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板規
1.禁止徵求對方或留下自已的 電話、E-mail、相簿、即時通訊
違者:第一次砍文 + 警告一枚 第二次劣退 + 水桶一周
◆ 徵求對方或留下自已的相簿、相片
(部落格亦同相簿;簽名檔、名片檔視同文章的一部份,但字數不計算)
板規寫的很清楚不得留下部落格
3505 10/09 nothing543 □ [實體] 很久沒有收到信的感動了...你願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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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98.16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