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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 國外產品如果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那在台灣就完全沒其他智慧財產權可以保護嗎? 舉例來說 新款的LV包 如果在台灣沒申請新式樣專利 那如果有廠商不在包包上打LV商標 只模仿包包的款式 就完全沒侵權? 另外一個例子是 如果有一個新款的耳塞 在台灣沒申請任何專利 那廠商可以直接製造一模一樣外型的耳塞 也不會侵權? 小弟我只想到說 說不定有侵犯著作權 可是我又不確定上述物品是否為著作權可保護的創作 麻煩各位大大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20.98
forman:商標 05/17 22:07
> -------------------------------------------------------------------------- < 作者: 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時間: Tue May 17 02:36:30 2011 ※ 引述《Arie (Yes, that's me)》之銘言: : 請問各位大大 商標法 著作權法 公平交易法 民法 : 國外產品如果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那在台灣就完全沒其他智慧財產權可以保護嗎? : 舉例來說 新款的LV包 如果在台灣沒申請新式樣專利 : 那如果有廠商不在包包上打LV商標 只模仿包包的款式 就完全沒侵權? 沒打LV商標 不代表不會有混淆誤認的問題 所以還是會有侵權的風險 : 另外一個例子是 如果有一個新款的耳塞 在台灣沒申請任何專利 : 那廠商可以直接製造一模一樣外型的耳塞 也不會侵權? 若"沒申請任何專利"這句成立的話 那是這樣沒錯 上開沒錯是指專利權 若真的做到一模一樣的話 對手還是有一大堆理由來找碴 請見公交法第二十條 : 小弟我只想到說 說不定有侵犯著作權 : 可是我又不確定上述物品是否為著作權可保護的創作 : 麻煩各位大大解惑 謝謝 請見著作權法§5 著作權法一開始就把保護標的說明白 (  ̄ c ̄)y▂ξ 第五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圖表)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簡單但不精確來說 舉凡立體的非藝術物件 均非著作權法的保護標的 以上 請先進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09.73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05/17 09:27)
connieho:包包本身可以申請新式樣專利保護, 也可以申請立體商標保 05/17 17:45
connieho:護, 但立體商標通常沒有先天識別性, 所以會要求比較多使 05/17 17:46
connieho:用證據, 如果是剛上市商品就較難舉出使用證據證明後天識 05/17 17:48
connieho:別性...所以直接申請新式樣可能較為可行. 05/17 17:50
> -------------------------------------------------------------------------- < 作者: waderu (滑的魯夫?)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時間: Tue May 17 20:58:50 2011 ※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請見著作權法§5 著作權法一開始就把保護標的說明白 (  ̄ c ̄)y▂ξ : 第五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 一、語文著作。 : 二、音樂著作。 : 三、戲劇、舞蹈著作。 : 四、美術著作。 * : 五、攝影著作。 : 六、圖形著作。 (圖表) : 七、視聽著作。 : 八、錄音著作。 : 九、建築著作。 : 十、電腦程式著作。 :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簡單但不精確來說 舉凡立體的非藝術物件 均非著作權法的保護標的 ~~~~~~~~~~~~~~~~~~~~~~~~~~~~~~~~~~~~~~~ : 以上 請先進指教 ~~~~~~~~~~~~~~~~~~~ 我不是先進, 不過這句話可能不止不精確的問題, 可能還是有誤的. 著作權法第三條用詞定義講的很清楚: "著作: 指文學, 科學, 藝術或其它學術範圍之創作", 範圍很廣, 非僅藝術物件一項而已, 舉例來說, 你看你家隔壁房子蓋的不錯, 可能是建築通風物理結構機能良好, 醜的要死而非關藝術性, 但若你也蓋一間一模一樣的房子, 一樣有可能構成侵權, 除非你能舉證你不是學他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29.155
piglauhk:若增加 "除了第九款 建築物相關標的以外" 會比較恰當嗎 05/17 22:00
hotwingking:創作還有嚴格要件是人類心智思想投入 如果耳塞型耳機 05/18 23:26
hotwingking:是為了抗噪音 通風物理結構 機能良好 是基於"不得不然 05/18 23:27
hotwingking:"為之的考量 這就跟你跑步 別人也跑步 沒有誰學誰的問 05/18 23:28
hotwingking:題 何況要蓋個一模一樣 屬於實施的一種 如果沒看建築 05/18 23:29
hotwingking:圖來作 並非以之加以實施 自不構成侵權 05/18 23:29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之重製, 對於建築著作,在解釋上有下列6種情形直接適用重製: 其一,以建築設計圖製作成建築設計圖; 其二,以建築模型製作成建築模型; 其三,以建築物建造成建築物; 其四,以其他建築著作製作成其他建築著作; ~~~~~~~~~~~~~~~~~~~~~~~~~~~~~~~~~~~~~~ 其五,依建築設計圖建造建築物; 其六,依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智慧局著作權案例彙編(9)-建築著作篇) ※ 編輯: waderu 來自: 114.45.224.237 (05/19 00:34) > -------------------------------------------------------------------------- < 作者: Arie (Yes, that's me)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時間: Tue May 17 22:48:57 2011 ※ 引述《waderu (滑的魯夫?)》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 時間: Tue May 17 20:58:50 2011 : : ※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 請見著作權法§5 著作權法一開始就把保護標的說明白 (  ̄ c ̄)y▂ξ : : 第五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 : 一、語文著作。 : : 二、音樂著作。 : : 三、戲劇、舞蹈著作。 : : 四、美術著作。 * : : 五、攝影著作。 : : 六、圖形著作。 (圖表) : : 七、視聽著作。 : : 八、錄音著作。 : : 九、建築著作。 : : 十、電腦程式著作。 : :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 簡單但不精確來說 舉凡立體的非藝術物件 均非著作權法的保護標的 : ~~~~~~~~~~~~~~~~~~~~~~~~~~~~~~~~~~~~~~~ : : 以上 請先進指教 : ~~~~~~~~~~~~~~~~~~~ : : 我不是先進, : 不過這句話可能不止不精確的問題, 可能還是有誤的. : : 著作權法第三條用詞定義講的很清楚: : "著作: 指文學, 科學, 藝術或其它學術範圍之創作", : 範圍很廣, 非僅藝術物件一項而已, : : 舉例來說, : 你看你家隔壁房子蓋的不錯, : 可能是建築通風物理結構機能良好, 醜的要死而非關藝術性, : 但若你也蓋一間一模一樣的房子, 一樣有可能構成侵權, : 除非你能舉證你不是學他的.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4.45.229.155 : 推 piglauhk:若增加 "除了第九款 建築物相關標的以外" 會比較恰當嗎 05/17 22:00 其實我會覺得耳塞說不定有機會利用著作權保護的原因是.... 耳塞的"外型"可以視為一種創作吧? 我上面強調了 是製造一模一樣"外型"的耳塞 所以我很納悶建築著作可以為著作權保護 那為什麼耳塞的"外型"不能為著作權保護? 另外 模仿LV包包會有混淆認知的問題 那如果 被模仿的耳塞製造廠商 也是耳塞製造界的大廠 那是否適用相同狀況呢? 此外,我也蠻好奇各位大大 為什麼LV包包的款式 跟 耳塞的外型 用不同方式去解析? 是因為LV包包是用款式吸引消費者 而耳塞是因為外型所帶來的功效吸引消費者 所以須用不同方法分析? 先謝謝前面大大的慷慨說明囉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22.98
briste:顯然原po對【著作】這兩個字的含意完全不了解 05/17 23:02
briste:耳塞的外型應該是新式樣專利 05/17 23:08
這位大大 我的確不懂"著作"這兩個字的涵義 或說 想知道"著作"這兩個字的涵義是不是可以更廣泛 "立體的"美術著作 不也是跟外型相關 建築著作 我個人的理解 也跟外型相關 那為什麼 耳塞的外型不能稱為著作? 不好意思 問太多蠢問題 還望各位先進解惑一下 :) ※ 編輯: Arie 來自: 118.160.222.98 (05/17 23:35)
kaikai1112: 曾聽一位講者說過 能工業化大量製造是新式樣標的 05/18 07:19
kaikai1112:建築不是 .... 05/18 07:20
passionnancy:模仿LV包包造成混淆認知的問題,仍然是商標法處理的 05/18 17:24
passionnancy:範圍,而不是著作權法喔!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 05/18 17:25
passionnancy:思想,所以如果耳塞的狀況要類比LV包包,要看後面有 05/18 17:25
passionnancy:沒有著名商標做支撐;如果整個耳塞的樣式眾所皆知, 05/18 17:26
passionnancy:則即便沒有打上商標仍然是可以主張有混淆誤認之虞的 05/18 17:27
> -------------------------------------------------------------------------- < 作者: waderu (滑的魯夫?)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時間: Wed May 18 02:27:25 2011 ※ 引述《Arie (Yes, that's me)》之銘言: : ※ 引述《waderu (滑的魯夫?)》之銘言: : : 我不是先進, : : 不過這句話可能不止不精確的問題, 可能還是有誤的. : : 著作權法第三條用詞定義講的很清楚: : : "著作: 指文學, 科學, 藝術或其它學術範圍之創作", : : 範圍很廣, 非僅藝術物件一項而已, : : 舉例來說, : : 你看你家隔壁房子蓋的不錯, : : 可能是建築通風物理結構機能良好, 醜的要死而非關藝術性, : : 但若你也蓋一間一模一樣的房子, 一樣有可能構成侵權, : : 除非你能舉證你不是學他的. : : 推 piglauhk:若增加 "除了第九款 建築物相關標的以外" 會比較恰當嗎 05/17 22:00 不會, 其實直接照著法條解釋就可以了, 不然其它例如積體電路佈局(立體, 且和積體電路保護法不衝突), 燈泡, 插座, 外形etc, 只要是經由創作人依文學, "科學", 藝術, 學術等目的為之心智創作, 皆有可能受到著作權保護. : 其實我會覺得耳塞說不定有機會利用著作權保護的原因是.... : 耳塞的"外型"可以視為一種創作吧? : 我上面強調了 是製造一模一樣"外型"的耳塞 : 所以我很納悶建築著作可以為著作權保護 那為什麼耳塞的"外型"不能為著作權保護? 可以, 但應該不能說保護"外型", 應該說保護"創作", "外型"拿來形容新式樣專利的保護標的會更適當. 而且要主張著作權法侵權通常會卡到兩堵牆: 一是合理使用, 一是異地創作. 例如你照著建築外型一模一樣做一個縮小版的模型可能就是合理使用, 因模型不為建築, 異地創作則是指著作權人必需舉證是對方抄襲你的創作, 若對方沒有明顯的接觸或知悉你的創作, 很難舉證成立, 除非你的創作裡有埋陷阱. : 另外 模仿LV包包會有混淆認知的問題 : 那如果 被模仿的耳塞製造廠商 也是耳塞製造界的大廠 那是否適用相同狀況呢? 看是主張哪一部分, 商標的歸商標, 著作權歸著作權, 商標是要保護消費者, 著作權是要保護創作者, 二者目的不同. LV是商標, 而且是知名商標, 包包印刷或外型可能是著作權或新式樣 (未來稱"設計") 所謂 "模仿LV包包" 可能要講清楚模仿哪一部分, 印上"LV"字樣可能是侵犯商標, 印上相同的條紋花色, 可能是侵犯著作權或新式樣專利. 若LV把該條紋花色直接申請圖形商標, 則亦有可能侵犯圖形商標. 知名商標的知名與否是以終端消費者認知為依據, 通常這就很有的吵, "耳塞製造界的大廠"能否主張為"知名商標"而可不經申請登錄而自動享有商標權保護, 不無疑問. : 此外,我也蠻好奇各位大大 為什麼LV包包的款式 跟 耳塞的外型 用不同方式去解析? : 是因為LV包包是用款式吸引消費者 而耳塞是因為外型所帶來的功效吸引消費者 : 所以須用不同方法分析? : 先謝謝前面大大的慷慨說明囉 :) 就我所知, LV抓侵權通常是抓"LV"字的商標, 和花色圖形的圖形商標, 或花色圖形的新式樣利專利, 如果你耳塞的外型一樣去申請一個新式樣, 一樣可以去抓專利侵權. 如果你耳塞製造界的大廠有個商標例如"好好塞"耳塞, 那麼別人用"好好塞"或"好不好塞"為名賣耳塞, 不管外型是不是一樣, 一樣可以去抓"商標"侵權, 所以可能要把個案或情狀再詳細說清楚會比較好解析你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29.155 ※ 編輯: waderu 來自: 114.45.229.155 (05/18 02:31)
kaikai1112: 高手來了 說的真是清楚 ....受教了....... 05/18 07:24
pofei:這篇對於著作權的理解幾乎都是錯的 請問高手的意思是...? 05/18 20:03
kaikai1112:那麻煩樓上發篇來指教...關於著作權 畢竟不熟悉... 05/18 21:21
Arie:可否麻煩p大給些見解 或 指引一些方向 05/18 22:26
Arie:專利方面 可以藉由專利審查基準 進一步了解 05/18 22:27
Arie:那著作權是否有相似的基準? 或 如何判斷所謂的解讀對錯? 05/18 22:28
waderu:歡迎指正, 謝謝 05/19 00:11
brenthsu:異地創作的部份應該講顛倒了 舉證責任怎麼跑去著作權人? 05/19 22:26
kaikai1112: 主張對自己有利事項者 負舉證之責阿..... 05/20 07:12
kaikai1112:所以 原告(著作權人)主張侵權 不是要負舉證之責??????? 05/20 07:13
kaikai1112:.... 還是說 異地創作 是被告主張 來對抗侵權的主張??? 05/20 07:15
kaikai1112:嗯嗯 .... 著作權 還是不熟悉阿........ 05/20 07:15
