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arley:如果是聖島的話 有聽說違約不會怎麼樣 但是契約就是這樣 05/07 23:33
推 barley:請求權在他 這您應該很清楚 事務所簽約 不能說是常態 05/07 23:34
→ darcon:說穿了 他心情好沒事 心情不好就告違約囉...是這樣嗎? 05/08 00:14
推 Deathcat:簽約的主要目的應該是為了要保護公司業務上的機密 05/08 21:53
推 darcon:我說的不是NDA 我指的是一般僱傭契約 05/09 00:20
推 piglauhk:只要你走了後 不要連客戶一起拉走一票 他才懶得理你 08/11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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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dstrong (衣不如新 人不如舊)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關於簽約不得離職
時間: Fri May 11 00:17:22 2007
※ 引述《darcon (阿呆 NNN )》之銘言:
: 小弟我是唸法律的 最近應徵商標專利事務所的法務都會面臨到一個問題
: 就是他們都會要我簽一個約定幾年內不得離職的契約(據他們說違約也不會怎樣)
: 不過老子打死也不信 這感覺有點像有人跟你說有批牛肉很便宜一樣...
: 我對於簽約很在意 而且他們一簽最少兩年
: 我也知道法律系在事務所的流動性很高 對事務所不是好事(以事務所角度出發)
: 可是就受僱人我的角度 簽約是一道頗沉重的枷鎖 一整個就是不自由的感覺
: 我是沒打算中途烙跑 可是未來的事很難說 不是嗎
: 請教一下各位前輩 現在事務所簽約是常態嗎
: 還是我剛好碰到例外??
事務所簽這種契約是不是常態我不知道,
不過請參考以下以前(2006)寫的:
剛好今天拿到一本論文集,裡面有實證研究.
根據 洪榮宗/劉偉立/黃心苑發表在2006年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上的論文:
我國侵害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違約判決之量化研究,
作者研究台灣各地方法院1999/8/1至2006/6/30間關於侵害營業秘密或違反競業禁止的民事判決,
其中單純關於違反競業禁止的判決有111件,原告勝訴率為33.33%(37件)
平均賠償金額是81.7萬元(min 3.5萬, max 1312萬)
事前約定競業禁止賠償的案件勝訴機率不一定比較高(37件勝訴都有事前約定),
但是沒有事前約定的案件都敗訴,
所以頭腦正常的公司應該都會要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員工自己則要留心會不會是那輸掉的1/3(在不涉及其他爭議下)
另外,所謂競業禁止五原則在法院實務上並沒有被完全遵守,
畢竟那只是勞委會的函釋而已.
所以不要把員工要有一定職務或地位/兩年限制/應補償員工不競業期間不工作損失/等等
當作一定如此,因為你不能預期上法院以後會碰到怎樣的法官,
前公司會請怎樣的律師來對付前員工,
員工在換新工作之餘是不是有心力去對付前公司或是能不能找到稱職的律師.
--
專利事務所會自己上陣打這種勞資糾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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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194.175
推 LOVEMG:我記得牽涉到憲法對於工作權的保障 所以必須給予適當賠償 05/11 01:24
→ midstrong:沒有必須賠償這個要件喔 05/11 09:25
推 barley:原波的契約指的應該是不得離職的條款 可視為工作權的一種保 05/11 13:31
推 barley:障 基本上想用憲法第三人效力去打不太可能 與競業禁止有別 05/11 13:32
推 barley:一般來說 競業禁止無效與否決定在手段必要性和實質妥當性 05/11 13:34
推 barley:也就是判斷職位夠不夠大 是否有致公司於不利的可能 05/11 13:34
推 barley:以及有沒有除了敬業禁止以外侵害較小的手段 05/11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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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SL3719 (師程工利專)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關於簽約不得離職
時間: Sat May 12 00:05:41 2007
※ 引述《midstrong (衣不如新 人不如舊)》之銘言:
[deleted]
: 事務所簽這種契約是不是常態我不知道,
: 不過請參考以下以前(2006)寫的:
: 剛好今天拿到一本論文集,裡面有實證研究.
