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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rsonplus (orson)》之銘言: : 有一個...存在很久 一直想拿出來討論的問題 : 傳說中的"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在我國並沒有強制的約束力, : 迷一樣的位階... 是的.....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 是智慧局呈送司法院 再函送各法院以供 "參考" 基本上沒有強制力 但是 由於大家都只玩這一套 而且 司法會"尊重"行政權 所以 除非法官想自己創一套新的規則 不然這也可以算是某種 "大家都認同的潛規則" : 簡單講就是函文中的一個附件,對於均等論的解釋... : 在不考慮其他因素,單純就 均等論 VS 先前技術 : 到底是要引用 均等論成立->被告主張先前技術組卻 : 如:待鑑定對象適用「均等論」,且適用「先前技術阻卻」, : 應判斷待鑑定對象未落入專利權範圍。 : 此種判斷的結果是均等成立,且先前技術阻卻成立,不侵權。 : 還是引用日本式均等要件...之要件4 : 「4.対象製品が,特許発明の特許出願時における公知技術と同一 : または当業者がこれから出願時に容易に推考できたものでは : ないこと,」 (最高裁平成10年2月24日第三小法廷判決) : 意思就是... : 待鑑定物與發明專利申請時(前?)的公知技術相同; : 或為該行業者依申請當時之公知技術能夠輕易推知者。 : 換言之,在同樣的情況下,會先導入前技術的來對專利範圍進行判斷, : 而結果是先前技術阻卻成立,均等不成立,不侵權。 : 雖然結果都是不侵權, : 但是認定起來...一個是屬於均等物、一個不屬於均等物, : 這是一均各表嘛?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第 14 頁 (一)「先前技術阻卻」之意義 「先前技術」係涵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則為優先權日)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之 資訊,不限於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例如書面、電子、網際網路、 口頭、展示或使用等。先前技術屬於公共財,任何人均可使用,不容許專利權人藉「均 ~~~~~~~~~~~~~~~~~~~~~~~~~~~~~~~~~~~~~~~~~~~~~~~~~~~~~~~~ 等論」擴張而涵括先前技術。因此,「先前技術阻卻」得為「均等論」之阻卻事由。 ~~~~~~~~~~~~~~~~~~~~~~~~ 因此 由此段觀之 先前技術阻卻 不是使得均等不成立 而是 因為均等範圍過大而涵括先前技術 所以將均等範圍縮小 進而使得待鑑定物(因為要主張待鑑定物等同習知技藝)不再落入系爭專利範圍 而因此獲致不侵權的結論.... 個人看法是這樣......僅供板大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8.16.38
orsonplus:這就是我把日本均等5要件 拿出來對比的原因啊 XD 06/13 10:58
kaikai1112:嗯.... 所以我覺得這有點法制排除的感覺..... 06/13 11:08
orsonplus:而且很可能涉及舉證責任在誰的問題 06/13 11:31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第 44 頁 (三) 判斷「先前技術阻卻」之注意事項 1.主張「先前技術阻卻」有利於被告,故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若被告未主張「先前 技術阻卻」,他人不得主動提供相關先前技術資料,以判斷待鑑定對象是否適用「 先前技術阻卻」。 已經很明確的說明舉證責任了.......... ※ 編輯: kaikai1112 來自: 140.118.16.38 (06/13 11:49)
orsonplus:...... 06/13 12:23
orsonplus:侵害鑑定要點或(前基準)有碰過的都應該爛熟 06/13 12:24
ssrv:最高法院曾民事裁判:「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 06/13 13:39
ssrv: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是屬於經驗法則 當初 06/13 13:39
ssrv:撰寫人有資深審查官、或專家等等 所以就算法官想自己創一套 06/13 13:39
ssrv:新的 可能也不行 因此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基本上"並不是"沒有 06/13 13:40
ssrv:強制力 補充一下K大可能露了這3個字 06/13 13:40
ssrv: 漏 06/13 13:43
ssrv:關於我們法官都只看"法條"來解釋? 06/13 16:38
ssrv:應該不全是這樣吧 並非判決不如我意 就是法官不公 或是法官 06/13 16:38
ssrv:都只看法條 也有可能雙方在庭上的攻防 該贏的一方因為論述 06/13 16:39
ssrv:很差而變成敗訴 在專利訴訟案 若K大參與經驗還不夠全面 06/13 16:39
ssrv:就不該一概而論 智財法官就算專利經驗可能不如審查官多 06/13 16:39
ssrv:但也可以獲得審查官或技審官的協助 其實K大可以 06/13 16:39
ssrv:舉出實證或判決是哪些法官都只看法條? 會比較有說服力 也比 06/13 16:40
ssrv:較不會攻擊到全部的法官 06/13 16:40
pasica:要點不是經驗法則拉, 行政規則,當然對法院無拘束力,但也無 06/13 20:30
pasica:關法官的經驗XX與否,無拘束力並不代表不採用.. 06/13 20:31
pasica:另外,鑑定報告..跟鑑定要點是不同...勿混用 06/13 20:33
pasica:還有法官很優秀,至少智財法院的..不要亂講恐龍, 06/13 20:36
pasica:就算要講這種話,請你處理過訴訟案上過法院在討論, 06/13 20:38
forman:non-infringrment:practice prior art 06/13 21:21
forman:專利銅杯,待鑑定物金杯,均等論金屬杯,先前技術阻卻銀杯 06/13 21:26
piglauhk:F大一句說明了侵權的三大原則 XD 06/13 21:36
※ 編輯: kaikai1112 來自: 61.31.176.142 (06/13 21:49)
kaikai1112: P 大說的是 智財法院的法官 都超超超優秀... 06/13 21:51
kaikai1112:主觀的推文 就允許我刪掉 犯不著又莫名樹敵..... 06/13 21:53
kaikai1112:(幸好自己的文 還可以毀屍滅跡....) 06/13 21:55
ssrv:k大 你刪的文 我有備份 你的言論這樣已經算公開了 :) 06/13 21:57
kaikai1112::~~~~~~~( 不要嚇我..... 06/13 21:59
kaikai1112:其實也沒差啦....法官當然超優秀 不然怎麼當到法官... 06/13 22:01
kaikai1112:只是要作到好一個好法官 只是優秀是不夠的... 06/13 22:02
kaikai1112:智財法院成立也快三年了....外界的批評 聽進去多少了.. 06/13 22:08
※ 編輯: kaikai1112 來自: 61.31.176.142 (06/13 22:11)
kaikai1112:就留給世人評斷吧....... 06/13 22:12
piglauhk:K大不用緊張 XD 哈 06/13 22:16
lukehong:其他案件另當別論 但如果專利案件的事實給陪審團認定的話 06/14 12:05
lukehong:我不覺得有比較好阿 06/14 12:06
ides13:小弟認為「鑑定要點」,僅有影響力,沒有強制力。因為「鑑 06/14 14:30
ides13:定要點」的內容,有時會違民經驗法則及倫理。 06/14 14:31
ssrv:若「鑑定要點」沒有融合任何國內外審查經驗、方法或規則 06/14 14:59
ssrv:它應該就不是經驗法則 至於違民經驗法則?因專利的遊戲規 06/14 14:59
ssrv:則不是民間訂的 06/14 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