原文: "異地創作則是指著作權人必需舉證是對方抄襲你的創作," 可能講的有點簡化, 或許可以再講清楚: "異地創作則是指著作權容許異地創作", "著作權人必需舉證是對方抄襲你的創作" "著作權人必需舉證是對方抄襲你的創作"這句話則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對方抄襲, 亦即"對方有接觸"且"作品實質相似”, 不管在台灣或美國, 實務上都認為其舉證責任是在著作權人. 例如最高法院81台上字第3063號民事判決: 「主張他人之著作係抄襲其著作者,  應舉證證明該他人曾"接觸"被抄襲之著作,構成二著作實質相似」。  ~~~~~~~~~~~~~~~~~~~~~~~~~~~~~~~~~~~~ ※ 編輯: waderu 來自: 59.125.162.219 (05/20 10:18) ※ 編輯: waderu 來自: 59.125.162.219 (05/20 11:38) > -------------------------------------------------------------------------- <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時間: Wed May 18 07:37:33 2011 來個實例探討吧 這邊有一篇不錯的 大家討論一下吧 ~~~~~~~~~~~~~~~~~~~~~~~~~~~~~~~~~~~~~~~~~~~~~~~~~~~~~~~~~~~~~~~~~~~~~~~ 知識產權管理TIPS~從嬌蕉包談品牌策略 作者 Synergytek (新聚能科技顧問公司) http://tinyurl.com/6ytyx7q 本月份演藝圈有一場低調奢華的婚禮,衍生出幾件新聞事件,其中一則是跟智財權領域 有相當的關係,也提出一些看法與大家分享。 這個爭議的商品是一般人拿來作為購物袋的帆布包,但是透過熱轉印技術,將「類似柏 金包的影像」印在上面,遠遠望去,看起來跟愛馬仕公司的柏金包一樣,但是售價僅台 幣一千多元。所以推出以來一直受到市場熱烈歡迎,並成為這次豪門婚禮伴手禮。這款 被稱為「嬌蕉包」的帆布包連香港人都為之瘋狂;不少熱門顏色的包款已經缺貨,市面 上甚至還出現仿冒品。由於『嬌蕉包』實在太紅了,連愛馬仕法國總公司都注意到,認 為「嬌蕉包」有仿冒之嫌,所以決定提告,引發了這個新聞事件。 此一事件,除了從法律的角度看是否違法或是可能的司法裁量之外,我們認為,對於企 業經營者而言,還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進行觀察,或許可以對您的產業有不同的理解 。 一、作為品牌的擁有者,通常只會將品牌與設計應用在自家所生產的商品,一般而言, 品牌擁有者若是只從實體商品角度思考價值並予以保護,採用的多半只會有防偽標 籤或是防盜的措施。但是在這個數位時代,可能侵權的形式更加多樣化,單靠商標 來保護商品,力道就可能會稍嫌不足,因為若只有將Logo申請商標,那麼保護僅及 於商標的設計是否近似,若是要將整個商品的外型都保護,則需要用立體商標或是 新式樣(設計專利),才能完整保障(按:讀者可以參考日常用品產業的IPR運用策略 一文)。以本案來說,由於愛馬仕在台灣智慧局除了Logo的商標註冊之外,只有三 件設計專利保護,所以要主張侵權的話,只能透過商標或是著作權的權利來主張, 最後是否能透過訴訟方式取得自己應有權利,尚不可知。 二、除了消極的保護之外,事實上這個案例帶給品牌廠商一個更大的市場操作空間,也就 是說品牌廠商也可以透過便宜的載具,將自己產品優良的品質與設計形象延伸到新的 族群。例如,近幾年Nissan就跟電玩廠商SONY合作,將他的超級跑車結合到賽車遊戲 當中,甚至還為電玩開發沒有上市的跑車版本就是一個實例,除了能夠延伸產品形象 到未來的消費族群之外,也開創了另一個授權獲利的機會。但是筆者發現國內許多知 名的設計師都沒有申請專利或是商標權的保護,所以未來若有侵權狀況發生時,可能 也會面臨類似的窘境。 三、一個平常作為免費贈品的帆布袋,增加了”特殊圖案”的設計之後,竟然可以讓消費 者自己掏出1000多元搶購,甚至還被其他同業仿冒,實在值得國內製造廠商深思。製 造業傳統OEM或是白牌的經營模式,可能因為自己的流血競價或是價格資訊太透明, 材料、人工都被客戶採購扣的緊緊的,只能賺取有限的毛利率。為了增加利潤,過去 採用的模式多以降低成本或是擴充產能來達成,但同時也產生被認為壓榨勞工以及跟 過度消耗資源的副作用,也未必是當初所樂見之事。若可以把自己在過去所累積的大 量客製化生產能力為基礎,結合國內設計資源開發高毛利商品,或許也不失為一個 轉型策略。就好像在半導體產業界中台積電以及聯電投資IC設計業,透過設計子公司 的商品開發市場,同時也確保了自己生產線的產能利用率。 而在流行的服飾產業當中,也有這樣的應用案例嗎?或許可以參考看看Havaianas,這個 來自巴西的夾腳拖鞋品牌,結合知名設計師或是塗鴉插畫家推出不同的款式,硬是讓我們 把人字拖的印象抽離於菜市場一雙只賣幾十塊錢的藍白拖,甘願掏出大把鈔票為自己購買 一雙。 期待本案的主角嬌蕉包的公司不致因為對於智財權的不察,而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無法 將他的創意繼續發揮;但同時也希望透過本文,讓更多文創產業的朋友認識並尊重他人的 智慧財產權,累積並善用自己的智慧資產,並將他融入到自己的經營管理策略中,創造更 多價值。 ※ 引述《waderu (滑的魯夫?)》之銘言: : ※ 引述《Arie (Yes, that's me)》之銘言: : 不會, 其實直接照著法條解釋就可以了, : 不然其它例如積體電路佈局(立體, 且和積體電路保護法不衝突), : 燈泡, 插座, 外形etc, : 只要是經由創作人依文學, "科學", 藝術, 學術等目的為之心智創作, : 皆有可能受到著作權保護. : : 其實我會覺得耳塞說不定有機會利用著作權保護的原因是.... : : 耳塞的"外型"可以視為一種創作吧? : : 我上面強調了 是製造一模一樣"外型"的耳塞 : : 所以我很納悶建築著作可以為著作權保護 那為什麼耳塞的"外型"不能為著作權保護? : 可以, 但應該不能說保護"外型", 應該說保護"創作", : "外型"拿來形容新式樣專利的保護標的會更適當. : 而且要主張著作權法侵權通常會卡到兩堵牆: : 一是合理使用, 一是異地創作. : 例如你照著建築外型一模一樣做一個縮小版的模型可能就是合理使用, 因模型不為建築, : 異地創作則是指著作權人必需舉證是對方抄襲你的創作, : 若對方沒有明顯的接觸或知悉你的創作, 很難舉證成立, 除非你的創作裡有埋陷阱. : : 另外 模仿LV包包會有混淆認知的問題 : : 那如果 被模仿的耳塞製造廠商 也是耳塞製造界的大廠 那是否適用相同狀況呢? : 看是主張哪一部分, 商標的歸商標, 著作權歸著作權, : 商標是要保護消費者, 著作權是要保護創作者, 二者目的不同. : LV是商標, 而且是知名商標, : 包包印刷或外型可能是著作權或新式樣 (未來稱"設計") : 所謂 "模仿LV包包" 可能要講清楚模仿哪一部分, : 印上"LV"字樣可能是侵犯商標, : 印上相同的條紋花色, 可能是侵犯著作權或新式樣專利. : 若LV把該條紋花色直接申請圖形商標, 則亦有可能侵犯圖形商標. : 知名商標的知名與否是以終端消費者認知為依據, 通常這就很有的吵, : "耳塞製造界的大廠"能否主張為"知名商標"而可不經申請登錄而自動享有商標權保護, : 不無疑問. : : 此外,我也蠻好奇各位大大 為什麼LV包包的款式 跟 耳塞的外型 用不同方式去解析? : : 是因為LV包包是用款式吸引消費者 而耳塞是因為外型所帶來的功效吸引消費者 : : 所以須用不同方法分析? : : 先謝謝前面大大的慷慨說明囉 :) : 就我所知, LV抓侵權通常是抓"LV"字的商標, : 和花色圖形的圖形商標, : 或花色圖形的新式樣利專利, : 如果你耳塞的外型一樣去申請一個新式樣, 一樣可以去抓專利侵權. : 如果你耳塞製造界的大廠有個商標例如"好好塞"耳塞, : 那麼別人用"好好塞"或"好不好塞"為名賣耳塞, 不管外型是不是一樣, : 一樣可以去抓"商標"侵權, : 所以可能要把個案或情狀再詳細說清楚會比較好解析你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8.16.38
piglauhk:這文章讓人看得真舒服 05/18 14:13
cph123:好文~推一個 也為國內產業發展提供另一個發展方向 05/18 16:47
