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aikai1112:著作權和新式樣的保護強度 是差很大的..... 05/19 07:26
→ kaikai1112:別的不說 有沒有侵犯著作權 要考慮有沒有接觸....... 05/19 07:27
→ kaikai1112:專利則沒在管這塊 光是舉證責任 就差很多.......... 05/19 07:28
→ kaikai1112:而且 w大並不是說 著作權"一定"可以保護商品的外型 05/19 07:30
推 kaikai1112:錯了 w大 並沒有說 著作權可以保護商品的外型 05/19 07:32
推 kaikai1112:而是 "外型創作" 也就是這個外型 是否可認定為創作.... 05/19 07:37
→ kaikai1112:就以軟體專利申請新型來作例子 來說吧...... 05/19 07:39
→ kaikai1112:法理上 實體上 大家都知道軟體專利不是新型適格標的... 05/19 07:40
→ kaikai1112:但是實務上 因為申請人的要求.... 05/19 07:41
→ kaikai1112:只好把他寫成裝置的形式 用凹的來申請新型....... 05/19 07:42
→ kaikai1112:w大 要表示的是 他是有這樣的操作空間 就看凹不凹了... 05/19 07:43
→ car:著作權和新式樣立法目的不同, 皆符合各自保護要件, 競合又何妨 05/19 19:47
→ car:頂多在損害賠償計算時, 可能抗辯扣除重複計算的部份 05/19 19:48
→ car:但對於智財權利人, 能將利益權利化保障自然尤佳 05/19 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