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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des13 (鬼)》之銘言: : 關於前述案件,早在2006年時小弟就讀過相關的介紹,直至2011, : 經過這些討論,及P大及Z大的指教,小弟才發現原來漏讀了 : 很多重要的細節,而這些細節才是導致日本法院該些決定的原因。 : 再次更新案件事實的部分,修改原告提專利侵權之“請求”的內容。 : :專利為屬地主義,A國的專利應在A國法院以A國的法律審理。 : :但試想如下情況: : :X為日本法人,在美國具有一專利,但在日本沒有相同的專利。 : :Y為日本法人,在日本製造X之專利的產品,Y在美國有100%持股 : : 的子公司 Z, 美國子公司 Z 將侵權產品輸往美國。 : 試問:X可以在日本法院提出對Y之“禁制令”的請求嗎? : 從z大所提歐盟GAT,讓小弟注意到關於「專利無效訴訟」的問題, : 才發現該案的原告X,向法院請求的是“injunction (差止請求)”, : 沒有論及專利無效的問題,Y也沒有提出專利無效的抗辨。 : 另外,小弟不知道GAT的案例,但對於Z大說明之處,有些疑問, : 因此想進一步請教Z大。 : 試問“法國專利權人LUK”是哪一國的法人? 是德國法人。 : 似乎與日本法院相同的見解。 : 個人以為這是非常有趣的議題,很想知道答案,試問: : “德國法院應將本案移送至法國有管轄權的法院”係指? : 是“僅將專利無效訴訟轉移給法國法院”? : 還是“將整個案件,包含專利是否無效、以及產品是否侵權專利,交由法國法院”? : 有沒有可能,僅將專利無效訴訟轉移至法國法院, : 而專利侵權訴訟依然留在德國法院? 在歐盟會員國之間是不行的。 其他國家的話要看各國具體的法律規定, 但有一點要注意,在大部分的法律體系中, 在侵權訴訟中出現validity的爭點並不會讓原本的一個程序變成兩個 換句話說,不會從侵權訴訟變成侵權訴訟+專利無效之訴, 自然無分割移送的可能性。 : 在實際的操作上,也許可以這麼做。 : 專利無效訴訟所需的費用應該比專利侵權訴訟來得低, 實際上的費用哪個低我不清楚,可能要請教有處理訴訟實務的先進。 我想到的一個問題是: 專利無效之訴在一些國家是有對世效(in rem judgment)的, 敗訴的專利權人不得再對其他人提起侵權訴訟; 反之侵權訴訟就算曾爭執過validity, 既判力與爭點效還是只存在於兩造之間。 : 如果臺灣公司,在美國法院提出專利無效訴訟, (專利權人為被告) : 同時在臺灣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專利權人為原告) : 這樣的操作是否可行? 注意喔,這兩個訴訟的原告被告關係是相反的。 現實上真的出現這種情況, 多半是台灣法院已經受理侵權案件後, 被告直接跑去美國另訴。 目前台美之間包括內國法與雙邊協議都沒有明文禁止這樣做, 但是在經濟上,兩地同時纏訟顯然對雙方都不利。 會跑去美國另訴,很明顯多半就是為了拖, 最好弄到兩邊裁判矛盾,總之脫越久越有利。 這類「兩個claim訴訟標的雖不同,但關鍵的主要爭點相同」的情況, 為了避免裁判矛盾,各國在對內的程序規定都會盡可能的避免重複起訴。 以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136號判例為例: 已起訴之事件,在訴訟繫屬中,該訴訟之原告或被告不得更以他造為被告 ,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或反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 定自明。所謂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或反訴,不僅指後訴係就同一訴訟 標的求為與前訴內容相同之判決而言,即後訴係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與 前訴內容可以代用之判決,亦屬包含在內。故前訴以某請求為訴訟標的求 為給付判決,而後訴以該請求為訴訟標的,求為積極或消極之確認判決, 仍在上開法條禁止重訴之列。 在涉外案件,除非有雙邊協議或多邊協議的約定, 否則不像對內案件一樣一律禁止重複起訴。 但各國依然有默契盡量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 回到原主題。關於台灣法院是否受理美國的專利侵權訴訟, 我個人是覺得如果有一些特別的聯繫因素, 例如被告住所在台灣,或甚至被控侵權的產品也在台灣製造, 台灣法院可以考慮審理這個案件。 如果沒有這些特殊的因素,對於管轄權的認定還是保守一點為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5.116.11.70
CUTENOTER:說理清楚。版主給個m吧^^ 06/18 23:56
zweisteine:老婆妳的推文會讓人誤以為我用分身拉抬自己XDDDD 06/19 00:05
※ 編輯: zweisteine 來自: 145.116.11.70 (06/19 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