> -------------------------------------------------------------------------- < 作者: pofei (pofei)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時間: Thu May 19 02:45:13 2011 不好意思沒時間詳述 針對這個討論串 有兩個問題請先釐清: 1. 各種智慧財產權的本質與保護標的 以著作權為例,必須由思想/表達二分法出發,再進一步討論"實施" 區分出三者差異,由於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故一般商品的外型是不會被保護的 建築物是例外,這是有其歷史因素 (應該要追溯到伯恩公約以前吧) 另一個看起來"好像"是例外的是彫刻,但彫刻是表達還是實施呢? 至於以縮小模型複製建築物 屬於合理使用 好像是某網站上的說法? 這種說法一點根據都沒有...挺莫名其妙的 我國著作權法列了一大堆合理使用的情況 又把美國法的4個原則也放進去 不知道建築物模型是依據哪一條主張合理使用? 2. 各種智慧才產權之間的關係 如果著作權可以保護商品的外型 各位做新式樣的 不會覺得奇怪 為什麼要那麼辛苦申請新式樣呢? 用著作權保護不就很好? (期限長又不用花錢) 各種智慧財產權有其背後的哲學 尤其是專利與著作權 基本上從保護客體、制度設計、經濟考量上都可以說是互補的 智財法有時難免會有規範的不足或漏洞 造成保護的競合 但著作權與新式樣分得很清楚 是不一樣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137.62
kaikai1112:著作權和新式樣的保護強度 是差很大的..... 05/19 07:26
kaikai1112:別的不說 有沒有侵犯著作權 要考慮有沒有接觸....... 05/19 07:27
kaikai1112:專利則沒在管這塊 光是舉證責任 就差很多.......... 05/19 07:28
kaikai1112:而且 w大並不是說 著作權"一定"可以保護商品的外型 05/19 07:30
kaikai1112:錯了 w大 並沒有說 著作權可以保護商品的外型 05/19 07:32
kaikai1112:而是 "外型創作" 也就是這個外型 是否可認定為創作.... 05/19 07:37
kaikai1112:就以軟體專利申請新型來作例子 來說吧...... 05/19 07:39
kaikai1112:法理上 實體上 大家都知道軟體專利不是新型適格標的... 05/19 07:40
kaikai1112:但是實務上 因為申請人的要求.... 05/19 07:41
kaikai1112:只好把他寫成裝置的形式 用凹的來申請新型....... 05/19 07:42
kaikai1112:w大 要表示的是 他是有這樣的操作空間 就看凹不凹了... 05/19 07:43
car:著作權和新式樣立法目的不同, 皆符合各自保護要件, 競合又何妨 05/19 19:47
car:頂多在損害賠償計算時, 可能抗辯扣除重複計算的部份 05/19 19:48
car:但對於智財權利人, 能將利益權利化保障自然尤佳 05/19 19:50
> -------------------------------------------------------------------------- < 作者: waderu (滑的魯夫?)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時間: Thu May 19 11:49:16 2011 ※ 引述《pofei (pofei)》之銘言: : 不好意思沒時間詳述 : 針對這個討論串 有兩個問題請先釐清: : 1. 各種智慧財產權的本質與保護標的 : 以著作權為例,必須由思想/表達二分法出發,再進一步討論"實施" : 區分出三者差異,由於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故一般商品的外型是不會被保護的 : 建築物是例外,這是有其歷史因素 (應該要追溯到伯恩公約以前吧) : 另一個看起來"好像"是例外的是彫刻,但彫刻是表達還是實施呢? : 至於以縮小模型複製建築物 屬於合理使用 好像是某網站上的說法? : 這種說法一點根據都沒有...挺莫名其妙的 : 我國著作權法列了一大堆合理使用的情況 又把美國法的4個原則也放進去 : 不知道建築物模型是依據哪一條主張合理使用? ~~~~~~~~~~~~~~~~~~~~~~~~~~~~~~~~~~~~~~~~~~~ 現行著作權法第 58 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 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講的很清楚了. : 2. 各種智慧才產權之間的關係 : 如果著作權可以保護商品的外型 : 各位做新式樣的 不會覺得奇怪 為什麼要那麼辛苦申請新式樣呢? : 用著作權保護不就很好? (期限長又不用花錢) 前面說過了, 對一家公司而言, 同樣一件商品或標誌可能會尋求多樣的保護, 就因為保護的強度不同, 專利侵權已除罪化, 有些可能有刑責(商標,著作), 有些有期限, 有些可以無限展延, 有些合理使用範圍廣大, 有些幾乎沒有合理使用空間, 有些舉證較難(著作權), 有些舉證容易(商標,專利) 有些侵權已除罪化(專利), 有些可能有刑責(商標,著作), 例如HelloKitty有著作權, 有平面或立體商標, 也有新式樣專利, 搞那麼多你以為廠商是因為錢太多嗎? 申請費, 年費可都不是小數目. : 各種智慧財產權有其背後的哲學 尤其是專利與著作權 : 基本上從保護客體、制度設計、經濟考量上都可以說是互補的 : 智財法有時難免會有規範的不足或漏洞 造成保護的競合 : 但著作權與新式樣分得很清楚 是不一樣的... 二者的立法目的, 和保護客體不同沒有錯, 但不是說同樣一個商品或設計不能同時尋求二者的保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5.162.219
KyotoHot:說老實話 為啥要在專利板上深究著作權... = =? 05/19 12:28
Arie:有時候 客戶會問這類的問題 05/19 13:31
Arie:我也知道有專利工程師 負責全公司有關智權方面的事務 05/19 13:32
Arie:因此 想請教一下 看有沒有先進 瞭解:) 05/19 13:33
pbimg:現今很多智財事務所 整所沒人懂著作權跟商標 (  ̄ c ̄)y▂ξ 05/19 13:41
waderu:因為專利工程師in house 通常被要求無所不能 05/19 14:40
pofei:嗯 大家開心就好 不多說囉 回這篇著作權是因為這裡專利的討 05/19 15:41
pofei:論都太無聊 沒想到著作權也是一樣 那就算囉 :) 05/19 15:42
kaikai1112:其實不必自我侷限吧 ..... 畢竟都是智財相關領域...... 05/19 16:38
waderu:這裡專利的高手很多呢,很多一擊中的的解答,怎麼會無聊呢? 05/19 18:18
car:同意樓上 ~ 05/19 19:53
brenthsu:合理使用是65條 不是58條 05/19 22:25
waderu:65是概括性的規定, 但44~63條皆是著作權主張之限制, 05/20 03:00
waderu:亦即合理使用的範籌 05/20 03:01
brenthsu:你都說44~63是著作權主張的限制了 而且概括性的規定怎麼 05/20 13:51
brenthsu:會放在法條後面? 通則總則都是放在法條越前面的地方 05/20 13:52
誰教你概括性規定=總則通則? 你自己規定的? 民法刑法各種法一大堆概括性條款都放在列舉條款後以補列舉條款不足, 是很基本很常見的法條架構. and著作權人著作權主張的限制, 反過來說不是公眾合理使用的範圍是什麼? 學理上一般就是指合理使用, 這沒什麼好吵的. 如果一定要出現"合理使用"才算規範合理使用, 44-63條中出現多少次"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你要不要算一算? 到底你是有沒有在看法條? 如果你一定要龜毛"合理使用"這個詞, 你說的著作權法65條自己都定義的很清楚: 著作權法65條: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3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 ~~~~~~~~~~~~~~~~~~ ~~~~~~~~~~~~ 第44-63條就是規範合理使用範圍, 若舊有法條跟不上科技進步有所不及, 若有其它的合理使用態樣, 第65條再一網打盡. 這不是搞成文法的很常用法條結構嗎? 一個字一個字看完法條有那麼難嗎??? 中文字有那麼難理解嗎??? 看清楚法條再來吐槽有那麼難嗎???
