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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請見著作權法§5 著作權法一開始就把保護標的說明白 (  ̄ c ̄)y▂ξ : 第五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 一、語文著作。 : 二、音樂著作。 : 三、戲劇、舞蹈著作。 : 四、美術著作。 * : 五、攝影著作。 : 六、圖形著作。 (圖表) : 七、視聽著作。 : 八、錄音著作。 : 九、建築著作。 : 十、電腦程式著作。 :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簡單但不精確來說 舉凡立體的非藝術物件 均非著作權法的保護標的 ~~~~~~~~~~~~~~~~~~~~~~~~~~~~~~~~~~~~~~~ : 以上 請先進指教 ~~~~~~~~~~~~~~~~~~~ 我不是先進, 不過這句話可能不止不精確的問題, 可能還是有誤的. 著作權法第三條用詞定義講的很清楚: "著作: 指文學, 科學, 藝術或其它學術範圍之創作", 範圍很廣, 非僅藝術物件一項而已, 舉例來說, 你看你家隔壁房子蓋的不錯, 可能是建築通風物理結構機能良好, 醜的要死而非關藝術性, 但若你也蓋一間一模一樣的房子, 一樣有可能構成侵權, 除非你能舉證你不是學他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29.155
piglauhk:若增加 "除了第九款 建築物相關標的以外" 會比較恰當嗎 05/17 22:00
hotwingking:創作還有嚴格要件是人類心智思想投入 如果耳塞型耳機 05/18 23:26
hotwingking:是為了抗噪音 通風物理結構 機能良好 是基於"不得不然 05/18 23:27
hotwingking:"為之的考量 這就跟你跑步 別人也跑步 沒有誰學誰的問 05/18 23:28
hotwingking:題 何況要蓋個一模一樣 屬於實施的一種 如果沒看建築 05/18 23:29
hotwingking:圖來作 並非以之加以實施 自不構成侵權 05/18 23:29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之重製, 對於建築著作,在解釋上有下列6種情形直接適用重製: 其一,以建築設計圖製作成建築設計圖; 其二,以建築模型製作成建築模型; 其三,以建築物建造成建築物; 其四,以其他建築著作製作成其他建築著作; ~~~~~~~~~~~~~~~~~~~~~~~~~~~~~~~~~~~~~~ 其五,依建築設計圖建造建築物; 其六,依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智慧局著作權案例彙編(9)-建築著作篇) ※ 編輯: waderu 來自: 114.45.224.237 (05/19 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