: 根據 洪榮宗/劉偉立/黃心苑發表在2006年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上的論文:
: 我國侵害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違約判決之量化研究,
: 作者研究台灣各地方法院1999/8/1至2006/6/30間關於侵害營業秘密或違反競業禁止的民事判決,
: 其中單純關於違反競業禁止的判決有111件,原告勝訴率為33.33%(37件)
: 平均賠償金額是81.7萬元(min 3.5萬, max 1312萬)
: 事前約定競業禁止賠償的案件勝訴機率不一定比較高(37件勝訴都有事前約定),
: 但是沒有事前約定的案件都敗訴,
: 所以頭腦正常的公司應該都會要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 員工自己則要留心會不會是那輸掉的1/3(在不涉及其他爭議下)
: 另外,所謂競業禁止五原則在法院實務上並沒有被完全遵守,
: 畢竟那只是勞委會的函釋而已.
: 所以不要把員工要有一定職務或地位/兩年限制/應補償員工不競業期間不工作損失/等等
: 當作一定如此,因為你不能預期上法院以後會碰到怎樣的法官,
: 前公司會請怎樣的律師來對付前員工,
: 員工在換新工作之餘是不是有心力去對付前公司或是能不能找到稱職的律師.
事務所應該不敢要求新進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因為簽了就代表離職後完全不可能在這一行找工作,
會嚇跑一堆求職者。
現在事務所頭痛的是,不管法務人員或是專利工程師,
培養到「稍微」能獨立處理基本工作的能力,
舉專利工程師而言,可以自行跟發名人洽談,完成專利搞撰寫,
不需要Adviser花太多時間校對稿件,至少得花一~兩年時間,
甚至會有很長一段時間是產出價值低於事務所給予的人力支援跟金錢。
因此,事務所往往不希望新進員工好不容易培養好了就跳槽,
所以會刻意加個緊箍咒,降低剛訓練到具備基本工作能力的工程師離職的意願。
真的執行的應該不多....
(事務所一年半到兩年經驗跳槽IN HOUSE的比例似乎很高)
事務所告離職工程師的是有,但是那是涉及營業秘密的問題...
(google一下五X跟工X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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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1.120.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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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obinson (阿呆)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關於簽約不得離職
時間: Sat May 12 01:43:39 2007
※ 引述《JSL3719 (師程工利專)》之銘言:
: ※ 引述《midstrong (衣不如新 人不如舊)》之銘言:
: [deleted]
: : 事務所簽這種契約是不是常態我不知道,
: : 不過請參考以下以前(2006)寫的:
: : 剛好今天拿到一本論文集,裡面有實證研究.
: : 根據 洪榮宗/劉偉立/黃心苑發表在2006年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上的論文:
: : 我國侵害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違約判決之量化研究,
: : 作者研究台灣各地方法院1999/8/1至2006/6/30間關於侵害營業秘密或違反競業禁止的民事判決,
: : 其中單純關於違反競業禁止的判決有111件,原告勝訴率為33.33%(37件)
: : 平均賠償金額是81.7萬元(min 3.5萬, max 1312萬)
: : 事前約定競業禁止賠償的案件勝訴機率不一定比較高(37件勝訴都有事前約定),
: : 但是沒有事前約定的案件都敗訴,
: : 所以頭腦正常的公司應該都會要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 : 員工自己則要留心會不會是那輸掉的1/3(在不涉及其他爭議下)
: : 另外,所謂競業禁止五原則在法院實務上並沒有被完全遵守,
: : 畢竟那只是勞委會的函釋而已.
: : 所以不要把員工要有一定職務或地位/兩年限制/應補償員工不競業期間不工作損失/等等
: : 當作一定如此,因為你不能預期上法院以後會碰到怎樣的法官,
: : 前公司會請怎樣的律師來對付前員工,
: : 員工在換新工作之餘是不是有心力去對付前公司或是能不能找到稱職的律師.
: 事務所應該不敢要求新進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 因為簽了就代表離職後完全不可能在這一行找工作,
: 會嚇跑一堆求職者。
: 現在事務所頭痛的是,不管法務人員或是專利工程師,
: 培養到「稍微」能獨立處理基本工作的能力,
: 舉專利工程師而言,可以自行跟發名人洽談,完成專利搞撰寫,
: 不需要Adviser花太多時間校對稿件,至少得花一~兩年時間,
: 甚至會有很長一段時間是產出價值低於事務所給予的人力支援跟金錢。
: 因此,事務所往往不希望新進員工好不容易培養好了就跳槽,
: 所以會刻意加個緊箍咒,降低剛訓練到具備基本工作能力的工程師離職的意願。
: 真的執行的應該不多....
: (事務所一年半到兩年經驗跳槽IN HOUSE的比例似乎很高)
: 事務所告離職工程師的是有,但是那是涉及營業秘密的問題...