barley:其實除了客體的差別之外 侵權態樣的保護也差很多啊 05/20 13:53
barley:像著作就不保護製造(平面轉換成立體),販賣等 05/20 13:54
barley:而專利則難以遏止改作等等的行為 05/20 13:55
barley:所以即便受著作權保護 新式樣還是有其必要性的 05/20 13:56
barley:此外 本版雖名為專利版 但在其它智慧財產權領域尚無專版的 05/20 13:57
barley:情況下 一向是很歡迎其他智財相關的討論的 05/20 13:58
barley:可以參考一下各版本版規:) 05/20 13:59
brenthsu:有償的著作權散佈應該可以涵蓋到著作的販賣 05/20 14:17
priorart:b大所言著作權法不保護製造似不精確 許多重製行為本身即 05/20 14:20
priorart:屬製造 平面轉為立體不受保護係因此行為屬"實施" 著作權 05/20 14:21
priorart:法保護重製但不保護實施 惟依建築圖建構實屋則屬例外 05/20 14:24
※ 編輯: waderu 來自: 59.125.162.219 (05/20 15:43)
brenthsu:既然你認為我在吐槽你也沒關係 還是感謝你分享你的看法 05/20 21:54
brenthsu:法條我也看很多遍 看來理解上是有很大的差異 05/20 21:57
這已經不是理不理解的問題, 法條中講的那麼明白定義的那麼清楚的不多, 會針對這個作文章很明顯你並沒有把法條看完看清楚, 這也沒什麼好謝的, 不過是把法條直接貼上來給你看而已, 根本也還不用放什看法. 吐槽很OK, 我說過我不是什麼高人先進, 也很歡迎吐槽, 法律法理本來就有吐有進步, 但要吐槽起碼準備點料再來吐, 如果料不夠至少該做的功課也要做一下. ※ 編輯: waderu 來自: 118.160.164.166 (05/22 09:42)
barley:感謝P大糾正 的確是小弟用詞有誤 05/23 02:24
orsonplus:這系列好讚啊 屆時將連同推文一併收入精華區啊 05/23 11:50
J0HAN: "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相當於 05/23 22:16
J0HAN: "除下列情形外,均為合理使用" 吧 05/23 22:18
> -------------------------------------------------------------------------- < 作者: ides13 (鬼)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時間: Sun May 22 07:58:08 2011 ※ 引述《ides13 (鬼)》之銘言: : ※ 引述《Arie (Yes, that's me)》 : 國外產品如果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那在台灣就完全沒其他智慧財產權可以保護嗎? : 這句話應該修正成: : 即使在臺灣沒有申請專利,在臺灣還是能夠有「排除他人在臺灣生產以輸出至具 : 有專利權國家為目的之產品」的保護。 : 配合“專利法”及“準據法”的話,他國專利權人只要在臺灣有子公司,亦即成 : 為臺灣的法人,且侵權產品有輸出至該他國,還是有機會在臺灣法院提訴。 : 日本的最高法院已有相關判例,因此適用準據法沒問題,但臺灣我不清楚,不過 : 應該“有機會”吧。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58.189 :推 priorart: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我國公司同(公 :→ priorart:司法375、民法總則施行法12等參照) 故本文謂須在臺灣有子 :→ priorart:公司而成為臺灣法人 此一訴訟要件依據何在 尚請指教! 感謝P大的提醒,重新修正內容,加入行為人的主體。 他國專利權人即使在臺灣沒有申請專利,還是能夠有「排除他人在臺灣生產以輸出至該他 國為目的之產品」的保護。 配合“專利法”及“準據法”的話,侵權人只要在臺灣有子公司,亦即成為臺灣的 法人,且侵權產品有輸出至該他國,他國專利權人還是有機會在臺灣法院提訴。 “他國專利權人”是指「在其他國家具有專利的專利權人」,即使其為本國藉亦稱為他國 專利權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57.129
priorart:準據法與管轄權係屬二事 故您"配合專利法及準據法.."此段 05/22 09:59
priorart:如何操作及相關法條?可否舉例說明以饗板友? 05/22 10:02
> -------------------------------------------------------------------------- < 作者: ides13 (鬼)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時間: Sun May 22 13:16:30 2011 :推 priorart:準據法與管轄權係屬二事 故您"配合專利法及準據法.."此段 :→ priorart:如何操作及相關法條?可否舉例說明以饗板友? 感謝P大的提醒,重新修正內容,將“專利法”進一步修正為“該他國之專利 法”。抱歉學藝不精,一直修改內容。 他國專利權人即使在臺灣沒有申請專利,還是能夠有「排除他人在臺灣生產 以輸出至該他國為目的之產品」的保護。 配合“準據法”及“該他國之專利法”的話,侵權人只要在臺灣有子公司, 亦即成為臺灣的法人,且侵權產品有輸出至該他國,他國專利權人還是有機 會在臺灣法院提訴。 “他國專利權人”是指「在其他國家具有專利的專利權人」,即使其為本國 藉亦稱為他國專利權人。 ------ 【預備的知識】 http://patentdic.blogspot.com/2005/11/blog-post_30.html 法院有“對人 的管轄權 personal jurisdiction”及 “對事物的管轄權 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以上述情況為例,臺灣的法院對該侵權人的臺灣子公司具有“對人的管轄權”。 至於臺灣法院對於「被製造的該物」是否具有“對事物的管轄權”,可能要先決 定,「在臺灣生產以輸出至該他國為目的之產品」的侵權事實,是應視為在臺灣 發生,或應視為在外國發生。(這問題個人沒有答案,不過主觀認為偏前者。) 因為製造該物雖是在臺灣製造,但僅有輸出至該他國,才有發生侵權的行為。 ------ 對於p大的問題,個人回覆如下,若有錯誤請指教。 先決定是否有管轄權,再依據準據法決定適用哪一個國家的專利法。 因為,侵權人的臺灣子公司為臺灣法人,所以臺灣法院具有“對人的管轄權”。 但由於他國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在國外,侵權人是侵害他國專利權人的國外財產, 非國內財產,因此適法的準據,應以“他國專利法”為主。 結果是,上述案例是可在臺灣法院審理,但應依據他國專利法進行審理。 但若侵權人為國外法人時,情況為何?個人也不知道,問題太難。不過,若僅因 侵權人為國外法人,就能避開在臺灣審理的機會,好像不太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57.129
car:專利權多採註冊主義,在該國沒有註冊就沒有權利, 不會侵權 05/22 23:02
priorart:按公司法371,375外國公司經認許而設分公司後權利義務能力 05/23 00:18
priorart:即同本國公司 本文一再強調須設子公司而為台灣法人實難理 05/23 00:19
priorart:解 且母子公司各具獨立法人格 權利義務各自承擔而無涉 05/23 00:21
dakkk:如果是獨立兩個法人 告子公司 效力應不及於母公司 05/23 00:24
priorart:我國境內該專利既未獲准而權利不存在 即無侵權行為可言 05/23 00:24
dakkk:如果是一個法人 那告台灣子公司 當事人就不適格了 05/23 00:25
priorart:倘係母公司於國外侵害該專利 則依國際一般規範亦由該專利 05/23 00:27
priorart:獲准國具專屬國際裁判管轄權 我國法院應予尊重而不受理 05/23 00:29
priorart:即使法律運作空間較大之美國 於Voda v. Cordis案後對國外 05/23 00:33
priorart:專利紛爭受理立場亦從嚴 歐盟雖有專利統一審查窗口 然民 05/23 00:34
priorart:事訴訟仍須至各國審理 並無英國法院一併審理德國對應案事 05/23 00:36
