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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 公平交易法中規定的權利 為什麼無法「讓與、授權與設質」? 我找書找很久 還是看不太懂 有人可以為我解答一下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10.218
chuangF:是在公交法的哪一條 我找不到 01/08 20:01
> -------------------------------------------------------------------------- < 作者: thubo (中研院好遠@@)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公平交易法的權利 時間: Fri Jan 8 17:20:15 2010 ※ 引述《netwang (虎虎)》之銘言: : 我想請問一下 : 公平交易法中規定的權利 : 為什麼無法「讓與、授權與設質」? : 我找書找很久 還是看不太懂 : 有人可以為我解答一下嗎 : 謝謝^^ 不大懂問題 權利像是財產權要「讓與、授權與設質」必需要有處分權為前提 才可以對自己所有之權利進行「讓與、授權與設質」 但是公平交易法所規定的立法目的不是在保障個人的財產權 或是其他私人的權利,他最主要是在保護市場上之公平競爭。 防止有事業獨占進而濫用其市場地位,或是防止不公平競爭的行為 然後,如果有上述的行為,公平會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處分或是依 公平法第26條因為他人的檢舉,進行調查處分。 所以,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機關是公平交易委員會 而且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做出來的處分依目前實務都認為是行政處分 雖然說認定非獨占事業(現在沒有了)或是非違反公平法之處份在學說跟實務見解有分歧 (公平會跟行政法院為是觀念通知,不生行政處分之效力;反之廖義男師認為是行政處分) 主要的影響是在檢舉人的救濟,觀念通知就沒救了。行政處分就可以訴願進而行政訴訟 離題了... 怎麼看公平交易法都是行政法,國內有些誤人子弟的人寫書把公平交易法認為是智財法規 小弟真是無法瞭解,還有商標嚴格說一該算是競爭法的範疇,跟智財法類似的地方頂多在 皆是無體之財產還有主管機關都是智財局,但國內都認為商標也是智財法規之一,卻忽略 其性質跟專利與著作不同。 又離題了 所以回到你的問題... 小弟以為,公平法是行政法,不會有私有的權利因為公平法的規定而產生。 所以也沒有權利可否「讓與、授權與設質」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154.52 ※ 編輯: thubo 來自: 192.192.154.52 (01/08 17:22)
VanDeLord:行政法+1 01/12 10:53
VanDeLord:但最後一句有問題,參考專利法76條 01/12 10:54
> -------------------------------------------------------------------------- < 作者: chuangF (chuangF)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公平交易法的權利 時間: Fri Jan 8 19:55:56 2010 ※ 引述《thubo (中研院好遠@@)》之銘言: : ※ 引述《netwang (虎虎)》之銘言: : : 我想請問一下 : : 公平交易法中規定的權利 : : 為什麼無法「讓與、授權與設質」? : : 我找書找很久 還是看不太懂 : : 有人可以為我解答一下嗎 : : 謝謝^^ : 不大懂問題 : 權利像是財產權要「讓與、授權與設質」必需要有處分權為前提 : 才可以對自己所有之權利進行「讓與、授權與設質」 : 但是公平交易法所規定的立法目的不是在保障個人的財產權 : 或是其他私人的權利,他最主要是在保護市場上之公平競爭。 : 防止有事業獨占進而濫用其市場地位,或是防止不公平競爭的行為 : 然後,如果有上述的行為,公平會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處分或是依 : 公平法第26條因為他人的檢舉,進行調查處分。 : 所以,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機關是公平交易委員會 : 而且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做出來的處分依目前實務都認為是行政處分 : 雖然說認定非獨占事業(現在沒有了)或是非違反公平法之處份在學說跟實務見解有分歧 : (公平會跟行政法院為是觀念通知,不生行政處分之效力;反之廖義男師認為是行政處分) : 主要的影響是在檢舉人的救濟,觀念通知就沒救了。行政處分就可以訴願進而行政訴訟 : 離題了... 