯法的事,拿到一紙證書問題不大。 : : 理論上是要的 除非...有作迴避 : : EG:橡膠塊 改為 非有機塊材 : : EG:鉛筆 改為 可補充筆芯書寫工具(自動鉛筆 XD) : : 只是..真的被告的話 由此 "手斷、功能、結果"都一樣 : : 想不賠錢得花一點功夫 : : 希望能幫到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01.191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9.71.201.191 (10/14 19:45)
adrian0215:個人覺得 除非是軟體或流程之類無法具體描述的才用 10/14 22:16
adrian0215:means-plus-function不然實體物最好還是用結構來描述.. 10/14 22:17
VanDeLord:侵害鑑定,應比對全要件之文意,再分別走入均等或逆均等 10/14 22:20
VanDeLord:這樣直接跳入均等/逆均等似乎漏的元件比對的動作... 10/14 22:21
VanDeLord: 漏的(x)漏了(o) 10/14 22:22
piglauhk: 阿原文都假設B和A一樣了..=_=a 10/14 22:32
VanDeLord:嗯,剛剛才看到@@",全要件字義符合 10/14 22:36
VanDeLord:落入逆均等比對 10/14 22:36
VanDeLord:侵害成立,@@ 10/14 22:41
VanDeLord:趕緊搜尋相似技術前案舉想辦法發掉petitionor的patent 10/14 22:46
VanDeLord: /舉\ 10/14 22:47
VanDeLord:petitioner(o) 10/14 23:03
piglauhk:落入逆均等 = 不侵權.. 沒落入才是侵權 XD 10/14 23:38
piglauhk:V兄主張的是IFPE的典型行為 然而 站在小公司的IHPE來說.. 10/14 23:40
piglauhk:花錢舉發絶對不是上計 > < 10/14 23:41
VanDeLord:p大可能是疏忽了吧,"落入逆均等比對",不是說逆均等成立 10/14 23:50
VanDeLord:不成立喔;此外,舉發為何一定要請IF來作? 10/14 23:51
VanDeLord:專利侵害訴訟很花錢,因此這一切行為必是先經過衡量比對 10/14 23:56
VanDeLord:找尋最佳(省錢)方案解決問題~ 10/14 23:57
piglauhk:嗯阿~ V兄說得有道理 也以自己來阿 只是...有這專業能力 10/15 00:04
WinDaNcE:也是,不是每家IH都有美國 IP attorney support XD 10/15 00:05
piglauhk:的傢伙不多 至少對於我這種沒寫過舉發案的PE來說很難 XD 10/15 00:05
WinDaNcE:這種"打仗"的問題都交給鴻x來的前輩處理,我也沒處理過XD 10/15 00:07
weseley:台灣舉發還好吧@@ 如果公司有提供證據的話 但是美國的 10/15 00:09
weseley:reexamination好像就麻煩一點也貴一點XD 10/15 00:12
> -------------------------------------------------------------------------- < 作者: zstar (zstar)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時間: Wed Oct 15 09:26:58 2008 1. 「可專利」、「侵權」是兩個不同、獨立的判斷 雖然知道這點,但在前文裡,我還是有不小心模糊之處~ 2. 用途發明:物品之新用途,沒有可專利之餘地 標的 可否專利 ------------------------- 物品之方法 O 物品之用途 O 物品之新方法 O 物品之新用途 X 當拖鞋已是先前技術,就不接受「脫鞋打蟑螂之用途」的專利申請 3. 寫申請專利範圍(特別是獨立項),都會盡量上位、抽象、模糊、簡化 因此可能多獲取專利範圍。 有點像是 p 板友所說的「逆均等」:受限於文字而多獲准的範圍。 逆均等是在判斷「侵權」,且已經落入「字義侵權」後所主張 不知道在專利准駁、答辯過程能否用上? 4. 我所說的「某乙的困境」,有點像是: 某乙發明床,卻因為先前技術有桌子,而無法專利。 魚叉,... 餐叉 麥克風,... 喇叭 如不用「用途」限縮申請專利範圍,就難界定出他的發明; 允許用「用途」限縮,又似乎間接違背了「物品之新用途」原則。 例子舉得不好之處,請見諒:P 實務上或許真的存在某乙更冤枉的例子~ 5. 如果能盡量找出技術特徵,事情比較單純 例如魚叉有「倒勾」,餐叉沒有..., 但這似乎是妥協之計。 :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55.44 ※ 編輯: zstar 來自: 203.73.55.44 (10/15 09:31)