priorart:另併與指出者 35USC 271(f)雖常被視為專利屬地主義之例外 05/23 00:40
priorart:然其爭執者仍為美國專利且在美國審理 與本文議題應予區別 05/23 00:42
> -------------------------------------------------------------------------- < 作者: dakkk (達克)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時間: Sun May 22 18:05:12 2011 ※ 引述《ides13 (鬼)》之銘言: : :推 priorart:準據法與管轄權係屬二事 故您"配合專利法及準據法.."此段 : :→ priorart:如何操作及相關法條?可否舉例說明以饗板友? : 感謝P大的提醒,重新修正內容,將“專利法”進一步修正為“該他國之專利 : 法”。抱歉學藝不精,一直修改內容。 : 他國專利權人即使在臺灣沒有申請專利,還是能夠有「排除他人在臺灣生產 : 以輸出至該他國為目的之產品」的保護。 : 配合“準據法”及“該他國之專利法”的話,侵權人只要在臺灣有子公司, : 亦即成為臺灣的法人,且侵權產品有輸出至該他國,他國專利權人還是有機 : 會在臺灣法院提訴。 : “他國專利權人”是指「在其他國家具有專利的專利權人」,即使其為本國 : 藉亦稱為他國專利權人。 : ------ : 【預備的知識】 : http://patentdic.blogspot.com/2005/11/blog-post_30.html : 法院有“對人 的管轄權 personal jurisdiction”及 : “對事物的管轄權 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 以上述情況為例,臺灣的法院對該侵權人的臺灣子公司具有“對人的管轄權”。 : 至於臺灣法院對於「被製造的該物」是否具有“對事物的管轄權”,可能要先決 : 定,「在臺灣生產以輸出至該他國為目的之產品」的侵權事實,是應視為在臺灣 : 發生,或應視為在外國發生。(這問題個人沒有答案,不過主觀認為偏前者。) : 因為製造該物雖是在臺灣製造,但僅有輸出至該他國,才有發生侵權的行為。 : ------ : 對於p大的問題,個人回覆如下,若有錯誤請指教。 : 先決定是否有管轄權,再依據準據法決定適用哪一個國家的專利法。 : 因為,侵權人的臺灣子公司為臺灣法人,所以臺灣法院具有“對人的管轄權”。 : 但由於他國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在國外,侵權人是侵害他國專利權人的國外財產, : 非國內財產,因此適法的準據,應以“他國專利法”為主。 : 結果是,上述案例是可在臺灣法院審理,但應依據他國專利法進行審理。 : 但若侵權人為國外法人時,情況為何?個人也不知道,問題太難。不過,若僅因 : 侵權人為國外法人,就能避開在臺灣審理的機會,好像不太合理? 這說明很奇怪 如果說可以以外國專利法為依據對國內公司做侵權訟訴 那需要申請台灣專利做什? 我用外國專利法就可以告你了 相當不合邏輯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這條似乎沒有提到分公司或子公司 而且分公司或子公司跟母公司算一個法人 還是分開算各自為法人?? 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在台灣不算侵權 不能說行為地在台灣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得合意指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當事者兩方可以合意在台灣打訴訟 至於是不是要用他國法律在台灣打 就不知道可不可以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206.54
priorart:母子公司各具獨立法人格(母公司為股東) 分公司則不具法人 05/22 20:35
priorart:格 而由母公司負擔權利義務 05/22 20:36
priorart:於我國法院可適用國外準據法審理 如先前戴爾標錯價案台北 05/22 20:38
priorart:地院即依新加坡(合同法)審理 05/22 20:39
priorart:實務上即使契約兩造皆我國人 亦甚多約定準據法為加州者 05/22 20:41
barley:如P大在上篇所言 有無管轄權 準據法為何 請求權基礎是分開 05/23 02:20
barley:不同層次的問題 而台灣有無申請專利是進入到請求權基礎層次 05/23 02:21
barley:的問題了 05/23 02:22
barley:而用哪一國的專利法則是選用準據法的問題 05/23 02:34
barley:D大所列法條則屬台灣有無管轄權的問題 05/23 02:34
barley:在台灣有管轄權 契約約定準據法為加州專利法 接下來還是要 05/23 02:38
barley:看在侵權行為地有沒有取得專利權來判斷有沒有權利侵害 05/23 02:39
> -------------------------------------------------------------------------- < 作者: ides13 (鬼)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時間: Mon May 23 09:56:30 2011 小弟回應一些p大的問題,若有錯誤請指教。 → priorart:倘係母公司於國外侵害該專利 則依國際一般規範亦由該專利 → priorart:獲准國具專屬國際裁判管轄權 我國法院應予尊重而不受理 因為母公司為國外法人,且侵權行為在國外,所以臺灣法院沒有 對人及對事務的管轄權,因此我國法院應予尊重而不受理。 推 priorart:按公司法371,375外國公司經認許而設分公司後權利義務能力 → priorart:即同本國公司 本文一再強調須設子公司而為台灣法人實難理 → priorart:解 且母子公司各具獨立法人格 權利義務各自承擔而無涉 如上述,這是為什麼一直強調「需設子公司而為台灣法人」的原因。 情況是,被告為臺灣法人所以臺灣法院有對人的管轄權。 在不論臺灣法院是否有對事務的管轄權的情況下, 只要臺灣法院有對人的管轄權,即可審理。 或者說,會一直強調臺灣法人的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不需處理, 臺灣法院對於「在臺灣生產以輸出至該他國為目的之產品」的事實, 是否具有“對事物的管轄權”。 → priorart:我國境內該專利既未獲准而權利不存在 即無侵權行為可言 事實是:臺灣法人沒有侵權他人在臺灣的財產,但是 有侵權他人在國外的財產。 由於侵權人是臺灣法人,所以臺灣法院為可以審理案件,並阻止 “臺灣法人”持續侵害“他國專利權人的國外財產”。 若被告非臺灣法人時,臺灣法院僅有在認定有“對事務的管轄權”時 才能審理。 推 priorart: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我國公司同(公 → priorart:司法375、民法總則施行法12等參照) 故本文謂須在臺灣有子 :→ priorart:公司而成為臺灣法人 此一訴訟要件依據何在 尚請指教! 小弟以為,上述意見應該是在臺灣法院有“對事務的管轄權”時才成立, 若臺灣法院沒有對事務的管轄權時, 對於國外法人我國法院應予尊重而不受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238.126
kaikai1112:這串討論好精彩 先給個推........ 05/23 10:05
priorart:您的回覆令敝人愈感困惑 請先釐清本文中您所認侵權行為人 05/23 19:15
priorart:為何方?行為地?何行為? 此前提確認後方可再討論... 05/23 19:15
ides13:其實經過p大的幾次回應,敝人亦自知原本文的事實描述不清。 05/24 01:06
ides13:不過,為了回應您的提問,精神消耗大,有一點累了。 05/24 01:08
ides13:也許等我在研究此問題後,下次再找機會討論。 05/24 01:11
kaikai1112:大推樓上兩位的討論態度...... 05/24 07:00