剛好今天看到這個課題 各位可以參考謝銘洋老師09年智財局出版的智慧財產權概說 其實法律並沒有智慧財產法這個法條 智慧財產法是由一系列的專利法 商標法 公平交易法 營業秘密法 等等法條組合起來的概念 其成立之宗旨我們可以從專利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窺探其一 專利法 第一條 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請注意 專利法的最終目的為促進產業發展 就謝老師的說法 此法規之最終目的是促進產業發展為其目的 而保護專利權人是其手段 因此 就由一系列的專利法 商標法 公平交易法 營業秘密法等等法條 來看 其立法目的其實都是為了維護產業之競爭秩序 因此把公交法是為智財法是合理的 甚至有學者也認為將此系列的法律稱為智財法是不妥的 但由於在實際上法條中其實並無智財法之稱呼 且現在大家都習以為常 因此就沿用此稱呼 但這個稱呼容易使人誤解 : 怎麼看公平交易法都是行政法,國內有些誤人子弟的人寫書把公平交易法認為是智財法規 : 小弟真是無法瞭解,還有商標嚴格說一該算是競爭法的範疇,跟智財法類似的地方頂多在 : 皆是無體之財產還有主管機關都是智財局,但國內都認為商標也是智財法規之一,卻忽略 : 其性質跟專利與著作不同。 : 又離題了 : 所以回到你的問題... : 小弟以為,公平法是行政法,不會有私有的權利因為公平法的規定而產生。 : 所以也沒有權利可否「讓與、授權與設質」的問題。 抱歉 我剛剛PO文說錯了 我一聽到公交法就到民法 所以才PO了根據物權無因性的說法 在此致歉 並刪除剛剛說錯的論述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46.35.224 ※ 編輯: chuangF 來自: 122.146.35.224 (01/08 20:05) ※ 編輯: chuangF 來自: 122.146.35.224 (01/08 20:08)
forcomet:公平交易法是智慧財產法的一種~好奇怪的講法 01/09 13:35
chuangF:所以說 在名稱上有人不認為這可以稱為智財法 01/09 23:33
forcomet:從實質內容跟所想要規範的目的來看 是很難這樣講 01/11 10:49
forcomet:公平交易法會跟智財權扯上關係 也是智財權濫用而已 01/11 10:50
forcomet:但是公平交易法規範的東西是遠超過這個部分 01/11 10:50
> -------------------------------------------------------------------------- < 作者: chuangF (chuangF)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公平交易法的權利 時間: Fri Jan 8 20:30:17 2010 ※ 引述《thubo (中研院好遠@@)》之銘言: : ※ 引述《netwang (虎虎)》之銘言: : : 我想請問一下 : : 公平交易法中規定的權利 : : 為什麼無法「讓與、授權與設質」? : : 我找書找很久 還是看不太懂 : : 有人可以為我解答一下嗎 : : 謝謝^^ : 不大懂問題 : 權利像是財產權要「讓與、授權與設質」必需要有處分權為前提 : 才可以對自己所有之權利進行「讓與、授權與設質」 : 但是公平交易法所規定的立法目的不是在保障個人的財產權 : 或是其他私人的權利,他最主要是在保護市場上之公平競爭。 : 防止有事業獨占進而濫用其市場地位,或是防止不公平競爭的行為 : 然後,如果有上述的行為,公平會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處分或是依 : 公平法第26條因為他人的檢舉,進行調查處分。 : 所以,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機關是公平交易委員會 : 而且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做出來的處分依目前實務都認為是行政處分 : 雖然說認定非獨占事業(現在沒有了)或是非違反公平法之處份在學說跟實務見解有分歧 : (公平會跟行政法院為是觀念通知,不生行政處分之效力;反之廖義男師認為是行政處分) : 主要的影響是在檢舉人的救濟,觀念通知就沒救了。行政處分就可以訴願進而行政訴訟 : 離題了... : 怎麼看公平交易法都是行政法,國內有些誤人子弟的人寫書把公平交易法認為是智財法規 : 小弟真是無法瞭解,還有商標嚴格說一該算是競爭法的範疇,跟智財法類似的地方頂多在 : 皆是無體之財產還有主管機關都是智財局,但國內都認為商標也是智財法規之一,卻忽略 : 其性質跟專利與著作不同。 : 又離題了 : 所以回到你的問題... : 小弟以為,公平法是行政法,不會有私有的權利因為公平法的規定而產生。 : 所以也沒有權利可否「讓與、授權與設質」的問題。 