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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存在很久 一直想拿出來討論的問題 傳說中的"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在我國並沒有強制的約束力, 迷一樣的位階... 簡單講就是函文中的一個附件,對於均等論的解釋... 在不考慮其他因素,單純就 均等論 VS 先前技術 到底是要引用 均等論成立->被告主張先前技術組卻 如:待鑑定對象適用「均等論」,且適用「先前技術阻卻」, 應判斷待鑑定對象未落入專利權範圍。 此種判斷的結果是均等成立,且先前技術阻卻成立,不侵權。 還是引用日本式均等要件...之要件4 「4.対象製品が,特許発明の特許出願時における公知技術と同一 または当業者がこれから出願時に容易に推考できたものでは ないこと,」 (最高裁平成10年2月24日第三小法廷判決) 意思就是... 待鑑定物與發明專利申請時(前?)的公知技術相同; 或為該行業者依申請當時之公知技術能夠輕易推知者。 換言之,在同樣的情況下,會先導入前技術的來對專利範圍進行判斷, 而結果是先前技術阻卻成立,均等不成立,不侵權。 雖然結果都是不侵權, 但是認定起來...一個是屬於均等物、一個不屬於均等物, 這是一均各表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5.59.62
ssrv:大致上是你講的第一種 至於認定是否為均等物 取決於每個個案 06/13 11:12
orsonplus:http://ppt.cc/P(ef 應該不少人研究過這個均等判決 06/13 13:48
orsonplus:若國內的法官在判決中..採用了日本的均等要件來認定 06/13 13:51
orsonplus:不知道會不會有爭議... 06/13 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