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nsanguine:我也是這樣想 07/18 00:10
推 piglauhk:那個...實務上我認為是C (  ̄ c ̄)y▂ξ 07/18 00:25
→ piglauhk:畢竟若日本案未主張美國案優先權 則在主張時應不會有問題 07/18 00:27
→ piglauhk:事後會不會被舉發嘛..這個 07/18 00:28
推 xiphoarch:不用等後來舉發 光在審查時就會被自己的美國案打掉了XD 07/18 00:57
推 jachan:為什麼會被美案打掉,美案又沒說已公開。 07/18 01:10
→ jachan:美案不符十二個月的限制,日本案不是首次申請案。 07/18 01:11
推 egro:優先權只能以最早的申請案提出優先權主張 07/18 04:42
推 J0HAN:審查時應該就公開了吧 @@" 07/18 04:43
推 kaikai1112:在台灣 美國案是不會變成前案的....因為申請前未公開 07/18 07:28
推 kaikai1112:申請人為同一人..... 無23條的適用 07/18 07:42
→ kaikai1112:台灣案與美國案 無權利衝突之情事 無31條之適用...... 07/18 07:44
→ kaikai1112:所以 在台灣 美國對應案是不會變成前案的... 07/18 07:45
→ kaikai1112:不過 不法主張優先權是正確的 請指教....... 07/18 07:46
推 kaikai1112: 無 07/18 08:20
推 J0HAN:對耶 一時混淆了 感謝 07/18 12:29
→ car:日本案申請時沒主張美國案優先權時,可以日本案為台案優先權(C) 07/18 20:03
→ sissey:樓上...... 07/18 20:35
→ jachan:是錯的... 07/18 21:36
推 kaikai1112:只有 First to file 才能當基礎案呦....... 07/18 21:43
推 pptbleu:樓上K大一句話 First filing才能當優先權基礎案 一年內喔 07/18 23:37
推 xiphoarch:我也覺得應該是最先申請的那個案子才成立 答案沒錯~ 07/19 00:57
→ xiphoarch:之前推文沒想到擬制新穎性同人不適用~ 07/19 00:58
推 piglauhk:1.不同國的先案無擬制新穎性之適用 跟申請人無關 07/19 09:13
→ piglauhk:2. 同一發明 但若美、日案內容不完全一樣 且日案無主張優 07/19 09:14
→ piglauhk:先權 私以為日案可視為初次申請 07/19 09:14
推 leeblue0519:同一發明 但申請專利範圍不一樣 是否應該視為不同發明 07/19 10:16
推 kaikai1112:P 大 我也記得擬制新穎性是限於本國案....不過忘了出處 07/19 10:17
→ leeblue0519:美日案說明書內容皆揭漏ABCD 而申請專利範圍美AB日CD 07/19 10:18
→ leeblue0519:問題1: 日案申請時 是否"可以"主張優先權 ?? 07/19 10:19
→ kaikai1112:所以不敢說死.... 而且 我印象中好像是舊法的規定.... 07/19 10:20
→ leeblue0519:問題2: 台灣案申請與日案相同申請專利範圍時 07/19 10:20
→ leeblue0519:當台進入實體審查 若遇美國案公開 是否有新穎性問題? 07/19 10:20
→ kaikai1112:新法好像沒限於本國的說.... 有待確認....... 07/19 10:21
推 piglauhk:待高人解答 (  ̄ c ̄)y▂ξ 話說回來 新法到底過了沒阿. 07/19 10:22
→ kaikai1112:主張優先權 看的是揭示內容而不是claim...... 07/19 10:23
→ kaikai1112:回到本題 我認為題意 是完全相同的內容 不然他會說A+B 07/19 10:25
→ kaikai1112:而不是 只用 A 說到底......... 07/19 10:25
→ kaikai1112:因此 在題目的前提下 他的答案是對的.... 07/19 10:26
→ kaikai1112: 但是 在P 大說的 A+B 的情況下 B 在日本案是 first 07/19 10:27
→ kaikai1112: to file 所以自然是可以主張 B 部分的優先權........ 07/19 10:27
→ kaikai1112:and P 大我指的舊法 是現行法的前一版的說......... 07/19 10:28
推 xiphoarch:我又錯了XD 07/19 10:42
推 kaikai1112:X 大不算錯啦... 照法條文義解釋 是可以這樣凹的啦.... 07/19 10:47
→ kaikai1112:而且 我看現行的逐條釋義 和審查基準 也都沒說限本國.. 07/19 10:48
推 leeblue0519:法條文義解釋 未特別描述包含其他國家之"申請" 07/19 11:18
→ leeblue0519:所以規範及法條提及之"申請" 理當純為台灣申請之情事? 07/19 11:20
→ leeblue0519:拍謝小人才疏學淺 只是單純提出討論 還需高人解答@@ 07/19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