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ecember31:想請問一下有沒人能發表此案跟台糖白甘蔗鍋案的異同? 03/26 14:56
→ december31:聽說公交會開罰五百萬 為什麼是公交會審理@_@? 03/26 14:59
→ hotwingking:公平交易法21條請參照 03/26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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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rsonplus (orson) 站內: Patent
標題: Re: 「分享」認識著名商標-從慈濟大愛商標爭訟案談起
時間: Wed Mar 26 16:54:27 2008
※ 引述《jiasingcheng (好熱的夏天(b)~*)》之銘言:
: 綜合上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大愛」電視台之「大愛」係屬著名商標,其雖未指定
: 使用於計程車服務,惟「大愛無線」計程車隊若持續使用「大愛」商標,將導致「大愛
: 」商標跟特定來源(「大愛」電視台)間的聯繫能力減弱(即著名商標的識別性被稀釋
: 或淡化),使著名商標權人蒙受損失,故「大愛」電視台之著名「大愛」商標應給予較
: 大的保護,進而判決「大愛無線」計程車隊敗訴。就商標法觀之,該判決並無違誤之處
: 。
: 《轉載自商標註冊達人部落格。網址:http://cattila.myweb.hinet.net/》
請問一下,這樣的情況下,沒有法條可以讓大愛計程車進行合理範圍內的使用?
不能保有商標 跟會不會侵權這下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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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02.224
推 jiasingcheng:依照行政法院判決書看來,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必須 03/26 17:02
→ jiasingcheng:遵照經濟部的指示另為適法的處分,所以最有可能發生的 03/26 17:11
→ jiasingcheng:狀況是智慧財產局最後廢止了大愛計程車隊的大愛商標, 03/26 17:11
→ jiasingcheng:商標一旦遭廢止,就不能再為任何使用了!! 03/26 17:11
推 barley:繼續打行政訴訟 主張著名商摽不得事後認定 然後主張大愛無봠 03/26 17:15
推 barley:限註冊時慈濟大愛尚非為著名商標 打到贏就可以用了orz 03/26 17:16
推 jiasingcheng:樓上的barley大大,你說的這些理由原告在法庭上都講過 03/26 17:23
→ jiasingcheng:了,均為法院所不採,所以就吃了敗訴判決(詳參台北高等 03/26 17:24
→ jiasingcheng: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571號判決) 03/26 17:24
→ barley:哈 最高法院改採就可以繼續用了 03/27 01:40
→ hotwingking:評定是看"註冊時"反過來說大愛無線註冊時更非著名商標 03/27 16:27
→ hotwingking:大愛無線敗訴是敗在不能說服法院沒有近似 使公眾混淆 03/27 16:31
→ hotwingking:如果用相同法理 給予慈濟大愛較大的商標保護範圍成立 03/27 16:33
→ hotwingking:所以不如試著去主張大愛兩個字並不具識別性 另闢戰場 03/27 16:33
推 darcon:樓上意見精闢 我倒是沒想過有這招 03/27 23:40
推 YAHQQ:要主張大愛不具識別性幾乎是不可能了啦 04/06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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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otwingking (BOB)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分享」認識著名商標-從慈濟大愛商標爭訟案談起
時間: Wed Mar 26 19:05:26 200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61.228.102.224
: 推 jiasingcheng:依照行政法院判決書看來,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必須 03/26 17:02
: → jiasingcheng:遵照經濟部的指示另為適法的處分,所以最有可能發生的 03/26 17:11
: → jiasingcheng:狀況是智慧財產局最後廢止了大愛計程車隊的大愛商標, 03/26 17:11
: → jiasingcheng:商標一旦遭廢止,就不能再為任何使用了!! 03/26 17:11
是評定撤銷,而不是廢止,兩者行政處分效果不同。
: 推 barley:繼續打行政訴訟 主張著名商摽不得事後認定 然後主張大愛無봠 03/26 17:15
: 推 barley:限註冊時慈濟大愛尚非為著名商標 打到贏就可以用了orz 03/26 17:16
