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aikai1112:重點在舉證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12/13 11:01
推 dakkk:照這看ifpe才是發明人 如果這樣問題還小 因為可以權利可讓與 12/13 11:24
推 dakkk:有可能的原因是職務上為做到利益迴避 12/13 11:26
推 dakkk:不過如果要舉發 要是利害關係人 對肇應該也沒法提 12/13 11:28
→ dakkk:除非ifpe提舉發 12/13 11:29
→ VanDeLord:不合理, 發明人與IFPE可以為共同發明人,頂多增補下去 12/13 12:43
→ VanDeLord:實務見解:請查 FINDLAW 12/13 12:44
推 DragonDeath:美國訴訟 Inequitable conduct 12/13 18:52
→ VanDeLord:d大指的是第四項? 錯誤的發明人?? 如果是,竊以為不可行 12/13 23:11
→ VanDeLord:換個角度想,把發明人當老闆,把工程師當in-house 12/13 23:12
→ VanDeLord:如果老闆是掛名可能在discovery deposition就被ko 12/13 23:13
→ VanDeLord:但是老闆本身有提供創新基礎,愚以為兩者不相同 12/13 23:14
→ VanDeLord:關鍵應該在U(A+B)-> claim 1, E(A1+B1+C1) -> claim 2 12/13 23:17
→ VanDeLord:以上提供個人卑劣的看法給d大參考 12/13 23:18
推 ides13:印象中,ifpe撰寫說明書是依職務提供意見所以不列發明人。 12/13 23:26
→ VanDeLord:依鄙人之印象,claim之技術特徵提供者可為發明人 12/14 00:43
→ VanDeLord:不過這是中專還是美專,鄙人一時無能分辨 12/14 00:44
→ piglauhk:( -口-)! 看來還沒定論阿~ 無論如何 感謝樓上各位不吝 12/14 09:21
→ piglauhk:指教阿 12/14 09:21
推 WAIJEE:題外話 我覺得應該有個規範來限制這個 類似ides13的推文 12/14 11:44
→ WAIJEE:要不然每個IFPE如果藉機塞額外的東西進去 以後剛好靠這個 12/14 11:45
→ WAIJEE:額外的東西的獲准 而來要脅 很可能會沒完沒了~(我講的可能 12/14 11:46
→ WAIJEE:有點誇張啦) 不過有些事務所是很在意"幫發明人想"這件事 12/14 11:46
→ WAIJEE:幫發明人想雖是IFPE的義務 但也只是義務 而因為有可能延伸 12/14 11:48
→ WAIJEE:出其他問題 而有顧慮 12/14 11:48
推 dakkk:我先前的事務所不鼓勵 發明人給什樣實施例 就照寫 12/14 12:07
推 musicfreshma:issued patent的inventership 可根據35USC256修改 12/15 00:05
推 musicfreshma:突然發現沒回答到問題@@ 用回文的好了 12/15 00:34
→ iptaiwan:"幫發明人想"根本不該是IFPE的義務,會害死人的 12/16 10:08
推 matmoki:推樓上 應該是給什麼就寫什麼 可惜現在多為了討好客戶 12/16 10:59
→ matmoki:都要幫客戶補一堆東西 沒補好像還是我的錯 切 12/16 11:00
→ VanDeLord:非常同意,專利說明書的撰寫本就是很專業的工作,寫說明書 12/17 10:35
→ VanDeLord:就是在寫技術文件,只是有些in-firm當成寫小說寫故事,讓 12/17 10:35
→ VanDeLord:不懂這一塊的外行人產生誤解 12/17 10:36
→ VanDeLord:幫發明人加料也不是in-firm的工作,我認為是in-house 12/17 10:37
→ VanDeLord:in-house若能提供具體的迴避設計方案,列入發明人很合理 12/17 10:39
→ VanDeLord:鄙人以為in-firm的功力可以看claim布局與實施例撰寫方式 12/17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