來討論一下樓主的問題 權利可否「讓與、授權與設質」 這個問題很大 而且我也沒在法條上看到這些名詞 首先 權力(利)可不可以「讓與、授權與設質」 第一 權力的英文 power 權利 right 權力 像是言論自由 集會自由 投票權 這些都是權力 這些權力基本上不能讓與、授權與設質 所以我不知道樓主所說的是權力還是權利 第二 權利 這個權利主要是指私法(民法)上的權利 大致可以分為物權 和 債權 (這個說法太簡單了 勿戰) 其中物權根據物權無因性的理論 物品沒有處分權處分是可以允許的 不過效力未定 總而言之 公交法上的寫的是權利了話 基本上可以讓與、授權與設質 如果寫的是權力了話 就不能 那因為公交法法條也沒有出現類似的名詞 所以我也不能確定什麼 以上 -- 『是的...我喜歡你..但..我不肯說愛, 愛情是一個詭異的咒,如果不說,還可以不知不覺,相安無事。 若說了...就有可能轟然一塌,灰飛塵滅了.... 我不敢再輕易說出口了..即使在天使面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46.35.224 ※ 編輯: chuangF 來自: 122.146.35.224 (01/08 20:31)
hotwingking:英美法裏都是用right 有名的天賦人權 是natural right 01/09 03:30
hotwingking:別把中文的權力(利)觀念帶進來 這麼區分沒有意義 01/09 03:32
> -------------------------------------------------------------------------- < 作者: netwang (虎虎)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公平交易法的權利 時間: Fri Jan 8 20:41:54 2010 這個題目是我在詹炳耀著作的「智慧財產權新論」上看到的 課本內文寫著 「公平交易法對於所有智慧財產權的動態行為提供一種最低層次的保障 使得其買賣、授權、設質與擔保等商業行為有一種最起碼的標準可提供。」 但是後面的習題卻出 『為什麼公平交易法中規定的權利無法讓與、授權與設質?』 我覺得這個問題和內文很矛盾 且文中並沒有在對這個部分有其他著墨 所以有點搞混了.... ※ 引述《chuangF (chuangF)》之銘言: : ※ 引述《thubo (中研院好遠@@)》之銘言: : : 不大懂問題 : : 權利像是財產權要「讓與、授權與設質」必需要有處分權為前提 : : 才可以對自己所有之權利進行「讓與、授權與設質」 : : 但是公平交易法所規定的立法目的不是在保障個人的財產權 : : 或是其他私人的權利,他最主要是在保護市場上之公平競爭。 : : 防止有事業獨占進而濫用其市場地位,或是防止不公平競爭的行為 : : 然後,如果有上述的行為,公平會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處分或是依 : : 公平法第26條因為他人的檢舉,進行調查處分。 : : 所以,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機關是公平交易委員會 : : 而且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做出來的處分依目前實務都認為是行政處分 : : 雖然說認定非獨占事業(現在沒有了)或是非違反公平法之處份在學說跟實務見解有分歧 : : (公平會跟行政法院為是觀念通知,不生行政處分之效力;反之廖義男師認為是行政處分) : : 主要的影響是在檢舉人的救濟,觀念通知就沒救了。行政處分就可以訴願進而行政訴訟 : : 離題了... : : 怎麼看公平交易法都是行政法,國內有些誤人子弟的人寫書把公平交易法認為是智財法規 : : 小弟真是無法瞭解,還有商標嚴格說一該算是競爭法的範疇,跟智財法類似的地方頂多在 : : 皆是無體之財產還有主管機關都是智財局,但國內都認為商標也是智財法規之一,卻忽略 : : 其性質跟專利與著作不同。 : : 又離題了 : : 所以回到你的問題... : : 小弟以為,公平法是行政法,不會有私有的權利因為公平法的規定而產生。 : : 所以也沒有權利可否「讓與、授權與設質」的問題。 : 來討論一下樓主的問題 權利可否「讓與、授權與設質」 : 這個問題很大 而且我也沒在法條上看到這些名詞 : 首先 權力(利)可不可以「讓與、授權與設質」 : 第一 權力的英文 power 權利 right : 權力 像是言論自由 集會自由 投票權 這些都是權力 : 這些權力基本上不能讓與、授權與設質 : 所以我不知道樓主所說的是權力還是權利 : 第二 權利 : 這個權利主要是指私法(民法)上的權利 : 大致可以分為物權 和 債權 (這個說法太簡單了 勿戰) : 其中物權根據物權無因性的理論 : 物品沒有處分權處分是可以允許的 : 不過效力未定 : 總而言之 公交法上的寫的是權利了話 基本上可以讓與、授權與設質 : 如果寫的是權力了話 就不能 : 那因為公交法法條也沒有出現類似的名詞 所以我也不能確定什麼 : 以上 -- ˙●˙ 火四 ◢◥◥ΖDJ安德烈 愛哭鬼 ∮美聲王子 星次小█?????═══︽ ︽ ╭╰╰╮ ξζξ啥那 元隊⊙ ⊙ ˙˙ 〒 〒 α ˇˋΠˊ我摸 ‧ ●﹒ ﹒● ‧╔═╕╭═╮ ╖╰─ > ╭位窄 ╚═╮║ ║ ║╭════════════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10.218