adrian0215:第2點不同意..最簡單的例子威爾鋼 以前是治療某方面的 10/15 09:31
adrian0215:的疾病,意外發現可以拿來增加持久.. 10/15 09:31
adrian0215:印象中還是有給專利... 10/15 09:32
piglauhk:A兄.該專利是用化學成分為基礎 不能算是"物件" 10/15 09:35
adrian0215:因此如果能夠發現物的未知特性(符合標的)..應該還是有 10/15 09:38
adrian0215:專利性的可能.. 10/15 09:38
adrian0215:所以這篇還在講"鉛筆"??因為原PO寫的滿概括的..SORRY 10/15 09:43
piglauhk:推文的 "該專利"指的是→威爾鋼←這例子 10/15 10:34
VanDeLord:若以patentability的角度來看, triple test 就很重要 10/15 22:15
VanDeLord:不過secondary consideration 就是US的東西了XD 10/15 22:16
VanDeLord:重點是在於inventive step (nonobvisousness)的闡述 10/15 22:17
VanDeLord:"tripartite test"(O),"triple test"(x) 10/17 00:14
> -------------------------------------------------------------------------- < 作者: 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時間: Wed Oct 15 10:32:40 2008 首先我得在這 對我老闆說一下對不起 上班時間在打混 XD 也先打結論: 要是前發明沒有標明用途而後發明的結構跟前發明相同 那只能說是前發明的工程師的稿撰得好 有好好保護到其發明 而對後者不公平嘛..專利制度的本質本來就是鼓勵創新 代價是後發明者之權利 故..請早點發明點好東西出來 (...什麼跟什麼嘛) : 2. : 用途發明:物品之新用途,沒有可專利之餘地 : 標的 可否專利 : ------------------------- : 物品之方法 O : 物品之用途 O : 物品之新方法 O : 物品之新用途 X : 當拖鞋已是先前技術,就不接受「脫鞋打蟑螂之用途」的專利申請 山不轉 路轉~ 這時候用 "一昆蟲拍打器" 來請 。。。。( ̄▽ ̄#)﹏ : 3. : 寫申請專利範圍(特別是獨立項),都會盡量上位、抽象、模糊、簡化 : 因此可能多獲取專利範圍。 : 有點像是 p 板友所說的「逆均等」:受限於文字而多獲准的範圍。 : 逆均等是在判斷「侵權」,且已經落入「字義侵權」後所主張 : 不知道在專利准駁、答辯過程能否用上? 專利三性 ←→ 侵權要件 ~ 其中為完全獨立使用 准駁是針對專利三性作爭辯,而在任何和專利局有參一腳的文書中 我還真想不到有什麼文件需要引用到 "侵權要件" 申 請 →專利三性 (發明人 PK 智財局) 答 辯 →專利三性 (發明人 PK 智財局) 舉 發 →專利三性 (發明人 PK 智財局) (迷:那禁反言呢?) 而能不能利用來作專利駁准嘛.. 作為一個發明人,沒事幹麼把"逆均等"拿出來限縮自己權利項 =_=a 而且..要完全一樣又本質技術不一樣 難度極高.. 實務上很少案子會用 "逆均等"來打 (又成功的) ps: 市面上有一些專接侵權鑑定的事務所 幾乎都直接跳過"逆均等"一項 : 4 : 我所說的「某乙的困境」,有點像是: : 某乙發明床,卻因為先前技術有桌子,而無法專利。 : 魚叉,... 餐叉 : 麥克風,... 喇叭 : 如不用「用途」限縮申請專利範圍,就難界定出他的發明; : 允許用「用途」限縮,又似乎間接違背了「物品之新用途」原則。 : 例子舉得不好之處,請見諒:P : 實務上或許真的存在某乙更冤枉的例子~ 這個.. 在審核官都是坐在石頭和地上審案子 案子是用石板刻 侵權賠償是用貝殼算的年代 有一個傢伙覺得要扒在地上看石板很不舒服 就想出了一個名叫 "桌子" 的發明 內容如下: 1. 