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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六日電)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初審「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及 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虐待、傷害及棄養動物者致動物重傷或死亡,除了現行 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罰鍰外,未來也將處以刑責,最高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上午審查「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規定飼主任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的騷擾、虐待或傷害;棄養動物;以及任何人無故騷擾 、虐待或傷害動物,導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未來都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違反動物保護法的累犯,修正條文也規定可處以刑責,條文內容規定,飼主任動物遭 受騷擾、虐待或傷害;棄養動物;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飼主對受傷或罹病動物未 給予必要醫療,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在公共場所宰殺動物等 行為,五年內違反兩次,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修正第三十一條文新增規定,飼主未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在期限內辦理寵物 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違反運送動物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沒有七歲 以上者陪同或沒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除了現行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外, 五年內若違反兩次,也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進黨籍立委蕭美琴(台北市)說,將虐待、棄養動物的行為處以刑責,是國內動物保護的 一大進步,也讓國人明確認知虐待動物是違法行為,同時對累犯處以刑責,則是盼可以遏 止虐待動物事件一再發生。 除此之外,根據民間團體調查,台灣公私立屠宰場,有約高達七成以上豬隻,經非人道宰 殺,因此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訂定宰殺各種經濟動物的人道 方式。96060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59.221