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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要釐清一點 台灣管轄的分類 依原因分四種: 1.法定管轄: 分任意管轄 專屬管轄 2.合意管轄: 當事人合意 3.應訴管轄: 依被告應訴 4.指定管轄: 上級法院指定 依定管轄之標準 1.土地管轄: 事件與該法院之管區域有一定之人或物的關係而定 2.事物管轄: 依事件情節輕微或金額大小分之管轄 (但我國無此種管轄) 3.職務管轄: 一審、二審、三審何法院管轄 基本上法院不會說對人有沒有管轄權 對事務有沒有管轄權 而是你的被告住在哪 你的訴訟標地在什地方 兩方決定由誰審判來決定管轄權 民訴第一條 到第三十一條之三 說的都是這些東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206.54
ides13:也許應該要將「jurisdiction」翻譯成「裁判權」 05/24 00:57
ides13:臺灣民法中的土地管轄,所指的是裁判地(Venue) 05/24 00:59
ides13:不是「jurisdiction」 05/24 01:13
ides13:1.土地管轄(Venue): 事件(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與 05/24 01:18
ides13:該法院之管區域有一定之 05/24 01:18
ides13:人(Jurisdiction in personam)或 05/24 01:19
ides13:物(in rem jurisdiction)的關係而定 05/24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