> -------------------------------------------------------------------------- < 作者: brenthsu (brent)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時間: Mon May 23 18:46:22 2011 ※ 引述《waderu (滑的魯夫?)》之銘言: : : 現行著作權法第 58 條 :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 : 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 ~~~~~~~~~~~~~~~~~~~~~~~~~~~~~~~~~~ :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 : 講的很清楚了. : : : 2. 各種智慧才產權之間的關係 : : 如果著作權可以保護商品的外型 : : 各位做新式樣的 不會覺得奇怪 為什麼要那麼辛苦申請新式樣呢? : : 用著作權保護不就很好? (期限長又不用花錢) : : 前面說過了, 對一家公司而言, : 同樣一件商品或標誌可能會尋求多樣的保護, : 就因為保護的強度不同, : 專利侵權已除罪化, 有些可能有刑責(商標,著作), : 有些有期限, 有些可以無限展延, : 有些合理使用範圍廣大, 有些幾乎沒有合理使用空間, : 有些舉證較難(著作權), 有些舉證容易(商標,專利) : 有些侵權已除罪化(專利), 有些可能有刑責(商標,著作), : : 例如HelloKitty有著作權, 有平面或立體商標, 也有新式樣專利, : 搞那麼多你以為廠商是因為錢太多嗎? : 申請費, 年費可都不是小數目. 有些時候 在選擇利用商標或著作權的保護 還須考量著作權不能涵蓋的範圍 譬如說衣服的剪裁設計可能就無法以著作權保護 包包本身也是如此 焦焦包就可以說是發現了這個漏洞 所產生的產物 因為著作權保護不及 所以只能從商標下手 : : : 各種智慧財產權有其背後的哲學 尤其是專利與著作權 : : 基本上從保護客體、制度設計、經濟考量上都可以說是互補的 : : 智財法有時難免會有規範的不足或漏洞 造成保護的競合 : : 但著作權與新式樣分得很清楚 是不一樣的... : : 二者的立法目的, 和保護客體不同沒有錯, : 但不是說同樣一個商品或設計不能同時尋求二者的保護.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59.125.162.219 : → KyotoHot:說老實話 為啥要在專利板上深究著作權... = =? 05/19 12:28 : 推 Arie:有時候 客戶會問這類的問題 05/19 13:31 : → Arie:我也知道有專利工程師 負責全公司有關智權方面的事務 05/19 13:32 : → Arie:因此 想請教一下 看有沒有先進 瞭解:) 05/19 13:33 : 推 pbimg:現今很多智財事務所 整所沒人懂著作權跟商標 (  ̄ c ̄)y▂ξ 05/19 13:41 : → waderu:因為專利工程師in house 通常被要求無所不能 05/19 14:40 : → pofei:嗯 大家開心就好 不多說囉 回這篇著作權是因為這裡專利的討 05/19 15:41 : → pofei:論都太無聊 沒想到著作權也是一樣 那就算囉 :) 05/19 15:42 : 推 kaikai1112:其實不必自我侷限吧 ..... 畢竟都是智財相關領域...... 05/19 16:38 : → waderu:這裡專利的高手很多呢,很多一擊中的的解答,怎麼會無聊呢? 05/19 18:18 : → car:同意樓上 ~ 05/19 19:53 : 推 brenthsu:合理使用是65條 不是58條 05/19 22:25 : → waderu:65是概括性的規定, 但44~63條皆是著作權主張之限制, 05/20 03:00 : → waderu:亦即合理使用的範籌 05/20 03:01 : → brenthsu:你都說44~63是著作權主張的限制了 而且概括性的規定怎麼 05/20 13:51 : → brenthsu:會放在法條後面? 通則總則都是放在法條越前面的地方 05/20 13:52 : : 誰教你概括性規定=總則通則? 你自己規定的? : 民法刑法各種法一大堆概括性條款都放在列舉條款後以補列舉條款不足, : 是很基本很常見的法條架構. 不是我規定的 但是法律的設計就是如此 你講的一些概括性條款可以請舉例嗎? 你說的已補列舉條款之不足沒有錯 但是 那些條款的地位都跟前面所列舉的是一樣的 不是後面的條款可以包含前面的條款 以著作權法44~62都可以說是法律明確的列出著作權限制的條款 但是立法者怕有遺漏 所以多了65條出來 另外叫做是合理使用 並設定了判斷的標準 你買一本六法全書來看看 44~62條都會有寫一些說明 如54條是 為試題之用得重置他人著作之條件 44~62的情況都有其判斷的標準 法條都有寫的很清楚 但是63條的標準如果放到44~62 就不一定適用 以54條來看 並沒有如63條第2項第三款的比例部份 如照你說的63條那概括性的條文 怎麼會比具體的條文限制的更多呢? 上位的東西規定的比下位還多 這不是很奇怪嗎? 你不相信我沒關係 你可以去問問法律教授學者都可以 : : and著作權人著作權主張的限制, 反過來說不是公眾合理使用的範圍是什麼? : 學理上一般就是指合理使用, 這沒什麼好吵的. : : 如果一定要出現"合理使用"才算規範合理使用, : 44-63條中出現多少次"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你要不要算一算? : 到底你是有沒有在看法條? : : 如果你一定要龜毛"合理使用"這個詞 : 你說的著作權法65條自己都定義的很清楚: : 著作權法65條: :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3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 : ~~~~~~~~~~~~~~~~~~ ~~~~~~~~~~~~ : : 第44-63條就是規範合理使用範圍, : 若舊有法條跟不上科技進步有所不及, 若有其它的合理使用態樣, 第65條再一網打盡. : 這不是搞成文法的很常用法條結構嗎? 這絕對不是成文法的法條架構 什麼一網打盡 如果真的一網打進 幹嘛還要前面的那些具體的條文 具體條文的存在都是有其意義 立法理由都會清楚的講出這些東西 如果有一條可以一網打盡的條文 為什麼修法要跑56條之1這種條文出來 : : 一個字一個字看完法條有那麼難嗎??? : 中文字有那麼難理解嗎??? : 看清楚法條再來吐槽有那麼難嗎??? : : : 推 barley:其實除了客體的差別之外 侵權態樣的保護也差很多啊 05/20 13:53 : → barley:像著作就不保護製造(平面轉換成立體),販賣等 05/20 13:54 : → barley:而專利則難以遏止改作等等的行為 05/20 13:55 : → barley:所以即便受著作權保護 新式樣還是有其必要性的 05/20 13:56 : → barley:此外 本版雖名為專利版 但在其它智慧財產權領域尚無專版的 05/20 13:57 : → barley:情況下 一向是很歡迎其他智財相關的討論的 05/20 13:58 : → barley:可以參考一下各版本版規:) 05/20 13:59 : 推 brenthsu:有償的著作權散佈應該可以涵蓋到著作的販賣 05/20 14:17 : 推 priorart:b大所言著作權法不保護製造似不精確 許多重製行為本身即 05/20 14:20 : → priorart:屬製造 平面轉為立體不受保護係因此行為屬"實施" 著作權 05/20 14:21 : → priorart:法保護重製但不保護實施 惟依建築圖建構實屋則屬例外 05/20 14:24 : ※ 編輯: waderu 來自: 59.125.162.219 (05/20 15:43) : → brenthsu:既然你認為我在吐槽你也沒關係 還是感謝你分享你的看法 05/20 21:54 : → brenthsu:法條我也看很多遍 看來理解上是有很大的差異 05/20 21:57 : : 這已經不是理不理解的問題, 法條中講的那麼明白定義的那麼清楚的不多, : 會針對這個作文章很明顯你並沒有把法條看完看清楚, : : 吐槽很OK, 我說過我不是什麼高人先進, 也很歡迎吐槽, 法律法理本來就有吐有進步, : 但要吐槽起碼準備點料再來吐, 如果料不夠至少該做的功課也要做一下. 再回復你之前講的舉證責任的部份 因為年代久遠 只能查到最高法院的判決 看判決不難 但是要提 醒你 判決不是一直都可以被引用 而且可以引用的通常都是在主旨 你引用的那個判決 重點在於判決主旨的部份 判決主旨的重點在於 肯認就算看起來很像的兩個東西 兩個東西都有可能都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 你引用判決內容的部份就作為你講的舉證責任的論點 這是有相當大的問題 首先 最高法院的判決內容 非常高的可能性是引高等法院的判決內容 所以你引用的那個部份 我合理懷疑是台中高分院寫的 再來 那個判決是民國83年的判決 83年的著作權還是需要註冊的 這點是非常重要的! 