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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小問題 來請教一下版上先進 發明人甲提出了一上位概念U 又 承案IFPE神奇地依照該U 憑空地產生有一具有可專利性的實施例E(未被甲揭露) 而U在美國申請時被駁掉 但E有准並取得專利 那麼~ 在訟訴時若對造律師主張本案之發明人並非適格發明人並欲以此為由予以舉發 請問其見解是否合理? 又,實務上法院見解為何? 小的是認為若特徵係由IFPE所創造 則其理論上應併列發明人 (  ̄ c ̄)y▂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12/13 09:57)
kaikai1112:重點在舉證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12/13 11:01
dakkk:照這看ifpe才是發明人 如果這樣問題還小 因為可以權利可讓與 12/13 11:24
dakkk:有可能的原因是職務上為做到利益迴避 12/13 11:26
dakkk:不過如果要舉發 要是利害關係人 對肇應該也沒法提 12/13 11:28
dakkk:除非ifpe提舉發 12/13 11:29
VanDeLord:不合理, 發明人與IFPE可以為共同發明人,頂多增補下去 12/13 12:43
VanDeLord:實務見解:請查 FINDLAW 12/13 12:44
DragonDeath:美國訴訟 Inequitable conduct 12/13 18:52
VanDeLord:d大指的是第四項? 錯誤的發明人?? 如果是,竊以為不可行 12/13 23:11
VanDeLord:換個角度想,把發明人當老闆,把工程師當in-house 12/13 23:12
VanDeLord:如果老闆是掛名可能在discovery deposition就被ko 12/13 23:13
VanDeLord:但是老闆本身有提供創新基礎,愚以為兩者不相同 12/13 23:14
VanDeLord:關鍵應該在U(A+B)-> claim 1, E(A1+B1+C1) -> claim 2 12/13 23:17
VanDeLord:以上提供個人卑劣的看法給d大參考 12/13 23:18
ides13:印象中,ifpe撰寫說明書是依職務提供意見所以不列發明人。 12/13 23:26
VanDeLord:依鄙人之印象,claim之技術特徵提供者可為發明人 12/14 00:43
VanDeLord:不過這是中專還是美專,鄙人一時無能分辨 12/14 00:44
piglauhk:( -口-)! 看來還沒定論阿~ 無論如何 感謝樓上各位不吝 12/14 09:21
piglauhk:指教阿 12/14 09:21
WAIJEE:題外話 我覺得應該有個規範來限制這個 類似ides13的推文 12/14 11:44
WAIJEE:要不然每個IFPE如果藉機塞額外的東西進去 以後剛好靠這個 12/14 11:45
WAIJEE:額外的東西的獲准 而來要脅 很可能會沒完沒了~(我講的可能 12/14 11:46
WAIJEE:有點誇張啦) 不過有些事務所是很在意"幫發明人想"這件事 12/14 11:46
WAIJEE:幫發明人想雖是IFPE的義務 但也只是義務 而因為有可能延伸 12/14 11:48
WAIJEE:出其他問題 而有顧慮 12/14 11:48
dakkk:我先前的事務所不鼓勵 發明人給什樣實施例 就照寫 12/14 12:07
musicfreshma:issued patent的inventership 可根據35USC256修改 12/15 00:05
musicfreshma:突然發現沒回答到問題@@ 用回文的好了 12/15 00:34
iptaiwan:"幫發明人想"根本不該是IFPE的義務,會害死人的 12/16 10:08
matmoki:推樓上 應該是給什麼就寫什麼 可惜現在多為了討好客戶 12/16 10:59
matmoki:都要幫客戶補一堆東西 沒補好像還是我的錯 切 12/16 11:00
VanDeLord:非常同意,專利說明書的撰寫本就是很專業的工作,寫說明書 12/17 10:35
VanDeLord:就是在寫技術文件,只是有些in-firm當成寫小說寫故事,讓 12/17 10:35
VanDeLord:不懂這一塊的外行人產生誤解 12/17 10:36
VanDeLord:幫發明人加料也不是in-firm的工作,我認為是in-house 12/17 10:37
VanDeLord:in-house若能提供具體的迴避設計方案,列入發明人很合理 12/17 10:39
VanDeLord:鄙人以為in-firm的功力可以看claim布局與實施例撰寫方式 12/17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