: (google一下五X跟工X院)
不好意思...個人潛水很久了....
不過因為大大提到的五X就是我公司..一一
感覺還是出來說一下話好了...
五X的案件不只是單純的工程師離職....
簡單說來...那位劉先生是有計畫性的進去五X..
然後帶走公司大客戶....然後另闢門戶...
所以比較有職業道德的問題...才發生訴訟問題的...
如果一般工程師離職...你所簽的競業條款應該大部分公司都不追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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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0.13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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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tssmm (哈哈兔)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關於簽約不得離職
時間: Wed May 16 04:06:52 2007
※ 引述《robinson (阿呆)》之銘言:
: ※ 引述《JSL3719 (師程工利專)》之銘言:
: : [deleted]
: : 事務所應該不敢要求新進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 : 因為簽了就代表離職後完全不可能在這一行找工作,
: : 會嚇跑一堆求職者。
: : 現在事務所頭痛的是,不管法務人員或是專利工程師,
: : 培養到「稍微」能獨立處理基本工作的能力,
: : 舉專利工程師而言,可以自行跟發名人洽談,完成專利搞撰寫,
: : 不需要Adviser花太多時間校對稿件,至少得花一~兩年時間,
: : 甚至會有很長一段時間是產出價值低於事務所給予的人力支援跟金錢。
: : 因此,事務所往往不希望新進員工好不容易培養好了就跳槽,
: : 所以會刻意加個緊箍咒,降低剛訓練到具備基本工作能力的工程師離職的意願。
: : 真的執行的應該不多....
: : (事務所一年半到兩年經驗跳槽IN HOUSE的比例似乎很高)
: : 事務所告離職工程師的是有,但是那是涉及營業秘密的問題...
: : (google一下五X跟工X院)
: 不好意思...個人潛水很久了....
: 不過因為大大提到的五X就是我公司..一一
: 感覺還是出來說一下話好了...
: 五X的案件不只是單純的工程師離職....
: 簡單說來...那位劉先生是有計畫性的進去五X..
: 然後帶走公司大客戶....然後另闢門戶...
: 所以比較有職業道德的問題...才發生訴訟問題的...
: 如果一般工程師離職...你所簽的競業條款應該大部分公司都不追究吧...
搭一下順風車
想問一下
ㄧ個新人 被要求試用期滿簽2年約
萬一期間離職
要求歸還2年期間的教育訓練事務所所支出的訓練金(到外面上課)
並且歸還不到基本薪的績效獎金(不足的部份)
請問這樣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5.102.181
→ sonardome:將x? 05/16 07:26
推 mirrorvase:歸還績效獎金? 真有趣 這不是鼓勵員工受完各種訓練之 05/17 19:20
→ mirrorvase:後 只要擺爛兩年拿基本薪 滿兩年就可以畢業走人? 05/17 19:25
→ ttssmm:沒有,簽約起半年後採積效制..但是一旦被FIRE 或是自動離職 05/21 21:46
→ ttssmm:就要歸還過去的不足部分(簽約後) 05/21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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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oncen (concen)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關於簽約不得離職
時間: Tue May 22 14:32:15 2007
※ 引述《darcon (阿呆 NNN )》之銘言:
: 小弟我是唸法律的 最近應徵商標專利事務所的法務都會面臨到一個問題
: 就是他們都會要我簽一個約定幾年內不得離職的契約(據他們說違約也不會怎樣)
: 不過老子打死也不信 這感覺有點像有人跟你說有批牛肉很便宜一樣...
: 我對於簽約很在意 而且他們一簽最少兩年
: 我也知道法律系在事務所的流動性很高 對事務所不是好事(以事務所角度出發)
: 可是就受僱人我的角度 簽約是一道頗沉重的枷鎖 一整個就是不自由的感覺
: 我是沒打算中途烙跑 可是未來的事很難說 不是嗎
: 請教一下各位前輩 現在事務所簽約是常態嗎
: 還是我剛好碰到例外??
我碰過的都是要簽保密契約
"規定幾年內不得離職"的契約我是沒碰過(我應徵過約六七家)
印象最深比較特別的是我兩年前應徵某一家大型知名事務所
是要簽"競業條款"
離職後三年內不能到"同類型公司"去任職
這個..枷鎖好像更重耶@@(我覺得啦)
※ 編輯: concen 來自: 61.217.123.78 (05/22 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