我從最高法院的判決內容來看 個人推測 該案的事實應該如下 甲 乙 兩公司都有去註冊著作權(都有著作權 侵權的舉證程度要很高) 其中一個公司控告另一家公司侵犯著作權 但是著作權都已經註冊了 法院在判斷時 就會尊重經濟部的處分 認為兩個都是有獨立著作權的 那在都有著作權的情況下 你要說別人侵權 別人說他也是有著作權保護 (經濟部也確認) 舉證責任自然在原告身上 不是在被告身上 原告需要先證明被告的著作權是不存在 接著他才能去 說被告有侵犯他的著作權 而現在的著作權已經不是登記制度了 要看得部份自然不同 以現在來看 著作權人只需要提供著作跟疑似侵權物 並且提出相信有侵權的理由即可 完全不需要去說明侵權人不是異地創作或不適合理使用 因為異地創作跟合理使用都是被告的消極的防禦方法 不是原告的攻擊方法! 法律論述有2階論 3階論的部份 討論的第一步都是先看 有沒有成罪 沒有成罪 就不用繼續討論下去 有成罪了 再來討論是不是免責之類的 如刑法的阻卻違法事由就是如此 而異地創作跟合理使用也是依樣 都是基於 “被告已經侵權了” 這時被告只能想辦法看自己是不是落入合理使用與異地創作 所以舉證責任當然是在被告 不會是原告! 關於clean room的部份 著作權也有用到 特別是早期軟體的部份 以前讀過一個美國的案例 講的就是這個 但是因為被告其中一個軟體開發者曾經收到書刊 上面就有關於 原告的軟體的部份 所以clean room失敗 法院覺得可以合理相信clean room已經被污染 clean room的概念也可以作為瞭解異地創作的途徑 : : ※ 編輯: waderu 來自: 118.160.164.166 (05/22 09:42) : → barley:感謝P大糾正 的確是小弟用詞有誤 05/23 02:24 : 推 orsonplus:這系列好讚啊 屆時將連同推文一併收入精華區啊 05/23 11:5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68.137 ※ 編輯: brenthsu 來自: 123.193.68.137 (05/23 18:53)
barley:同屬沒有侵權的抗辯 B大何須執著於合理使用或著作權限制呢 05/23 23:36
barley:舉證部份 異地創作的確需要著作權人舉證接觸可能 05/23 23:37
barley:但只要達到有接觸的"可能"即可 例如公開發表的著作則任何人 05/23 23:38
barley:均有可能接觸 05/23 23:38
barley:偶然抄襲缺乏的是主觀要件 也就是B大所稱的不成罪 05/23 23:41
barley:應該並非B大所稱的如同阻卻違法事由的層次 05/23 23:43
waderu:74年以前的著作權才需要註冊, 74-87仍有登記制但非必要 05/24 01:42
waderu:樓上正解, 著作權有權排除抄襲, 而非排除相同的創作表達 05/24 02:16
waderu:抄襲的兩個要件: 一是實質相似, 二是要有接觸 05/24 02:17
waderu:如果沒有接觸, 你犯罪的構成要件就過不去了, 哪來成罪? 05/24 02:18
waderu:判決不是都能引用, 但這個判決剛好人人包含智慧局都在引用 05/24 02:19
waderu:我不知道你的六法全書是哪家出版社編註的 05/24 02:24
waderu:中央公布的法規條文從頭到尾都沒說65條是合理使用, 或只有 05/24 02:25
waderu:或只有65條是合理使用 05/24 02:27
waderu:只有說44-66條, 包含你所說的65條都是"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05/24 02:31
waderu:第三章, 第四節,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05/24 02:32
waderu:而且65條法條本文中都定義44-63為"...合理使用之情形" 05/24 02:34
waderu:所以你到底在凹什麼? 05/24 02:36
waderu:http://mywoojdb.appspot.com/j9m/j9m?id=6861 判決在這 05/24 02:44
waderu:所以我說該作的功課要作, 何必推測? 05/24 02:44
waderu:而且你這段根據推測來的著作權論述問題更大 05/24 02:50
waderu:從來著作權都是登記制, 又不是如專利的實質審查 05/24 02:53
waderu:登記主管機關只證明該作有登記而已 05/24 02:55
pbimg:話說回來 著作權註冊的功能在於? 確實著作的完成日嗎? 05/24 11:46
car:註冊看是採 對抗或生效主義, 後者是取得權利方式,前者是舉證 05/24 12:03
priorart:一般市售皮包是否屬著作權保護標的?自美國著作權法17USC 05/24 23:07
priorart:101,102(a)(5)文義及相關判例中如Separability test之操 05/24 23:09
priorart:作 原則應予否定 至於我國由於主管機關及法院就美術工藝 05/24 23:10
priorart:品之定義時有變異 故爭執空間較大 惟應予區辨者 縱令皮包 05/24 23:12
priorart:本身不受保護 倘其上圖樣具原創性 仍有受該法保護之可能 05/24 23:15
waderu:樓上專業推 05/25 11:31
waderu:and我可沒說"後面的條款可以包含前面的條款" 05/25 11:36
waderu:也從來沒有提出法條上位和下位的概念 05/25 11:37
waderu:那些都是你自己說的 05/25 11:38
waderu:我只有說65是概括性的規範44-63條所不及的"合理使用之情形" 05/25 11:39
waderu:如果真如你說65條包括44-63或65條上位什麼的 05/25 11:40
waderu:那44-63條不就多餘, 直接拿掉就好了? 05/25 11:41
waderu:至於"概括性條款"是否等於"總則通則""上位下位"或"涵蓋"etc 05/26 15:22
waderu:你要不要先去問問你的法律學者教授等式是否成立再來跟我吵? 05/26 15:23
waderu:要雞蛋裡挑骨頭很OK, 但你好歹也拿顆雞蛋來... 05/26 15:25
waderu:拿粒乒乓球也在那裡跟人挑... 05/26 15:26
waderu:我還要跟你解釋雞蛋跟乒乓球不一樣, 那不是很累嗎? 05/26 15:27
> -------------------------------------------------------------------------- < 作者: dakkk (達克)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時間: Mon May 23 23:43:18 2011 其實我覺得要釐清一點 台灣管轄的分類 依原因分四種: 1.法定管轄: 分任意管轄 專屬管轄 2.合意管轄: 當事人合意 3.應訴管轄: 依被告應訴 4.指定管轄: 上級法院指定 依定管轄之標準 1.土地管轄: 事件與該法院之管區域有一定之人或物的關係而定 2.事物管轄: 依事件情節輕微或金額大小分之管轄 (但我國無此種管轄) 3.職務管轄: 一審、二審、三審何法院管轄 基本上法院不會說對人有沒有管轄權 對事務有沒有管轄權 而是你的被告住在哪 你的訴訟標地在什地方 兩方決定由誰審判來決定管轄權 民訴第一條 到第三十一條之三 說的都是這些東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206.54
ides13:也許應該要將「jurisdiction」翻譯成「裁判權」 05/24 00:57
ides13:臺灣民法中的土地管轄,所指的是裁判地(Venue) 05/24 00:59
ides13:不是「jurisdiction」 05/24 01:13
ides13:1.土地管轄(Venue): 事件(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與 05/24 01:18
ides13:該法院之管區域有一定之 05/24 01:18
ides13:人(Jurisdiction in personam)或 05/24 01:19
ides13:物(in rem jurisdiction)的關係而定 05/24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