: 推 jiasingcheng:樓上的barley大大,你說的這些理由原告在法庭上都講過 03/26 17:23
: → jiasingcheng:了,均為法院所不採,所以就吃了敗訴判決(詳參台北高等 03/26 17:24
: → jiasingcheng: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571號判決) 03/26 17:24
原告結論:據以評定商標著名認定之時點應以系爭商標申
請註冊時即已臻著名為限,是以,被告以情勢變更後之表
徵論斷著名,其邏輯推理顯有重大違誤,此其一;系爭商
標自申准註冊以來,即持續不間斷地被使用於計程車客運
服務,原告更與上百家公司行號建立起良好互動關係,相
關消費者對系爭商標之熟悉程度及原告投注於商業之用心
程度並不亞於據以評定商標,從而,系爭商標確無導致相
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或減損據以評定商標識別性或信譽性之
可能,此其二;原告善意使用系爭商標應受信賴原則之保
護,此其三;原告私益之保障,與兼顧公益之間不相違背
,況原告為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所做之努力,亦為公益之
表現,此其四。
我們先來看原告的理由,首先他認為慈濟大愛在註冊時並不是相當有名,
再者,原告主張他頻繁使用大愛無線商標,第三點則是主張信賴原則,最
後則是主張54條之但書,...但於評定時,該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
及當事人利益後,得為不成立之評定。
首先依50條,商標之註冊違反23條1項或第59條4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
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
至於除斥期間,依51條規定,應自註冊公告之日起五年內為之。
因為評定撤銷溯及既往,當作自始至終未曾核准商標,發生的時間點
在申請註冊時,所以原告各項主張,跟是否有違反23條1項12款情形,
完全不相干,爾後因原告長久使用而使得其商標顯著性並不低於據爭
商標,看起來仍然沒辦法解釋未違反12款情形。
話說回來,近似商標對原商標權人之影響未必以減低為限,稀釋商標
也是其中一種,大愛無線除了在其經營本業以外,其服務內容以及訴
求社會公益,某些程度上是跟慈濟這個團體類似。
你做什麼,我就跟著做什麼。本來模仿也沒什麼不對,但如果模仿的
,與被模仿的對象,打著同樣的旗號,提供同樣的服務,商標的意義
應該就會突顯出來了。
本案大愛無線要能翻盤,或許只能聲明「大愛」兩字不專用。
(話說,敝人90年在台北當兵時,看見大愛無線計程車,真的以為跟慈
濟有關係,因為司機穿著打扮,根本與慈濟有名的「慈誠隊」一樣。
就好比慈濟的藍天白雲穿著,或慈青的草綠上衣,都具有顯著識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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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2.145.194
推 jiasingcheng:感謝hotwingking大大指正^^ 03/26 20:45
→ YAHQQ:不可能聲明大愛不專用 那這樣還要商標法有何用?? 04/06 00:36
→ YAHQQ:大家模仿別人就都聲明不專用不就好了 這是講不通的 04/06 00:36
→ hotwingking:模仿? 你是不是把商標法想的包山包海了? 04/07 08:47
→ hotwingking:你要不要先查查看 目前登記在案的"大愛"有多少項? 04/07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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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rmor564 (天山小康) 看板: Patent
標題: Re: 「分享」認識著名商標-從慈濟大愛商標爭訟案談起
時間: Wed Mar 26 23:43:19 2008
不好意思, 路過貴版, 看到此一討論, 小弟相當感興趣
關於上一篇提到大愛計程車行可聲明"大愛"二字不專用而取得商標權
那其法律依據應為商標法第19條無疑, 只是依據該條之規定
得以聲明不專用之方式取得商標權的, 係指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
商標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當然是構成"不具識別性"
但是,基於商標法保護競爭秩序之立法意旨
使違反23II(12)之申請人可以因為聲明著名部分不專用而取得商標權
是否有違此立法意旨? 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落空呢?
不知板上高手意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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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1.11.83
推 barley:依照個人經驗 聲明著名商標不得專用非常困難 03/27 01:37
→ YAHQQ:不是非常困難 是不可能 04/06 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