chuangF:那我支持另外一個回文的說法 01/08 20:58
chuangF:公平法是行政法,不會有私有的權利因為公平法的規定而產生 01/08 20:59
car:公平法是保障"同一市場"的業者於同一基礎點自由競爭的權利 01/08 23:31
car:而自由競爭的期待利益被獨占 壟斷所破壞時, 得向公平會申訴及 01/08 23:32
car: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 保障自由競爭的權利, 本身並無法拿來計量 01/08 23:33
car:實際價值, 是種期待權, 當然不能拿來做一般財產權設質 讓與 01/08 23:35
> -------------------------------------------------------------------------- < 作者: thubo (中研院好遠@@)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公平交易法的權利 時間: Sat Jan 9 13:49:26 2010 來討論一下樓主的問題 權利可否「讓與、授權與設質」 這個問題很大 而且我也沒在法條上看到這些名詞 首先 權力(利)可不可以「讓與、授權與設質」 第一 權力的英文 power 權利 right 權力 像是言論自由 集會自由 投票權 這些都是權力 ------- 第一、權力這個是指政府的高權統治的權力,不是人民有什麼權利的權利。 第二、有關美國在財產權上面的用字... 關美國財產權的體系的解釋,個人認為解釋上不能以大陸法體系的財產法思考,套句 鄭中人說的話,學法律的人都中毒太深。單單的用大陸法系有關財產權體系的荼毒, 解釋是會有問題的。(僅是比喻勿戰) 基本上可以參考 Wesley Hohfeld, Fo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 as Applied in Judicial Reasoning 26, YALE L.J., 710 或是 鄭中人老師跟王文宇老師在月旦第179期中的文章 Wesley Hohfeld他用了 right privilege power immunity 四個 從義務人跟相對人 的相對性來解釋財產權...他認為法律關係是在人與人之間,而非存在人與物之間 (我們的觀念認為人對物的支配權力叫作物權,如基於物權的排他權,根本是完全不 一樣的東西,財產仍然需依附在有體物上),財產權是一種法律關係,所以不論權利 客體的存在,財產權也可以存在,財產權已經完全去實體化。 right ==> duty power ==> liability \/ \/ /\ /\ privilege ==> no-right immunity ==> disability 從權利人和義務人的相對性來看 一方有權利 (right), 他方就有義務(duty) 一方有特權 (privilege),他方就沒有權利(no-right) 一方有權力 (power), 他方就有義務(liability) 一方主張免責(immunity), 他方就無權利(disability) 若從義務人自己的角度來看 right 反面就是 no-right privilege 反面就是 duty power 反面就是 disability immunity 反面就是 liability 任何法律關係都可以從這八個來組合,所以簡單的說財產權是由 right privilege power immunity 任何的組合... ---- 給大家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202.155 ※ 編輯: thubo 來自: 219.70.202.155 (01/09 13:50) ※ 編輯: thubo 來自: 219.70.202.155 (01/09 13:51) > -------------------------------------------------------------------------- < 作者: MicroOptics (糟糕信砍錯了 請再寄)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公平交易法的權利 時間: Sat Jan 9 13:53:33 2010 ※ 引述《netwang (虎虎)》之銘言: : 我想請問一下 : 公平交易法中規定的權利 : 為什麼無法「讓與、授權與設質」? : 我找書找很久 還是看不太懂 : 有人可以為我解答一下嗎 : 謝謝^^ 我想 講個不恰當的例子 專利權的姓名表示權 為一身專屬 我發明的專利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讓與 但姓名權不可以 但是申請權不可以設質 專利權可以 所以權利要看其本質 違反了 是不是無效 也是要看其本質 公平交易法 是經濟法 不是財產法 所以可以這樣說 但我認為您看的書 寫法並不精確 犯了法學大忌 如因不公平交易而造成的損害 循侵權行為請求 應無不可 作者想表示的是公平交易在阻止因仿冒等所造成不公平交易的行為 依保護規範理論 未受保護規範效力所及之人 無主張權利的必要 簡單的來說某甲覺得台北101對他造成光害 假如有環保法保護他 他可以找到該法律 而且該法律中有保護某甲的規定 則某甲可以主張 但是某乙住高雄 某甲把權利讓給某乙 某乙對101主張 說句玩笑話 立法者認為某乙你管太多了吧 但是如果101因此 讓某甲受損失 某乙不論因代位或和甲的約定等 來繼承可得的賠償 立法者也認為沒有必要禁止啊 大概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9.254