一結構,其有一用於承受結構上方向下施加外力之表面材, 而其表面材之下方設有至少一根用於支持表面材之支撐物。 2. 依權利項一,其支撐物係置放於表面材之週邊處以平均支撐。 ..... 要是他這樣寫,我們可以說 "桌子" 包含了 "床" (eg: 金屬 包含了 銅) 有什麼事情是只有"床" 可以做的 但桌子不行? 你說說看~ 他只是沒寫出來而已 其功能從來沒改變過 哪來的"新"功能(很玄) 最重要的是... 專利有這樣規定 案量是收歛的 沒有這樣的規定 案量會無限發散..案子永遠審不完 XD ============================================================== : 5. : 如果能盡量找出技術特徵,事情比較單純 : 例如魚叉有「倒勾」,餐叉沒有..., : 但這似乎是妥協之計。 : :P 其二者有本質上的相異阿... 魚叉,餐叉 新穎性在於其大小之相異 媽的你說有1米長的餐叉我也認了 (前題是前案的範圍只限於 "餐叉" 而不是"叉狀結構") 進步性在於N年來都沒有人用餐叉來叉魚 (只要不是公告隔天就申請....) 故可判斷其為非顯而易見的. 以上 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11.225.136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8.211.225.136 (10/15 10:38)
forcomet:禁反言應該是有可能出現在審查之後的任何一個階段 10/15 12:30
VanDeLord:先前技術阻卻->內部證據->禁反言 10/15 22:11
VanDeLord:侵害鑑定:全->均->先技阻卻->外證,內證(禁反言) 10/15 22:12
VanDeLord:內證:"history" of application of the patent 10/15 22:13
> -------------------------------------------------------------------------- < 作者: forcomet (可悲之人必有可憐之處)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時間: Wed Oct 15 12:47:53 2008 : 推 adrian0215:個人覺得 除非是軟體或流程之類無法具體描述的才用 10/14 22:16 : → adrian0215:means-plus-function不然實體物最好還是用結構來描述.. 10/14 22:17 其實對於means plus function 我覺得這是目前仍廣泛被使用 即便實體電路也會出現 引用http://kuojy.spaces.live.com/blog/cns!B3E1FA0635D3BB07!239.entry 一般這種寫法的特徵為:元件/手段 + 功能 means for V+ing. N for V+ing. (without reciting structure) 通常在這樣的寫法中,會以為元件是被後面的功能所限制的,然而在這個判決中可以發現 法官的看法是元件本身的敘述也會去限制範圍,即便具有相同功能的兩元件,但只要文義 件命名的人需要特別注意了。 以目前大多提案都是以function block方式提供 加上PE想保護更大更廣的範圍 這樣的寫法是很難短時間消失 目前想盡量保護廣的方式中的一種就是在實施例中多加可能的實施例說明 用以支持上位的claim 另外也發現另一派的寫法 就是不想落入means plus function 因此claim中只會出現結構 將功能性語句刪除 不過大多數我還是覺得有問題 畢竟有時是將先前技術中的某個element的運作方式改變了 但是因為不願意加上功能性描述該element的運作 個人覺得反到是浪費第一次的答辯 另外 美國審查委員在1st OA之後還蠻常會引用判例 (接到極少的案子是在第一次就引用KSR) 引用判例多半是用來支持103 rejection 或是說明 "argument的內容未出現在claim中" 還有各式各樣 蠻多元的 不過 印象美國最高法院(要查一下) 有一個case是j uspto 內容就是 每一個判例都有特定的條件 uspto不能隨便引用判例來當成審查的依據 這是蠻有趣的地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