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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igistamp.com/ 上述的網站是用來證明你的資料在某個時間點以前就已經存在了, 請問一下, 類似的網站在美國或是在台灣, 用來於法庭上作證專利創作的時間點之的效果如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10.35 ※ 編輯: yaudeh 來自: 118.160.110.35 (04/24 19:46)
priorart:在台灣證明創作時間的意義?至於美國目前的Patent Reform 04/24 22:17
priorart:Bill若通過(各方角力中)可能也會與世界接軌改先申請主義 04/24 22:19
yaudeh:台灣的意義:第57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的輔助證據 04/24 22:34
yaudeh:或是著作權的證明 04/24 22:35
priorart:這兩款重點是產品(技術)與你說的"資料"似無必然關係 至於 04/24 22:49
priorart:著作權較舉證應是創作人而非時間 貼在PTT就有創作時間了 04/24 22:52
priorart:sry! 上行應為著作權較"難"舉證... 04/24 22:55
pasica:就要看"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的見解是什麼了?不過可以是 04/24 22:57
pasica:資料(實驗紀錄)???? 04/24 22:59
yaudeh:PTT文章有保存期限,不可能為你一直保存吧 04/24 23:02
yaudeh:而且用電子簽章的方式,顯然比較有效率 04/24 23:03
yaudeh:例如8MB的JPEG圖檔,PTT很難處理 04/24 23:03
priorart:PTT只是舉例也可以貼在BLOG,寄到email..等等 總之不需特 04/24 23:03
yaudeh:而像研究紀綠簿,要定期稽核才有證據能力 04/24 23:05
priorart:別跑到這網站證明創作時間 04/24 23:05
yaudeh:一般的email server紀錄只保存1-2年吧,BLOG更不可靠 04/24 23:09
yaudeh:而且BLOG,也是要網站主出具伺服器的時間證明吧 04/24 23:10
priorart:舉個簡例 寄篇文章到PTT信箱就不只保存1-2年 除非自刪 04/24 23:35
yaudeh:ptt信箱的大小只有200K,能放什麼? 04/24 23:41
yaudeh:而且民事訴訟不見請得到站長出來幫你作證 04/24 23:44
priorart:若嫌空間太小敝人推薦GMAIL 另侵害著作權很多涉及刑責 04/24 23:51
yaudeh:請詳讀gmail的使用者條款 04/25 00:19
yaudeh:本服務的可用性、時效性、安全性或可靠性無須負任何責任 04/25 00:21
priorart:上述條款非表示民刑案拒絕作證(亦違刑訴法) PTT也有前例 04/25 00:29
> -------------------------------------------------------------------------- < 作者: 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創作時間證明的網站 時間: Fri Apr 25 06:53:32 2008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http://digistamp.com/ : 上述的網站是用來證明你的資料在某個時間點以前就已經存在了, : 請問一下, : 類似的網站在美國或是在台灣, : 用來於法庭上作證專利創作的時間點之的效果如何? 一直推文太累了, 依我的了解, 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 當事人所提證據為網路上之資訊者,應注意網站之可信度, 審查時,若對於網路上之資訊內容或公開之時間點有質疑, 或對造質疑該證據之真實性時,應通知當事人補提佐證資料 (例如網站出具的證明),以確認該證據係未經變更者。 所以原則上,網站的資料要用來證明創作時間點, 是要有其他的輔助證據的。 但網站是否一定要出來作證,這是不確定的。 雖然曾經有PTT站方出來作證過, 但並不代表PTT站方有作證的義務, 而若要求法官以傳票傳喚, 法官依照比例原則,未必會同意聲請。 再來就算站方出面作證了, 一般也會調查站方存取的log紀錄和網站上的文章作交差比對, 才能作為證據, 而存取的log紀綠的保存通常只有一到兩年,甚至更短, 若只有用文章標題下方的那個日期, 用來證明創作的時間點,可能證據價值會很薄弱。 而PTT經常停站,服務不連續,程式碼出現過若干次bug, 也可能是被告律師攻擊的焦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07.241
priorart:您上文是說是基於專利法57條1項及著作權法之考量 此皆與 04/25 11:50
priorart:本篇另舉的審查基準無涉 似有不當聯結之嫌 另民刑事案皆 04/25 11:52
priorart:有作證義務(如刑訴176-1參照) PTT SYSTEM板置底文亦有說 04/25 11:54
priorart:明(此為義務而非由其主觀意願能決定) 至於PTT記錄之正確 04/25 11:55
priorart:真實性 被告一方有所質疑本可理解 但此涉及雙方舉證能力 04/25 11:56
priorart:並非"我懷疑PTT資料正確性"一句即足以抗辯 至少實務上相 04/25 11:58
priorart:關訴訟中未見以此抗辯成功而免責者 若您有發現案例請提出 04/25 11:59
yaudeh:置底文寫的是「得將資料提供給司法機關」 04/25 22:18
yaudeh:權利和義務都分不清楚? 04/25 22:19
priorart:這是要鄉民自重 否則站方可將、有權將資料提供司法單位 04/25 22:34
priorart:而非可提供也可不提供 前已講過這是法定義務 不要搞亂了 04/25 22:34
> -------------------------------------------------------------------------- < 作者: 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創作時間證明的網站 時間: Fri Apr 25 22:47:37 2008 就我的了解,用網站上的資料「單獨」能作為證據者. 是不具證據能力的, 必需轉以log記錄或是站方管理人員出面作證, 例如:最高法院92台上2720號判決 …原判決以自訴人提出之交通大 學「陳盈達致歉電子郵件回函一件(第一審卷第三五四頁)作為論處張博威罪刑之證 據,然電子郵件回函上之寄件人「陳盈達」是否確有其人?電子郵件上之記載內容是 否與事實相符?原審未傳訊「陳盈達」到庭訊問,逕以該電子郵件回函作為判決之證 據,自屬違誤。 而用PTT來作為證據,我也沒說一定不可行, 只是PTT的站長, 一則,站長沒有替你作證的義務 (PS.請搞清楚「任何人為作為證人的義務」 和法院會同意你的聲請傳喚證人完全是兩回事) 二來,PTT的站長,來來去去,你想找也不見得找得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07.241
priorart:既然你第一段強調網站資料還需站方人員作證才具證據能力 04/25 23:25
priorart:為何第二段又會認為法院未必會同意傳喚證人(站方)作證? 04/25 23:27
priorart:豈不上下矛盾?如此具關鍵地位的人證法院故意略而不傳? 04/25 23:28
priorart:難道要依賴刑事訴訟法159條所謂傳聞證言?尤其著作權涉及 04/25 23:30
priorart:刑責 法院不傳"可完備證據能力"之重要證人殊難想像 04/25 23:36
priorart:此話題聊到此為止吧 有興趣的自己run一遍試試就知結果... 04/25 23:42
YAHQQ:法院如果發傳票作證 就是要來啊 什麼叫沒有作證的義務?? 04/26 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