kaikai1112:版主大大 這系列 該m 並收入精華區了 01/09 14:02
orsonplus:這是一定要的 01/09 14:07
orsonplus:打戰時 能夠拿來開火的包括心戰..都算是可用武器 XD 01/09 14:14
orsonplus:囧..其實除了這系每一篇我都很想m 有時間整理進精華區 01/09 14:26
VanDeLord:XD 01/12 10:53
VanDeLord:我個人覺的主題應該是與專利權的濫用與其制衡有關 01/12 11:02
> -------------------------------------------------------------------------- < 作者: netwang (虎虎)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問題] 公平交易法的權利 時間: Mon Jan 11 15:23:52 2010 參考過版上大大的回答後 老師也告訴我們答案了... 貼上來給大家參考一下 還是謝謝回答我的各位 一、智財權所有人可利用權利讓與之方式,允許他人使用自已的智財權,例如讓與 、授權或質押(例如向銀行貸款),但這種權利應不包括經政府(主管機關)強制授 權之部分,換言之,因政府強制授權或特許者,其擁有之智財權,即不通再讓與他人。 二、公平交易法第14條(如下)所規定之例外,即屬政府強制特許之權利,不得讓與、授權 或設質。 第十四條(聯合行為之禁止及其例外)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 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二、 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 三、 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 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 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 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 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同行為者。 七、 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 引述《netwang (虎虎)》之銘言: : 這個題目是我在詹炳耀著作的「智慧財產權新論」上看到的 : 課本內文寫著 : 「公平交易法對於所有智慧財產權的動態行為提供一種最低層次的保障 : 使得其買賣、授權、設質與擔保等商業行為有一種最起碼的標準可提供。」 : 但是後面的習題卻出 : 『為什麼公平交易法中規定的權利無法讓與、授權與設質?』 : 我覺得這個問題和內文很矛盾 : 且文中並沒有在對這個部分有其他著墨 : 所以有點搞混了.... : ※ 引述《chuangF (chuangF)》之銘言: : : 來討論一下樓主的問題 權利可否「讓與、授權與設質」 : : 這個問題很大 而且我也沒在法條上看到這些名詞 : : 首先 權力(利)可不可以「讓與、授權與設質」 : : 第一 權力的英文 power 權利 right : : 權力 像是言論自由 集會自由 投票權 這些都是權力 : : 這些權力基本上不能讓與、授權與設質 : : 所以我不知道樓主所說的是權力還是權利 : : 第二 權利 : : 這個權利主要是指私法(民法)上的權利 : : 大致可以分為物權 和 債權 (這個說法太簡單了 勿戰) : : 其中物權根據物權無因性的理論 : : 物品沒有處分權處分是可以允許的 : : 不過效力未定 : : 總而言之 公交法上的寫的是權利了話 基本上可以讓與、授權與設質 : : 如果寫的是權力了話 就不能 : : 那因為公交法法條也沒有出現類似的名詞 所以我也不能確定什麼 : : 以上 -- ˙●˙ 火四 ◢◥◥ΖDJ安德烈 愛哭鬼 ∮美聲王子 星次小█?????═══︽ ︽ ╭╰╰╮ ξζξ啥那 元隊⊙ ⊙ ˙˙ 〒 〒 α ˇˋΠˊ我摸 ‧ ●﹒ ﹒● ‧╔═╕╭═╮ ╖╰─ > ╭位窄 ╚═╮║ ║ ║╭════════════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3.225.50
VanDeLord:可以一併參考專利法76條應該會比較清楚 01/12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